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8聊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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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任成员,全面领导、督导助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选评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要求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交纳学费。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按月(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聊城大学

二00七年十二月

附:

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王昌松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源溟王刚王相水

王昭凤巨荣良尹汉东石兴泽

石国庆冯明泉乔丙武刘生

张兴堂张礼恒张秀省张二勋

张雪临张景生杜泽超苏树厚

林建华孟广武邵鑫姚忠平

胡海泉赵长林黄勇谢圣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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