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课件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第一章导言一、编写说明编写这本教材主要目的,是使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通过阅读辅导材料,能够对“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有一个系统、清晰的理解,掌握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一般性知识,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本辅导教材的对象为具有基本理论和一定专业知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以及准备参加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文件,是考试命题、考前培训及编写教材和有关辅导资料的依据,也是我们必读的指导性文件。
三、关于指定用书这本辅导教材是结合了近两年来实际的使用情况,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依据《考试大纲》对以前版本的修编。
关于章节调整情况见表1-1四、关于考试题目本科目考试题目一般采取单项选择题,2002年的考试中第一次出现了多选题型,这就要求我们熟练掌握基本知识,理解考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选择。
在考试内容数量分布上,《考试大纲》中要求熟悉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题量达到20%,所以我们对《考试大纲》中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要认真学习掌握。
新形势对依法行政的要求1-3第二章依法行政一、新形势对依法行政的要求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发应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市规划原理精讲班讲义精品文档88页
城市规划原理精讲班第1讲讲义前言前言一、相关信息1.全国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
2.201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日期时间科目2007年10月20日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下午2∶00-4∶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007年10月21日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下午2∶00-5∶00城市规划实务《城市规划原理》考试时间2个半小时。
考试题型分布如下:①单项选择题:共70题。
②多项选择题:共30题。
注意:考试大纲对各考试科目分层次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分别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
“掌握”是指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是指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是指一般知识。
本门讲课中,考 P13 代表教材13页,二、答题注意事项(一)考前准备。
(二)答题原则。
(三)掌握速度。
(四)减免差错。
(五)答题技巧。
三、复习注意事项1.复习方法。
第一步,通读全书,理清全书知识框架和脉络;第二步,抽取知识点重点记忆;第三步,查漏补缺。
2.复习技巧。
复习时要“避轻就重”,对于大纲要求掌握、熟悉的内容要重点把握;对于方便出题的内容要重点突破;对于前后矛盾的内容,一般考题不会涉及。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规律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本章结构内容精讲一、城市的形成与发展大纲要求1、了解城市形成的主要动因2、了解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一)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动因(了解)考 P11、定义:城市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例题』城市有哪些主要特征:()A. 以商业活动为主要居民点B. 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居民点C. 非农业生产聚集的居民点D. 公共活动聚集的居民点答案: BC分析:这个题考查的知识点就是城市定义。
这个题是对定义考查的题目,这是考试中比较偏爱的一种题型,对这类题目我们的策略是记住关键词,这样可以比较省时省力,还能记忆准确。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件
公共 分类
政治体制改革 人事 军事 民族 外交
社会 人口 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 反犯罪
经济 财政税收 货币利率 产业结构 技术开发 价格 信息管理 市场管理
文化 教育 科技 文化管理 卫生健康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认识。 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宏观的城市规划公共行政、公共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 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公共行政的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必须依法举行。
案例一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公顷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 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 要求兴建一懂三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1、行政体制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 指为了实现管理的预期目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人员总和有关管理信息并根据有关管理依据,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 发现并纠正偏差,促使其朝着管理目标方向运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了解三个问题
绪论
城市规划 管理:城市规划管理 法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相关法
城市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7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7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7讲讲义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制成立,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揭开了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史上新的一项。
6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08年),新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在创立、壮大、遭受挫折、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曲折过程中,不断经受考验和走向成熟。
经过风风雨雨和实践的反复检验,证明了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走过了一个不断前进和明显进步的历程。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适应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城市建设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
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的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建,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
会议决定,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开展城市规划,各城市都要建立城市规划工作;三是划定城市建设范围,明确规定把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到国家经济计划之中;四是将我国城市分类排队,划分为重工业城市、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工业比重不大的旧城市;一般城市等四类,以便分类指导和安排城市建设。
城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法律和法律规范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一章管理学知识 (4)第一节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4)1.1.1 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 (4)1.1.2 行政机构和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熟悉) (5)1.1.3 行政沟通的的基本概念(熟悉) (7)1.1.4 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掌握) (8)第二节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9)1.2.1 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了解) (9)1.2.2 依法行政的意义(熟悉) (12)1.2.3 行政行为的内涵及效力(熟悉) (12)1.2.4 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3)1.2.5 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14)1.2.6 行政法律责任(掌握) (15)1.2.7 行政法制监督(掌握) (16)1.2.8 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及程序(掌握) (16)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8)1.3.1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 (18)1.3.2 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掌握) (18)1.3.3 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掌握) (18)1.3.4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掌握) (19)1.3.5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20)1.3.6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优化及决策依据(掌握) (21)1.3.7 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掌握) (22)1.3.8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方法(熟悉) (23)1.3.9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 (23)1.3.10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熟悉) (24)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5)第一节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5)2.1.1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熟悉) (25)2.1.2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掌握) (25)2.1.3城市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2.2.3的内容基本一致〉(掌握) (26)2.1.4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熟悉) (26)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6)2.2.1 城市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熟悉) (26)2.2.2 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掌握) (27)2.2.3 城市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掌握) (28)第三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29)2.3.1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行政主体(了解) (29)2.3.2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了解) (29)2.3.3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业务范围(了解) (30)2.3.4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程序(了解) (30)2.3.5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证书》形式(了解) (32)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33)第一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33)3.1.1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33)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34)3.2.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 (34)3.2.2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目的与任务(掌握) (34)3.2.3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内容、依据及适用范围(掌握) (34)3.2.4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程序及要求(掌握) (36)3.2.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掌握) (37)3.2.6 建设项目选址实例评析 (38)3.2.7 规划设计条件(掌握) (42)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7)3.3.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 (47)3.3.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掌握) (47)3.3.3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掌握) (47)3.3.4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及要求(掌握) (49)3.2.5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例评析 (50)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 (53)3.3.1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 (53)3.3.2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掌握) (53)3.3.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掌握) (54)3.3.4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掌握) (56)3.3.5 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规定(熟悉) (59)3.3.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例评析 (59)第五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64)3.4.1基本概念(熟悉) (64)3.4.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掌握) (65)3.4.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掌握) (65)3.4.4 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掌握) (66)3.4.5 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程序及要求(掌握) (66)第六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67)3.5.1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概念与意义(熟悉) (67)3.5.2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掌握) (67)3.5.3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据(熟悉) (68)3.5.4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点与方法(掌握) (68)3.5.5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掌握) (69)3.5.6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掌握) (69)3.5.7 规划监督检查实例评析 (71)第四章城市规划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 (78)第一节城市建设和规划的方针政策 (78)4.1.1 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掌握) (78)4.1.2 城市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掌握) (79)第二节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80)4.2.1 城市规划行业的特点(熟悉) (80)4.2.2 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掌握) (80)第一章管理学知识第一节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1.1.1 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1.1.1.1 行政的概念行政是一种社会组织有序进行活动的形态、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活动和关系表现出来。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4-9(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过程中,若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等内容,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保证改变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包括:①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
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已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阶段核定,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通过审核设计方案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②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主要是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③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除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提出其他规划要求,如是否有规划道路穿越,是否设置绿化隔离带等;④调整城市用地布局。
《城市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5讲课件
精品教学课件设计| Excellent teaching pla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5讲讲义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四、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1.《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概念与意义;二是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点与方法、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操作要求、查处违法用地和建设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做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
意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到城市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其特点是:一是行政主体的法定性,即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二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性,即以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事实为对象;三是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不平等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的关系却是平等的;四是行政执行的强制性,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有权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和依据2.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和依据行政行为方式主要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行政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城建监察规定》、《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
xx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精品教学课件设计| Excellent teaching plan3.xx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
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逐步将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规划必须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品PPT课件
•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地方部门法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城市规划管理:
•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书两证 •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 设的概况与特点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方案的编制、审核 、 建设项目选址、 性质的变更、规划 设计条件的拟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的评析、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核发、审批 后的监督、违法建 设的查处
• 城乡规划法规:
• 城乡规划法
• 编制相关的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 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 也是伟大的,所以不要放弃,坚持 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 法律的作用摆脱不了为君主统治服务。 • 周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儒家:道德教化,人治 • 墨家:同法必同类——法律平等
2、法系分类及其特点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西方) •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以罗马
法为基础,有法国和德国两个支系; • 侧重成文法,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的
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演绎法 •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 • “开放性法系”,侧重从判例到判例从而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讲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十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2003年9月19日以建设部令第117号颁布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要求(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见第八条)。
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6讲讲义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3、城市公共交通
5、道路绿带设计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5)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9讲讲义《城市规划法》的背景、框架、适用范围第四章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1.《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二是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三是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内容和说明。
2.制定《城市规划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背景《城市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并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要意义《城市规划法》全文共6章46条6000余字,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内涵与外延;规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管理体制与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规划的编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职责;阐明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阶段划分、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种类和内容;二是城市规划的审批,包括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并规定了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主要阐明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各项建设合理布局提出基本要求。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明确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管理制度,即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明确实行“一书两证”制度;规定了对各项建设工程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1讲讲义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见第六条)。
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原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包含保护规划的,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补充编制完成。
主编制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3.建设管理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见第十二条)。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见第十三条)。
(4)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档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见第十六条)。
11)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见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附件和主要图纸。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图纸有: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见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精讲班第17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7讲讲义.txt我这辈子只有两件事不会:这也不会,那也不会。
人家有的是背景,而我有的是背影。
肉的理想,白菜的命。
肉的理想,白菜的命。
白马啊你死去哪了!是不是你把王子弄丢了不敢来见我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7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7讲讲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3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3讲讲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见第二条).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见第四条).3.绿线地划定(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见第五条至第七条).4.绿线内建设地要求(1)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2)城市绿线内地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地规划进行开发建设.(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地活动.(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地规划绿地范围内地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地规定,予以严格控制.(7)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工程地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地规定》地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地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地,不得投入使用(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十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地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地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地域界线.城市蓝线地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蓝线管理工作(见第三条).3.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4.划定城市蓝线地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地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2)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地深度保持一致;(3)控制范围界定清晰;(4)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地要求(见第六条). 5.蓝线地划定和调整(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地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地要求.(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地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地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地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地界址地形图.(3)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地,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地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地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地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见第七条至第九条).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地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地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全地爆破、采石、取土;(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地活动(见第十条).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地要求(1)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地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地用地或水域地,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十四、《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地《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规划中确定地、必须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控制界线.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黄线地划定和规划管理(见第二条).2.列入黄线控制地城市基础设施(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2)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地城市基础设施(见第二条).3.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地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4.城市黄线划定地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见第六条).5.黄线地划定(1)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地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地地理坐标.(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工程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地地理坐标和相应地界址地形图.(5)城市黄线作为城市规划地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6)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地除外.(7)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要调整城市黄线地,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地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地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地要求(1)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地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地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地城市规划.(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地,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建设.(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地行为(见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十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于1997年10月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地空间.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见第二条).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地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见第三条).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地编制原则和要求(1)原则.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地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地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地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地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见第五条、第七条).(2)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地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五条).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主要内容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见第六条).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审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地组成部分,依据《城乡规划法》地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地,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见第九条).6.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下工程建设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7.城市地下空间地工程管理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地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地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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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法律和法律规范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
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
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
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二、行政法学基础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
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
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
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
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9)其他行政法渊源。
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行政法的分类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2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2讲讲义行政合法性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
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
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
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
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
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为法。
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多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5)其他原则。
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
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
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明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
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