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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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和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质量证书、产品召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接受国家或者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2. 产品质量证书:产品质量证书是针对特定产品的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需要对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发放产品质量证书。

质量证书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标志等内容。

3. 产品召回: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企业应主动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召回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产品召回的义务和程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经销商等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

1. 欺诈行为的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

商家不得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串通涨价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产品质量问题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产品质量法律会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相应标准。

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2. 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而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维权机制的建立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维修、赔偿等。

4. 违法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约,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产品召回、法律追责等。

三、应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措施针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2. 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该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此,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安全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防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合理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制定产品标准和要求时,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合理的期望和需求。

生产者应当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

3.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渠道。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

是 执 法 力 度 不 够 。 从 现 有 的法 律 法 规 来 看 . 目前 对 于 违
反 农 产 品 安 全 卫 生 规 则 而 导 致 农 产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处 罚 力 度 过 轻, 特别 是对 蓄意违反 规则破坏农 产 品质量安全 、 造 成 较 为 严 重 的 社 会 影 响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起 不 到 重 罚 作 用 。二 是 由于 配 套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一 些 相 关 的可 操 作 性 实 施 细 则 尚未 正 式 出 台 .
织生产 、 加 工 环 节 的 监 督 上 缺 乏 科 学 有 效 的基 础 性 研 究 ; 其次 ,
在 标 准 的立 项 上 没 有 突 出 国 家 与 地 方 的等 级 之 差 。 也 没 有 体 现 行业 之差 , 标 准的侧重 点不 明确 , 难 以反 映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层 次; 再次, 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制定有所雷 同 , 没 有 很 强 的 针 对 性; 最后 , 标 准 的 国 际对 接 性 差 , 国 内 没 有 达 到 国 际 上 用 技 术 法
由于 目前 我 国 有 关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农 产 品 的 可 操 作 性 实 施
细 则 尚 未完 善 , 因 而行 政 机 关 在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执 法 上 缺 乏 规 范性和连续性 , 检查 、 处 理 行 为 往 往 是 一 阵 风 式 的 。当 这 阵 风 过 去之后 , 一 些 制 假 造假 分 子 又 开 始 无 视 法 规 , 肆 意 违 反 规 定 。一
康 健 : 我国 农 产品 质 量 安 全 执法 监 督的 法 律 问 题 及 完 善 对 策
问题 探 讨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摘要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相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此本文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范围缺陷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7-02大量丰富的产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然而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干扰。

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问题相关的案例数量越来越多,涉外的产品质量案例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质量及责任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好应对国际竞争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对产品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现状分析20世纪以来,产品责任法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新型法律部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丰富度极大提高,其内在性能以及操作的复杂性增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目前外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及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则;二是采用非单独立法的形式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三是采用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的形式。

在立法的体例方面,产品责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定义、产品责任的承担、责任法律关系主体、产品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的适用等方面。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形成相对较晚。

由于曾经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之下,产品生产以及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权益保护意识并未广泛兴起。

到了80年代中期,产品的责任问题日益凸显,这就推动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进行。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首先对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1986年4月5日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表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思想的初现;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00年7月《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加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频发、质量信誉受损等问题,产品质量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并不完善,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健全、责任不清晰、惩罚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力度不够、质量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为了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水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和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研究和推进,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1.2 问题意识现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成为了消费者们关注的焦点。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隐患和困扰。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会忽视产品质量,导致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风险。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规体系,导致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也使得一些恶意企业有机可乘,从而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滞后于市场需求。

一些优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方法并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急需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建立起更加严格的监管体系,有效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块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地方,也是我们完善产品质量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2. 正文2.1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和滞后。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的安全与可靠性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为题,探讨产品质量法律的基本要求及实施措施。

一、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的基本概念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是指国家及地区规定的,关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对于产品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各行业的产品都需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格性。

相关部门会对产品进行检测和验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予以禁止销售或下架处理。

2. 产品质量责任要求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明确了各方在产品质量责任上的分工和义务。

包括生产者、销售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各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法律要求。

生产者应该保证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销售商要进行合理的货物检验,进口商需对进口产品进行认真审核。

3.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要求如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相应的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明确了消费者的赔偿权益。

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的产品,相关部门还会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4. 产品质量监督要求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设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这些机构会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产品及时处理。

同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还会针对市场上的重点产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产品质量法法律要求的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国家应建立起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同时,需要加强与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各方的协作,形成多元化的监管合力。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一、概述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障产品质量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目的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法律体系1.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最主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科学有效等,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产品质量监督机构1.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负责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它承担着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召回等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协作机制,包括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

四、产品质量监督的手段和方法1. 抽检和检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抽检和检测来检验产品的合格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管和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产品质量的安全。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当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

2. 维权渠道和法律救济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和法律救济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产品质量监督的挑战与展望1. 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品创新的不断涌现,产品质量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如何应对新型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监管问题等。

2. 展望未来,产品质量监督将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提升监督效率和监督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析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析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解析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在保障产品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探讨产品质量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一、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意义良好的产品质量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建立健全的质量标准体系,规范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律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该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追溯制度等内容,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2.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是规范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方法、产品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行业标准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3. 质量检验认证体系质量检验认证体系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包括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等内容。

通过质量检验认证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信誉度,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三、产品质量法规的主要内容1. 安全法规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确保了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合同法,产品销售方应当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

3. 质量监管法规质量监管法规主要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法规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检验方法、抽查标准等,对维护产品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产品质量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机制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是执行产品质量法规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产品质量法法律效力

产品质量法法律效力

产品质量法法律效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产品的质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产品质量不仅关乎企业的声誉和利益,更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质量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该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在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产品质量法》明确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了企业、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并有关产品质量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规定。

即使未明确规定,产品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一旦产品质量与标准不符,消费者便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有虚假内容的产品,将面临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要求生产、销售者赔偿损失、要求退货、要求修理、要求替换等。

二、产品质量法法律效力的保障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和效力,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对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国家对产品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产品质量法是一项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确保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产品质量问题也随之加剧,令人堪忧。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产品质量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改进。

首先,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力度的问题。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应该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并且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惩罚措施,以确保企业真正受到惩罚,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赔偿空间和保护。

其次,产品质量检验与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管不严的情况,部分企业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现象仍然存在。

政府应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真正符合标准。

同时,对于违法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近年来,农产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信任和消费意愿。

要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加强对于农药、化肥等农产品生产及使用环节的监管,严禁非法添加物质和无证农药的使用。

此外,还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标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外,要加强对于电子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部分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加强对于电子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醒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此外,还应重视产品质量的信息公开和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消费者保护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才能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言产品质量是任何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执法力度有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但是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发现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

对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金额偏低,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度也有待加强。

个人观点: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执行和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可以适当提高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问题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时,面临着能力和资源的挑战。

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无法全面监督和检验所有产品,导致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个人观点:为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我建议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包括增加人员编制、提供专业培训和设立独立的实验室等。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监督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和审核,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问题三: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不高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并不高,很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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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李用罡
来源:《商情》2008年第22期
【摘要】199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全面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为保证必要的质量管理秩序,台理调节质量管理各因素的关系,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创造了条件。

以《产品质量法》为主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实施距今已近五年,随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实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其某些内容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以下笔者将试图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思考,以供商榷。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的变化,《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这些变化的需要。

为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7月8日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实施了修订。

但就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来看,还有一些问题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实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

一、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及缺陷
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但各国立法在认定何为产品时存在不同。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其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德国《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主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部分。

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主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规定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

从各国对产品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产品的涵盖范围不一致。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采用的是概念式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这就排除了未经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二、产品质量法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尽合理之处
就各国产品责任法来看,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他人财产(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赔偿、产品自身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只有前两种赔偿,而没有后一种赔偿,并且具体规定也有不尽合理之处。

(一)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视为一种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是关于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二)产品自身损害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是关于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即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

而《产品质量法》在第41页第l 款的规定排除了产品自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对自损、他损区别对待,对自损按契约责任处理,对他损按侵权责任处理,这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会产生严重的诉讼不便和立法矛盾,因此,我国不妨根据案情及救济的方便区别情况处理,对产品损害既可解释为包括自损,也可解释为不包括自损。

对不发生扩大损害,即没有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害,产品自损可依瑕疵担保契约责任加以救济;对发生扩大损害的情况,对产品自损与他损适用侵权法加以救济。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于被告的故意或疏忽以致显现出故意无视他人权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产品安全问题仍然是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没有成为生产厂厂家的生死存亡问题。

三、产品质量管理中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产品质量的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出现。

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人们对其认识欠全面、欠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又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局部利益观念,短期利益观念,投机逐利观念等等不良倾向的存在,造成人们产品质量的法制意识淡薄,产品质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出现。

2.某些产品质量执法人员素质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些产品质量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高质量、高素质的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国家和各省市县执法队伍水平差距较大,制约了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社会各部门缺乏积极有效的配合。

产品质量执法点、线、面情况复杂.涉及社会各部门较多.需要在科学、统一的管理协调下,积极配合。

通力合作,方能奏效。

然而,现实中这方面的工作迫切需要改进。

四、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

修改现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中的某些条款,减少某些条款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增强法律、法规条款的严密性,可操作性(如上述指出的各条款)。

2.加大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认识水平,增强人们产品质量的法制意识。

加大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不但要扩大宣传的范围,建立经常的、有计划的宣传制度,而且要改革现有的宣传形式与方法,根据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特点,采用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宣传的有效性。

国家在这方面,也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加强统一的协调管理,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宣传积极性,营造一种产品质量法治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人们的产品质量法制意识,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段仁元.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4).
[2]张桂红.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3).
[3]扈纪华,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付法释义与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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