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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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供参考: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刑罚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罚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四、常见犯罪类型及认定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3. 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五、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以及犯罪类型等问题,加深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六、复习建议1. 熟悉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

2. 掌握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具体案例。

3. 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以上是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内容,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自首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包容犯现象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共同犯罪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时效1.立功&自首的法律后果:A、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B、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C、自首并且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的规则: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A.“先并后减”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B.“先减后并”的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突破二十年。

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处理: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处理: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法律敎育网5.在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只能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6.武装掩护走私是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暴力抗拒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须数罪并罚。

7.缓刑及相关:A.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但如果撤销缓刑的,则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B.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C.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即使是经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Criminal Law刑法“刑者,割其情也。

”许慎《说文解字》01.01~03.19总则1.罪刑法定原则(1)犯罪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经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方给予刑事处罚。

(2)法律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扩张解释只是扩大了普通语言的含义,并未超出立法宗旨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以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为限)。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防止刑罚权(司法权)滥用。

3.保护管辖权是在犯罪地、行为人都与中国无关,但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场合下行使的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双重犯罪原则”。

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行为有继续或连续状态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持续(继续犯)或连续(连续犯)到新法生效后,属于一罪,应适用新法。

6.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1)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2)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7.刑法并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评价、判断对某种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制裁;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其特定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

8.一个特论:刑法=司法法司法法的指导原则是法的安定性,因此刑法具有安定性。

刑法的安定性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这主要体现在: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刑法是明确的,国民因此具有预测可能性;作为适用刑法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认;刑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各种案件的处罚不受任何人恣意的左右;刑法是稳定的,不会轻易变更。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总则是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下面是对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的整理。

1.刑法的定义和职能: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性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平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合理管理。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追究犯罪责任。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有罪推定、无罪辩护、犯罪加重和减轻等。

4.刑罚: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刑罚的主要种类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死刑、缓刑、暂时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剥夺自由是最常见的刑罚类型。

5.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溯及力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原则、刑法中的优先特别法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

6.刑法的制度:刑法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刑法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分则、犯罪事实认定和犯罪证据的规定、刑法程序和刑法执行等制度。

7.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也在不断进行。

刑法的目标是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刑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总之,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刑法的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司法考试资料第一讲刑法概述 (3)一、刑法基本原则 (3)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4)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 (6)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6)二、犯罪构成 (7)(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7)(二)运用 (7)(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 (7)犯罪构成示意图 (8)三、犯罪主观方面 (10)四、犯罪主体 (14)五、犯罪客观要件 (16)第三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18)一、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 (18)二、防卫过当 (20)三、防卫过当的责任 (20)四、无过当防卫 (20)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21)六、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1)第四讲犯罪形态 (21)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22)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24)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25)四、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与“既遂”(犯罪完成) (25)五、犯罪未遂的种类 (25)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 (26)七、中止犯的时间性 (27)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27)九、未完成罪的责任 (27)第五讲共犯(特别重要,阮教授说不考找他) 28一、共犯的构成条件 (28)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 (28)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 (29)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重要又复杂) (30)五、共犯形式 (31)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32)第六讲罪数形态(有很多疑难问题) (32)一、一般规则 (33)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33)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35)第七讲刑罚论 (35)第八讲罪刑各论(考的越来越深) (39)这部分要详略得当(特别是常见罪+司法解释) (39)刑法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分类(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1.狭义刑法:指刑法典2.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a.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单行刑法,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b.我国没有附属刑法。

c.我国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1.形式刑法: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刑法典。

2.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

附属刑法(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1.普通刑法: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2.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四)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1.又称刑事刑法,指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刑法。

国外认为固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2.行政刑法:指行政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条款。

附属刑法一般属于行政刑法(五)国内刑法与国外刑法1.国内刑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2.国外刑法:国际条约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范三、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的特定性——规制内容(只规定犯罪)2.广泛性——法益保护(刑法保护的利益几乎集合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严厉性——制裁手段4.补充性——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制不了的才动用法律,eg:小偷小摸,能用治安管理法就不用刑法,否则动不动就要进去)5.保障性——部门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不了的,刑法出面)第二节刑法的创制、目的与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原则:适时性,谦抑性,有效性,科学性,经济型,合理性二、刑法的目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各章目的:通过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来体现条文目的:通过条文的具体规定来体现三、刑法的任务任务:保护法益(惩罚是手段,保护法益是目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既保护法益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又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不当侵犯的机能(罪犯的合法权益)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宪章第三节刑法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1.概念:指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指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指示司法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2.刑法规范刑法条文的关系:①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②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并非等同(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故刑法总则中许多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不属于刑法规范;分则中一个条文可能表达多个规范,也有可能几个条文表达一个规范。

刑法总则笔记

刑法总则笔记
复杂共犯,除实行犯,还有教唆犯或帮助犯。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
①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整体责任。
②集团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③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2)从犯:
①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总则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②刑事责任能力,
③主观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④是否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分则规定: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象、情节)。
三.犯罪构成
1.客体:
(1)分类:
①直接客体:简单、复杂;
②同类客体:分则;
③一般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客体与对象:
①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II.行为具有造成某一结果发生的具体危害为既遂——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III.只要犯罪行为进展到一定程度即为既遂——行为犯(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持有型”犯罪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窝赃。
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③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I.对于教唆犯,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一般为主犯。
II.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III.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5.共犯与犯罪形态:
(1)在简单共犯即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即遂。
(2)在复杂共犯的场合,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②一些只有发生特定的结果才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刑法总则笔记分析

刑法总则笔记分析

刑法概论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立罪刑条文。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本质在于限制国家制定和执行惩罚国民的权利。

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

禁止给予权利但可以剥夺权利。

基本内容: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有利被告人的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且从旧兼从轻原则)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立场: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

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对法律进行解(对现有法律的含义进行发掘),但不能创制犯罪与刑罚。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的判例、国际条约...都不是刑法的渊源)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

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被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1)明确性:罪刑法定要求明确性,明确性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罪的法定)(3)禁止不绝对不定(期)刑(刑的法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解释方法一、刑法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2)原则禁止使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法律不能按利于被告解释,只在涉及具体案件才可以)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1.解释的对象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三)被害人自陷风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A.特殊情况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要整体的看待前后因素的作用大小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有主动物,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因主人的过失;但无主动物只是单纯危险,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对象VS方法:要看实行行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也可形成中止四、犯罪既遂(一)既遂的认定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2)故意型加重结果的既遂问题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认识到对方的行为)+共同的意志追求(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一)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实行犯,无身份时,对于身份犯罪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以共同成立——拿刀威胁甲去杀乙(三)帮助犯◆教唆他人帮助,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3.例外(特殊规定)1)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12章罪数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所以是先判断的,排除法条竞合再会到行为(小前提)二、行为复数(一)结合犯◆抢劫后杀人= 抢劫罪+ 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四)吸收犯(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六)牵连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七)数罪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性规定,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刑法的精神内核和立法宗旨。

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至上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即刑法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罪与刑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违反刑法规定,不得有法外刑罚。

3.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刑法总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不得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4. 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安宁和稳定。

5. 适用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适用法定原则,即刑法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客体,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情况。

6.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人道主义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理念,也是刑法制度化、人本化和守法化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领海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2. 适用的地域:刑法总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境和领海,包括国土领域和适用军事法律规定的地区。

3. 适用的时间: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包括犯罪的时效、追诉时效和处罚时效等。

4.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客体,包括财产、安全、健康、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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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

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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