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占 I 缸会 } J
我 国 仟 政 豆 法 公 众 参 与 的 弊 瑞 及 完 善
丁
摘 要
玲
参 与式行 政立 法 “ 既保 护公 民权利 和 自由, 维护 行政权 力正 常行使 , 限制 公 民滥用其 权利 自由, 又 既 又控 制 行政权
违 法专 断行使 。 众参 与行政 立法有 利 于保 障 宪法赋 予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公 防止行 政权 力的 滥用。 同时 , 众参与行 政 立 公 法有 利 于实现行 政 立法 的公 正 性、 合理 性和科 学性 。 实上 , 国行 政立 法的 专家参与 和利 害关 系人 参 与都存在 较 多 问题 。 事 我
在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政立法听证会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摆设只能充当行政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形式合理性的幌子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己口1 0年 1月 ( ) 上
果。
作为参 与式立法 的一种 形式 , 家参与行政 立法在提 高行政 专 首先 , 参与 行政立 法 的专家 由中立 的 民间机构选 仨 。 家由 专 立法 的质 量 , 防止 腐败 等方面 发挥着 重要 的积极 作用 , 同时也不 主 导立法 的行政机关 选任使 公众对专 家的 中立性产 生怀 疑 , 往 往 可 避免 地存 在着 一些 弊端 ,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主 首 先 , 家一 般 由行 政机 关选任 , 专 其代 表性容 易受 到质疑 。 不 具有说服 力 , 从而成 为 被诟病 的弊端 。所 以 , 与行政立 法 的 参 专 家的选任 必须 公正 、 公开 、 平 。 公
论立法民主下的公众参与
但 有些 部 门缺 少 来 的人治传统 外 , 法的性质 的误 解是 阻碍我 国立法 民主 的重 要 办 得不 少 , 很多法 规还 是 以体现 部 门利益 为主 。 对 原 因, 也是立 法 的公众 参与 不被重 视 的根源 。本文 从我 国立法 公
而对 于统 治阶 级来说 , 法只是 他们 社 会主 义 民主 , 保障 人 民通 过 多种途 径参 与立 法活动 。 由于 这些 来 自统 治阶 级的奴 役 与压迫 。
规 定过 于原则 , 乏 必要 的程序 性规 定 , 便于 公众 实际参 与立 玩 弄 于股掌 的工 具而 已 , 们不 需要 守法 , 们只有 在保护 自己 缺 不 他 他 法 。其次 , 律规 定 的提 出法律 草案 的主体 范 围狭窄 。立法 法规 法 的既得 利益 时才 想 到法 。这 种法 观念 在新 中 国成立后对 我 国的
容纳 公众意 见的诚 意 , 也缺 少一 个对 公众参 与程序做 出具体细致
众参 与中存在 的 问题 出发 , 分析 了造 成这 种现象 的重要 原因之 一 规 范的法 规 , 从而使 公众 参与 立法流 于 形式 。 虽然 《 立法 法》 规定
— —
对法的性质 的误解 , 对立 法 的民主性 与公众 参与 的关系进 行
在我 国, 近几 年来政 府 高度重 视公 众参 与立法 活动 , 国家 取 得应有 的效 果 。 者 , 够参 与立法 听 证的只 限于法律 专家和 在 再 能 和地 方权力机 关的立法 和行政 立法 中 , 由于考虑 了公众 的意 见取 社会 知 名人士 , 对于 社会 上 的一般群 体却 很少有 这样 的机会 。 得 了一系 列的成 果。 比较 典型 的例 子有 《 证券法 》 《 、 公司法 》 的修 改和 《 治安 管理处 罚法》 《 、 物权 法》 的制 定 等等 , 这些 部是 在全 国 人大充 分听取民 意 的基础 上 完成 的。 然而 , 从制 度和 实践两 个层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政立法正 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与保障。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宪政理念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但我 国行 政立 法 的公 众参 与方 面还有 很 多 不尽如人 意之 处 ; 这样 , 过借 鉴 国外行 政立 法 的有 益经验 来 完善 我 国行政 立 法公 众 通 参与方面的不足成为 当务之急。
的参 与方 式通常 是面 向利益 代表 团体而 非公 民个人 , 即采 取 向利 提 交 面材 料 、 见 或有 口头 陈述机 会 或无 口头 陈述 机会 的理 书 意 益代 表所 组 成 的咨 询委 员会 或顾 问机构 进行 咨询 的方 式 。也 就 由’ 第三 , 法 明确规 定 ‘ 。 该 实体 性质 的法 规 ’ 至少 在 公告 3 天 后 0
关键 词 行政立法 公 众参 与 正 当法律 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0 .4 .3 1 0 .5 22 1) 12 90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 4
在本 文 中, 行政 立法 的含 义 是指 “ 行政 机关 根据 法定职 权 并 法 中 , 未规 定 公听会 或利 益代 表 制审 议会 。日本 现行 的行 政立 也 按 法 定程 序制 定 和发 布 行政 法 规和 行 政规 章 的活动 ” 。 含义 法程 序也 主要采 用审 议会 的方式 收集 和表达 利 害关 系人 的意见 。 。此 有 两层 意思 : 立法 主体 是行政 机关 , 而不 是权 力机关 或司法 机关 : 在规 定 了相 关行政 立法 程序 的 4 3 法 律规 定之 中 ,3 项 明文 7项 34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S ce S t
{占 I 缸会 } I J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困境
的惩罚 。反过 来 , 果 既 没 有 “ 择 性 ” 励 措 施 , 如 选 激
又没有严密的组织 和约束性规则 , 仅仅依靠个体 的
自愿来 完 成建 造大 厦 的任 务 , 极 有 可 能 连 一 个 茅 则
草 屋也 盖 不好 。
“ 集体 行 动 的 困境 ” 即一 般 认 为 , , 由具 有 相 同 利 益 的个 人 所形 成 的集 团 , 有 进 一 步 追 求 扩 大 这 种 集 均 团利 益 的倾 向 。奥尔 森教 授 则指 出这 种论 断 是根 本
【 法学研究 】
行 政 立 法 公众 参 与 的集 体行 动 困境
代 水 平 2
(. 1 西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9 2 西北 大学 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9
摘
要: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一种典型 的集体行动, 其效果取 于行政立法机 关与公众 两个方
实现 相统 一 的理 性 主 体 , 目标 是 追 求 效 用 或 利 益 其 的最 大化 满 足 , 即理性 人 在采 取行 动 之前 , 总会进 他 行成 本一 收 益 的 比较 , 以实 现 其 效 用 的最 大 化 。集
体行 动理 论 同样 坚持 “ 济 人 ” 设 , 核 心 观 点 是 经 假 其
’ பைடு நூலகம்
基金项 目: 西北大学研究 生交 叉学科资助项 目(9 J 1 ) 0YC 1
作者 简介 : 代水平 , , 男 陕西横 山人 , 西北大学博 士生 , 从事 国际法学 和法经济学研究 。
①笔者做 过一 次立法公众参与 的问卷调查 , 结果显示 只有 14左右 的公众关 注法 律法规的 出台, / 其余 的只是偶 尔关注或 者不关 注 ; 7 % 的公众从 未参 加过立法听证会 、 近 0 座谈会 及征求意见会 ; 2 3的公众认 为立法机 关对他们 所提 的意 有 /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性 法规 、 门规章 、 方性 规章 、 范性 文件 和领 导讲 话等构成 , 部 地 规
充 分权 衡各 方利益 , 能有效 的避 免立法 疏漏 和 失败 。 才 而如今 在 但 是在行 政立 法 方面规 范 和完善 公众 参与 机 制的制度 相 对不 完 我 国 , 体性事件 频发 的现 实昭 示着公 众的利 益表达缺 乏一 些制 善 。 众在行 政立 法过 程中参 与机 制不 足既有 制度 方面 的原 因, 群 公 度化 的路径 , 即使公 众能够 表达 伸张 其愿望 和利 益 , 们在 行政 也 有非制 度方 面 的原因 。 他
撤销。 。 部 门的足 够重 视还 是一个 有 目共 睹的 问题 。 广 州人 大常委 会率 先进行 改革 , 此举 动 自有 原因 。 去年广 州 再次 制约机 制存 在缺 陷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政府 职能 越 欲 建 20 吨 垃圾 焚烧 发 电厂 , 00 动机 无可挑 剔 , 涉及选 址 问题 , 来 越强化 , 但 社会关 系也 日趋 复杂化 , 免会 出现行政 机 关越权 立 难
己1 D D年 5月 ( ) 上
论 行 政 立 : 的 公 众参 与 制度 去中
以《 广州市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办法》 为视 角
唐
摘 要
炜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当今社 会行 政立 法 已经成为 一种各 国立 法的重要 手段 , 立 法的 目的就 是 为人 民谋 在 行政
引发 民众强 烈反 响 。争 议与 反弹 不断 , 时间 , 一 民众维 权和 政府 法 、 宪立 法 的情 况 , 直接给 公 民和 社会造 成 了严重 的危害 。 违 这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公众参与行政立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具体措施,以期这些完善措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行政立法;价值功能;问题分析;完善措施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涵义所谓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指在行政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团体、利害相关人等社会公众在知情权和表达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获悉行政立法的相关信息,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对相关立法事项表达自己的意愿,而负责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通过立法程序将公众意见上升为行政立法活动的行为。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功能第一,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具有推动作用。
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主要是通过扩大公民参与实现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行政立法具有民主正当性的需要。
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民主价值的实现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从产生的时候就存在着民主正当性不足的质疑,因而强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和必要。
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具有促进作用。
现代行政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专业问题仅靠立法者的知识无法解决。
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信息重要的来源渠道,使得公众与立法机关之间建立直接、及时和多方位的信息沟通传输机制,与官方立法信息通道形成互补,以弥补立法信息渠道不畅的缺陷。
因此,公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决策的失误和错误,避免了立法的片面性,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立法质量与立法水平。
第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利于自觉守法。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是指,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以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为主要力量的非国家权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参与,而对所参与制定的对象和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经济不发达会导致公众参与难于实行;也有意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公众自身的参与意识和行政机关的民主意识;当然还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本文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在此只探究其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而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不够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利益和权利表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权利不仅反映在公众通过参与意见对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具体制度上的影响,而且也反映在公众在具体的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上。
尤其是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的保障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
具体来讲,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众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中,参与权是决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的核心和基础,知情权则是其重要前提和条件。
但是目前在我国,总的来讲,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的并不好。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保障。
与公众的参与行政立法众的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公开制度。
而在立法公开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公开基本上还只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即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和草案,而对于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以及立法审议会议等立法文档则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公开的内容。
虽然目前有关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的报道日渐增多,但实际上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而主要是在立法公布或即将公布时候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因此,这些报道普遍存在介绍正式立法条文的内容多,而介绍立法背景、立法后果、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内容少,普通百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1]。
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权衡,为了制定政策而制定政策,造成政策执行中效率较低甚至无法实施的状况。
因此,一项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不应该是孤立存在的,应追求理性、可持续以及配合整体目标的实现。
!"政策执行不力。
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可能依据自己的价值或者利益解释、理解、执行公共政策,不同的理解方式常造成对政策的歪曲,甚至使政策变成“纸上谈兵”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公共政策的制定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不仅涉及到管理的内容和形态,而且是整个社会层面的政府职能定位、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和社会关系的变革。
这对于建立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体制以及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正是这一过程的深刻体现。
(三)职能转变中,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对策分析#"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由于政府不是某一行业的专家,在政策的制定中,要广开言路,请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对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估,集中力量于大型的和亟待开发的项目、工程。
通过对若干决策方案的评估,得出某一时期的工作重点以及对于某一项目最有效率的实施方案。
$"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我们一贯采用的集中式处理方法,既不利于下属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时滞性的缺陷。
所以,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适当授权授责,给予下级政府制定适当级别政策的权力。
同时,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系统之间的沟通,使上下级部门纵向沟通顺畅;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行政部门的横向沟通,使政策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会相互冲抵。
!"加强对公众的回应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已经从资源的垄断者,变成了公共资源分配的协调者、公众服务的提供者。
这就要求政府对公众的要求有更好的回应性。
公众应首先拥有政策的知晓权。
%"对政策本身的要求。
政府的行政环境如此复杂多变,在政策本身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允许适当灵活地加以调整。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作者:雷传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雷传龙(1988-),男,山东聊城阳谷人,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
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标尺。
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毕竟像民法、刑法这类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基础才能够加以立法,而行政立法活动,一方面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加民众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立法也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所以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民众接触起来比较熟悉,因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有必要。
一、民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提高立法水平公众参与不是个别人的参与,而是秉承公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随机的让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避免了代表制民主的不全面性,不会造成“不均衡的民主”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
行政立法听证与公众参与
参与 行政 立法 是 集象 征 、 程序 与 实质 三种 功 能
于一 身的行政 法治渐行 推进 的过程 。 程 序功能 不必 赘 言 , 在我 国行 政 立 法 监督
现, 什么是 我 们 的制 度 资源 优 势? 如果 说 高 度
的民间 自治 、 严格 的 司法 审查 、 民众对 行政权 力 的严 加 防范 , 以理解 为 作 为世 界行 政程 序 制 可
括听证程 序 的设 计 , 关心 的是为 百姓做实 事 。 更
尽 管 可 能 出 现 “ 于 好 心 , 心 做 了一 件 错 事 ” 出 尽
包含 着一种 智慧 !一 种政治 智慧 !因为 面对社
会 转型 时期 多元利 益诉求 的凸显 及社会 行为规 则 的重新 调整 , 何实 现 社会 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如 与矛盾 的化解 , 要法 的规则 , 需要政 策 的考 需 也
众参 与立法最 具代表性 的一种 形式 。在我 国现 行 的制 度规 则背 景下 , 何保 证 公众 参 与行 政 如
立法 听证 的有 效性 , 于 听证组 织 者也 就是 法 对 制行 政主管 部 门来说 , 不仅是 勇气 的问题 , 而且
我 国行政 机关 所 倡导 的公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 包
摘 要
本 文 立足 于 公 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听 证 的条 件 、 织 、 与 人 的 确 定 以及 程 序 规 则 等 组 参
的论 证 , 以期 充 分 反 映各 方 利 益 诉 求 的 公 众参 与行 政 立 法 听 证 作 用 能 够得 以 更 有 效 地 发 挥 。本
文认 为 , 听证 程 序 的 准 司 法化 模 式 , 于实 现 对 行 政 立 法 的有 效监 督 , 疑 是 程 序 意 义 上 的重 要 对 无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众参与制度
N0. 3 V o l u me 1 3 0
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GUI YANG S HI WE I DANG XI AO XUE BAO
2 0 1 3年 0 6月
第 3期 总 第 1 3 0期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众参与制度
胡 溢 武
行政 行 为 的考量 范 围 , 从 而 影 响法 律法 规 的制定 修 改
、
公 众参 与的 界定
古希腊 时期 的古典 民主理论可以说 是公众参 与 的最早起源 , 古希腊在该民主理论影响下 , 规定年满 2 0岁 以上的男性公 民都有资格直接参加公 民大会 , 以解决城邦 内的一切重大问题 , 诸如宣战 、 媾和及粮
理论 , 我 们可 以得 出合法 性意 味 着某 项 制度 或者 某
部法律包含普遍认可的价值 。 公众参与可 以使得公众 的意见得以表达 , 而行政机关则对这些意见予 以接受 或者不接收并说 明理由 , 从而实现信息 的交流 , 最终 程实质上是利益的协商和价值 的平衡过程 。“ 如果人 们 被 允许参 与决定 , 他 们 就会 觉得 得 到 了 比较 公 正 的 对待。” 【 3 ] 因此由于公众 自己参与 了行政立法 的过程 , 最终的立法结果即使难以接受 , 也会 因为程序的公正 而增强对立法的认 同感 , 从而保障行政立法结果或者 决策 的合法性 。 根据 民主国家的宪政原则和法治社会
的 基本 要 求 , 凡 是 影 响公 民权 利 义 务 的 , 理 应 征 得 公 民的 同意 , 而参 与 便 是公 民有 效 表 达 的 方式 , 公 民参 与 是一切 社 会 和 国家 事 务决 策合 法性 的基 础 。 正 如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 作者 简介 ] 邵 ̄ ( 1 9 6 9 -) , 男, 山东莒县人 , 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共 日照市委党校 副教授 , 律师 , 研 究方向
为 ̄ - i - . R 法治 、 地 方 治理 。
陈维芹( 1 9 6 8 - ) , 女, 山东莒县人 , 莒县司法局、 莒县法律援助 中心主任 , 二级律师 , 研 究方向为依法行政 。
2 0 1 3 年1 2 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l a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关法律法规 , 尽 快完善政府信 息公 开制度 , 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救济制度 , 加快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建设 , 以法律
形 式 对 公 众 的动 议 权 作 出 明确规 定 , 以促进 行政 立 法 的正 当性 。
[ 关键词 ] 行政立法 ; 公 众参 与 ; 制度化 [ 中图分类号 ] D 6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o o 9 — 1 2 0 3 ( 2 0 1 3 ) 0 6 — 0 0 7 5 — 0 4
政 立法 过程 中缺乏 有效 的公 众 参 与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利益主体 日益多元化 , 公众 权 利 意识 不 断增 强 ,对 行政 立法 的参 与热情 1 3 趋 高 涨。 为此 , 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 究并加以完善 ,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推进依法行
政、 建 设 法治 政府 具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实 意义 。
试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试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门头沟区法制办谷志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我国政治文明和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目标的重要制度基础。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各国政府公共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以及建设现代民主政治都具有重大意义。
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不仅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与基础,还具有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反腐倡廉等制度价值。
本文拟从公众参与的释义与价值入手,对其在民主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法律规制与保障及其建立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一些探究分析,既作为自己对这一制度的学习总结亦希望能够获得大家的教益与指正。
一、公众参与制的释义及其制度价值(一)公众参与制的释义公众参与制或称参与制民主是民主制的一种古老形式,在人类社会文明的早期既已产生,如美洲印第安人、欧洲希腊人的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奴隶制时代的雅典民主都是这种民主形式的代表。
公众参与是直接民主形式,强调“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①人类社会有关于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参与制民主为起点,历经了代议制民主,最终又依照事物发展的螺旋上升规律发展成为今天以代议制民主为主结合参与制民主的新型民主模式。
因此在我们看来古老的公众参与制在现代依旧焕发着新鲜又充满朝气的神采。
①(二)参与制民主的制度价值走进现时代的民主制国家大都经历了由单纯人民代表制民主向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相结合转化的过程。
①下文我们将通过与代表制民主的比较来归纳参与制民主的制度价值。
1、代表制民主的优点与不足优点:代表制民主为在幅员辽阔的政治国家中稳妥而又效率地集中民意提供了有效途径。
论地方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立法应 当体现广大人 民的意志和要求 , 民通过 参与立 公
法的形式来参与管理国家 、 会国家事 务。只有在立法过 程 社 中让 每一个公 民都平 等地 参与进 来 , 能使法 律 、 才 法规 真正 体现人 民的意志。这里面的平等 不仅 仅是公 民之间的平等 , 吐包括公 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 , 三 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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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 韵 公 民 蓥 与 l 】
舞 鲁
( 宁行政学院 , 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 11
[ 摘
要]
民主立法要 求扩 大公众参与立法 , 民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可以有效的避免地方行 政立 法的部 门利益化 , 公 才能有 公 民参与 ; 地方行政立法; 立法听证权 ; 立法建议权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 号]10 .- 5 (0 0 l—0 3 —0 0 8- 0 3 2 1 )0 0 5 2 -4 -
使, 行政机关无权进行 立法 。 随 着经 济 、 会、 社 现代行 政的 发展 , 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 , 或者根据宪法 、 组织法
的 直接 授权 进 行 行 政 立 法 已 经 成 为 世 各 国 的 普 遍 现 象 。 2 0世 纪 中期 以来 , 国行 政 机 关 立 法 的 数 量更 是大 大 超 过 立 各 法 机关 立 法 的数 量 。 我 国 在 改 革 开 放 以后 行 政 立 法 的 发 展 明 显加 快 。
坚持 民主立法 , 必须 坚持立法 为 民, 增强立 法 主体 自身 的民主性 , 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公 民参与地方行 政立法可 以 有效的避免地方行政立 法的部 门利益 化, 能有效 的平衡政府 与公 民之间的利益需求 , 是立法程 序的 民主 的体现 , 以 也 所
浅谈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谈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 周娟艳摘要: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已经是社会共识,但是要想将共识转变成现实,仍然需要更加细致科学的制度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效力、参与限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发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所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十分必要。
首先,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
其次,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动议权缺乏,时效性欠缺,听证制度不健全,追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一、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缺乏行政立法动议权行政立法的动议权,是实施民主立法的国家赋予公民参与立法的一项积极权利。
即在法律决策等立项或者准备阶段过程中,公民有权向立法起草机关提出应将某些事项纳入法律规定或者某些事项不应该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行政立法的动议权能够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公众从法律立项开始便参与其中,公众的意见贯穿于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这样既能使得公众了解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增加立法机关的公信力,又能使公众通过知悉立法材料,了解立法目的,更客观地提出问题建议,使得立法更能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便于后续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诸如《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众的动议权写入法条,因此,在我国的立法程序里,公众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是不具有法定的提出意见的权利的,这就使得公众参与立法的环节缺少了一环。
而且,从目前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立项的法案,虽然之后有公众参与的座谈、论证等程序,但最后基本都会通过表决。
因此,缺少了立法之始的公众动议权,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也会有所降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注重公众参与?正方,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公众应该有权利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民有、民治、民享”,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当政府决策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时,政策的执行将更加顺利,避免了因为政策的不受欢迎而导致的社会动荡。
例如,中国在推行一些重大政策时,都会进行公众听证和民意调查,以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和廉洁。
当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和参与时,政府的决策将更加公正和廉洁。
这也符合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观点,“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公共事务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反方,不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容易受到民粹主义的影响,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合理。
当政府决策过程过于依赖于民意时,容易受到一些极端民意的影响,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合理。
例如,在某些国家,由于政府过于迎合民意,导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政策。
其次,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政策决策效率的下降。
政府决策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如果过于依赖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政策决策的效率下降,甚至陷入僵局。
例如,美国国会在通过一些重大法案时,经常因为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导致决策的拖延。
最后,公众参与可能会使政府决策过于受制于民意,而忽视了长远利益。
政府决策需要考虑到长远利益,而公众参与可能会使政府过于迎合眼前的民意,而忽视了长远的发展。
例如,英国脱欧公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政府过于迎合民意而忽视了脱欧的长远影响。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在政府决策中既有利也有弊。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政策的合理性和长远利益,以达到最佳的决策效果。
如何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如何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的行为。
近些年来,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性方面,确实出现了许多新气象,如:网络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研讨会等,形式也很丰富。
那么,如何有效地实现公众参与,并将广泛的民意体现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制度保障。
行政法规作为政府的权力来源,在立法程序和环节方面,应该在每一个步骤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包括参与的范围、代表人数、时间等。
这其中也应注意转变由上而下的观念。
二、渠道畅通。
要实现参与的广泛性,应该在公众“听声”和“发声”渠道方面予以保障,充分考虑现有的宣传媒介和沟通平台,既要公众人人知晓立法意图,进展状态、意见的采纳和舍弃等,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又要能够通过便捷可触的渠道正常表达其要求。
除常规渠道外,还可从手机短信、微博、论坛、数字高清等方面收集意见。
三、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热情,多与该项法规内容的重视程度相关,只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项目,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从这一点上来说,立法部门应该在启动立法程序之前,通过各种媒体对该项立法进行
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充分宣传立法背景、意义以及所关乎的个人利益、权利等问题,使公众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感受及表达意见的迫切之情,并保障这一过程有充分的酝酿时间;或者将此项内容直接作为立法程序之一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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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
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标尺。
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毕竟像民法、刑法这类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基础才能够加以立法,而行政立法活动,一方面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加民众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立法也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所以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民众接触起来比较熟悉,因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有必要。
一、民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提高立法水平
公众参与不是个别人的参与,而是秉承公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随机的让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避免了代表制民主的不全面性,不会造成“不均衡的民主”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
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机关立法水平。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之前提到,行政活动的针对对象主要就是民众,增加民众参与,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如对相应的行政决策、行政决定有异议或疑义,会在参与过程提出,行政机关则对之予以解释、说明,获取相对人的理解。
这样,相对人在之后的相应政策执行过程中自然会予以配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腐败
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或者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总结起来,就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或者主体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监督,从而造成他们恣意妄为的行为。
因此,增加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能够将行政立法等各项活动放在阳光下进行,民众的舆论力量是强大的,通过这种力量,将使得行政人员的腐败的想法扼杀在摇篮中。
(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建设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职责。
加强化行政立法程序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以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二、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类问题: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参与权采取冷处理的态度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立法活动中,需要增加公众参与,但是基于传统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仅仅是遵循程序将公众集合起来,但是却没有真正意义上赋予公众更多的发布意见的权利。
(二)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者文化基础参差不齐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不强,同时公众的文化背景参差不齐,特别在立法活动中,一定的文化基础是不可或缺的。
(三)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差,程序的规定有违原则
听证过程不公开、行政机关选择特定的公众参与,这一系列行为都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等原则,使得公众参与名存实亡,病没有真正意义上起到应当具有的作用,反而极大的挫伤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利于立法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更不利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为了改变这些公众参与时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等方式,使得其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提高全民的公众参与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意识的形成,虽然长久以来的传统思想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认,现在民众的参与意识已经增强,通过媒体、新闻报道以及法制宣传等途径,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强化。
(二)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加以成文化、明确化,之前的行政程序部公开等现象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对于相关内容的规定没有系统化,规范化,才使得一些
行政人员有机可乘,因此,为了规避这些现象的发生,将不明确的内容加以明确,就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确立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体制,公众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应的专门机构反映,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从而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加以规制,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中引进公众参与,是一项非常积极和有效的举措,但是任何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通过不断的针对问题加以改善,从而真正做到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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