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位 。但 是 合 伙 是 在 合 伙 人 相 互 信 任 、 同 出 共
资 、 同 经 营 、 享 利 益 并 共 担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共 共
、
建立 的 经济 组织 体 , 有 组织 简 便灵 活 、 营 具 运
成 本 低 、 变 能 力 强 等 优 点 , 合 伙 这 种 古 老 应 使 的 企业 形式 没 有 随 着公 司 的兴 起 而 衰 退 , 反
一
简 单 组 合 ,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组 织 、 个 经 济 实 它 一
体 , 以 一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在 商 品 社 会 中 进 行 并
经 济 活 动 。 合 伙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合 伙 人 共
同 管 理 、 同 经 营 , 个 合 伙 人 都 有 代 表 合 伙 共 每 执 行 业 务 的 权 利 。 但 是 为 了 有 效 地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 可 以设 立 一 定 的 组 织 机 构 , 它 根 据 还 由 合 伙 人 的 共 同 授 权 , 内 负 责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对 工 作 , 外 代 表合 伙 的集 体 意志 。 就 肯 定 了 对 这
一
近 代 , 本 主义 生产 规模 的不 断扩 大 , 司尤 资 公
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到 了 充 分 发 展 , 司 已 成 公 为 一 种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合 伙 使 在 当 代 社 会 中失 去 了 在 企 业 形 态 中 的 统 治 地
收 稿 日期 : 0 2 0 — 3 2 0 — 22 作 者 简 介 : 晖 ( 9 6 ) 女 , 苏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治 曹 17一, 江 安 系 教 师 , 京 , 10 2 南 201.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浅探

go. 8NO. 1 1 5
Oc . O0 t2 2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若 干 法 律 问题 浅 探
王 新 红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0 8 ) 103
摘
要 : 于股份合 作制企 业是 否新 事物、 否为独立 的企 业形 态、 否有 光 明的发展 前景 的争论 关 是 是
引起 了众多的非议。非议者认为 , 西方 国家 按投 资组合 方 式 和责任 形式 , 将企 业 分为 : 独资企 业 、 伙 企业 、 合 合作企 业和公 司企业 ; 会 主义 国家按投 资 者 身份 将企 业 分为 : 社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外商投 资企 业和 混合所 有 制企业 。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 , 对企业 改制 的 方 向是废 除按 身份进 行的企业种 类划分 , 按投 资组合 方 也 式 和责任形式进 行划分。无论按 哪种方 式划 分 , 均没有 股 份合作制企业 的容身之 地。虽 然 国家 有关 政 策 、 规 、 法 规 章 称股份合作 制企业 为社会 主义 集体所 有制 经济 , 但是 集 体企 业的典型特征是集体经济组 织“ 公有” 而股 份合作 制 , 企业 的股份制 特 点 , 示 的是 “ 股所有 , 标 按 合作 制 特点 标 示 的是“ 共有 ”故认定它是 集体企业 是牵 强附 会 的。这种 , 观点还坚决否认 股份合 作制 企业 是新 事 物 的说 法。他 们 认为, 从表面上看 , 股份合 作制 企业 是 股份 制 企业 和合 作 制企业的结合。但实际上 , 它是 中国特定经 济 时期政 治压 力下的畸形产 物 。2 0世 纪 8 o年 代 , 中国农 村 改革 解放 了 大量 的劳动力 , 些 劳动 力急于 寻找 出路 , 当 时的政 治 这 而 环境不允许大 规模地 兴办 私有 企业 。于是 , 着“ 体经 打 集 济” 口号 的股份 合作 制企 业应 运而 生 , 它实 际 上是 国家与
关于合伙企业中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合伙企业中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龚鹏霁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合伙是一种具悠久历史的经营方式,我国当前对合伙企业已经有了成熟的立法进行规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合伙企业数量庞大,对合伙企业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一直备受理论关注。
笔者在本文中从合伙企业基本概念、类型以及设立条件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存在问题,同时从合伙企业类型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的思路和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更准确的认识合伙企业,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供思路上的一点启发。
【关键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关于合伙企也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对其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指的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两个及两个以上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并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我国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尤其是在合伙企业债务上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按照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身份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划分,可以将合伙企业类型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合伙企业中存在普通合伙人,也存在有限合伙人,他们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从责任承担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其合伙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进行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带来合伙企业债务,则个人或者几个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我国法律对设立合伙企业有着明确的要求,首先,对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合伙人数量也必须得到2人及以上,虽然企业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但也必须满足2人及以上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这一要求;其次,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但出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再次,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最后,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风险。
在法律角度上,合伙企业具有一些优势和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合伙企业的优势与风险,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1.1 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专长和经验,在业务上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例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案件,提供更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A擅长民事诉讼,合伙人B擅长刑事辩护。
当一位客户面临刑事指控并需要进行辩护时,合伙人A和B可以共同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1.2 共享风险,减轻压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比于个人独立经营,可以减轻个人的经营压力。
当企业遇到困难或面临风险时,合伙人可以共同分担,减少单个合伙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餐饮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亏损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A和B可以共同商讨并采取措施,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减轻个人的财务压力。
二、合伙企业的风险2.1 无限责任,个人财产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可能承担企业债务。
当企业面临债务追偿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建筑公司,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被客户起诉,公司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A和B的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合作关系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合作纠纷,包括利益分配、决策权等方面的分歧。
这种纠纷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受阻,甚至解散。
案例:合伙人A和B共同经营一家创业公司,由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分歧,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争执。
最终,合伙人A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解散。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法律角度上具有一些优势和风险。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形成的,由于基于人情关系,个人合伙本身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资合性。
个人合伙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进行经营,故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现就个人合伙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出现后,如何化解纠纷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其实质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就是对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维持合伙的相关业务能够正常开展,个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项本质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别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3、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方式不同: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是合伙企业不一样,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利润、亏损分配不同:个人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信赖规则”适用的若干问题——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视角

适 用 的结果 问题 , 即有 限合 伙 人 与第 三 人 实 施 交 易 行 为 的法律 后果 如何 承担 ?本 文尝试 以有 限合 伙人 执 行合 伙 事务为 视 角 , 结合 美 国“ 信赖 规 则 ” 法 本 立 意, 探究 我 国“ 赖 规则 ” 本 质 , 信 的 以此 为基 础 , 上 对 述 问题 进行 分析 , 以期 有 益 于 我 国“ 赖 规 则 ” 律 信 法
第 3 3卷
第 19期 7
财 经理 论 与 实践 ( 月刊 ) 双
THE THE0RY AND PRACTI CE OF NANCE AND FI ECONOM I CS
Vo1 3 No 1 9 . 3 . 7
Se . 2 1 i o 0 2
21 0 2年 9月
模 式 却 类 似 于德 国。尽 管 我 国《 伙 企 业 法 》 立 的 “ 赖 规 则” 植 于 美 国 , 其 适 用 范 围 不 能 解读 为 与 美 合 确 信 移 但
国 相 同 , 该 进 行 限制 性 解 释 , 只 有在 有 限 合 伙 人 以合 伙 企 业 名 义 对 外 交 易构 成 表 见 代 理 时 , 可 适 用 。 应 即 方
企 业 经 营 的 法 律 后 果 , 国制 定 法有 明确 的规 定 , 国 法 则 没 有 明 确规 定 , 能 通 过 代 理 制 度 进 行 确 定 。 我 美 德 只 国 有 限 合 伙 制 度 , 法蓝 本 借 鉴 美 国《 一 有 限 合 伙 法 》 而 对 有 限合 伙 人 参 与 企 业 经 营 的 法律 后 果 的 立 法 立 统 。
事 务 的所有 行为 , 是 部 分 行 为 ?二 是 “ 赖 规 则 ” 还 信
《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合伙企业法》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作者:于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摘要:1997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2016年再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合伙企业的破产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的完善,刺激了企业的投资,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也使合伙债权人得到了合理的保护。
随着近几年经济快速增长带动了小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有效合伙,在破产等问题上,都是合伙企业法的正常实施面临着许多问题,对合伙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本文就从通过当今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分析该法律在当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法律实施现状;问题分析21世纪以来,我国合伙企业模式得到迅速发展完善,《合伙企业法》等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健全。
从企业投资角度来看,法律的修订完善,是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得到了里程碑式的创新,有效解决了风险与利益不一致、债务责任、双重税负等问题,加速了民间资本的流通,使我国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合伙企业内部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转变,互联网对企业征信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也促进了中小维合伙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在我们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合伙企业法律法规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如今的挑战,相关法律需要针对现存问题进行基于长远考虑的修订,进一步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1.《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最新版的合伙企业法做出了一些重要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制度,公司法人可以參加合伙。
法律对合伙人和合伙公司的范围和概念有明确的限定。
中国目前的合伙种类包含有限合伙、普通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的方式为组织性合伙和合同性合伙两种。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质量增长,社会经济需求多样化,合伙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的的发展。
合伙企业作为共同经营的企业模式,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修订完善,对合伙企业的保障更为全面合理,企业内部结构也呈现灵活性、适应性的多样化发展,更能满足企业内部和发展的多方面需求。
合伙企业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报告

医科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2010 级)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专业:医事法学学号:1021150015学生:季益青指导教师:芳完成日期:2014.5.01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开始出现。
合伙企业因其自身的诸多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
并且合伙企业的制度和法律也愈加成熟和完善。
然而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这对合伙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对合伙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法律也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现象,而各国关于合伙的规定也日渐趋于一致,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有必要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有个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合伙的起源和发展、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对合伙的规定、国际上两大法系对合伙的认定以及合伙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来研究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法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more and more economic main body began toappear.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re more and more popular because of itsadvantages. And the system and law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becomes more and more mature and perfect.However,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 in the theory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have been argu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itself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ners and the market main body are limi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law also increasingly showing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appear gradually fusion phenomenon, and the provisions on partnership has become more consistent, in order to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the times,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aw, it isnecessary to have a more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Civil legal status in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artnership, becom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condition,china's law on partnership regulation now,determination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 of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and some of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a partnership.Key words:partnership enterprises,the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law目录前言 (1)一、合伙概述 (2)(一)合伙的定义 (2)(二)合伙的分类 (2)二、合伙的起源和发展 (4)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7)(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 (8)(二)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9)四、我国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 (12)(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3)(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13)五、合伙已经具备成为独立主体地位的条件...................(一)合伙企业的特点....................................(二)合伙企业的优点....................................六、国际上两大法系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七、合伙企业与法人的比较..................................(一)合伙企业与法人的相同点.............................(二)合伙企业与法人的不同点.............................结语.. (15)主要参考文献 (16)致 (17)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定义错误!未找到目录项。
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在民法典下,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合伙协议的签署、合伙人权益的划分、合伙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并且在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合伙协议的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合伙事项、合伙期限、合伙出资方式和数额、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管理和决策方式等内容,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各方应当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并妥善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
二、合伙人的权益与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伙人的权益包括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而义务包括按时足额出资、忠实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民法典下,对于违反义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作关系。
因此,合伙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和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享有和承担义务的权益比例。
在民法典下,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并在合伙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谨慎决策,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债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实现、所有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等情况。
解散后,合伙企业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的内容包括清偿债务、清理财产、分配剩余财产等。
其中,清偿债务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确保合伙企业的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合伙企业问题研究

合伙企业问题研究合伙企业问题研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特点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共同经营与共同分担利润和风险。
合伙企业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主要问题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企业两个最基本的权利,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合理配合和充分发挥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合伙企业中,由于业务过程的特殊性,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
由于多个合伙人的存在,可能出现一部分合伙人没有经营权,但占有相应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也会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2.管理层权力较为分散,管理混乱的问题在传统企业中,公司的管理权利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团队掌握,可以实现单一行政层级的管理;但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企业的管理权利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可以控制企业决策的人比较分散。
对于这种企业而言,如何真正实现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了摆在合伙企业面前的重大问题。
3.风险承担的问题对于合伙企业,风险承担是一种持续存在的情况,而且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信誉度与可靠性。
但也因为缺乏经营土壤,合伙企业之间合作企图总是容易出现摩擦与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风险承担更具挑战性。
企业可以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制定合理奖励机制等方式风险承担。
二、解决合伙企业问题的方法1.精准人才配置在合伙企业的由于共同经营权利的特殊性,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包括产品和行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人际关系、合法合规等方面的能力。
因此,合伙企业应该精准配置人才,确保企业能够获得成功发展的基本保障。
2.明确管理层级合伙企业的管理体系相对于传统企业来说更为灵活,但是对于确切的管理层级与职责划分也需要进行明确。
企业应该在多方面考虑后,保持灵活性与应变能力的前提下,定期进行管理体系的优化,特别是在细化管理职责与精细化的业务流程上下功夫。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目录1.前言2、合伙企业及其类型2.1 合伙企业的概念2.2 合伙企业的类型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合伙企业的特征5.入伙与退伙5.1 入伙5.2 退伙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1 解散6.2 清算7.浅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关法律问题7.1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7.2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相互关系8.总结1.前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所闪烁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革新之光。
2.合伙企业及其类型2.1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2.2 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不仅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了解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并解决其中的矛盾与困难,对于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缔结合伙协议,共同对一个或者多个确定的目的进行经营活动并共享收益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既有法人实体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又具备合伙人普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伙协议的要素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并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章程,内容应包括合伙事业的名称、目的、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和损失分配办法、负债和违约责任、合伙期限、合伙分歧解决方式等。
此外,合伙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于明确各方之间的关系。
三、合伙企业的责任制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主要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债权只限于其所出资份额,不承担其它合伙债务。
而无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应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制度,既保障合伙人的利益,又防止合伙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事业的全部财产和以财产形式出资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管理和使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和转让。
在财产管理方面,清晰的经营规划、严格的财务核算和规范的合伙人行为是确保财产安全和合伙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合伙企业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相同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合伙企业应独立承担其债务,并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在与合伙人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实现了合伙目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解散。
合伙企业的法律隐患与风险

合伙企业的法律隐患与风险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灵活性高、管理简便等。
然而,合伙企业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隐患与风险,需要合伙人们充分了解并妥善处理。
首先,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共同责任财产。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发生债务违约或其他法律纠纷,合伙人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因此,合伙人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其信用和经营能力。
其次,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点。
由于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一致,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配不公、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合伙人应当制定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
此外,合伙企业的合同管理也需要引起合伙人的重视。
合伙企业的运营离不开与外部供应商、客户等的合作,而这些合作往往需要签订合同。
然而,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较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能存在困难。
为了规避风险,合伙人应当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权限,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权。
最后,合伙企业的税务风险也需要合伙人们关注。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应当由合伙人个人按比例申报纳税。
然而,由于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合伙人往往容易出现税务申报错误或漏报等问题。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合伙人应当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申报,并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隐患与风险。
合伙人们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合伙企业才能够稳定运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合伙企业在创新领域的法律挑战

合伙企业在创新领域的法律挑战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创新领域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挑战。
本文将从合伙企业的定义、创新领域的特点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合伙企业在创新领域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个体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的商业组织形式。
与其他商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具有灵活性高、决策权分散、责任共担等特点,因此在创新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创新领域的特点创新领域的特点主要包括技术变革快、知识产权保护难、市场竞争激烈等。
这些特点给合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挑战。
1. 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在创新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常常面临着一些困难。
例如,合伙企业的创新成果往往是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创造的,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此外,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需要与合伙人共享,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资金和资源的获取创新领域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然而,合伙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模糊,投资者对其信任度较低,难以获得足够的融资。
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是个体或小型企业,其自身的资金和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创新领域的需求。
三、案例分析以某科技创新合伙企业为例,该企业由两名科技专家合伙成立,旨在研发一种新型的人工智能产品。
然而,在创新过程中,该企业面临了一系列法律挑战。
首先,该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
由于两名合伙人在创新过程中贡献不均,难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并通过专利申请等方式保护了相关技术。
其次,该企业在融资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模糊,投资者对其信任度较低,该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融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企业积极寻求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并通过技术展示和市场推广等方式提高了投资者的信任度。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合伙企业与纠纷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合伙企业与纠纷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合伙企业与纠纷解决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以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企业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因此,本文将探讨合伙企业与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具有合同能力和诉讼能力。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仲裁程序,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
同时,合伙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合伙企业中,制定一份详细、明确的合伙协议至关重要。
合伙协议可以界定各合伙人的权益、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力和责任。
合伙协议还可以规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为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三、合伙企业纠纷解决的方式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纠纷、责任承担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合伙企业纠纷解决方式。
各合伙人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进行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协商解决可以保持各方关系的稳定,并且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
2.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合伙企业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调查、裁决。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快捷、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的优点。
3.诉讼解决当合伙企业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时,各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在法院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
诉讼解决能够实现纠纷解决的最终确定性,但是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也需要考虑。
四、预防合伙企业纠纷的措施为了避免合伙企业纠纷的发生,合伙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建立科学的合伙组织结构合伙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避免出现模糊或者重叠的权责关系,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合伙企业的调研报告

合伙企业的调研报告1. 引言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合伙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提供相关决策者对合伙企业的深入了解和参考。
2.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合伙企业的定义、特点、优势、劣势以及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情况,以帮助投资者和经营者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3. 调研方法在本次调研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首先,我们查阅了大量的学术文献和市场报告,以获取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案例。
其次,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访谈,包括合伙企业的创始人、管理者和合伙人,以了解他们的经验和见解。
最后,我们还对一些合伙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了市场调研,分析了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状况。
4. 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共同经营企业,在这种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 共同承担风险:所有合伙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 利润分享:合伙人按照约定将利润进行分享,分享比例根据各自的贡献和约定进行调整。
- 共同决策:所有合伙人参与决策过程,共同商定经营方针和策略。
- 个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要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义务。
5. 合伙企业的优势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形式的企业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共同资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人的共同投入资源,获得更丰富和多样化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经验等。
- 共同专长:不同合伙人拥有不同的专长和经验,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提升企业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 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大公司更加灵活和敏捷,能够更快地做出决策并适应市场的变化。
- 创新性:合伙企业容易激发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通过不同合伙人的进取心和创意,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机会和创新创业成果。
6. 合伙企业的劣势合伙企业同时也存在一些劣势:- 管理风险: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参与决策,这可能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管理上的问题和冲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其法律事务处理的特点和需求也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同。
本文将就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重要性、常见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讨论。
一、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重要性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人权益保护: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明确和保护。
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包括起草和审查合伙协议、制定合伙人权益分配方案等,旨在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 合规风险管理: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法律合规问题和商业风险。
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确保企业的各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3. 纠纷解决与仲裁:由于合伙企业的复杂性,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意见分歧、合同违约等问题。
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运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行。
二、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常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常常面临以下几个常见问题:1. 合伙协议的起草与审查: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责任以及合作方式等内容。
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对合伙协议进行起草与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 合伙人权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权分配是合伙人关系的核心问题。
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协助合伙人进行权益分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3. 合规风险管理:合伙企业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确保企业的各项行为符合法律合规要求,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内部合规培训等方式管理合规风险。
4. 合伙纠纷解决:合伙企业法律事务处理需要处理各类合伙纠纷,例如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法律规定涉及到合伙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合伙企业法的角度,分析合伙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合伙企业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伙人的投资权益保护、合伙人的管理权益保护以及合伙人的退出权益保护。
首先,合伙人的投资权益保护是合伙企业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通常会投入不同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形成各自的投资份额。
合伙人的投资份额决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比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投资份额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不得擅自减少或剥夺其他合伙人的投资份额。
如果有合伙人违反这一规定,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合伙人的管理权益保护也是合伙企业法中的重要问题。
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通常由合伙协议或合伙章程来约定。
合伙人在管理权益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应当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管理权益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擅自剥夺其他合伙人的管理权益。
如果有合伙人违反这一规定,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合伙人的退出权益保护是合伙企业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伙人有权随时退出合伙企业,但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章程的规定进行。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退出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合伙人不得擅自剥夺其退出权益。
如果有合伙人违反这一规定,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权益保护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一家餐厅,按照合伙协议,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两人发现丙私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销,且未经合伙人同意擅自决策。
甲、乙两人对丙的行为感到不满,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一案例,甲、乙两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以其灵活性、透明度等特点,逐渐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青睐。
但是,当前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合伙企业的定义、成立、权责、退出、解散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给合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制约了其发展。
因此,对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论文将从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立法历程、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及在国际经验中的借鉴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重点本论文将围绕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问题展开探析,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对比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探讨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和特点,以及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和联系。
2. 合伙企业的立法历程。
回顾我国合伙企业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
3. 现行法律的不足。
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伙企业在成立、权责、退出、解散等方面的规定,探讨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4. 国际经验的借鉴。
从国际合伙企业的发展经验入手,分析其立法制度的特点和差异,对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法、案例法和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行探讨。
具体操作包括:1. 对相关法律文件、企业案例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以了解我国合伙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对我国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形式的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和特点。
3. 对国内外合伙企业的发展经验进行调研和比较,以为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提供启示。
四、研究预期结果本论文将对我国合伙企业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望获得以下研究成果:1. 对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特点进行准确描绘和分析,并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发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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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目录1.前言2、合伙企业及其类型2.1 合伙企业的概念2.2 合伙企业的类型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合伙企业的特征5.入伙与退伙5.1 入伙5.2 退伙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1 解散6.2 清算7.浅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关法律问题7.1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7.2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相互关系8.总结1.前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所闪烁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革新之光。
2.合伙企业及其类型2.1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2.2 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
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但须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薪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人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舍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
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台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该等手续。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台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台伙缴忖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
台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台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五)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
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共同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A.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B.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C.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1.异议权:A.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B.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入伙与退伙5.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为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清算,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退伙人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1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