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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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一、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和特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商法学、经济法学也是两门不同的法核心课程。但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通常将这两个学科放在一起讲授,学员们也将它们视为一个学科学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经法”这一称谓。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学员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
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
公司法案例题主要考公司法,很少涉及其他法律。04年第四卷第三题有两个问涉及担保法,05年第四卷第四题虽然主要是考查公司法的知识,但是有两个问涉及了一点婚姻法和刑法的内容,06年第四卷第二题综合性更强,以考公司法为主,并且综合考查票据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甚至也还涉及到担保法,是一道非常典型的综合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法案例题的篇幅越来越大,字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选择题,特别是不定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受篇幅所限,这里不举具体的例子,学员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下载真题并对照真题感受这些特点。)因此,我们说,商经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是由考查法条向综合分析过渡。当然,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商法学、经济法学学习方法
由于商经法考试存在上述特点,学员们应当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和方法,以期花费最少的时间和精力限度地提高自己的分数。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学员参考。
1.尊重商法经济法的特殊性,注意与民法相区别。
我国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我们常常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它往往只考特别的地方。例如,关于招标投标法中分包人的责任问题,中标人和招标人签定合同,接受分包的人又和中标人签定合同,接受分包的人和招标人之间根本没有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原理,接受分包的人应当不必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招标投标法
却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特殊的地方,这种地方常常出题,而且常常容易答错。另外,商经法具有技术性,它和我们的常识,和我们民法的基本知识往往相悖,如果不掌握这些技术性规定,用民法知识来套,肯定出错。这在票据法、保险法里特别明显。
2.教材为主、法条为辅。
以前常有学员提出:商经法的复习,是以教材为主还是以法条为主?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以教材为主,结合法条复习。
理由是:
(1)教材是为学习编写的,语言通俗,按照知识点讲解,容易理解和记忆,法条是为适用制定的,查找起来方便,但是学习起来困难;
(2)经济法和商法有二十几部法律,两千多个条文,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并不小于教材;
(3)有的内容属于法学理论方面的,教材会涉及,而法条里根本没有,例如公司的分类、票据的特征;还有的内容,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条文过于分散,例如破产债权的范围,教材把它们罗列在一起,非常方便学习,但它涉及《破产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很多条文,如果看法条,会非常困难。
(4)有的内容带有理论色彩,但是可能有争议,例如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这个时候的答案以教材为主;
关于教材和法条的结合问题,教材中有的地方已经把知识点
解释得非常全面清楚了,就不需要再去结合法条学习,例如票据的善意取得;还有的地方实际上就是直接引用法条重新编排,也不需要再去结合法条学习,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涉外票据的准据法。但是,有的地方只是比较原则的介绍了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这个时候需要结合法条充实这个知识点,并且增加一点感性认识。看法条的时候,也不是拿起一部法律从头到尾的读,而是结合教材的知识点阅读。此外,公司法几乎每年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回答的时候可能需要引用法条,所以,公司法的法条大家能够通读一遍,答题的时候不要求一字不差,但是应当能够准确的表述出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司法考试不允许指定教材。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教材主要指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但也包括本校组织编写的有关辅导资料。
3.以知识点为单位。
在学习的时候,尽量不要一口气读下去,而是以一个知识点为一个单位学习,因为考试也基本上是以知识点为单位命题的。例如,在消费者法一章里,“产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包括归责原则、求偿对象、赔偿范围、诉讼时效四个方面的内容,你把这四个方面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那么,凡是遇到考查产品责任的试题,就能迎刃而解。如果只掌握了其中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道题就有可能答错,那么,你掌握这三个方面内容就是白费了,考试的实际效果和完全不知道这个知识点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