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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
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9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7号
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
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2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对于确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在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列有总机构所在地和注册所在地两个标准,这是适应双方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商定的。

在判断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时,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在判断其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时,可以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

在实际执行中,鉴别其是否为美国居民,可以要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本企业注册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并按照总局1986年9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在执行“注册所在地”标准判断其为美国居民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于在美国按照联邦法律或州的法律注册成为美国的居民公司,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我国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即该公司不应视为美国的居民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二)为了防止中美税收协定有关“注册所在地”等条款规定被滥用,如果发现有第三国的公司主要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美国居民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由中美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不给予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自用免税汽柴油【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4-30【实施时间】2004-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和外交部﹝2003﹞礼字第212号文有关规定,结合驻蓉领馆的具体情况,决定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免税管理办法。

一、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及下属加油站购买的核定限额内的自用汽(柴)油(以下简称免税油)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管理。

鉴于中石油油品销售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因此对其下属加油站销售的免税油相应由中石油汇总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免税油对应的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二、免税油使用充值卡限额供应。

四川省外国机构服务处(以下简称省外机处)为各领馆每辆车建立了对应的免税加油充值卡,中石油凭充值卡向有关车辆提供免税油。

各加油站须在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免税油限额为每车每月400公升(总领事主车限量每月500公升),每车一次最大充值油量为一季度限量。

三、免税油实行按季度先免税、后核销的办法。

中石油每季度第一月销售本季免税油后,即填写《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汽(柴)油免税申请表》(附件一),经省外机处审核后,将该表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分局),省直分局据该表在季度限额内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中石油根据领馆及外交人员每月实际使用免税油的情况填写《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免税汽(柴)油核销表》(附件二),经省外机处审核确认后,按月报送省直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财税[2000]15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0]150号)北京、上海、四川、重庆、陕西、山西、河南、江苏、内蒙古、贵州、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和《关于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9号)下发以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反映,由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产品范围较窄,上述文件未能从总体上解决对外发射的免税问题。

为增强我国航天企业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市场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发射国外卫星的税收政策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生产销售的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零部件免征增值税。

二、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与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征收。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区│├──┼─────────────┼────────────┤│1│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北京市│├──┼─────────────┼────────────┤│2│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市│├──┼─────────────┼────────────┤│3│北京光华无线电厂│北京市│├──┼─────────────┼────────────┤│4│北京建华电子仪器厂│北京市│├──┼─────────────┼────────────┤│5│首都航天机械公司│北京市│├──┼─────────────┼────────────┤│6│北京兴华机械厂│北京市│├──┼─────────────┼────────────┤│7│北京实验工厂│北京市│├──┼─────────────┼────────────┤│8│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一院第一│北京市│││设计部││├──┼─────────────┼────────────┤│9│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北京市│││研究所(京)││├──┼─────────────┼────────────┤│10│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北京市│││院第十二研究所││├──┼─────────────┼────────────┤│11│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北京市│││究院第十三研究所││├──┼─────────────┼────────────┤│1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北京市│││究院第十四研究所││├──┼─────────────┼────────────┤│1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第│北京市│││十五研究所││├──┼─────────────┼────────────┤│14│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北京市│││院第十八研究所││├──┼─────────────┼────────────┤│15│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北京市│││十九研究所││├──┼─────────────┼────────────┤│16│航天工业总公司一院第一零一│北京市│││所││├──┼─────────────┼────────────┤│17│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计│北京市│││量测试研究所││├──┼─────────────┼────────────┤│18│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702研│北京市│││究所││├──┼─────────────┼────────────┤│19│中国成天工业总公司第七零三│北京市│││研究所││├──┼─────────────┼────────────┤│20│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零四│北京市│││研究所││├──┼─────────────┼────────────┤│21│06单位一一部│北京市│├──┼─────────────┼────────────┤│22│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市│├──┼─────────────┼────────────┤│23│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八研究│上海市│││院第800研究所││├──┼─────────────┼────────────┤│24│上海动力机械研究所│上海市│├──┼─────────────┼────────────┤│25│上海新跃进仪表厂│上海市│├──┼─────────────┼────────────┤│26│上海航天局第805所│上海市│├──┼─────────────┼────────────┤│27│上海航天局第807所│上海市│├──┼─────────────┼────────────┤│28│上海航天局第808所│上海市│├──┼─────────────┼────────────┤│29│上海航天局第809所│上海市│├──┼─────────────┼────────────┤│30│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上海市│├──┼─────────────┼────────────┤│31│上海航天自动控制设备设计研│上海市│││究所││├──┼─────────────┼────────────┤│32│上海航天测控通讯研究所│上海市│├──┼─────────────┼────────────┤│33│上海舒乐电器总厂│上海市│├──┼─────────────┼────────────┤│34│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上海市│├──┼─────────────┼────────────┤│35│四川航天总公司│成都市│├──┼─────────────┼────────────┤│36│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长征机│万源市│││械厂││├──┼─────────────┼────────────┤│37│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锋火机│成都市│││械厂││├──┼─────────────┼────────────┤│38│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燎原无线│成都市│││电厂││├──┼─────────────┼────────────┤│39│重庆巴山仪器厂│重庆市│├──┼─────────────┼────────────┤│40│国营六九二厂│泸州市│├──┼─────────────┼────────────┤│41│重庆航天工业公司│重庆市│├──┼─────────────┼────────────┤│42│七一四零计量站│成都市│├──┼─────────────┼────────────┤│43│成都航天通力机械厂│成都市│├──┼─────────────┼────────────┤│4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平江仪│成都市│││表厂││├──┼─────────────┼────────────┤│45│中国航天总公司铜江机械厂│成都市│├──┼─────────────┼────────────┤│46│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明江机械│成都市│││厂││├──┼─────────────┼────────────┤│47│西安航天科技工业公司│西安市│├──┼─────────────┼────────────┤│48│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七一零│西安市│││三厂││├──┼─────────────┼────────────┤│49│西安航兴动力厂│西安市│├──┼─────────────┼────────────┤│50│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西安市│││研究所││├──┼─────────────┼────────────┤│51│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零六七基│西安市│││地一六五研究所││├──┼─────────────┼────────────┤│52│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零六七基│西安市│││地计量测试研究所││├──┼─────────────┼────────────┤│5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七一零│宝鸡市│││七厂││├──┼─────────────┼────────────┤│54│陕西苍松机械厂│西安市│├──┼─────────────┼────────────┤│55│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西安市│├──┼─────────────┼────────────┤│56│长治清华机械厂│山西长治│├──┼─────────────┼────────────┤│57│河南通达航天电器厂│河南驻马店│├──┼─────────────┼────────────┤│58│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京市│├──┼─────────────┼────────────┤│60│六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61│国营红岗机械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郊区南地│├──┼─────────────┼────────────┤│62│国营红峡化工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郊区南地│├──┼─────────────┼────────────┤│63│海岭化工厂│贵州遵义县│├──┼─────────────┼────────────┤│64│朝晖电器厂│贵州遵义县│├──┼─────────────┼────────────┤│65│朝阳电器厂│贵州遵义县│├──┼─────────────┼────────────┤│66│林泉电机厂│贵州遵义县│├──┼─────────────┼────────────┤│67│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68│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69│北京新立机械厂│北京市海淀区│├──┼─────────────┼────────────┤│70│沈阳新光动力机械公司│辽宁省沈阳市│├──┼─────────────┼────────────┤│71│成都新兴仪器厂│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0﹞139号
【发文日期】2000-04-13
【实施时间】2000-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我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川国税函[1999]42号
文转发你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5.31•【文号】国税函发[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国税函发[1994]237号)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

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2.海运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3.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征免税情况││序│国│海运协定│海运税收协│避免双重│国内有关├───┬──┬──┤│││或条约│定或换文│征税协定│文件规定│营业税│企业│个人││号│别││││││所得│所得│││││││││税│税│├─┼─┼────┼─────┼────┼────┼───┼──┼──┤│││通商航海│财政部换文││(74)财税││││││朝│条约│77.12.31││字第55号│││││1 ││62.11.5 │(D)││(F)│免│免│征│││鲜│62.12.15││││││││││(A)│││││││├─┼─┼────┼─────┼────┼────┼───┼──┼──┤││越│(同上)││││││││2 ││62.12.5 │││(同上)│免│免│征│││南│63.2.15 │││││││├─┼─┼────┼─────┼────┼────┼───┼──┼──┤││斯│海运协定│使馆换文││(75)财税│││││3 │里│63.7.25 │75.4.18││字33号│免│免│征│││兰│63.7.25 │(B)││(C)││││││卡│(B)│││││││├─┼─┼────┼─────┼────┼────┼───┼──┼──┤││巴│海运协定││89.11.15│(90)国税│││││4 │基│88.10.21││89.12.27│发10号│免│免│征│││斯│88.10.21││90.1.1│(B)││││││坦│(D)││(B)│││││├─┼─┼────┼─────┼────┼────┼───┼──┼──┤││日│海运协定│外交部协定│83.9.6│(85)财税│││││5 ││74.11.13│换文│84.6.26 │协字016 │免│免│征││││75.6.4│82.12.9│85.1.1│号││││││本│(B)│(F)│(D、E)│(B)││││├─┼─┼────┼─────┼────┼────┼───┼──┼──┤││马│海运协定││85.11.23│(87)财税││││││来│87.9.9││86.9.14 │协字11号│││││6 │西│87.9.9││87.1.1│(B)│免│免│征│││亚│(G)││(F、I、J││││││││││)│││││├─┼─┼────┼─────┼────┼────┼───┼──┼──┤│││海运协定││86.4.18 │(89)国税││││││新│89.1.24 ││86.12.11│外字88号│││││7 │加│89.1.24 ││88.1.1│(B)│免│免│征│││坡│(B)││(D、J)│││││││││││││││├─┼─┼────┼─────┼────┼────┼───┼──┼──┤│││海运协定│海运免税协│86.10.27│(90)国税││││││泰│79.3.23 │定│86.12.29│函发951 │││││8 ││79.3.23 │90.3.28│87.1.1│号│免│减半│征│││国│(H)│90.7.27│(F)│(C)││征││││││(H)││││││├─┼─┼────┼─────┼────┼────┼───┼──┼──┤││科│││89.12.25│(90)国税│││││9 │威│││90.7.20 │函发002 │征│ 免│征│││特│││89.1.1│号│││││││││(C)│(B)││││├─┼─┼────┼─────┼────┼────┼───┼──┼──┤││蒙│││91.8.28 ││││││10││││92.6.23 ││征│免│征││││││83.1.1│││││││古│││(A)│││││├─┼─┼────┼─────┼────┼────┼───┼──┼──┤││阿│││93.7.1││││││11│联│││尚未生效││征│免│征│││酋│││执行││││││││││(A)│││││├─┼─┼────┼─────┼────┼────┼───┼──┼──┤││韩│海运协定││94.3.28 ││││││12││93.5.27 ││尚未生效││免│免│征││││93.6.27 ││执行│││││││国│(B)││(C、K)│││││├─┼─┼────┼─────┼────┼────┼───┼──┼──┤││土│││草签││││││13│耳│││尚未生效││征│免│征│││其│││执行││││││││││(D)│││││├─┼─┼────┼─────┼────┼────┼───┼──┼──┤││印│││草签││││││14││││尚未生效││免│免│征││││││执行│││││││度│││(D、K)│││││├─┼─┼────┼─────┼────┼────┼───┼──┼──┤││阿│通商航海│││(74)财税││││││尔│条约│││字55号│││││15│巴│61.2.2│││(F)│免│免│征│││尼│61.7.22 │││││││││亚│(A)│││││││├─┼─┼────┼─────┼────┼────┼───┼──┼──┤││希│海运协定│交通部换文││(74)财税│││││16││73.5.23 │74.9.20││字33号│免│免│征││││73.5.23 │(C)││(C)││││││腊│(K)│││││││├─┼─┼────┼─────┼────┼────┼───┼──┼──┤│││通商航海│││1.(74)财│││││││条约│││税字55号││││││原│59.4.23 │││(F)│││││17│苏│58.7.25 │││2.(92)国│免│免│征│││联│(A)│││税函发││││││││││1454号││││││││││(G)││││├─┼─┼────┼─────┼────┼────┼───┼──┼──┤││格│海运协定│││(92)国税││││││鲁│93.6.3│││函发1454│││││18│吉│(尚未生│││号│免│免│征│││亚│效执行) │││(G)│││││││(C)│││││││├─┼─┼────┼─────┼────┼────┼───┼──┼──┤│││海运协定│海运免税协│88.12.1 │1.(81)财│││││││80.11.8 │定│89.12.16│税字第23││││││原│81.2.21 │79.3.2│90.1.1│号││││││南│(B)│81.2.13│(C)│(C)│││││19│斯││(A、I)││2.(92)国│免│免│免│││拉││││税函发││││││夫││││1454号││││││││││(G)││││├─┼─┼────┼─────┼────┼────┼───┼──┼──┤││克│海运协定││(草签)│(92)国税││││││罗│93.6.7│││函发1454│││││20│地│尚未生效││(D、G、K│号│免│免│免│││亚│执行││)│(G)│││││││(I、L)│││││││├─┼─┼────┼─────┼────┼────┼───┼──┼──┤││保│海运协定││89.11.8 │(74)财税│││││21│加│74.6.4││90.5.25 │字38号│免│免│征│││利│74.6.4││91.1.1│(A)││││││亚│(H)││(A、H)│││││├─┼─┼────┼─────┼────┼────┼───┼──┼──┤│││海运协定││86.2.25 │1.(同上)││││││挪│74.8.2││86.12.21│2.(87)财│││││22││74.8.2││87.1.1│税协字│免│免│征│││威│(C)││(C)│012号││││││││││(B)││││├─┼─┼────┼─────┼────┼────┼───┼──┼──┤│││海运协定││86.3.26 │1.(74)财│││││││74.10.21││86.10.22│税字60号││││││丹│74.10.21││87.1.1│(A)│││││23││(F)││(B、H)│2.(86)财│免│免│征│││麦││││税字325 ││││││││││号││││││││││(B)││││├─┼─┼────┼─────┼────┼────┼───┼──┼──┤│││海运协定││86.5.16 │1.(75)财│││││││75.1.18 ││87.1.3│税字5号││││││瑞│75.1.18 ││87.1.1│(A)│││││24││(C)││(A、H)│2.(86)财│免│免│征│││典││││税字353 ││││││││││号││││││││││(B)││││├─┼─┼────┼─────┼────┼────┼───┼──┼──┤││比│海运协定││85.4.18 │(75)财税│││││25│利│75.4.20 ││87.9.11 │字18号│免│免│征│││时│80.4.8││88.1.1│(A)│││││││(C)││(A、H)│││││├─┼─┼────┼─────┼────┼────┼───┼──┼──┤││卢│(同上)│中比海运协│94.3.12 ││││││26│森││定换文:适│尚未生效││免│免│征│││堡││用中比海运│执行│││││││││协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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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机电设备公司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7﹞42号
【发文日期】1997-02-24
【实施时间】1997-0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41号)转发给你们。

请对你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清理,若核实确有上述九家被撤销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请依照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
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9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7号
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
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109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0.08.28【实施日期】1990.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990年8月28日国税函发[1990]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今年6月16日至19日,我税务代表团就执行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若干问题同英国税务代表团在伦敦进行了磋商。

由于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我对外早期签订的税收协定之一,因而对条文的解释有所不同,执行中也存在较多问题。

原税务总局于1985年3月26日以(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曾作出了一些解释。

通过这次务实性的磋商,双方就大部分问题取得了一致看法,对有些问题尚有不同意见,有待进一步商定。

现根据这次磋商的结果,就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重新解释明确如下:一、第十三条三款关于“技术费”的范围(一)对该款所说“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双方一致认为应视为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属于第十二条三款(一)项的范围。

为了避免涉及协定条文的修改,双方同意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把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解释为专有技术。

(二)该款所说“技术”服务:1.不包括为转让专有技术提供的技术服务。

2.对销售机械设备的贸易合同,应准予扣除设备价款(包括远程运费和保险费),其为销售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的价款部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3.对软硬件混合的贸易合同,其中属于专有技术使用费的价款,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与硬件有关的技术服务费,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4.对机械贸易合同或软硬件混合的贸易合同,如果按照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设有常设机构的,应适用第七条的规定,按营业利润征税。

国税函[2009]363号

国税函[2009]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Strength Cross-border Connected Transactions发文日期: 2009-07-06 Promulgation Date: 2009-07-06 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Promulgator: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文号: 国税函[2009]363号 Document No: Guo Shui Han [2009] No. 36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ffectiveness: Effective 生效日期: 2009-07-06Effective Date: 2009-07-06所属分类: 其他 ( 税法->其他 )Category: Miscellaneous ( Tax Law->Miscellaneou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Strengthening the Sup Transactions国税函[2009]363号 Guo Shui Han [2009] No. 363 2009年7月6日July 6, 20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To the state taxation bureaus and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Government and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For the purposes of further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tax ad transferring the losses of their overseas enterprises to their domestic co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he Special Tax Adjustments (Guo Shui Fa [2supervision over and investigation of enterprises' cross-border connected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 36 个公历
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
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
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
成文日期:2020-1-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
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
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
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
税税额;
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
(七)转让中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
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

2021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专题答案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4分〕营改增-电信业专题〔4分〕营改增-局部现代效劳业专题〔3分〕“营改增〞专题〔2分〕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比拟〔2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最大的缺陷是〔〕。

计算复杂征税本钱高避税情况多重复计征2.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错误正确1. 不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内容的是〔〕。

陆路运输效劳航空地面效劳铁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以下不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的是〔〕。

纳税对象不同是否属于流转税适用税率不同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 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应税效劳年销售额500万元。

〔〕错误正确2. 运输效劳业中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错误正确1.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本钱金额减少,减少金额主要取决于〔〕。

扣除的销项税额应税效劳销售额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抵扣的进项税额3. 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该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视营业税与增值税金额大小而定利润总额不变利润总额减少利润总额增加2.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效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错误正确1. 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公式正确的选项是〔〕。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2. 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

〔〕错误正确1. 销售方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的是〔〕。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税款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2. 购进的生产用货车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将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本钱转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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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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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贷款利息收入,中国境内投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0﹞179号
【发文日期】2000-04-29
【实施时间】2000-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国税发[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2年8月15日国税发[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
务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44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7.22
【实施日期】1996.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2日国税函〔1996〕4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总领馆开办外籍学校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200号)收悉。

现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税务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学校虽为美国总领馆所办,但学校本身不属于外交机构,因此,对该学校进口的物资、设备等,应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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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牌照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2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2.15
【实施日期】1994.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国税发〔1994〕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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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施行日期】199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1995年10月10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商量,并征得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西南地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每半年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发(1995)448号《通知》要求,采用无碳压感纸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集中统一印制、管理。

二、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领购,并负责向云、贵、川、藏所在地区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

三、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应建立航空专用发票领、用、存、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领购发售和管理工作,按季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销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接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从十月一日起,凡购票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票时,必须同时取得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财务报销时,必须同时出具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航空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航空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
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3.04
•【文号】财税字[1998]35号
•【施行日期】1998.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
通知
(财税字〔1998〕35号1998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

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财税[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财税[2003]85号)北京、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请示》(天科财[2002]3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有关精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重新组建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航天时代仪器公司)和四川达宇特种车辆制造厂。

经审核,两家企业均符合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意将其增补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5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

二、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燎原无线电厂等5家企业已列入财税[2001]85号文件所列的企业名单。

由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为落实发射国外卫星的税收优惠政策,请按本通知附件所列企业名单将上述5家企业名称做相应调整。

三、中国航天总公司铜江机械厂、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明江机械厂已破产清算,现从财税[2001]85号文件所列企业名单中删除。

附件:增补和变更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附件:增补和变更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一、新增单位┌────┬────────────────────────┬───────┐│序号│单位名称│所在地区│├────┼────────────────────────┼───────┤│1│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航天时代仪器公司)│北京市│├────┼────────────────────────┼───────┤│2│四川达宇特种车辆制造厂│四川省成都市│└────┴────────────────────────┴───────┘二、变更名称单位┌──┬────────────────┬────────────────┬──────┐│序号│原名称│更改后名称│所在地区│├──┼────────────────┼────────────────┼──────┤│ 1│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燎原无线电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燎原无线电厂│四川省成都市│├──┼────────────────┼────────────────┼──────┤│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七一0三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七│陕西省西安市││││一0三厂││├──┼────────────────┼────────────────┼──────┤│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第│陕西省西安市││││十一研究所││├──┼────────────────┼────────────────┼──────┤│ 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0六七基地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第│陕西省西安市│││六五所│一六五所││├──┼────────────────┼────────────────┼──────┤│ 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0六七基地计│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计│陕西省西安市│││量测试研究所│量测试研究所││└──┴────────────────┴────────────────┴──────┘三、删除单位┌───┬────────────────┬────────┐│ 序号│单位名称│所在地区│├───┼────────────────┼────────┤│ 1│中国航天总公司铜江机械厂│四川省成都市│├───┼────────────────┼────────┤│ 2│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明江机械厂│四川省成都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税函[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对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际税收、海洋石油税收、国际税务合作交流以及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起草国际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国际税收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等提供国际税收服务;协调和处理跨国交易的税收争端问题;承办与国际机构、外国及港澳台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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