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至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7年使用2016年的)
国内生产总值:青岛(1949年至2016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汇总整理,方便对数据进行编辑和图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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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单位 频率 来源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 亿元 年 青岛市统计局 168.24 195.09 250.16 379.4 520.76 642.03 710.2 797.7 888.4 992.83 1191.25 1368.55 1583.51 1869.44 2270.16 2687.46 3183.18 3750.16 4401.56 4853.6 8692.1 9300.07 10011.29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一产业 亿元 年 青岛市统计局 39.25 43.04 43.93 62.15 84.99 112.23 132.81 116.94 140.37 137.01 140.85 144.35 147.21 148.92 163.49 178.33 183.95 203.59 223.4 230.25 277 306.38 324.41 352.4 362.6 363.98 371.01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二产业 亿元 年 青岛市统计局 82.6 95.71 128.11 188.48 250.33 301.18 328.82 382.02 413.99 472.59 555.21 643.44 758.33 923.76 1149.94 1392.02 1666.96 1934.52 2234.83 2420.14 2758.6 3150.72 3402.23 3641.4 3882.4 4026.46 4160.67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三产业 亿元 年 青岛市统计局 46.38 56.34 78.12 128.77 185.44 228.63 248.57 298.74 334.04 383.23 495.19 580.76 677.97 796.76 956.73 1117.1 1332.28 1612.05 1943.33 2203.48 2630.6 3158.5 3575.47 4012.8 4447.1 4909.63 5479.61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一产业占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二产业占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三产业占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一产业:同 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二产业:同 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地区生产总 值:第三产业:同 比 % 年 青岛市统计局
中国历年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统计(最新)
46,330
42,000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3,620
35,690
36,320
38,520
40,320
以色列
29,480
31,170
32,160
33,930
34,990
意大利
37,700
37,690
36,020
35,430
34,280
大韩民国
21,320
22,620
24,640
25,870
16,800
17,970
18,530
乌拉圭
10,400
12,010
13,910
15,640
16,360
拉脱维亚
12,720
13,090
13,910
15,280
15,660
立陶宛
12,350
13,020
13,940
15,100
15,380
智利
10,720
12,270
14,280
15,230
14,900
月平均工资
增长额
增幅%
40%
60%
300%
2020
2019
2018
2017
101599
8467.00
9122
9.9%
3386.80
5080.20
25401.00
2016
92477
7706.00
7439
8.7%
3082.00
4624.00
23118.00
2015
85038
7086.00
7478
9.6%
4460
青岛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及养老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国有集体单位缴费比例
国有集体个人缴费比例
私营单位缴费比例
私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2003
200301
200309
2002
1070
642
25.5%
8%
20%
8%
8%
2%
2%
1%
0.9%
1994
455
273
25.5%
3%
25.5%
3%
医疗账户比例
自97.01
浮动
0.9%
1996b
199604
199612
1995
514
308
25.5%
4%
25.5%
4%
200502调整
比例
0.9%
1997a
199701
199703
1995
514
308
25.5%
4%
25.5%
4%
调前
调后
2%
自98.07
200612
2005
1495
897
20%
8%
20%
8%
8%
2%
2%
1%
0.9%
2007
200701
200712
2006
1687
1012
20%
8%
20%
8%
9%
2%
2%
1%
0.9%
2008
青岛历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存额上下限是多少?(2000年-2021年)
青岛历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存额上下限是多少?(2000 年-2021年)2000年—2005年无明确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文件。
200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400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不应低于7% (外资企业不应低于10%),不得高于12%。
2007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7年为4643. 5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倍,即2007年为7739. 17元;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1548元,下限七区不得低于31元,五市不得低于27元。
2008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8年为5354. 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即2008年为8924. 58元;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o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月缴存额:2008年最高缴存额分别为1785元,最低缴存额七区分别为31元、五市分别为27元。
2009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9年为9706. 67元。
自由职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确认缴存基数及每年调整缴存基数,应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准;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不得高于1941元,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不得低于七区为38元、五市为31元。
201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中国历年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统计(最新)
年份
职工人数(万人)
平均货币工资(元)
合计
国有
城镇
集体
其他
合计
国有
城镇
集体
其他
1949
1950
1951
1952
1603
1580
23
445
446
348
1953
1856
1826
30
495
496
415
1954
2002
1881
121
517
519
464
1955
3502
132
1935
2055
1557
2707
1990
14059
10346
3549
164
2140
2284
1681
2987
1991
14508
10664
3628
216
2340
2477
1866
3468
1992
14792
10889
3621
282
2711
2878
2109
3966
1993
14849
10920
3393
4538
34.62
1995
5500
21.20
1996
6210
12.91
1997
6470
4.19
1998
7479
15.60
1999
8346
11.59
2000
9371
12.28
2001
1087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为了推动我市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增强中小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青岛市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各类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村村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属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股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青岛社平工资 青岛历年社平工资大全
708 2004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4 15950 1329
797 2005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5 17940 1495
897 2006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6 20244 1687
1012 2007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7 21420 1785
2686 2016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16 58917 4910
2946 2017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1638 2012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12 37399 3117
1870 2013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13 42688 3557
2134 2014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14 48453 4038
2423 2015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15 53715 4476
所在 城市
年份
年社平 工资
月社平 工资
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
(元) (元)
备注
青岛 1990 2400 200
青岛 1991 2553 213
青岛 1992 2970 248
青岛 1993 3694 308
青岛 1994 5455 455
青岛 1995 6164 514
青岛 1996 6646 554
青岛 1997 7030 586
1071 2008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8 23296 1941
1165 2009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 2009 25396 2116
1270 2010年社保基数上下限核定依据
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市⼈⾝损害赔偿标准⼀、青岛市2012年⼈⾝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28567元(2012年统计)24998元(2011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19297元(2012年)17531元(2011年);三、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纯收⼊为12370元(2012年)10550元(2011年);四、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7661元(2012年)6662元(2011年);五、青岛市在岗职⼯年平均⼯资为32763元(2012年)28549元(2011年)。
附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57134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57134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24740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24740元(城市)75周岁以上142835(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61850被抚养⼈⽣活费城镇居民19297×年限农村居民7661×年限丧葬费163872012年青岛市在岗职⼯⽉平均⼯资2730元,这是今年的⾼保缴费基数,低保基数为2730×60%==1638元。
2730元也是⼯伤职⼯计算待遇的统筹地区职⼯平均⼯资基数。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责任时,⽆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被保险⼈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
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1978-2009年各个省份职工平均工资年度统计(国家统计局)
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北京市84883786393110861420天津市82080582086810711250河北省7267447737969181075山西省75876578682710241122内蒙古自7968078268619861118湖南省7187257507809211109广东省77685493799211531347广西壮族7147217597879831107自治区贵州省7637677848019131082云南省75978080684010141171西藏自治102611161305139617142065区陕西省7857807978249731122甘肃省87487890694412011389青海省106510551111124614901719宁夏回族86387489493410721270自治区新疆维吾88391594197211041297尔自治区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河北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江西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海南省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四川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陕西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甘肃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483593883673934284104734595133703994334604693133594104504887045262574245812152240282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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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产业、消费、投资、外贸等政策聚焦就业综合发力。
发挥经济功能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就业新增长极。
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产业拉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点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给予带动就业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政策扶持。
实施“工赋青岛”专项行动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业就业空间。
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完善民营经济支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助推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三)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青劳[1993]273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 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以前有关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颁布时间:1993-10-29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历年最低工资基准、最低社保基准、社平工资(平度)
一、青岛市、平度市 历年最低工资基准(1995~2014):二、青岛市1990年至2014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及最低社保基数相关解读: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在最低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履行哪些程序?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006年青岛市统计年报
2006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青岛市统计局(2007年2月7日)2006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向实现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社会繁荣进步,民生持续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全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
初步核算,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3206.58亿元,增长15.7%。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83.95 亿元,增长0.9%,第二产业增加值1677.17亿元,增长17.2 %,第三产业增加值1345.46亿元,增长16.2%。
三次产业的比例关系由上年的6.6:51.8:41.6调整为5.7:52.3 :42.0。
宏观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2006年全市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25.77亿元,增长28.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36.79亿元,增长16.6%。
税收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含海关代征)494.71亿元,增长25.9%;地税税收收入142.79亿元,增长18.1%。
宏观经济景气保持高位运行,反映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环境信心与预期的企业家信心指数年末达到137.46,反映企业综合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景气指数为156.73。
市场物价平稳运行。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9,比上年上升0.9%,其中,食品、烟酒及用品、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居住分别上升1.7%、2.7%、1.9%、1.7%、3.9%,衣着、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分别下降0.6%、1.1%、1.8%。
主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101.08,上升1.08%;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105.8,上升5.8%。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106.9,上升6.9%;房屋租赁价格指数110.1,上升10.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调整任务依然艰巨,自主创新能力和能源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对外经贸面临更大压力,农民增收难度较大,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劳动力等方面的制约加重等。
中国历年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统计(最新)
10,700
10,970
土耳其
9,980
10,510
10,810
10,980
10,850
马来西亚
8,150
8,840
9,820
10,420
10,660
墨西哥
8,780
8,970
9,680
9,880
9,980
黎巴嫩
8,440
9,080
9,450
9,670
9,880
哥斯达黎加
6,910
7,750
47,830
46,330
42,000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3,620
35,690
36,320
38,520
40,320
以色列
29,480
31,170
32,160
33,930
34,990
意大利
37,700
37,690
36,020
35,430
34,280
大韩民国
21,320
22,620
24,640
25,870
95.90
143.85
719.25
附
我国历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
年度
平均工资(元)
增长率(%)
1978
615
1980
762
23.90
1985
1148
50.66
1989
1935
68.55
1990
2140
10.59
1991
2340
9.35
1992
2711
15.85
1993
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