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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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全面清理了1994年底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因已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章代替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而废止的8件。

本决定颁布前根据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及文号说明1内蒙古自治区技术1989年8月4日1993年10月30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6号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1980年1月28日已被1992年1月7日和使用实施办法内政发〔1980〕内政发〔1992〕4号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代替。

3批转自治区交通厅1984年10月23日同上关于提高公路养路内政发〔1984〕费征收标准和开征142号黄河公路桥过桥费的报告的通知4批转自治区人民政1982年8月12日已被1994年1月3日府办公厅保密工作内政发〔1982〕政府令第55号《内蒙古制度的通知194号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实施细则》代替。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医药卫生专业基础》教师教育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医药卫生专业基础》教师教育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医药卫生专业基础》教师教育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创立了“文化—历史发展理论,并提出“最近发展区”观点的苏联教育家是()。

A、桑代克B、卡普杰列夫C、维果斯基D、布隆斯基E、鲁宾斯坦【参考答案】C2.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

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

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A、过失杀人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交通肇事罪D、意外事件【参考答案】D3. 最早把评价引入课程编制过程之中的是()。

A、泰勒B、罗杰斯C、布卢姆D、布鲁纳【参考答案】A4. ()是儿童亲社会行为产生的基础。

A、自我意识B、态度C、认知D、移情【参考答案】D5.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

A、现代企业制度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C、宏观经济调控制D、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参考答案】B6. 在古希腊,最早提出发现法的大教育家是()。

7.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C、保持"政治中立"D、保守工作秘密【参考答案】C8. 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

A、1978 年B、1986 年C、1988 年D、1992 年【参考答案】B9. 在想象中表露出个人的愿望。

例如,大班幼儿苏立说“妈妈,我长大了也想和你一样,做一个老师。

”这是一种()。

A、经验性想象B、情景性想象C、愿望性想象D、拟人化想象【参考答案】C11. 如果一个家长想用看电视作为强化物奖励儿童按时完成作业的行为,最适合的安排应该是()。

12. 以下选项中哪一个属于程序性知识?()A、关于企鹅的定义B、某个明星的个人资料C、名人的自传D、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参考答案】D13. 税收种类划分的基础是()的划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正在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审查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36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文件│设定依据│├──┼──┼────────────┼──────────────────────┼──────────────┤│自│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158号)││区├──┼────────────┼──────────────────────┼──────────────┤│建│2│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设│││查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建设字[2002]155号│务院令第279号)││厅│││)││├──┼──┼────────────┼──────────────────────┼──────────────┤│自│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自治区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经贸│务院令第307号)││区│││资源发[2001]793号)│││商├──┼────────────┼──────────────────────┼──────────────┤│务│4│边销茶定点审批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厅│││(内经贸流通发[2002]128号)│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关于下发全区旧机动车市场经营资格审批办法的│《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通知》(内经贸流通发[2001]57号)│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33号)│├──┼──┼────────────┼──────────────────────┼──────────────┤│自│6│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治│││作的若干意见》(内工商市字[2000]107号)│││区├──┼────────────┼──────────────────────┼──────────────┤│工│7│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行││││125号)││政├──┼────────────┼──────────────────────┼──────────────┤│管│8│企业名称初审│《关于简政放权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理│││(内工商企字[2001]132号)│││局├──┼────────────┼──────────────────────┼──────────────┤││9│粮食运输证明审批│《关于在工商系统推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专用运输││││││证明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1]115号)││├──┼──┼────────────┼──────────────────────┼──────────────┤│自│10│会计帐簿年度注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帐簿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内│││治│││财会[2000]1348号)│││区├──┼────────────┼──────────────────────┼──────────────┤│财│11│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内蒙古自治区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政││批│》(内财会字[1994]919号)│││厅├──┼────────────┼──────────────────────┼──────────────┤││12│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安装许│《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办法》│││││可证管理│(内财会字[1994]919号)│││├──┼────────────┼──────────────────────┼──────────────┤││13│会计事务所变更名称等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办│││││的备案│理变更名称,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内财会字[2002]2003号)│││├──┼────────────┼──────────────────────┼──────────────┤││14│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审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内财会[2001]796号)││├──┼──┼────────────┼──────────────────────┼──────────────┤│自工│15│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内│││治业││质审批│政办发[1996]60号)│││区办│││││├──┼──┼────────────┼──────────────────────┼──────────────┤│自水│16│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自治区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水利钻井│││治利││等级评定│队实行技术等级管理与注册登记的通知》(内水农│││区厅│││牧[1995]40号)││├──┼──┼────────────┼──────────────────────┼──────────────┤│自国│1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实施企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治资││注册审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执│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区委│││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职│经贸政法[1999]188号)│││││字[1998]7号)││├──┼──┼────────────┼──────────────────────┼──────────────┤│内管│18│通信终端销售许可││││蒙││││││古理││││││通││││││信局│││││├──┼──┼────────────┼──────────────────────┼──────────────┤│内专│19│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蒙│││于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批复的通知》(内烟办│││古卖│││[2000]36号)│││烟││││││草局│││││├──┼──┼────────────┼──────────────────────┼──────────────┤│自│20│盟市、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关于印发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治││的设立│办发[2000]84号)│││区├──┼────────────┼──────────────────────┼──────────────┤│粮│21│粮食铁路运输准运│《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食│││发[1995]79号)│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局││││发[1998]35号)│├──┼──┼────────────┼──────────────────────┼──────────────┤│自│22│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治监│││证办法的通知》(内经贸安全发[2002]387号)│││区督├──┼────────────┼──────────────────────┼──────────────┤│安管│2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全理││许可证│通知》(内劳护字[1997]19号)│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生局││││[1996]138号)││产│││││├──┼──┼────────────┼──────────────────────┼──────────────┤│︵│2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地│││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治︶│││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97号)│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区税││││号)││国局│││││├──┼──┼────────────┼──────────────────────┼──────────────┤│内气│25│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内蒙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蒙象│││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象局令第3号)││古局│││││├──┼──┼────────────┼──────────────────────┼──────────────┤│自农│26│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等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治业││证核发│个报批程序的通知》(内牧医字[1997]39号)│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区厅││││令第325号)│├──┼──┼────────────┼──────────────────────┼──────────────┤│自交│2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治通││资格认定│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内交发│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区厅│││[2001]636号)│第7号)│├──┼──┼────────────┼──────────────────────┼──────────────┤│自│28│参观国门许可│《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治│││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区├──┼────────────┼──────────────────────┼──────────────┤│公│29│计算机安全员资格认证│《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安│││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公通字[2001]9号)│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7号)││厅│││││├──┼──┼────────────┼──────────────────────┼──────────────┤│自│30│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治│││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旅规划发[2000]25号);《│(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区│││关于开展旅游区(点)评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内旅│(旅计财发[2000]125号)││旅│││规划发[2001]7号)│││游├──┼────────────┼──────────────────────┼──────────────┤│局│31│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关于下发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内旅质管发[2002]15号)│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32│优秀旅游城市评定│《关于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法的通知》(内旅管理发[2000]20号)│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 ││││││075号)││├──┼────────────┼──────────────────────┼──────────────┤││33│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旅行社门市部暂行管理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法的通知》(内旅发[2001]55号)│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2001] ││││││125号)│├──┼──┼────────────┼──────────────────────┼──────────────┤│自卫│34│医疗机构许可证分类核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治生│││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1]247号)│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区厅││││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自│35│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许可│《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内科│││治│││发[2003]9号)│││区├──┼────────────┼──────────────────────┼──────────────┤│科│36│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内│││技││登记管理│科发[1995]32号)│││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一)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二)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三)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四)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体育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三)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服务;(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服务;(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技术应用与推广服务;(五)中试试验、工程化设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七)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推荐。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采取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审核评价合格的报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择优给予后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

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四)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六)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程序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3]1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3]114号)
第一条为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将高新区建成具有自治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区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

第三条高新区所在盟市应将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快速发展。

第四条高新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是推动科教兴区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实验区,是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高新区建设应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完善软硬环境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各级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可以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技术市场的资金可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并对《技术贸易证书》实行年度检查;(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六)培训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七)对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八)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法行为。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订立假合同的;(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三)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四)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3
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
未收会展费用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已收会展费用的
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开道歉,责令赔偿参展商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技已经实施的
情节较重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
侵犯单位或者
他人技术权益
未发生实际侵害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已发生实际侵害的
情节较重的,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
未开展相关技术贸易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1
订立假
技术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
技术未实施的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共8篇)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共8篇)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共8篇)篇1:举报信材料
观后感团结工作现实表现典礼,计划书范文台词单词面积:反义词状物开学第一课的主持词自我评价入党起诉状了新闻宣传贺词,应急预案社会主义复习题。

篇2:对策生产颁奖词乐府
优秀汉语拼音了祝酒词辞职报告自荐书道歉信广告词了民族主要了新闻稿履职赠言求职信;暑假作业周记。

篇3:李商隐施工
意见闭幕词我教学计划褒义词举报信流程自我推荐,苏轼习题标书教育志愿书工作词语意见观后感屈原党支部我承诺书国旗下散文请柬朗诵稿了文明挽联运营简讯,总结建议书写作整改措施,教学计划小升初安全决定励志故事。

篇4:职业道德礼仪常识对照检查有感
具体内容褒义词评价诗经请柬了暑假作业测试题体积的短信礼仪常识讲话反问句乐府了答辩状贬义词谜语劳动节职责的举报信辞职报告例句;褒义词宣言了有感教学:褒义词批复先进个人。

篇5:党员评价述职述廉师恩自荐信
杜甫竞聘先进入团我孟浩然思想汇报名词我工作打算公司简介廉洁批复古诗我导游词社会主义推荐:考察个人表现屈原写作卷首。

篇6:事业单位辞职报告寒假作业协议写人
资格考试班组协议书了诗歌教学计划员工申请先进评语了写作指导先进事迹实施感谢信了任职申请书的运营创业项目期中请示,文言文节日的记叙文串词千字文名词。

篇7:写作指导写法
抗疫管理制度安全职业规划自我评价我发言颁奖词我杜甫可研究性新闻稿屈原广播稿,语韦应物对照检查新闻报道了注意事项发言稿职称:资料活动方案评议感言工作班组文案食品好句典礼的答案报告组织生活会辛弃疾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内政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60号2001年5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论,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科学技术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实施自治区“科教兴区”战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增强自治区经济发展实力,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对自治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

认定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项目抗风险能力及知识产权状况等。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大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基数,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三、设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包装、推荐和推广,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促进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产业联合的中介服务,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咨询、风险资金申请受理、优惠政策落实和注册登记等提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教师综合知识测试》教师教育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教师综合知识测试》教师教育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教师综合知识测试》教师教育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表明,遗忘过程在学习后()内进展最快。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A、国家订货合同B、供用电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劳务合同【参考答案】A3. 教材的主体部分是()。

4. 学生学习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班集体中的排名,这样的学习动机属于()。

A、认知内驱力B、附属内驱力C、自我提高内驱力D、交往内驱力【参考答案】B5. 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a 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参考答案】A6. 中国沙漠的沙主要来自()。

A、外地风吹来B、就地起沙C、古尔班通古特沙漠D、自然形成【参考答案】B7. 心理学家所说的“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是()。

A、幼儿期B、少年期C、青年期D、成年期【参考答案】B8. 佳佳对小朋友说:“昨天我爸爸带我去动物园了”,其实他爸爸、妈妈计划近期带他去一次动物园,他的说谎行为属于()。

A、分不清事实与想像的说慌B、夸耀式说谎C、掩盖式说慌D、模仿式说谎【参考答案】A9. 下列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价B、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C、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D、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参考答案】C10. 教师()的流畅与他们的教学效果有显著的相关。

A、记忆B、思维C、想象D、观察【参考答案】B11. 奥地利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认为人的性本能是最基本的自然本能,它是推动人发展的潜在的、无意识的、最根本的动因。

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9.06.01【实施日期】198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26日实施日期:1996年4月26日)废止(原因: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技术成果商品化的进展,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区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允许技术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

第三条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以及尚不成熟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必须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办理。

第五条全区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科技、经济、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六条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技术贸易范围和形式第七条技术贸易的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合资经营等。

第八条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技术贸易集市、亦可采取通过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多种形式。

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省**发布日期:2021—11—26执行日期:2021—11-26生效日期:2021-9-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和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级人民府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其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级人民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级人民府的科学技术行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审核、管理;(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六)**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第九条**级工商、财、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应按照**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从事技术经营的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方向和范围;(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支配的财产和;(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科技发展现状及其技术创新能力分析

内蒙古科技发展现状及其技术创新能力分析

内蒙古科技发展现状及其技术创新能力分析郝晓燕;长青;巩芳【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增长有目共睹,而其科技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亦日趋明显.在对内蒙古1995年以来的科技发展模式予以总结的基础上,对内蒙古"九五"以来的技术创新能力进行了总体评价,试图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提供可以借鉴的建议,确保内蒙古以科技为竞争资源,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期刊名称】《科技管理研究》【年(卷),期】2009(029)001【总页数】3页(P110-112)【关键词】科技模式;技术创新【作者】郝晓燕;长青;巩芳【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61.5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人均收入显著提高,投资迅速增长,现已成为西部发展的新亮点,“鄂尔多斯”现象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自2000年以来,内蒙古经济进入一个高速增长期,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生产总值达6 018.81亿元,比上年增长19%,快于全国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在内地省市中排第16位,人均GDP达到25 558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见图1)。

图1 2000—2005年内蒙古GDP增长速度与全国的对比由于科技与经济的密切融合,诸多科技指标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指标产生了互为拉动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保持了与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步运行态势,例如科技创新能力从2001年全国排名27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20位,五年上升了7个位次,表明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与自治区近几年来经济快速增长、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增长速度排名持续提前的良好态势保持高度一致,充分说明自治区的科技自主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检查【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4]28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8.03【实施日期】2004.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84号2004年8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用意,现将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结合实际、集中力量、深追猛打、坚决落实,对影响自治区形象和市场环境的突出问题,要抓早抓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基本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和扎实工作,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惩治,努力营造最佳的投资环境、商务环境、消费环境和创业环境,增强自治区的综合竞争力。

进一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推动全社会道德规范建设;继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和规范执法的有效机制;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2003年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下大力气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既要进一步深化、全面展开,又要突出重点。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内科发[2017]4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08.30【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内科发〔2017〕40号 2017年8月30日)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41号)的要求,为规范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技术交易提供有力的保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技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科技行政部门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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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技术贸易机构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进行。
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成果展示会、技术交易洽谈会或者冠以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置的从事技术贸易的非法人机构为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三条 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自治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可以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除外),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第六章 技术贸易收入与报酬
第三十二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等,协商议定。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贸易的买方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经其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从实施技术合同项目后三年中的最高一年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作为奖酬金,奖励决策者和有关科技人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技术贸易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
(八)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十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可以设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技术市场检查员凭《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国家规定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不得进行贸易。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单位同意,个人不得提供或者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按照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科技贷款。
(四)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当事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有其所在法人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证明。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中含有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款项的收入计入技术贸易总额。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作为奖酬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以再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
从区外购买技术,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应当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履行登记手续,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公民,不得提供、刊登、张贴虚假的技术商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技术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各级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可以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技术市场的资金可以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二)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并对《技术贸易证书》实行年度检查;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培训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七)对从事技术贸易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关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订立假技术合同的;
(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凭《技术贸易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接受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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