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以非银行机构身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比。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示贷款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获得充分知情,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欺骗或限制借款人的自主权,不得进行高利贷、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本,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监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本运营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等。
应当依法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性。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降低贷款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贷款经营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内部监管人员,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不得隐瞒、虚假报送。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大监督治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稳健进展,爱护社会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不吸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爱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置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置、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有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同意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置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体会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研究
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这使得小额 贷款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行业中处于了一个尴尬的位置。从经营 内
容上是 以金融业务为主 , 从性质上却是不 同于金融机构的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部门和监管机构
般为 1 O 万元以下 ,1 0 0 0 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 司是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 的新兴金融机构。这一新兴 的金融机构在解决 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满足农 村金融需求 上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黑龙江是我 国重要的农业大省 ,资金 短缺是制约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 因素 ,同时作为偏远省份 , 城 镇中z l , 4  ̄ 发展也受到了资金不足的困扰 。2 0 0 9年 4月 ,黑龙江省首家 小额贷款公 司开始 营业 ,发展至今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一个从无 到有 、 由小到大 、 由弱变强的发展历程 , 在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 三农 ” 、 服务个体工 商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逐渐成为黑龙江经济金融体
目前小额贷款公 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 自 有资本金 ,想要增加 自 有资 本金应在股本资本上多下功夫。因此 , 首先建议小额贷 款公 司的主管部 门取消对增资额的限制 ,这样可以使小额贷款公司尽 快通过增资扩股来 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难题 。 这一点 , 黑龙江省 已经做 出相应的举措 , 2 0 1 2 年 5月黑龙江省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以哈尔滨为例 “ 最低注册资本 将从 5 0 0 0 万元提升至 1 亿元 ; 实行 “ 合规投资者 ”准人制度 ,优先准人
一
、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 现状
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风险无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 险公司 ,缺 乏风险分担机制的农 村金融市场增加 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 、 建 议对 策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与备案1.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资本金要求。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风险和损失,其金额不得少于净资本的30%。
四、经营范围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贷款,但不得从事资金融通、收益分成等非法金融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欺诈借款人,且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五、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六、贷款合同与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七、利率和费用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定利率上限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推卸费用。
八、执法监管1. 监管机构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监管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问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九、违规和处罚1.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小额贷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为帮助社会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对缓解创业者筹资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本地创业,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
要建立并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本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
同时,要充分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支持和服务力度,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建立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鼓励推进网上贷款服务。
要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建设,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推进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合力做好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和贴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二、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公平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2. 注册资本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管理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4. 操作规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等,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5. 风险控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控制风险并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6. 公平竞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7. 信息披露: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披露贷款相关信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1.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规模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准入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具备合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模版1.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采用自有资金进行小额贷款经营的金融企业。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2)开展小额贷款咨询、评估和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3)提供小额贷款市场信息和服务;(4)开展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3.公司注册与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和备案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4.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资本金的规定进行缴纳,资本金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应当足以支撑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管理需求,不得挪用或占用。
5.业务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自我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等级评估、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的制定与执行;(2)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贷款风险可控;(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6.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借款人披露相关借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费用、贷款期限等。
借款人应全面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明确自己的还款义务和权益。
7.借款人权益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借款人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明示借款合同的内容,确保借款人理解并同意;(2)明确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保证借款人能按时还款;(3)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借款人解决相关问题;(4)对借款人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处理。
8.监督与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业务或吊销执照等处理。
9.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追究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经营行为合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向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二)接受借款人的咨询,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三)维护借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开展小额贷款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严禁泄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合理制定贷款利率,并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示告知借款人。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确保借款人的借贷安全。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并加强对借款人的借贷行为的监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组织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检查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对于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罚款;(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模板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年股东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因国家政策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变化而影响本章程履行时,按国家政策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位于************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
第八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作出决定时,实行投票表决制,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三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执行董事委托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总经理的职权:(1)组织实施股东会有关业务经营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业务管理制度方案;(5)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6)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7)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和综合事务部四个部门。
每个部门设一名工作人员,由总经理招聘或者解聘(计划财务部除外)。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数字汇总,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第七条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公司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公司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十一条报送时间和频次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盖章。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1号)的通知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黑金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1号)的通知黑金办规〔2018〕5号各市(地)金融办(局、中心):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申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特制定《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1号)。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3号)的通知》(黑金办发〔2016) 25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地)金融办(局、中心)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规则(第1号,见总第1-4页)2.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指引(第2号,见总第5-43页)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报指引(第3号,见总第44-86页)4.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申报指引(第4号,见总第87-114页)5.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申报指引(第5号,见总第115-120页)6.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申报指引(第6号,见总第121-126页)7.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申报指引(第7号,见总第127-133页)8.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报指引(第8号,见总第134-140页)9.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指引(第9号,见总第141-150页)10.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申报指引(第10号,见总第151-156页)11.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合并申报指引(第11号,见总第157-176页)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10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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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发文时间: 2008-12-26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具体负责。
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设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
坚持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坚持严格监管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组建审批程序,防范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合规运行。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办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步骤和安排。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明确主管部门后方可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各市(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
各县(市、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向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经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各市(地)、县(市、区)申请试点须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
在2009年初,制定并出台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办法,搞好试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培训,确定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地)、县(市、区),批准组建首批小额贷款公司。
2009年3月份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三、组织领导工作。
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摆上日程,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严密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处置情况。
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