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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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全面、科学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施财产的安全。

【一、报告的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初步确认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情况等核心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公司安全管理系统。

3.报告人应对事件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描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报告人应对现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事故初步控制,并保护现场的证据。

【二、调查的要求】1.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小组应依法独立、客观、全面、细致地调查事故原因,并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3.调查小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目击者和证人的陈述,收集相关的物证和证据材料。

4.调查小组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原因,找出根本原因和推诿责任。

5.调查结果应明确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处理的要求】1.调查结果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向事故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通报处理决定。

2.对于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3.对于间接责任人,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4.对于事故中受伤人员,要及时安排医疗救治,并组织心理疏导工作。

5.对于设施设备的损坏,要及时修复,恢复生产。

【四、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

2.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程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评估与追踪】1.定期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检验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及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后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工人伤亡、火灾爆炸等。

无论事故性质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3. 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4.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包括采集现场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等;5.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要点1. 事故的背景和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前的运行状态等;2. 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3. 事故后果的评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4.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人;5. 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五、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2. 处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工资、降职、开除等;3.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以警示全体员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1.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 针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企业应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020年(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方案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运营单位方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方案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方案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方案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运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方案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方案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方案后应当于1小时内方案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之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于依照第壹款规定方案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方案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于依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方案的同时,能够立即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方案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壹)壹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二)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影响范围等详细信息。

3. 上级主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四、调查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全面收集并保留现场证据。

3. 调查组应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调查,并尽可能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并推定或查明事故的原因。

4. 调查组应征询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并记录相关证言。

5. 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五、处理程序1. 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和处罚。

2. 对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修复。

3. 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并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和警示,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及时移交给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公司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科学调查和妥善处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被调查人应立刻报告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采集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综合调查,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事故的分类、登记。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注重事故原因的查明,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之后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四、调查处理程序1. 调查组应在报告中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责任分析、处罚措施和预防对策等。

2. 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惩处措施。

3. 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并告知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

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五、预防措施和监督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事故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处理结果。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应纳入公司内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的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二条任何一起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四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尽快启动事故调查。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五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门的调查组组织,包括项目部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

第六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任务包括: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查找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开展调查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保护现场证据。

第八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以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调查,不得有瞒报、谎报、隐报、拖延等行为。

第九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或相关处罚,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整改和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加强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加强对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直接目击事故的员工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2. 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后,应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评估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

3. 同时,现场负责人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请求派遣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企业方面提供处理建议。

5. 企业方面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建议,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应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尽力避免事故扩大。

2. 同时,现场负责人要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处理事故,防止进一步的灾害。

3.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4. 企业方面应提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并加强事故应急培训,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四、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及时报告任何发现的潜在安全隐患或事故。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伤亡情况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等详细信息。

3. 报告应派专人负责填写,并加盖公司章,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4. 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和分析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五、总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规范的报告程序和科学的应急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减少损失,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章目的和原则1. 目的:依法及时、准确地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防范未来发生类似事故。

2. 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客观、严格保密、及时、全面。

第四章责任主体及职责1. 公司总经理:(1)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负总责;(2)审批并签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 安全部门:(1)组织、协调、监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方案。

3. 直接责任人员:(1)负责生产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事故调查情况记录。

3. 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制定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提出预防措施及改进措施。

5. 调查报告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员签署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安全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将报告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

2.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汇报会。

3. 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汇报会,接受批评教育,承担相应责任。

4. 安全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汇报会后总结教训,修改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1. 事故报告的原则(1)及时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2)准确性:事故报告应客观、真实、完整,不得夸大或缩小事故情况。

(3)完整性: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原因及初步处理情况等内容。

2. 事故报告的责任人(1)事故现场负责人: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2)上级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事故报告的程序(1)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组织抢救。

(2)上级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的目的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事故调查的组织事故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

3. 事故调查的程序(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2)询问证人:对事故当事人、目击者进行询问,了解事故经过。

(3)分析原因: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模版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模版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模版一、简介本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内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生产事故,减少损失,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层和安全生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相关信息。

3. 报告人员要及时整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调查和处理。

4. 领导层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指定负责人。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保留现场证据和相关物品。

2. 调查组成员应开展调查工作,包括事故原因的追溯和责任的判断。

3. 调查组应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4. 调查组应撰写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和防范措施建议。

四、处理程序1. 调查报告应提交给领导层审阅,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2. 对有责任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扣减工资、记过、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3. 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改进措施。

4. 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的医疗和赔偿,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五、责任追究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事故,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若调查组发现事故有重大隐患存在,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整改程序。

3. 对于隐瞒事故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督导与检查1. 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2. 针对生产事故频发或严重程度较高的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指导。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2.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和调查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

2.全面深入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各个环节、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全面的事故评估和整改。

3.快速高效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理,尽快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科学合理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托专业队伍和先进技术手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查处理程序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采样等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落实和监督。

5.报告编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调查处理工具1.调查问卷:针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制定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现场录像:在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专业设备:如红外热像仪、气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和检测,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正文】一、概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损失,在本机构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二、事故处理程序1. 事故初步处理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按照下列处理程序进行:(1) 确保人员安全: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并避免进一步的伤害。

(2) 控制事故扩大: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减少损失。

(3) 通知上级领导:向上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接受指导和决策。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调查分析的程序如下:(1)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事故。

(2) 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人证和书证等,以便分析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调查小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4) 提出措施:调查小组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3. 事故处理和救助事故处理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损失,保护人员安全。

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 救助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就诊,并提供必要的救护措施。

(2) 控制事故扩大:通过合理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损失。

(3) 救援被困人员:如果有人员被困在事故现场,应立即组织救援行动,确保其安全。

(4) 清理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三、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须知事故报告是指将事故情况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报告须遵守以下要求:(1) 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 真实准确: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失实或夸大事故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202x 修订版)为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吸取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93 号)及安徽省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本项目施工的特点而制定。

第一条事故报告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肃追查责任。

二、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应在1 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事故所在地的应急管理局、公安部门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等报告。

三、项目经理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四、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一旦查实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配合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市总工会及应急管理局等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局、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不得作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为规范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责任追究、统计与分析等要求,适用于项目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二、主要职责1.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向项目部领导和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和台帐。

2. 事故单位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3. 项目部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人员对伤者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 项目总工程师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分类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a)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防止损失。

3.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项目部报告事故情况,项目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4. 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部、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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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 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按以下规定罚款:
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部分 事故处理
• 事故批复权 • 事故批复的时限 • 事故责任的落实 • 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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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批复权
•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
瞒报; •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
可越级上报; • 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
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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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事故单位负责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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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
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 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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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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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的原则 • 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报告的程序 • 事故报告的时限 • 事故报告的内容 •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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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及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分别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事故等级对应。

第五条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司安监部管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由主责部门管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二)发生人员涉险、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三)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

(四)发生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属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还应报告投资项目公司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表1),并加盖公章,报告至公司。

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发生的重大险性事件还应填报《安全生产重大险情快报表》(表2)。

第十条事故快报送出后,伤亡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各类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公司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有人员轻伤、重伤的一般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时,公司安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启动应急预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启动应急预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不得阻挠和干涉,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有人员轻伤的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二)有人员重伤、死亡的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原因查明后要以文件、简报等形式通报全公司,组织员工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事故相关的业务部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工会等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事故单位应及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管理原因,按与事故有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和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作出。

第二十六条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公司安委会依据事故结案资料、上级鉴定意见或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等事实情况进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发生有人员轻伤的一般事故,公司应根据内部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提出对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在听取集团公司安监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发生有人员重伤、死亡的一般事故,所属单位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内部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提出对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在听取集团公司安监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内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提出对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三)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要认真按照处理决定或意见进行落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公司安监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六章事故内部结案第三十三条事故内部结案是指通过落实责任人(单位)的方法,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相关人员教育到位,实行闭环管理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发生有人员重伤、死亡的一般事故后,公司应根据内部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初步结案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三十五条内部结案条件:(一)当地政府部门的结案(定性)报告或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二)事故(事件)原因清楚;(三)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单位)的处理意见;(四)有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并整改落实;(五)事故(事件)相关人员受到安全教育;(六)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内部结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结案程序(一)具备内部结案条件的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完整的结案材料,并附带文字性的结案请示。

(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收到结案材料后,对结案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公司安委会名义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结案材料内容包括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事故结案后,安监部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保存,事故档案应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七章事故统计第三十九条事故统计期(每月)内,不论是否发生事故,项目部均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月(年)度统计表》 (表3)、《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月(年)度统计表》(表4),于每月26日前上报本月度(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报表,正式文件可以不报(但须留在项目部备查),并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第四十条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报表,并同时填写《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表5)。

第四十一条凡在统计期内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一案一例”填写《事故案例报告登记表》(附表6),并随事故报表附后同时上报。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十三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监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编制依据;2.事故调查报告格式;3.生产安全事故表格(表1~6)。

附件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年第十三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年第42号);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8年第104号);5.《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1990年第14号);6.《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01号令);8.《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2007年第30号令);9.《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1号);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 115 号);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 136 号);1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制度》(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1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15.《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 );16.《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制度》(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17.《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制度》(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18.《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铁建安质〔2009〕161号);19.《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国铁建安质[2013] 110号) 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补充规定》(中国铁建安质(2017)155号);20.《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21.《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版)(港航局安监〔2017〕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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