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管理2016年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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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谈谈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800-1000字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工商业标记、信誉、信息等及其他无体财产依法享有支配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初生的知识产权,如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权和派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它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区别是,它是一种智力经济,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要发展知识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形态,需要有三个条件加以配合:技术的创新、资本的积累和产业结构的转变。其中技术创新是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和生命力所在。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技术创新最有效的动力机制,因而是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配置的外部保障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作用:第一,激励知识创造。第二,调节公共利益。第三,保护投资。第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因为知识经济使得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需要激励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经济提供了知识商品化更加成熟的社会环境,需要尊重知识成果、实行知识有偿使用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经济使知识的可共享性程度提高,需要更完备的保护知识成果,防止侵权的知识产权制度。具体说来,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有如下两点:
知识产权制度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而知识经济正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经济是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这种发展不仅指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制的高度完善。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知识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依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维系和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带来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因此,要发展知识经济必须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案例分析
2008年专利法法例条文,专利授权,版权法
1.简述知识作为一种商品它的分配与消费和一般商品的
分配与消费的异同
知识:作为一种商品,它是一种具有耐用性、可共享性、可传播性的无形资产,在运用上具有互补性,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知识面前人人平等,知识的取得取决于自身的努力。
知识的分配: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知识在不同时代或者同一时代在不同空
间的扩散。然而,特定的知识只能分配给具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越多,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当今社会上负责知识传播的有六大体系,一是教育系统,二是社会培训系统,三是新闻媒体,四是出版业,五是专利和技术转让系统,六是信息网络。上述系统都是有偿地传播知识,只不过价值有高低。以上特点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分配。在知识经济的分配中,政府调控的手段在不断加强,而一般商品的分配多是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的。
知识的消费:是“通过知识产品来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和过程”,包括生产性消费与最终消费。知识的“消费”应该称为知识的“使用”更为确切,因为知识使用并没有消失、转化或折旧,而且在满足特定需求的同时还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而商品的消费是指满足某种一次性或持续性需求后其价值逐渐消失或转移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商品的消费中,需求、购买力和消费行为能力构成消费者的三要素,而在知识消费中,需求、获取知识和使用知识的能力构成了三要素。知识消费的客体是知识本身,一般指人类至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一般分为两个层次:满足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所需要的一般知识;被运用于创造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知识。而且,知识消费具有以下特征:知识消费的重复性和共享性、知识消费的相对整体性更强、知识消费的增值性和自我满足性、知识消费的多层次性。
另外,知识产品的消费还有一些有别于传统产品消费的地方:知识使用的公共用品或准公共用品大大增加、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更显重要、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识可以引导消费、适度科学地消费。在知识消费中,我们个人需要注意的是:有选择性地消费、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知识消费能力;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持续培训和教育史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息情报机制以及时获得企业所需并可被消费的知识
2.简述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狭义的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积极权能,还有排除妨碍的消极权能。
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指著作权在产生时的权利归属状态,其基本原则是指确定这种归属状态的根本标准。
1)作者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根据作者原
则,作者永远都是著作权人,即使财产权转让了,作者仍然是著作人格权人。
2)其他原则:作者原则不是惟一的原则。为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
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著作权法对作者原则作了补充,即规定了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其他标准。
3)投资原则:重要的补充标准;在判定权利去向时投资而非智力创作起
决定作用。原因:在一些情况下资金以及由资金转化而来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对于作品的创作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为作品的产生作出了主要的贡献,并且承担了投资的风险,就有理由成为原始的著作权人。
4)合意原则:著作权的归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
3.简述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不同: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相应地专利申请人也就未必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则成为专利法律关系的焦点,一切有关专利的活动都是围绕着专利权人展开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向专利局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征用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法律关系。
专利权人的产生存在两种途径,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或从原专利权人处继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可见原始专利权人只能通过申请专利而产生。从这种意义上讲,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申请权密切相关,弄清了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解决了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
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它为日后发生专利纠纷时能够有据可查做好准备。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种专利事务。甚至于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发表声明,否则便不具法律效力。
2)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间的专利申
请提供了便利。依照规定: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利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
优先权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国际上通行的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在德国、法国等地,判断申请的先后是以时刻为单位。这种做法较精确,但增加了专利局审查工作的工作量。多数国家以日为单位来判断申请的先后。我国专利制度就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时间标准,解决同时申请冲突的通行作法是协商制,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或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将发明创造作为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或一方在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放弃申请,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4)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
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