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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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管合同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的概述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 保管合同概述
1、保管合同的概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难点追问】
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然而,保管 人在保管过程中应尽何种程度的注意?为什么? 简单提示:保管人应当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 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保管物。
【前沿提示】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 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000元人 民币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 发现皮包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 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 被告赔偿5000元。 受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 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 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 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 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 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
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
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
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
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2、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 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 务合同。
【案例分析3】
某学院学生李某将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 同宿舍的同学周某保管,并约定周某可以使用。 一天,周某使用后锁门外出,门被撬开,笔记本 电脑被偷走。周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中,周某有权使用,不能视为是其 应得的报酬,周某与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 周某没有重大过失。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 责。如果周某使用后未锁门,则有重大过失, 就应当赔偿。
3、有关保管合同的其他问题
(一)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二)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 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可替代物的返还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
(四)保管人的风险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采用 的是交付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2】
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 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 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 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 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 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 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 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 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 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 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 责任?
【思考题】
1.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3. 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小结
1 2 3 4
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 特征
保管人权 利义务
寄存人权 利义务
【前沿提示】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 “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 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 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 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 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 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 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 备应有的使用效能。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 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 存柜质量合格。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 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 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所致。
【前沿提示】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赔 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基础,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在超市的自助寄存行为,在与 被告超市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受理法 院所认定的借用法律关系?
提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超市自助寄存双方 是否有成立保管的意思表示?超市自助寄存的过 程是否存在保管成立方式的默示约定?超市自助 寄存中超市受领保管物的交付以及履行保管义务 的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分析2】
提示:本案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 义务的程度。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 保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 系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 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 人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 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 人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 不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 发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 无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孙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
“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
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 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 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
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
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 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2、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 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 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 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 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 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 没有交费。
【案例分析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 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 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 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 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 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 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 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 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 宿费之中了。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的概述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 保管合同概述
1、保管合同的概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难点追问】
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然而,保管 人在保管过程中应尽何种程度的注意?为什么? 简单提示:保管人应当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 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保管物。
【前沿提示】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 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000元人 民币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 发现皮包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 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 被告赔偿5000元。 受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 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 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 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 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 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
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
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
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
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2、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 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 务合同。
【案例分析3】
某学院学生李某将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 同宿舍的同学周某保管,并约定周某可以使用。 一天,周某使用后锁门外出,门被撬开,笔记本 电脑被偷走。周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中,周某有权使用,不能视为是其 应得的报酬,周某与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 周某没有重大过失。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 责。如果周某使用后未锁门,则有重大过失, 就应当赔偿。
3、有关保管合同的其他问题
(一)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二)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 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可替代物的返还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
(四)保管人的风险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采用 的是交付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2】
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 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 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 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 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 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 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 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 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 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 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 责任?
【思考题】
1.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3. 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小结
1 2 3 4
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 特征
保管人权 利义务
寄存人权 利义务
【前沿提示】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 “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 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 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 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 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 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 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 备应有的使用效能。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 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 存柜质量合格。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 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 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所致。
【前沿提示】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赔 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基础,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在超市的自助寄存行为,在与 被告超市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受理法 院所认定的借用法律关系?
提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超市自助寄存双方 是否有成立保管的意思表示?超市自助寄存的过 程是否存在保管成立方式的默示约定?超市自助 寄存中超市受领保管物的交付以及履行保管义务 的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分析2】
提示:本案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 义务的程度。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 保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 系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 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 人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 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 人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 不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 发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 无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孙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
“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
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 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 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
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
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 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2、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 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 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 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 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 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 没有交费。
【案例分析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 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 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 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 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 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 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 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 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 宿费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