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废渣,是指在生产、建设、研究、生活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物质以及对环境和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废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废渣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废渣管理制度,明确废渣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减少废渣的产生,并确保所产生的废渣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废渣治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废渣进行合理处理,确保废渣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渣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废渣产生与管理
第九条废渣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渣的产生,并优先采用可循环利用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废渣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渣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根据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废渣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废渣管理方案,明确废渣的产生量、处理方式、储存时间等信息,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废渣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废渣运输标准进行运输,并确保废渣不泄漏、不散落,不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废渣处理许可证,按照规定对废渣进行处理,并保证废渣的安全无害。
第四章废渣处置与利用
第十四条废渣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废渣分类标准和处理要求对废渣进行有效处置,并建立相关废渣处置设施。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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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渣土治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渣土是指由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废土。渣土治理是指对渣土进行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一系列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渣土治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原则,提高治理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章渣土分类和收集
第四条渣土应当按照其性质、来源、处理方式等不同进行分类,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分堆、标识、包装等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渣土分类师,对渣土进行准确分类,确保各类渣土得到正确处理。
第六条渣土分为可回收渣土、可填埋渣土、有害渣土等三类,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同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第七条可回收渣土包括废砖、废钢筋、废木材等易于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当放入专门的可回收渣土容器进行存放。
第八条可填埋渣土包括土方、砂石等不易回收的废弃物,应当放入专门的可填埋渣土容器进行存放。
第九条有害渣土包括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打包、封存,并及时送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分类和收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措施,确保渣土得到有效处理。
第三章渣土转运和处置
第十一条渣土转运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确保转运过程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转运装载区和转运记录簿,对每次转运的渣土进行记录和审核。
第十三条渣土处置应当依托专业的处置场所进行,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有害渣土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专项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渣土治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渣土治理工作遵循合法、科学、环保的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渣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方针。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渣土治理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渣土治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治理工作应当依托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渣土治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渣土治理的管理
第七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管理制度,明确渣土
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渣土治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渣土治理。
第九条渣土产生单位和治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渣土进行分类、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禁止将未经治理的渣土随意倾倒、填埋或者直接排放到水体、土壤和空气中。
第十一条渣土治理单位应当建立渣土来源和去向的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渣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渣土治理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和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渣土治理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所称渣土包括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工
业固体废物等,具体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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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废弃物治理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第三条废弃物治理和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优先考虑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
第四条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来源等因素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收集和储存。
第五条废弃物的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废弃物按照有害性、可回收性、可降解性等特性进行分类;
(二)废弃物应优先进行可回收物的分类和回收;
(三)废弃物应当尽量进行减量化处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逐步推广。
第六条废弃物收集应当按照区域划分,确定收集点和收集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集的高效和及时性。
第七条废弃物收集点应当是经过审批并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场所,必要时需要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
第八条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封闭、防漏、防扬散的运输方式;
(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
(三)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
第十条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处理设施;
(二)进行规范的处理过程和废气、废水的处理;
(三)垃圾填埋场应符合环保要求,有严格监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渣是指工业、建筑、农业、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尘土、矿渣、煤矸石等。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渣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废渣的产生、减少废渣的排放、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废渣管理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废渣的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料等。
第九条废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量化、分拣、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废渣的排放和处理
第十一条废渣的排放应在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并严禁直接排放或乱倒。
第十二条废渣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废渣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和处理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渣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应与废渣的产生过程相结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再生利用、能源回收、有机肥料等。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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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产生、谁治理;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
(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
(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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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人体健康、环境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其他参与本单位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废弃物处置管理应依法、科学、统筹、协调进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统筹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废弃物分类管理
第四条废弃物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有害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条有害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和特殊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和管理;特殊废物按照专门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可回收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定期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七条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肉等厨房废弃物。应设置专门的垃圾桶进行收集,通过合理处理,可用于农田施肥等。
第八条其他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电子废料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废弃物收集与运输
第九条本单位应设立废弃物收集点,确保废弃物得到及时收集。
第十条收集废弃物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保证工作安全和效率。
第十一条收集废弃物的容器应具备密闭性、耐候性等特点,且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废弃物应由指定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运输废弃物的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输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第四章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废弃物处置设施,保证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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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治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废渣治理管理范围涵盖废渣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环节,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废渣治理活动。
第三条废渣治理应坚持防治先行、综合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渣治理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定期报告相关治理情况。
第五条废渣治理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废渣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治理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废渣治理过程安全、有效。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废渣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废渣收集和运输管理
第八条废渣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分类、分装废渣,配备相应容器,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更换。
第九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收集和运输。废渣收集车辆应装备运输安全设施,确保废渣不发生泄漏或溢出。
第十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根据废渣种类和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渣泄漏或事故。
第十一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如发生泄漏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废渣处理和利用管理
第十二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处理和利用。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废渣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环保和资源化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尽量减少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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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管理和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废弃物管理活动,包括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废弃物管理应坚持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原则,实行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和有序处置。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废弃物管理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废弃物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应当推广普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物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废弃物。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弃物分类的宣传教育,并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物的二次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章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
第十条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进行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废弃物运输车辆的设计、制造、使用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运输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泼洒和撒漏,不得损坏收集容器和运输设施。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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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废弃物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
1.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
2. 废纸类废弃物应当投放至指定的纸类回收装置内,不得随意丢弃或混入其他垃圾容器。
3. 废塑料类废弃物应当分类储存,定期由环保部门进行回收处理。
4. 厨余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并且放置在密闭的垃圾袋中,以防止异味传播。
第三章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置
1. 废弃物运输环节应当严格落实封装、密封、固定等措施,以确保废弃物不会泄漏或产生二次污染。
2. 废弃物处置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企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置。
3. 废弃物处置应当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操作。
第四章废弃物污染防治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废弃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排放。
2. 废弃物产生的有害物质应当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3. 废弃物处置设施应当具备必要的环保设备,如排气净化装置、防渗漏设施等,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会造成污染。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监督与处罚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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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管理和治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废弃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单位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制度,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条废弃物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类处置,引导全员参与。
第五条废弃物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废弃物管理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废弃物分类管理
第六条废弃物应按照其特性和性质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
第七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金属制品、电子废弃物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废药品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和专门处理。
第九条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餐厨垃圾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可作为肥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其他垃圾包括难以分类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
第三章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废弃物收集应由专业的废弃物收集企业承担,确保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废弃物运输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妥善包装,严禁泄漏和挥发,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定期检验,驾驶员应持相关证件,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建立废弃物产生、收集和利用的档案,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废弃物处置和利用管理
废弃物管理制度规范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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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废弃物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管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特制定,以供参考。
二、目的
1. 规范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提高废弃物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我国废弃物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社区等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四、废弃物分类与标识
1. 废弃物分为有害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湿垃圾(厨余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2. 各类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废弃物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五、废弃物收集与储存
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收集体系,设置相应的废弃物收集容器,并定期清理、维护。
2. 废弃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储存,避免混合存放,以免影响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效果。
六、废弃物运输与处理
1. 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运输过程中废弃物不泄漏、不撒落、不污染环境。
2. 废弃物处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处理,确保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
七、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1. 废弃物处置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优先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2.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提高废弃物资源利用率。
八、监督与检查
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废弃物管理制度,定期对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整改。
稀土废渣管理制度范本
稀土废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稀土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产生的稀土废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冶炼厂、稀土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稀土废渣分类
稀土废渣根据不同性质、成分和危害程度分为有害废渣、一般废渣和可回收废渣。有害废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置,一般废渣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可回收废渣应当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四条废渣收集
1. 企业应当建立废渣收集系统,确保所有产生的废渣能够得到有效收集。
2. 废渣收集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3. 废渣应当分类收集,不得混装、混倒,避免产生交叉污染。
第五条废渣储存
1. 废渣应当根据性质、成分和危害程度分类存放,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
2. 废渣储存场所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异物混入。
3. 废渣储存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明储存废渣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废渣处置
1. 有害废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外流。
2. 一般废渣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经处理后可以安全排放或再利用。
3. 可回收废渣应当进行回收再利用,尽量减少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废渣监测
1. 企业应当定期对产生的废渣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废渣监测结果应当建立档案,保存至少五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八条废渣处置责任
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废渣的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废渣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生产、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当负责具体的废渣管理工作,做好废渣的收集、储存和处理
工作。
3. 废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废渣管理工作。
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达到节能、环保、低消耗的目的,同时减少本部门在生产控制及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固、废水、废液等不利因素对环境及职业健康的影响,依据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固废的处置方法
1、控制组:
(1)在过程产品的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生料、水泥、矿渣粉、粉煤灰及各种原燃材料,每班统一收集到垃圾桶中,下班时各班负责人倾倒至粘土质原料中,做到每天一清理。
(2)过程产品的检验过程中,做细度(包括生料细度、水泥细度等)产生的筛出物,由沉淀池经过沉淀,每月由各班分期清理一次,运到粘土质原料中。
2、物检组
(1)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胶砂浆、净浆及废试块、废水泥样等,每次实验完后进行收集,运到混合材场地,用作混合材。
(2)废标准砂袋每次做完试验后进行收集、存放。
3、分析组
检验后产生的废料(包括废弃过程产品、废弃进厂原燃材料)等,统一收集后到到粘土质原料中使用。
4.1各组检验及整理台帐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张及报废杂志、报纸等,统一收集到废袋子中。
4.2各组废旧灯泡、灯棍更换时,全部交由本室统计员统一收存交仓库。
4.3各组检验用废弃的化学试剂容器,经批准后统一收集,交于仓库保管处置。
4.4各组废旧电池更换后,交于本室统计员收存交仓库。
二、废液的处置方法
1、控制组
检验细度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作厂区绿化用水。
2、物检组
养护用水按规定周期更换时,排入废水池中,经中和用作厂区绿化用水。
3、分析组及控制组检验的废液,各组统一收集到废水桶中达到一定量后,由分析组人员中和稀释沉淀处理后,回收作为厂区绿化用水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本
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物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废弃物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化的原则,推动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废弃物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废弃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
第六条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统一标识。
第七条废弃物的分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具体分类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指导。
第八条废弃物应统一采用标识符号进行标识,标识包括颜色、文字、图案等内容。
第三章废弃物的产生与收集
第九条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垃圾量,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条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和废弃物的特点采取预防和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措施。
第十一条废弃物的收集应有专门的设施和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二条废弃物收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物收集制度,明确收集时间、收集数量和收集对象。
第四章废弃物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三条废弃物的储存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包括储存容器的选择和储存场所的规划等。
第十四条废弃物的运输应有专门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确保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和外溢。
第十五条废弃物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再生利用等方式。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6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企业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废旧物资,包括:按国家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工程拆除以及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积压、过期、淘汰的存货和工程物资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废旧物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废旧物资的转让、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严格废旧物资处置行为,确保残值及时如数回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尽其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公司对废旧物资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废旧物资管理的____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的废旧物资管理职能,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
(三)加强和规范废旧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废旧物资管理信息。
(四)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负责,确保废旧物资的完整。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保管、建帐工作,上报废旧物资报废资料,按时如数上交废旧物资,签订废旧物资处理协议(合同),及时回收残值,并按上级批复意见做好固定资产核销工作。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职责划分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发展建设部是归口管理部门,安全运检部为监督、____部门,财务资产部、办公室积极协作。各部门应明确各部门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人员,并及时对废旧物资管理人员的确认、变更、取消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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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607-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理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理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Q/SY DS G 352
《三剂管理规定》 Q/SY DS G 111
3 定义
3.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能够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3.4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 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理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理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理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 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 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 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 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 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 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 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理评审工作。
4.9 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 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 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理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理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理申报单。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废渣分类
6.1.1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6.1.2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