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管理制度
收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收单业务管理,提高收单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单业务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收单岗位人员、终端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POS机、移动终端等工具,为商户提供信用卡、借记卡等支付服务,并入账至商户账户的业务。
第四条公司收单业务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至上、效率至上”的原则,依法经营,保障商户和持卡人的权益。
第五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保证业务合规。
第六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商户和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支付服务。
第七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加强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商户持卡人权益。
第八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保守商户和持卡人的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杜绝泄密行为。
第二章收单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严格控制收单业务准入,对商户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商户身份和资质合法,业务真实合规。
第十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商户进行实地考察和风险分析,详细了解商户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持续跟踪商户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商户持卡人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商户风险等级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确保商户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商户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商户服务标准,保障商户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商户持卡人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商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商户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收单业务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商户退出机制,对有风险商户进行限制、暂停或终止合作,减少公司损失。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 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 商户准入规定1 禁入商户类型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 违规处理2.1商户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2.2.1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2.2.2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单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收单业务包括信用卡收单、借记卡收单和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收单业务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商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刷卡支付,将资金结算到商户账户上。
第五条收单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收单业务的主体是商户和收单机构。
第七条商户应当符合相关资质条件,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支付安全和资金流通。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商户进行审查,确保商户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户的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商户的交易情况,防范风险。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手续费率。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为商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商户的结算请求,保障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流通。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当定期对商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风险。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业务流程、数据安全进行检查,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收单业务管理制度的机构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规的机构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收单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收单交易风控规则
收单交易风控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收单交易是指商户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渠道进行的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各种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消费,然后通过收单机构完成支付。
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交易量的增加,也带来了收单交易中的风险问题,如盗刷、恶意交易等。
制定一系列的收单交易风险规则成为必要之举。
一、风险规则的制定目的1. 保护商户利益:收单交易风险规则的制定,可以有效保护商户的利益,防止盗刷、欺诈等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商户的经济损失。
2. 保护持卡人安全:通过风险规则,可以有效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降低持卡人遭受恶意交易的风险。
3. 保护收单机构安全:风险规则的制定可以帮助收单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二、收单交易风控规则的内容1. 身份认证:商户必须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严格认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虚假交易带来的风险。
2. 交易监控:收单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系统,监测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如频繁交易、大额交易等,及时发现并阻止风险交易。
3. 风险评估:对商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商户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等,确保商户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 数据分析: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收单交易的安全性。
5. 异常处理:当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或拒绝交易,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6.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其他收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秩序。
1. 制定详细的收单交易风控规则,并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确保规则的有效性。
2. 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5. 定期开展风险审核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保证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下称本行)收单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包括商户拓展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签约风险、账务处理风险和机具管理风险等;外部风险包括特约商户欺诈风险等。
第四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防范、控制与处理风险的行为。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应贯穿商户发展、账务处理和机具管理的全过程,并严格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作为收单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联“谁收单、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第二章风险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内设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负责跟踪研究收单业务风险案例,完善收单风险防范制度;(二) 负责制定收单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三) 负责组织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研讨和培训;(四)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类收单业务安全指引及中国银联安全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对收单业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五) 负责撰写收单业务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六) 负责接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收单业务风险案件工作以及内部通报工作;(七) 负责建立风险指标考核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七条各支行为收单业务的拓展部门,应设立特约商户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工作,传递入账单据、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POS机具的正常使用。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采用定期与非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等多种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与监督,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跟踪、监测。
收单交易风控规则
收单交易风控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客户身份验证在进行收单交易之前,商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和核实,确保客户的身份是真实有效的。
可以通过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
对于高风险的交易,商家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交易核查商家在进行收单交易时应当及时核查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
特别是对于大额交易或异地交易,商家应当加强核查,防止欺诈交易。
三、风险评估商家在进行收单交易前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行为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识别风险较高的客户或交易。
对于高风险的客户或交易,商家可以采取额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四、交易监控商家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交易。
可以通过交易金额、交易频次、交易地点等指标进行监控,对异常交易进行及时处理。
五、反欺诈防范商家应当加强反欺诈措施,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等方式识别欺诈交易。
可以通过黑名单、风险评分等工具进行反欺诈防范,有效降低欺诈风险。
六、合规管理商家在进行收单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交易合规。
商家还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和权限,建立风险管理规范,防范内部员工的不当操作。
建立健全的收单交易风控规则对于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完善风控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希望各交易机构和商家能够高度重视收单交易风控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篇文章共有453个字】第二篇示例:收单交易是指商户通过信用卡、借记卡等支付工具向银行申请收款的过程,也是银行与商户之间的交易过程。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减少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收单交易风控规则。
一、风险评估与监控第一步是对商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商户的资质、经营行为、交易模式等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的商户,应加强监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商户收单业务发展路径与风险管理
商户收单业务发展路径与风险管理一、业务发展策略为了推动商户收单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策略。
首先,应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明确业务定位和发展目标。
其次,根据目标市场和客户需求,优化产品和服务组合,提升用户体验。
此外,加强营销和推广工作,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同时,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寻求新的增长点。
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商户收单业务稳健发展的关键。
首先,应明确风险管理战略和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为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其次,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此外,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环节,确保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操作风险。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准确识别和评估业务风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通过对业务流程、市场环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分析,全面梳理潜在风险点。
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各类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和影响程度。
同时,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自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风险识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风险控制与缓释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缓释方案。
通过采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策略,降低市场风险;加强客户资质审核和交易监控,防范信用风险;强化系统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同时,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风险监测与报告建立风险监测体系,实时监测业务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因素。
通过定期报告、专项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对于重大风险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定期对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六、业务合规性管理强化业务合规性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规范。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
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 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 商户准入规定1 禁入商户类型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 违规处理2.1商户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2.2.1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2.2.2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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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下称本行)收单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包括商户拓展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签约风险、账务处理风险和机具管理风险等;外部风险包括特约商户欺诈风险等。
第四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防范、控制与处理风险的行为。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应贯穿商户发展、账务处理和机具管理的全过程,并严格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作为收单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联“谁收单、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第二章风险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内设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负责跟踪研究收单业务风险案例,完善收单风险防范制度;(二) 负责制定收单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三) 负责组织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研讨和培训;(四)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类收单业务安全指引及中国银联安全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对收单业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五) 负责撰写收单业务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六) 负责接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收单业务风险案件工作以及内部通报工作;(七) 负责建立风险指标考核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七条各支行为收单业务的拓展部门,应设立特约商户管理岗位,其职责为:(一) 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工作,传递入账单据、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POS机具的正常使用。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采用定期与非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等多种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与监督,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跟踪、监测。
检查的内容包括:1、POS机具的使用和管理;2、商户的经营内容、状况和方式是否发生变化;3、交易数据和单据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4、收银员、所有人和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5、交易异常情况的监控、分析和调查;6、其他可能引起风险的情况。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做好银行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对特约商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电话。
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八条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收单业务安全经营,规避制度风险。
第九条商户拓展和审查在开展收单业务时,应按照银联业务规则严禁发展禁入类商户,对谨慎发展类商户采取更加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一)禁入商户类型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商户类型。
(二)谨慎发展商户类型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2、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4、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5、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
(三)高度重视商户的现场调查各支行应在目标商户正常营业时间内实施现场调查,如实填写《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拍摄经营场所的内部和外部照片,以验证其经营的合法性和实现预期销售额的能力。
详细的现场调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1、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性质、营业文件、负责人基本信息、商户经营范围、商户交易类型和经营规模等;2、商户经营信息,包括营业时间、相关财务数据指标、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对交易数据、单据的保存情况等;3、商户的收单经验,包括商户之前是否有过收单经验、收银员的收单操作技能;4、其他业务。
要求商户提供它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核实商户或其负责人是否有过破产记录,以及现在或过去是否有其他信贷困难或财务危机;2、商户与银行的往来记录;3、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4、商户是否有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5、负责人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是否有逾期负债等。
第十条商户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商户的日常操作管理(一)加强对本行收单业务管理人员的风险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收单业务风险,增强自觉遵章守法的观念,提高其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在正式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风险培训;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和风险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使其熟练掌握POS刷卡业务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减少或避免出现操作风险。
培训情况应及时登记,以备查核。
(三)收银人员应掌握有效卡的识别要点,检查凸印卡号与平面印刷号码是否一致,受理银联卡是否在有效期内,卡片是否完好,刷卡时POS上显示的卡号是否与卡面卡号是否一致,卡背签名栏和签名是否一致。
(四)当商户提供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并提供相关资料。
当商户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通知本行,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因商户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五)建立商户风险综合评分体系,根据评分结果对商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不同的风险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机具管理机具布放时,应充分考虑商户类型、商户地理位置、预期单笔交易金额、预期销售额等相关因素,落实以下措施:(一)首先签署商户协议书,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相关机具;(二)“店中店”商户,应根据其经营的独立性,分别布放机具,严禁不同商户合用同一台机具终端;(三)对于每台终端,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于程序下载后,将终端编码与机具序列编码建立对应关系,以便于机具管理;(四)程序下载和装机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复核,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五)装机时,需认真填写《特约商户机具管理登记表》;(六)机具应符合银联检测标准:能够读取并传送磁条卡的磁道信息,但不显示完全磁道数据(例如CVN);(七)机具若出现无法打印凭条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解决,如需生产商进行维修时,收单业务部POS机具管理员应到现场全程陪同监督;(八)POS机具管理员应加强自助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检查终端上是否安装侧录仪器,确保机具设备正常有效地工作。
第十三条特约商户的账务管理(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处理特约商户账务,及时核对资金,对账务差错和资金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中国银联相关规定调整,切实保障商户的账务正确和资金安全;(二)严格控制对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访问权限,根据业务需要的原则,必须通过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密码管理等手段,严格控制访问、使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防止擅自对数据进行查看、篡改和破坏;(三)严格保护商户账务信息及交易数据,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涉及持卡人安全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用于软件开发和模拟测试;(四)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必须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四章风险种类特征及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商户欺诈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恶意倒闭、套现、洗单、侧录、伪冒交易合谋、卡号测试、手输卡号测试、虚假商户、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等。
第十五条不同的欺诈类型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
(一)易出现恶意倒闭、套现、洗单、手输卡号欺诈风险的商户往往具有以下特征:1、预付款交易较多;2、销售规模较小,无金融和信贷历史;3、从业人员少,经营不规范;4、扣率较低,按笔或月交纳刷卡手续费;5、要求用个人账户充当银行卡结算账户;6、签单多为手工单据或者压印了其他商户的名字;7、单笔交易金额或日均交易额突然增大。
(二)具有侧录、伪冒交易合谋、卡号测试风险的商户具有以下特征:1、一定期限内交易量突增,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不匹配;2、大量出现同一序列的卡号或相同BIN号的交易;3、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出现多笔大额交易;4、被调单、退单的笔数和金额急剧增加;5、商户的授权交易与清算交易差异很大,提交授权的数量很多,但是没有或很少有相对应的交易提交清算;6、授权被拒绝的比例异常高。
第十六条应采取的控制措施:1、加强检查监督管理,加强对收单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章违纪情况,严肃查处;2、加强日常监控和现场巡查,以尽早识别风险迹象;3、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培训,提高商户员工的防欺诈技能;4、如有可能,与商户以前的收单机构联系,详细了解商户之前的收单表现和终止协议的原因;5、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秘密的现场调查,密切关注商户状况是否与上一次的现场调查结果相符、商户经营是否正常等;6、以客户身份与商户联系,技巧性地询问商户关于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问题,以了解商户经营的真实意图和真实产品;7、在证实商户所有权时,确保收集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商户结算账户的设立机构和账号。
所有的信息变动都应通过正式文件书面证实,并有指定的被授权人员的签字;8、当收到商户的相关信息变更通知时(如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进行验证确认;9、对于商户提出的POS维护要求,如增加、替换或更新POS,也必须与商户进行确认;10、当商户地址变动或增加新装机地址时,实施现场审查;11、加强商户交易监控,关注以上欺诈特征。
第五章风险处理第十七条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一)收单业务部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单业务风险案件的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工作。
各营业网点确定风险事件联系人,并上报收单业务部。
对于收单业务开展时发现的风险遗漏点,发生的恶性案件、商户欺诈事件,发现商户出现以上欺诈迹象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提交风险报告。
(二)风险报告内容应详尽具体,主要应包含:1、商户的基本信息;2、基本案情、调查过程相关细节、损失情况;3、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4、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5、联系人的姓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