试论合同解除权及相关诉讼的识别
试论约定解除权
波先生亦 言 ,“ 契约的解 除者 ,乃 当事 人一方行使 解除
权 ,使契约效 力溯 及 的消灭 之意思 表 示也 。 ¨ 郑 玉波 先生 明确地 把协 议解 除 与契约 解 除 区别 开 来 ,认 为前 者属 于契 约 ,有无 解 除权 在所 不 问 ;而后 者则 以解 除
权 为 必 要 。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先 生 也 认 为 , “ 约 的 解 契
权契约之效力 溯及 的 消灭之 一方 的意 思表 示。 郑玉 ”
解除权的行使 使合 同解 除 的效力 溯及 地 消灭 ,而解 除 条件 的成 就原则 上元 溯及 力。第 三 ,解 除条 件 可 以 以
自然事实为 内容 ,而约定解 除权 则一定是意思表示 。
2 .约定解除权与 失权约 款。所谓 失权 约款 ,为解
其解除权保 留的合意,称为解约约款。解除权有为 当事人
双方保留的,也有为当事人一方保留的。
二 、约定解 除权 与相 关概 念 的区别
1 .约定解除权与 解除 条件。第 一 ,附解 除条 件之 合 同 ,因其解除条件的成就 ,合同的效力 当然消灭 ,而 约定解除 权则 以解除 权人 的行使 为必 要 。第 二 ,约定
试论约定解除权
赖 荣 华
[ 摘要]我 国大陆地 区的合 同解 除 包括 了协议 解 除 、基 于解 除权 的 解 除 以及 合 同 的终 止 。而在传 统 民 法 中和我 国台湾地 区,合 同的解除 则专指 基 于解除 权的 解除 。传 统 民法之
所 以没有将 协议 解 除 包括 在合 同的解除 中,是 因为 协议解 除作 为原 来合 同的反 对合 同 ,在 法律 没有 禁止 的情 况下 ,基 于契约 自由原 则 ,其 成 立与生 效是理 所 当然 的事 。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胡凌霄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看似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适用过程,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文章从这些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由来及定义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且生效之后,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为公平和效率计,法律赋予该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经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即告成立,合同立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归于消灭的权利。
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上越来越追求高效和节约成本的趋向有极大的关系,其本意是在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极度的负担的情形时,以快速和高效的方式将合同终止,使当事人从病态的合同中摆脱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从罗马法起源以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产生的合意导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不仅一直是合同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一直是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有约必守和合同神圣原则,它以牺牲交易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也保障经济的效率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样的一种博弈与社会发展的脚步有着根深蒂固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结,它的基础或说效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就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对方同意或承认,而在何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呢,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看:该条比较集中的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重大违约以及兜底性条款,即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1⽇⽣效,这是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称作社会⽣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在融合和包含之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做了部分的调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也发⽣了变化。
现就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变化,做以下认识和解读。
⼀、《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规定,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条以及五百六⼗三条进⾏了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诉求的基础和依据仍然是法院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需要由主张⽅在诉讼中进⾏明确。
⼆、《民法典》在五百六⼗四条中规定了解除权的⾏使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2款规定的3个⽉。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关于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如合同履⾏的情况、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进⾏综合判断。
3、⾃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1年内⾏使,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条规定更加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事由,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解除,否则可能给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做了明确的约定(详见五百六⼗五条)。
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除仅规定了“通知对⽅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通知如何来解除,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解除权⼈没有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的处理⽅式往往也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解除或不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式来主张解除合同,从⽽让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三、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摘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然后详细探讨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设立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限制。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行使解除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谨慎约定相关条款,并在合同解除时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部分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双方在合同签订和解除过程中的应注意事项,以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基本概念、设立条件、行使方式、效力、限制结论结论引言1. 引言1.1 引言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可能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时候法定解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以免因合同而遭受不当的损失。
在本文中,将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逐步探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设立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限制,以期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并为当事人在实际交易中的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2. 正文2.1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不立即支付全部货款,而是将货款分期支付的一种购买方式。
这种合同形式在商业交易中较为常见,可以帮助买方分散支付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卖方促进销售。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会明确约定每一期的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买卖双方也会约定好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条件,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大额商品或设备的交易,比如房屋、车辆、昂贵家具等。
买卖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确保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拥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违约:合同的一方若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保密义务等。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存在重大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重大风险,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意义,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3. 不可抗力: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或政府行为等无法控制的事件。
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 非法性:若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欺诈或违反竞争规则等情况。
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是确保合同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当合同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或者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救。
然而,在行使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行动,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示例2: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合同违约: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建立的法律关系。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受到损害,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5种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5种情形一、合同履行不正当在商业世界中,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其履行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时。
例如,当一方明确承诺在特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对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执行不至于损害到其利益。
二、合同基础发生变化合同解除的另一种情形是当合同签订后,合同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得原本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履行的意义。
例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目的由于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得不再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避免双方在新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或者陷入无法解决的争议中。
三、合同订立时发生重大错误合同解除的第三种情形是当合同在订立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重大错误导致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实际意图或者事实情况,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公平或不合理。
例如,双方对合同关键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差异,或者在合同条款表述方面存在重大误解,从而使得合同无法在双方理解的基础上有效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修正合同内容的错误,确保合同的真实意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解除的第四种情形是当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条款或者合同目的本身违法或不合法。
例如,合同涉及的行业规定了必须取得特定资质或批准文件方可订立有效合同,若一方未能取得相关资质而签订了合同,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行业法规,均可能触发合同的解除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是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合同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条款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是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整体条款设置过于苛刻或者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或受到了不合理的制约,从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5篇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买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例如购买家具、家电、手机等商品时,经常会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买方可以分期支付,减轻经济压力,卖方则可以增加销售额,促进消费。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解除问题。
在法律上,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因为支付款项不足而导致违约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买方因为支付款项不足导致违约时,卖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第二,买方在支付款项时使用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买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货物或服务;第四,买方通过擅自转让、赠与或者担保的方式影响合同的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例如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况以及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和后果,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此外,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内容而导致违约。
总的来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买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卖方也应当妥善处理买方的违约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在现实⽣活中,我们签订合同就有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概念,很多⼈认为撤销权与解除权意思和结果都是差不多的,所以⼤家就简单的认为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是没区别的,那么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定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就由店铺芜湖律师为⼤家解答。
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因合同⽋缺⼀定⽣效要件,⽽享有的以其单⽅意思表⽰撤销已成⽴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仍有效⼒,故其相对⽆效。
在⾏使撤销权后,合同⽆效溯及合同成⽴之时,⾃始不发⽣效⼒。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依照本法第九⼗三条第⼆款、第九⼗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当事⼈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使都会导致民事⾏为⾃始不发⽣效⼒。
根据1999年12⽉底施⾏的《合同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主张的部分进⾏审理,依法撤销的,该⾏为⾃始⽆效。
”所以,⾏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与请求撤销意思表⽰不真实的⾏为⼀样的效果。
但是,⼆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1、⼆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可撤销制度设⽴的⽬的是为了贯彻意思⾃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不真实的⾏为请求撤销,从⽽实现撤销权⼈的意志和利益。
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
,
事人 时解除 ( 也成为违约责任承担的确定之 日).不因对 方 当事 人 的异 议 而 受影 响 ( 以防 止违 约 方故 意 提 出 异 议 阻 碍合同的解除 )。因此原告在诉前向被告提 出了解除合同 的请求 .不必再起诉要求解 除合 同,法院只对 民事救济请 求进行审理 。 合同解除权人在起诉前已经履行解除通知程序的情况 下 .则形成两个法律诉讼请 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其要求 解除合同这一行为的法律效 力.属确认 之诉 :另一个是关
合同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换言之 , 《 同法》第九十六 合 条没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是合同解除权人 向法院提出解 除 合同请 求的前置程序。第二 、原告诉请解除合 同 ,法院在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 关法律文书时 ,相 当于 问接地 将 原 告 要 求解 除 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通 知 了被 告 。如 被 告 有 异
于 民事救济请求的给付之诉 .并且民事救济请 求是基于合 同解除事实而发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尚为认定 .就不
能 以此来审理民事救济事项。依据一事一审原则 .法院只 能先受理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是两个诉讼请求都受理。无论原告是否经 过通知 ,人民法院都应依法确认 合同解除 的效力 ,审理合 同解 除权人的民事救济请求 。主要理 由如下 :
一
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当事人
可 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规定提起 民事 救济请 求。 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权人 的诉讼请求7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是只受理其一。合同解除权人在起诉前已经履行解除通知程序的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的 序 问题 探 讨 程一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 张泽学 魏连兵
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理解及重点难点分析
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理解及重点难点分析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1. 引言在商业社会中,合同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型之一。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将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以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
即使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消费者也有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围绕着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我们来了解一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法定解除权。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价款,同时要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损耗价值进行补偿。
我们来解析一下消费者如何行使这一法定解除权。
消费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合同有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消费者可以在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价款。
我们来看一下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如何认定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合同中的重大瑕疵到底是什么,或者合同目的是否已经无法实现。
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我们来总结一下,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消费者享有法定解除权的相关问题。
消费者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的重大瑕疵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在行使法定解除权后,需要及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价款,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通过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消费者可以更加有把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若可以在何时发生解除效力民商事裁判规则
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若可以,在何时发生解除效力民商事裁判规则编者按:(一)欢迎订阅《民商事裁判规则》,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每天利用10分钟闲暇时间阅读,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二)作者团队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士,每天推送干货文章,深度分析和解读真实判决。
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通过败诉案例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三)欢迎转发文章到您朋友圈,也许您的朋友正需要相关资讯。
您也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添加作者为微信好友。
(四)公众号转载请与责任编辑联系授权(微信号Lawyer100872)。
转载请在文首醒目处完整注明作者和来源,并附本公号二维码(见文末),侵权必究。
合同解除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合同解除??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阅读提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遇到最多的问题便是,股权过户了但是钱没有收到,或虽然股权没过户公司却交给对方了,但对方就是不付股权转让款,在这种情形下,转让方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呢?若可以,转让方合同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而合同有在何时解除呢?本文将通过北京高院的一则案例予以解答。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
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案情简介一、2012年1月18日,乾元公司、牛毅(甲方)与乔世晓(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西友瑞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12.9亿元。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支付方式为: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亿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2亿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亿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亿元元,剩余款项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要旨:在合同解除权人作为攻方发起合同纠纷之诉时,诉讼请求中应尽量避免“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之类的表述,转而采用“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直接规避该条诉请,直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合同已经被解除的基本事实。
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方式向甲供货,甲随后预付了部分货款。
后虽经甲多次催促,乙仍怠于履行发货义务。
最终,甲与乙经电话协商,约定X日中午12时前,保证货物送到甲处,否则,甲可以解除合同。
X日中午12时,货物未按时送到,甲随即电话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在电话中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不置可否。
问:应如何尽可能安全地设置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
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
只有向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是肯定说。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为什么要允许解除权人发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一)否定说的弊端其一,将导致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向对方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讼请求没有基础。
由于不允许解除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状态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正式认可,即无法确定合同是有效解除,还是合同解除不合法而继续有效存在。
因此,只要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解除是返还或赔偿的前提,而该前提尚不确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历年真题
07年综合a一、名词解释1.宪法修正案2.公民的基本权利3.法定解释4.公法与私法5.司法解释6.礼法之争二、判断分析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很多原则,但有主次之分。
2.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3.在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是宪行直接选举。
4.立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文件的活动。
5.在我国,法的渊源就是指法的效力根据。
6.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在于法体现阶级意志。
7.春秋时期的儒、法之争确立了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尊地位。
三、简答:1.宪法的渊源有哪些?2.从建国以来到你答本题为止,我国已制定多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少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你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个宪法?3.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请简要评述该观点。
4.试举三个以上例子简要说明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制法的影响。
四、论述:1.试述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2.试论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统一性。
3.试以中国法制史为例论述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07年综合b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五分)1.商业受贿罪与受贿罪。
2.概括故意和确定故意。
3.邻接权4.起诉法定主义5.审前羁押二、判断分析(6'X5)1.根据《刑法修正案(6)》的规定,强迫他人乞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2.无权代理并不是当然无效的。
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4.对于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提起批准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决定。
5.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特殊授权和全权代理。
三、简答(10'X3)1.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2.合同履行的抗辩。
3.简述我国侦查程序中无证搜查适用的具体条件。
四、论述(15'X3)1.试述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相关诉讼的识别审判实践中,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较易发生,这些诉讼多是围绕着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行使解除权是否适当而展开的。
对此,有些合同当事人认识模糊,不能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些裁判者在裁判方式上亦存在一些误区。
有鉴于此,笔者拟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类型和合同解除权诉讼的性质等几方面入手,展开论述,以便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裁判者恰当处理此类诉讼。
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
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事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据此,从权利行使的主体角度出发,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时,一方诉请裁判机关裁决解除合同的诉讼。
这两类诉讼有重大区别,在第一类诉讼中,是否解除合同属当事人的权利,裁判机关不能行使,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亦无必要诉求裁判解除合同,可以向对方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在形成纠纷后可诉请裁判机关裁决;另一方面,在一方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如对方当事人认为其行使权利不当,可向裁判机关提起确认之诉。
而在第二类诉讼中,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使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同解除诉讼绝大多数属第一种类型,而要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诉请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诉讼毕竟很少,因此笔者仅围绕第一种类型的诉讼展开论述。
一般情况下,现行合同立法是将合同解除权赋予给合同当事人的,在具备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便可依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便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据此,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两种。
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议解除,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协议解除合同实际上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而是在事后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一个新的合同,以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实际上这是一个反对合同,正是由于认为它是原合同的反对合同,所以传统民法理论不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解除,而只认为其是单方解除。
由于协议解除的解除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因此只需双方协商一致便可达到解除合同的后果,至于解除合同的效力,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力。
[!--empirenews.page--] 单方解除远比协议解除复杂。
依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种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事前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通常附有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单方解除是一方的行为,因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
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权行使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依其约定。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也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实以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决不等于说,一旦违约即导致合同解除。
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并非有利,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形在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利。
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形下均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
因此,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究其实质,是对在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所作出的限制。
正确认识这一点,是理解法定解除规定的关键所在。
在《合同法》颁行之前,原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宽,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动辄解除合同的现象,给正常的经贸关系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也与世界各国立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通常做法相冲突。
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其中英美法中,法定解除是与根本违约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之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上尽管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其决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标准是违约的后果,即当一方违约后致使合同履行对对方无利益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根据违约的后果区分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并规定只有在根本违约情形下,方可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较以往有了重大改进,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empirenews.page--] 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不仅构成了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也构成了对合同纪律的破坏,而且还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除规定毁约承担责任外,还赋予了非违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即要求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采取何种救济途径,非违约方享有选择权,但需注意的问题时,只有在一方预期违约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才可行使解除权,即如一方当事人只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解除权。
3、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然,此处所说的迟延履行是指主债务不会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合同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即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则于此情形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无需催告。
(此种情况即下文论述的第4点) 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于何为根本违约,前文已论述,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在债务人根本违约的各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该条规定属法律上的兜底条款,立法者可根据社会实际适时作出扩张性解释。
到目前为止,合同法分则中规定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有下列三种情形:(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68条)(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
以上三种情形,法律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如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笔者着重论述了合同解除权的性质,行使主体和行使条件,据此,得出如下结论:1、双方解除即协议解除,由于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个新合同解除了旧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就解除旧合同达成合意时便达到了解除原合同的效果而无须采取其他方式。
对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诉讼,除非由于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由其提出的撤销合同之诉,该诉在性质上属形成之诉,与合同解除无直接关系。
2、当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或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时,如果其选择行使该权,则其应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对方当事人,只要该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对于在什么阶段通知、采用何种方式通知则在所不问。
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以其享有单方解除权而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对此诉讼的裁判中,裁判机关切不可将解除合同作为裁判内容,理由如前所述。
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该诉讼性质上属确认之诉,法院审理此类诉讼应围绕解除权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及行使的程序是否适当,如通过审理查明“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并依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单方解除权,则可判决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适当、合同已解除;否则应判决合同未被依法解除仍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即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合同是否被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