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变更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②.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股权质押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三、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质权登记编号:出质人签字: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委托书填写说明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公司股权在质押期间可以转让和变更吗
公司股权在质押期间可以转让和变更吗
公司股权在质押期间可以转让和变更吗
公司股权在质押期间一般不可以转让和变更。
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出质后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
2024年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详细协议
2024年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详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质权设立1.1 股权质权设立的原则1.2 股权质权的范围1.3 股权质权的设立程序1.4 股权质权的登记与公告2. 股权转让2.1 股权转让的条件2.2 股权转让的方式2.3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2.4 股权转让的程序与时间限制3. 股权质权转让3.1 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3.2 股权质权转让的方式3.3 股权质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3.4 股权质权转让的程序与时间限制4. 股权质权变更4.1 股权质权变更的条件4.2 股权质权变更的方式4.3 股权质权变更的价格与支付4.4 股权质权变更的程序与时间限制5. 股权质权解除5.1 股权质权解除的条件5.2 股权质权解除的方式5.3 股权质权解除的价格与支付5.4 股权质权解除的程序与时间限制6. 股权质权纠纷解决6.1 股权质权纠纷的解决方式6.2 股权质权纠纷的诉讼管辖6.3 股权质权纠纷的举证责任6.4 股权质权纠纷的赔偿责任7.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效力7.1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法律效力7.2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对抗效力7.3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期限效力7.4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终止效力8.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定义8.2 保密信息的保护与限制8.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8.4 保密信息的期限9.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税费承担9.1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税费种类9.2 税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9.3 税费承担的责任主体9.4 税费承担的变更与调整10.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10.4 违约责任的追究程序11.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途径11.2 争议解决的期限11.3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方式11.4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12.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强制执行12.1 强制执行的条件12.2 强制执行的程序与方式12.3 强制执行的期限与效力12.4 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13. 股权质权设立与转让的解除与终止13.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13.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与方式13.3 解除与终止的后果与处理13.4 解除与终止的费用承担14. 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4 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权设立1.1 股权质权设立的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设立股权质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登记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卷内目录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审核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附后)。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质权登记编号: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登记事项□股权所在公司名称□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万元/万股申报事项被担保债权数额万元申请人声明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已实缴到位,原已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或申请公示验资报告,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商事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出资额应如实记载于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重要提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方式,工商部门不再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和监管。
工商部门无法对已办理股权出质的股权进行冻结。
工商部门无法审查已出质股权的真实性,无法确保作为抵押物的出质股权不被转让,无法保护质押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质押有风险,请审慎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已认真审阅和知悉以上内容,并承诺对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出质人承诺根据《物权法》的第226条的规定,质权存续期间,除与质权人同意外,不擅自转让或处分股权,如违反规定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是企业进行股权出质变更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也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的备案证明。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给他人或机构,并将该出质登记备案,以确保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的目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的主要目的是记录和保存企业股权出质变更的相关信息,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具体目的包括:1.确保股权出质变更的合法性: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记录了出质机构和受让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出质的股权数量和比例等关键信息,可作为出质变更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维护企业股东权益:股权出质变更涉及到企业股东的权益变动,登记档案可以记录和保存相关变动信息,以方便企业股东查证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3.保障债权人权益: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可提供有关股权出质的相关信息,帮助债权人了解企业的股权状况,以便在债务违约等情况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股权出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进行股权出质变更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文件。
三、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的主要内容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出质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出质人与被出质股权企业的关系。
2.受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受让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受让人与被出质股权企业的关系。
3.股权出质的具体信息:包括股权出质的数量、比例、出质期限等详细信息,以及股权出质的方式和条件等。
4.相关协议和合同:包括股权出质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和合同的复印件,用于证明出质变更的法律依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5.相关证明和证件:包括出质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和证件。
6.登记备案材料:包括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表、股权出质登记证明等登记备案材料。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股权出质设⽴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件、证件
(⼀)股权出质设⽴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质权⼈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复印件(出质⼈、质权⼈属于⾃然⼈的由本⼈签名,属于法⼈的加盖法⼈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3、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7、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日期】2008-09-01【生效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八年九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泉州市**有限公司
福建省**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泉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泉州市**银行有限公司
泉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1000万元/万股
1500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2000万元
申
请
人
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公司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吗
公司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吗公司不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当及时处理。
股东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设立,登记时需要携带质押合同、主合同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公司是否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1、公司不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当及时处理。
2、股东可以出质自己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设立,登记时需要携带质押合同、主合同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合同偿还债务的时间相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权出质是否是股权转让1、两者是不一样的,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两者的标的物都是进行股权质押,股权出质的所有权是还没有进行转让,但是股权转让的所有权是已经进行转让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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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