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婚法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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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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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是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对中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对2011年新婚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背景介绍201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是中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修订案是结合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各界反馈意见,旨在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婚姻家庭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婚姻自由与平等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男女一方之间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打击了婚姻中的非法交易和人口贩卖活动,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公正。
四、禁止强制和其他虐待行为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强制婚姻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儿童和老人,确保婚姻生活的平等、和谐和安全。
五、离婚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简化离婚手续、提高离婚效率、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进行协商解决,同时规定了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婚姻家庭的财产分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七、关于子女抚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发生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将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家庭的和谐共处。
八、重婚和再婚新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和再婚的行为。
2011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011年新婚姻法
2011年新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作为中国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对2011年新婚姻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立法背景2011年新婚姻法的制定是基于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作为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出台旨在回应社会变革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和利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1. 离婚规定新婚姻法对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大过错等情况造成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可以申请离婚。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方式,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财产分配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应当进行区分,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该法规定的财产分配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加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 支付赡养费和抚养权问题新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赡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由有劳动能力的一方支付赡养费。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抚养权的问题,明确了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探望权等的合法权益。
4.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根据该法,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信任、支持,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同时,该法还对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制裁。
三、对社会的影响201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改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该法的实施为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其次,该法对于财产分配和赡养费问题的明确规定,有助于预防和解决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法
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
子女抚养教育: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 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哺乳期(2周岁以下)随母; 10周岁以上,应考虑子女意见。 抚养费应付到18岁,一次或分期付给。 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出协议 或判决数额外的合理费用。 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二)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关于财产 子女问题、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 助达成一致。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 不予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但没 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为无、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无效婚姻。
1.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提 出,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况: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 ③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李某不可以提出离婚;于 某可以提出离婚;《婚姻 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 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 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 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此案中于某 是否可以要求李某 给予一定损害赔偿 ,为什么?
(2)于某可以要求李某给予 一定损害赔偿, 《婚姻法》 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 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 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
案例
1997年,张某(女)和王某(男)相识并恋爱, 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王某结婚,张 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 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 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那么,问题来了~
2011婚姻法作业
2011婚姻法作业第一次作业一、名词解释1. 亲属2. 婚姻自由3. 家庭暴力4. 重婚5. 虐待二、问答题1、原始婚姻形态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2、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3、简述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案例二: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第二次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小张的父母不顾小张的反对,强迫其嫁给王某。
为此,王某给小张父母10万元人民币。
小张父母的行为构成了()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借婚姻骗取财物2.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我国《婚姻法》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按照我国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哥哥属于()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二代以内的直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4.21岁的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去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婚姻法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婚姻法第一讲结婚与离婚一、结婚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条件1.实质要件。
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
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⑥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
2.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不是自补办登记时!)。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
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之效力。
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有两种: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
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
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婚姻法2011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崔嘉鲲的日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
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11新婚姻法—解剖
防火、防盗、防老公—婚外恋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 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 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 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 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 惨字了得!
婚姻与保险
广东分公司教育培训部 2011.8.28
《婚姻法》出台前、后社会现象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我想要“离婚”
一个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 想要一条船呢还是想要一辆直升飞机呢?”
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 婚。”
富翁愣了一下,说: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紧急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 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
第一条: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且在中国基本上是男方 买房,即使女方买房,男方也很少愿意入赘女方!更何况房 子多了未来会受各种政策影响!隐患很多!而第二、三条都 可能会影响到婚姻感情问题!
为老婆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 私有,但是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 女性利益!尤其是那些舍弃自我事业发展, 全心全意投入到家庭责任当中的全职太太 们!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 婚时不进行分配;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要点解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要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具体的解释三的条款在这里就不再列举了,现只分析一下该解释三中的关键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具体的解释三的条款在这里就不再列举了,现只分析一下该解释三中的关键点。
第一个,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说明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结婚登记的效力有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张结婚登记无效的,只能是依据目前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个,就是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规定,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此问题,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个,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律法规大全
婚姻法律法规大全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
婚姻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制或者以欺骗手段结婚。
2. 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
无论男女,一方不能操纵另一方,且婚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协商解决问题。
3. 保护家庭利益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国家鼓励和保护家庭。
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4. 关爱家庭成员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关心、照顾和帮助家庭成员。
夫妻有义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养教育子女。
二、婚姻登记和结婚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合法结婚的前提,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双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后方可领取结婚证。
2. 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为22周岁。
未满22周岁的人可以结婚,但需经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3. 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
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1. 人格尊重和平等权利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权利,不得侮辱、伤害或歧视对方。
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忠实对待对方,不得有外遇或不正当行为。
夫妻双方有义务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忠诚度。
3. 经济支出和财产权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并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应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四、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处理1.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侵害身体、精神或财产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2. 家庭纠纷的处理夫妻双方发生家庭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应以保护家庭利益和家庭成员的权益为原则。
五、离婚和子女抚养1. 离婚的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
2011年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1年的结婚标准
2011年的结婚标准一、女孩第一次去男孩家里,男方父母一般都是给800元-1000元,做为相中准儿媳妇的见面礼。
二、双方父母正式见面,男方一般给相钱或叫看钱 6600-8800元(反正都是吉祥的数字)三、现在女孩子的订婚钱,一般是给31800(三家一齐发的意思),给的少的也有20008的,不过最低保障线是10001(万里挑一,这是10年前的标准了!)四、改口叫爸叫妈,一般是给2008(2008的意思,一般大家都懂)这是最低价了。
-五、房子,一般是男方家提供.如果没有双气(管道暖气和管道天然气)的话,男方家的装修就该全包。
如果是贷款买的房子,一般是男方家拿首付,其他两人共担.六、结婚首饰钱,一般买钻戒,项链耳环手链的话,一共加起来是给9000左右.七、买衣服的钱.一般是女方给男方买套500到2000的西装,包括衬衣和鞋,男方给女方3000现金,自己买.八、定婚宴,星级酒店一般的价钱是1280一桌,好点的大约是1580.按10桌算,是15000.如果烟酒糖茶还有饮料全算的话,大约是22000左右.九、婚庆服务,摄像一般是800一天,照相是400一天,主持是800,化妆跟妆是600,租车是3000左右,花车是600左右,还有礼炮是300,泡泡机150,气球拱门100,酒店布置500,狮子(南狮600,北狮500)乐队500,照片写真座次表什么的是3000十、婚纱照10000左右.为了结婚,奋斗吧我算了一下,差不多十万左右,就是最少也得七万吧。
这还只是纯粹结婚。
再加上房子、车下来··同胞们自己算吧。
你就光靠家里爹妈给你吐血的赔老底吧,就算你爹妈把棺材钱都给你置办婚事。
可是,你自己得能挣钱养活你的媳妇,跟你的孩子吧?你丫现在还天天宿舍玩电脑,半夜煲电话粥,上课聊扣扣。
你丫别看这会儿还甜言蜜语,白头偕老的。
毕业了,说到结婚了,你呀就等着傻眼吧。
到那时候你还真别怪人家女孩儿没良心。
是你给不了人幸福,你什么都没有你拿什么说爱?那时你再悔恨不已已经晚了,孩子们,为了你爱的人,为了你的幸福,即将到来的幸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法行字第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法行字第216号195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西北司法部:关于你区婚姻法检查组工作总结报告内所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兹答复如下:一、在处理过去早婚案件时,应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劝令分居,不采强制办法。
如距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本人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到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声请为结婚登记。
在处理今后早婚案件时,则应采坚决禁止的方针,既不能对一方距离婚龄不远者采取原谅态度,也不能因未发生虐待行为而适用“不告不理”办法。
在处理时一般应着重说服教育,劝双方等到均达婚龄再按自愿原则决定婚姻关系。
早婚一般都是男女双方家长做的主,在处理时,应按具体情况给造成早婚现象的有关人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早婚的严重危害性,以扩大法纪宣传,保证今后不再有这种情况发生。
二、童养媳在没有结婚以前,除有关革命军人的另有规定外,其童养媳关系应无条件取消。
至于女方愿回家与否,能由自己决定(如愿回家,女方财产应予以适当照顾)。
如女方无家可归者,男方家庭仍应妥为抚养照顾,政府亦应适当照顾。
已达结婚年龄的童养媳,如她本人自愿与男方结婚,依其本人意见办理。
已经结婚而尚未达婚龄的,按照处理过去早婚案件原则办理。
三、招夫养夫,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此种现象应予禁止,在婚姻法已进行宣传的地区,尤须严厉禁止。
2011年婚姻法解释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011婚姻法新增内容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 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 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 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 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 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 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 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 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 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 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 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 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 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3)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 系之意。 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 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 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
第三章 结婚法
2、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 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 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
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 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 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即应当具备以 及不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 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解析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一、概述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 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 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二、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解析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 果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按事 实婚姻处理。因此李琼与雷正国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 理。 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这些财产由雷 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 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 予死者近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 父母四人共同获得。
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早期认可事实婚姻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的变化: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 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起算。(追溯)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 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第五部分亲属一、结婚1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即双方都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
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
[难点辨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包含拟制血亲。
对此应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是为了人类的优生优育,因为血亲太近容易造成所生子女痴、傻、呆、残问题,如果是拟制血亲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依据现代法制“重自由,轻身份”的法律精神,以不包含拟制血亲为宜。
(3)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的处理规则:(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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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 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 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 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 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 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二章 结 婚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 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 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 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