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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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妇 女 在“ 纲 五常 ” 三 制度 的束 缚 下 , 一 夫 多 妻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桎 在
梏 下 , 着三 寸 金 莲 过 了几 千 年 男 尊 女 卑 的 生 活 。虽 然 如 今 的 社 会 颤
曾有 犯 罪 统 计 表 明 , 界 各 国普 遍 存 在 的一 个 事 实 是 , 多 数 世 大 犯 罪是 由男 性 实施 的 , 罪 被 称 为一 种“ 性 的工 作 ” 犯 男 。但 现 在 世 界
的 被 害 者 。对 待 这 种 情 况 , 些 女 性 不 知 道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保 护 自 一
事犯 罪 前 三 位 , 犯 罪 群 体 日渐 增 多 。 因 此 , 出 女 性 犯 罪 率 上 升 其 找
的原 因以 及 如 何 预 防 , 成 为 当 务 之 急 。我 在 学 习 法 学 课 程 的 同 便 时, 收看 了中 央 电视 台及 各 地 电视 台播 发 的 一 些 典 型 案 例 的 调 查 评
论 现 代 女 性 犯 罪 的 原 因 及 预 防
张 一 帆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目前 随 着 社 会 的发 展 , 性 犯 罪 已 经 成 为 我 国犯 罪 现 象 的 重 要 女
407) 3 0 4
辨 是 非 、 恶 , 易被 人 威 逼 、 善 容 利用 , 人 歧 途 , 误 而在 处 理 问题 时 , 由于 缺 乏知 识 , 懂 法律 , 不 往往 感情 用事 , 走极 端 , 实施 犯罪行 为 。 3“ 逆变 ” 、恶 。由 于 历 史 的 原 因 , 性 长期 以 来 处 于 被 压 迫 、 女 被 支 配 的 地 位 , 成 了 女 性 性 格 上 的 软 弱 和 被 动 。随 着 社 会 进 步 , 形 虽 然 女 性 的地 位 日益 提 高 , 由于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平 衡 , 会 文 明 程 度 但 社

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据统计,我国30%以上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受害者90%以上为女性,而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最终杀害丈夫以寻求自救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文中以张金芳杀夫案为例,引出“受害妇女综合症”,对我国传统理论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质疑,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将该理论用作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以专家证言的形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为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减轻刑罚提供合理的依据。

标签: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综合症;正当防卫

51岁的张金芳是一名农妇,在与丈夫结婚的30年间丈夫长期酗酒,经常在酒后辱骂、殴打张金芳,并经常在殴打完后将其衣物脱光赶出家门,张金芳与丈夫结婚30年,就忍受了30年的家庭暴力。

2011年3月30日晚,其夫曾凡云在酒后再次辱骂和殴打张金芳,在殴打完后把其衣服脱得只剩下内裤且扬言要将其赶出家门,随后便倒在床上睡去,这次张金芳感到空前的无助和绝望,多年的积怨促使她拿起屋里的钢钎挥向躺在床上的丈夫。事情发生后,张金芳在儿子的帮助下拨打了110投案自首。

10月底,检察院以张金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1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期间,律师拿出一份当地村民出具的请愿书,在请愿书的最后,是当地一百多个村民的签名,每个村民在自己的名字后面都留下了手印和身份证号码,这其中包含很多曾凡云的亲戚。在请愿书中,村民们都表示多年亲眼目睹张金芳忍受曾凡云的家庭暴力,张金芳杀害曾凡云的行为情有可原,希望法院能减轻或免除对张金芳的处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金芳七年有期徒刑。村民和张金芳的亲属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张金芳的儿子请律师写上诉状为母亲提起了上诉。

党校论文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

党校论文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

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

(孙红莉)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而且也已经成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

在中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步上升,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最为突出,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女性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机会。例如,外地或农村“打工妹”大量涌入大城市,由此女性犯罪必然提高,而且犯罪类型也在向男性化发展,具有了攻击性和城市性,出现了抢劫、杀人、放火、诈骗、毒品、拐卖人口等具有暴力和财产并有的犯罪,而且犯罪人年龄在逐渐偏低。此绝非偶然,女性犯罪记录数据正在不断增加。有关女青年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的变化值得国际一致做细致地科学研究。因此,对于现代女性犯罪,我们要进行细致地、充分地、更进一步地剖析。

一、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隐蔽性、欺骗性

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另外女性利用出卖色相等方法去实施犯罪,于是很多受害人得出一条经验“女人越漂亮就越会骗人”。

(二)从属性、犯罪配角性

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另外女性犯罪者大都养成了好吃懒做、追求享受的恶习,在她们的精神和物质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必然会利用其男性“靠山”为其“奋斗”,因而女性犯罪人正是利用他人的力量来满足自我,并非自己亲自动手,然而这正表现出女性犯罪人的依附心理。由此可见,女性犯罪具有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多见于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中。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一女性被害现象种种

(一)家庭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有些家庭因财产分割,夫妻婚变,赡养老人等纠纷酿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尤其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从受害妇女到妇联投诉的数量看,数量最高的地方占妇女投诉总数的57%;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因遭受暴力而离婚的,最高的地方占离婚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据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据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占全年信访投诉数量的35.2%,1996年增加了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22.54%.沈阳市妇联接待因家庭暴力上访的,1994年占上访总数的25%,1997年占上访总数的35%.本溪市1996年比1995年上升26%,1997年比1996年上升6.3%.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轻者拳打、脚踢,往往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受伤;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后果。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因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往往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杀人、伤害的犯罪道路。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就有14起,占该庭全年审结重大刑事案件的3.9%。统计表明:家庭暴力行为正逐年上升。由于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有些受害妇女为了顾全名声和家庭完整,对家人的打骂、虐待不敢争辩和反抗,更不敢告发,采取逆来顺受和一再忍让的态度,长期处于身体、心理、精神倍受折磨痛苦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亲情掩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的“亲和力”,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反复经常出现,女性被害诱导性和被害易感性由此膨胀。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摘要]女性由于生理、心理、情感等因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目前,我国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注重从多渠道、多角度对其进行救济,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加强对女性群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权利救济

女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身或其他多方面原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如何对女性被害人施以全方位的救济使她们重返生活正轨是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女性刑事被害人特征及原因分析

女性根据其年龄阶段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幼女、中青年女性及老年女性,目前针对幼女的犯罪主要有暴力犯罪、强奸、拐骗、猥亵、虐待、遗弃等,针对中青年女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性犯罪、盗抢型犯罪、诈骗犯罪、家庭暴力犯罪,老年女性则容易成为诈骗、遗弃、虐待案的受害人。女性会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女性自身角度而言,具体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是生理方面因素。年轻女性由于生理因素,对男性具有很强的性吸引力,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老年女性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有的贪图便宜分辨能力不足,容易受骗上当,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实务中笔者办理过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以开健康讲座为名推销保健品,通过先卖小额产品后退款骗取信任,后在卖大额产品不返还货款的手段进行诈骗,很多老年女性贪图小利受骗上当。而幼女由于身体弱小,难以抵抗外在暴力,容易受到暴力伤害。

其次是个人行为因素。一些女性举止轻浮、衣着暴露,经常出没娱乐场所,容易被贴上有色标签,遭男性性侵犯。还有些女性保护意识弱,深夜仍独自在外,容易遭受性侵犯和盗抢型犯罪侵犯。如Y市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深夜11点会完网友后至学校厕所如厕,犯罪嫌疑人尾随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害。此案从被害人角度看,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其中的教训应当被吸取。还有一些女性,随意炫耀自己身上的财物,容易受到盗抢型犯罪的侵犯。

浅析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浅析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浅析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作者:秦怡

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13期

摘要:近年来女性犯罪的比例在上升,女性犯罪呈现出了文化素质低、犯罪年龄低龄化、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的特点。女性犯罪形成有外因和内因,包括家庭、学校、社会、自身等多方面因素,我们应该从增强女性的法制观念,加强女性的心理教育,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来预防女性犯罪。

关键词:女性犯罪女性犯罪的原因;女性犯罪行为;女性犯罪的预防

女性心理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比男性富于感情。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由于女性生理和心理的特点,犯罪明显少于男性,但有时妇女一旦成为罪犯,其情节往往极为凶恶、残忍。近几年,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是由内外因综合的产物。

桂林市第三看守所位于桂林市八里街,在押女犯犯罪形式多样。对女性犯罪案例进行分析,找出女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索出预防女性犯罪的积极对策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女性犯罪形成的特点

(一)文化素质偏低

桂林市第三看守所在押女犯中,大部分犯人文化程度较低,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上的非常少。不难看出,女性犯罪的文化素质低,对法律更是愚昧无知,最终“文盲”导致“法盲”。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在桂林市第三看守所在押女犯中18~35岁的超过60%。从此数据不难看出,女性犯罪已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且高峰年龄为18~35岁,这一阶段的女性较年轻,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过分追求物质,欲望强烈,最终导致犯罪。

(三)女性犯罪以淫、毒、盗等非暴力犯罪为多

论妇女权益保护_论文

论妇女权益保护_论文

论妇女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从妇女权益保护的涵义、特征、现象等方面入手,深入探讨当代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和原因,并由此提出从家庭、离婚、就业三方面来解决妇女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关键词:妇女权益歧视家庭暴力冷暴力财产权益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women

Abstract:This thesis proceeds with 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 and phenomenon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it discusses deeply on the phenomenons and the reasons of the violated women on rights problems nowsdays,and therefor brings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violated women on the rights from the aspects of families,divorces and obtaining employments.

Key Words:rights of women, domestic violence ,icy violence,rights of property

一、引言

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今天已不能再予以漠视,综观历史沿革和我国的人权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女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学、历史学的课

遇害女性案例

遇害女性案例

遇害女性案例

女性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她们也常常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在过

去的几年中,我们听说了太多关于遇害女性的案例,这些案例让人心痛,也让人警醒。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一些遇害女性案例,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女性权益,保护女性的安全。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2018年发生在中国的一起案件,受害者是一名年轻女性。她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了袭击,最终不幸身亡。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表达对受害者的哀悼之情,也呼吁加强对女性的保护。然而,这起案件也让人们意识到,女性的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更多的措施来确保女性的安全。

另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例发生在美国,一名年轻女性在家中遭到了入室抢劫并遇害。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轰动,人们对女性的安全问题展开了更加深入的讨论。一些人呼吁提高对家庭安全的重视,加强对女性的保护措施,以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家庭安全是女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为女性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

除了在家庭和社会中遭受暴力的女性,一些女性在工作场所也面临着安全问题。在某些行业,女性可能会遭受性骚扰、性别歧视等问题,甚至可能会遭到暴力对待。这些案例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女性的安全不仅仅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女性的权益,预防和打击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总的来说,遇害女性案例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为女性

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无论是在家庭中、工作场所还是在社会中,女性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让社会更加重视女性权益和安全问题,共同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对于女大学生遇害我的看法

对于女大学生遇害我的看法

对于女大学生遇害我的看法:

对于最近女生频频遇害的事情我的首先认为第一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女生自身的安全意识的薄弱,女大学生身处大学校园象牙塔中,我们认为自己已经长大,但是我们还不够理性成熟,我们所拥有的见识和经验不过,遇到有些情况无法自如处理,那么作为女大学生我们平时外出要注意“财不外露”和衣着不要过于暴露。对于最近新闻中遇害的几名大学女生,无不是防范意识不够,从而导致苦果的酿成。第二,假设我们遇到了坏人,我们作为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有能力来使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点,与坏人周旋,可以舍弃钱财来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考验的是我们的应变能力,其实作为将要成为秘书的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也是会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应变能力。第三,我是从社会的大环境来说,女生频频遇害都和打黑车有关,那么作为政府来说,有必要完善我们的公共交通体系,其次,政府的不作为导致黑车的泛滥,政府应严厉打击黑车,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我想说,作为一名女大学生,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做到洁身自好,提高警惕,就算遇上坏人也要足够冷静,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浅谈女性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浅谈女性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浅谈女性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自古以来,女性是以柔弱、良善的形象出现,很难与犯罪联系在一起,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女性犯罪的历史和人类犯罪历史一样久远,但是目前我国的女性犯罪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日益严重,危害越来越大。有专家认为,女性犯罪已经同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并列为中国当前刑事犯罪前三位,女性犯罪已成为危害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顽疾,必须进行依法打击和处理。

一、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主体原因:

1、生理因素: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和更年期,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消极变化,使女性陷于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2、性别因素: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的体能上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胆量小,性格温和柔顺,这种身心差异决定女性以实施诈骗、盗窃、投毒、贩毒等犯罪的较多;

(二)主观原因:

1、私欲膨胀诱发犯罪: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为人民追求高水平的生活消费和生活质量提供了可能,女性为追求物质享受或为了寻求某种刺激铤而走险进行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满足对金钱的贪婪和欲望,银行职员、保险业务员、财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大肆挪用、侵占、贪污单位的资金。如:我所在押人员蒋某利用工作便利,将信用社的帐款打入自己的存折套现170多万元,大肆挥霍,落得自己身陷囹圄的下场。

2、为情所困走向犯罪:大多数女性自控能力较差,情绪稳定性不强,好感情用事,遇事容易激动,爱钻牛角尖,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为情所困导致的谋杀亲夫、情夫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夫妻感情不和,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求解脱投毒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受害对象大多是自己的亲人,据某省女子监狱进行调查,女犯中暴力型犯罪人数占一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70%以上伤害的对象是丈夫、子女或其他亲人。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引言

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制定

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长期的研究中,刑法学对于被害人的关注相对较少,更多地集中在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制裁上。然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权益和利益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保护。因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地位与权益保护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地位和权益保护备受关注。在传统的刑

法学研究中,被害人常常被忽视,而更多地关注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本身。然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应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

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这些规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刑罚,旨在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其次,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精神健康应得到刑法的保护。犯罪行为常常给被害

人带来身心上的创伤和伤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刑法应该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精神健康。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二次伤害。

最后,被害人的参与和救济应得到刑法的保护。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

害者,应该有权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并对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刑法应该为被

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一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被害人的赔偿权,使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

在大学生的被害问题研究中,研究女大学生的被害问题是重中之重。而与女大学生被害相连的另一个关键词则是性犯罪,近年来,女大学生被性侵害的案件发生率愈加升高,而此前的研究大多都集中于对案件本身和对犯罪分子的研究,却鲜有以女大学生这一被害群体身份为主体的研究。早在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门德尔松就提出,根据女性的生理结构,避免遭到强奸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根据受害者自身的特征,怎样避免被害,怎样消除自身的潜在被害因素就成了研究的首要问题。

1.女大学生被害概述

随着我国大学扩招政策的逐年实施,大学生这个被冠以天之骄子的群体在逐步的扩大,而由于国家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素质的提高、观念的开放,女大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作为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当中的更为特殊的一部分,他们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由于其女性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性,女大学生依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近年来,媒体频报女大学生被害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女大学生被害的诸多案件当中,占比例最大,危害性最大,社会影响最大的则是性侵害。所谓性侵害是指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而女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性侵害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犯罪,两者的结合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同时,对女大学生自己而言,由于大学生处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大学校园,舆论的压力会使其产生很多的心理疾病,比如恐惧、敏感、多疑,精神失常,有的会产生极度的羞耻感和自卑感,甚至还会产生绝望心里而选择轻生,更有甚者会用成为中间人的方式报复社会。因此,无论从社会影响还是从个人影响来说,女大学生在此类案件当中的被害都极具影响力。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篇一

《浅析女性犯罪》

作者简介:侯茜,女,1986年10月生,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摘要: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成因、特点和对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今社会女性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对策,对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原因特点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2

陈巧娇与苏燕玲分别是原佛山市口岸服务公司会计和出纳员。1996年至1998年间,她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为合谋作案难被发觉,便先后将公司存入银行的部分“小金库”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和公司饭堂返还的周转金共46692元均分占为己有。另外,一唱一和的她俩还先后18次共同挪用公款14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各获非法利益84214.75元。

谢才萍46岁原是地税局干部,2006年因参与赌博被单位除名,谢才萍干脆走上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道路。谢才萍涉黑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8项罪名。

当代女大学生频繁遇害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当代女大学生频繁遇害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当代女大学生频繁遇害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摘要】近期内发生的多起女大学生遇害案,揭露出目前女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轻信陌生人等性格弱点。笔者通过深入剖析女大学生受害的原因,如错误价值观、行为举止不当、易轻信他人等,总结了女大学生身上普遍的性格弱点,并在此基础之上从个人、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于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几率。

【关键词】女大学生;性格弱点;防范意识;相关对策

大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最先进的流行文化。大学生代表年轻有活力一族?,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才。按理说,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大学生应该拥有成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并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但是就近期内连续发生的女大学生遇害事件,暴漏出我国女大学生性格上的缺陷以及自身防范意识较低的现象。新华网西宁8月29日电(记者庞书纬)8月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女大学生遭遇侵害事件:8月9日,重庆女大学生小高“搭

错车”后不幸遇害;8月21日,女大学生小金在济南遭遇绑架饱受摧残;8月28日,江苏女大学生小高在失联半个月后确认遇害。相关报道显示,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采取的骗术并不高明,我们在为受害者的遭遇痛心的同时,也不禁想要追问:接受多年教育、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大学生,为何面对低级骗术屡屡“上钩”?笔者认为,通过深入剖析其中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对于预防女大学生受害有重要意义。

一、女大学生频繁受害原因

社会案例

社会案例

女大学生遇害案件的分析和引发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在开学期间,女大学生被侵害案例时有发生,随着媒体的报道,似乎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她们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和摧残,不禁引发了我们的强烈关注和思考。

关键字:女大学生、被害原因、如何避免

大学生是社会上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而女大学生又是这个群体中更需要我们去关心和保护的群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社会上一些人对人生有了分歧,甚至做出危害社会他人的事情。首先简单回顾一下最近发生的案例:重庆20岁女大学生因错上陌生人的车,失联11天后找到她的尸体,一名女大学生在火车站误上一辆“黑车”被黑车司机残忍杀害,浙江21岁女大学生出家门后被人杀害抛尸......这些案例看起来似乎是偶然,其实偶然中有必然,偶然事件在媒体和广大社会人士关注下促使我们去思考问题,仔细想想这些案例,不难发现这些案例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例多是因为“色”“钱财”和感情纠纷引起的;二是以恶性人身伤害如抢劫、强奸案件居多;三是女大学生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给有非分之想的人留下有机可乘。

悲剧既然发生了,我们更多的是思考案例的背后,下面让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会频繁出现这种情况?是道德的沦丧?是教育的缺失?还是女性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上面的几点其实都有,社会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与之相不对称的则是教育的不足。我觉得案件频发,安全教育该反思,从小学到大学,学校将绝大多数精力花在文化课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却是关心的少之又少,即使她们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也很难找到适当地教材和例子;再者就是家庭原因,家长为了孩子能考上好学校,几乎不让孩子做其他事,只让他们学校课本上知识,对孩子而言,她们生理年龄是二十几岁,但是社会年龄则是小得多,她们的眼中多是充满正义和阳光的一面,对一些社会的残酷却毫不知情。加强学生们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教育,学校和家庭不仅要授予学生知识,也要教会学生如何保护自己,对此,女大学生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最新教育文档

浅析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

随着基础教育的普及,女大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加,同时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自2014年以来,有关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新闻屡见不鲜,失联、遇害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女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她们涉世未深、心理承受能力不高、学习习惯和思维模式等因素对其安全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当代女大学生安全问题的类型

根据整理调查,当代女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财产安全问题。由于社会阅历的局限,胆小、富有同情心等性格特点,很有可能让女大学生在遇到危险时丧失理智,让坏人有机可乘。此外,女性自身比较感性,因此社会上很多骗子便会利用这种心理对其实行诈骗。

人身安全问题。女大学生人身安全的特殊性在于容易受到性侵害,这不仅会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而且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产生心理阴影,导致精神奔溃,甚至危及生命。

网络安全问题。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不计其数。网购作为一种新模式早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消费的一部分,因此联络方式、身份证信息、详细住址等重要信息十分容易暴露,容易诱发潜在危险。另外据调查,女大

学生普遍不抗拒网络交友,更有甚者将网络聊天当成一种情感的寄托。骗子正是从这两方面对女大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心理安全问题。敏感、细腻、承受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了女大学生在心理安全问题上的特殊性。感情不顺、家庭经济条件落后、考试失利以及就业迷茫都是诱发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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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论文

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

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

[关键词]:被害人学女性被害人女性被害现象被害人救济

一、被害人学和女性被害人

所谓的被害人学,指的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一门学科,简单的说来,就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的专门学科。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前者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体包括:1.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个体被害人);2.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团体被害人);3.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被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社会被害人)。后者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都可以叫做被害者。”由此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损害的人。

女性被害人是被害人学中根据性别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的分类。女性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导致其易受害性。这种受害性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表现为:女性相较于男性体力差,由于存在月经期和妊娠期等生理周期而在生理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多数女性的思想形象化,部分缺乏理性,同时又富有同情心或怜悯心,感情细腻丰富,易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这些受害性使女性往往成为暴力侵害、性侵害和欺诈侵害的被害人。

二、典型的女性被害现象

针对上面指出的女性所具有的受害性,当代女性的被害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侵害与性侵害

女性受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我们对诸多的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女性受害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暴力侵害和性侵害两类。提到对妇女的暴力,通常会立即联想到“拳打脚踢”。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受的暴力远远不止这些,主要表现为:杀害女性(仇杀,情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等)。伤害女性(打,推,踢,扇耳光,扭胳膊,烧烫,刺戳,揪头发等等)。绑架妇女;拐卖妇女;花钱买妇女。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卖淫。虐待妇女;遗弃妇女。限制女性的人身自由;对女性实施精神虐待。逼迫妇女成婚;暴力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工作中歧视女性;骚扰女性。非法搜查女性的身体、在公共场所骚扰女性等。因此可以说,凡是给妇女的身体、心理、精神、

性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只要是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女性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对女性的性骚扰。这里所说的性侵害,主要是指在在性骚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女性受害人的伤害。而针对女性的性侵害又主要分为:暴力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诱惑型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可以说,与性相关的种种女性性权力被侵害是女性受害的最基本、最典型的类型,而且在其他的诸如暴力、欺诈侵害中也往往直接具有或间接隐含“性”的痕迹,“性”极其容易成为女性受害的导因。

(二)家庭暴力

说到家庭暴力,我想没有人会觉得陌生,它也是属于暴力侵害的一种,但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侵害相比,家庭暴力通常体现为一种“隐性暴力”,即“不足为外人道也”。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伤害行为。目前在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这其中,以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尤为严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作祟之外,更因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还有相当大部分女性被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的想法,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一味忍让,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一般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而实际上,丈夫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轻者拳打脚踢,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伤害;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还要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往往会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伤害、杀人的犯罪道路。因此,针对女性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务事,对受虐者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性命攸关的大事。

(三)婚内强奸

其实“婚内强奸”也属于针对女性的性侵害的一种,但与“家庭暴力”一样,鉴于其特殊性,我在此将其独立成段进行介绍。提到“婚内强奸”,多年之前人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词到底指的是什么。但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个词在各类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那么所谓的“婚内强奸”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顾名思义,所谓婚内强奸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而且专家们认为,鉴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实际案例中,“婚内强奸”更多的表现为:在妻子月经期或身患重病时,丈夫全然不顾妻子的生理特点和身休状况,强行迫使妻子满足自己的性要求;妻子情绪不佳、甚至在遭受不幸打击、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丈夫仍然强施暴力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总的来说,婚内强奸更多的是丈夫将双向的性爱活动视为单向的性欲权利,进而对妻子施暴。

三、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救济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要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一)对女性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首先,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条。鉴于司法实践中,针对非家庭成员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依法处理。问题在于,我国刑法未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一旦涉及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往往实施暴力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为丈夫毒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这种情况下除非家庭暴力酿成人命或造成残废,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才依法予以追究。这种典型的事后惩罚,不但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女性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更不能起到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震慑作用。因此,早日增设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切实保护女性权益的有效途径。

其次,完善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这点是专门针对“婚内强奸”所提出的,既然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妻子”这一角色理所当然包括在“妇女”一词的范围内,因此合法婚姻中所存在的丈夫强暴妻子这一法律事实无疑是应该得到确认的;妻子合法的性权利不应当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外。从事实来看,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动机、手段,以及后果几乎无一不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披了一件“合法婚姻”的外衣罢了。所以可以肯定,婚内强奸行为就是一种性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这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正是急待完善的地方。

(二)对女性被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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