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浅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郑春侠)
浅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郑春侠(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淮北 235000)摘要:分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措施一、引言自从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国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正式开始了,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随后卫生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通知,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试点后全面实施,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城镇居民却被医保遗忘了,城市人口中享有医疗保险的仅在30%左右。
到了2007年,国务院决定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对象,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全覆盖。
2O09年,国家公布的医改方案中,要求三年内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并强调了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
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不论是制度建设,还是覆盖范围与服务能力、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
但是,当前在门诊统筹方面还有诸多的问题存在,亟待进一步改进解决与不断完善。
二、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经过问卷调查、机构调查和专家访谈形式,调查了解全市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参保主动性较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补助标准是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相同金额的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政府补助相当于补给了医保基金而非居民个人,居民则是根据个人的利益决定是否参保,因此政府补助在鼓励居民参保方面实际没起到较好作用。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门诊统筹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所在的签约社区医院门诊看病买药和进行检查治疗,可以享受门诊医药费报销的一项医疗报销待遇。
崂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门诊统筹试点社区,在该中心签约可享受到门诊报销。
具体的内容如下:1.门诊统筹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每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报销待遇:自签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签约社区医院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
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3.按照社区首诊制要求,签约参保人患病应首先在甲方就诊。
就诊时,应携带本人社保(医保)卡、居民身份证。
就诊结束后,甲方将医疗费用明细及时录入结算系统,打印结算收据,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并在医院留存的记账联上签字,普通门诊费用及时报销。
4.签约社区家庭医生应为参保人提供基础健康管理和基础医疗服务。
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免费为签约参保人进行一次基础健康体检(包括心肺听诊、血压检测等常规基础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5.签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签约家庭医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到在住院7日内到甲方补办转诊手续。
经社区医院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区转诊优惠待遇,即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半,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多报2%的优惠待遇。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未经签约社区医院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该保险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主要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事项。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其中包括门诊医疗服务、门诊医用耗材、门诊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支付,减轻了居民的就医负担。
其次,政策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的限额。
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支付标准范围内,超过部分需要由个人自行支付。
这一限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医疗开销的过度增加,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另外,政策还规定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现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医保结算效率,还可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结算标准的制定。
这一规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确保了医疗保险的合理报销比例。
此外,政策中还对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资金的调整和分配、门诊服务统筹等工作,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总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优化了医保结算制度,提高了医疗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这对于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问题,缓解居民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一)依托基层。
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
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普通门诊统筹的享受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1. 绪论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进行门诊统筹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2.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意义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使医疗保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对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降低医疗费用。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降低医疗保险的负担,降低群众的医疗支出。
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3.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能力、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纳入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范围。
医疗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和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的管理。
医护人员的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护人员的门诊服务能力、医德医风、职业规范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从事医保门诊服务。
费用的控制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费用的控制标准和医疗费用的审查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医疗〔〕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审核确定,县(市)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XXX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列账管理。
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不缴纳门诊统筹费。
年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分别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账户的通知》(政办〔〕XXX号)规定执行,从年元月1日起,不再建立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年12月31日前,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仍由参保居民用于冲减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直到冲减完毕。
第六条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XXX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XX%。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专院校学生,在本校医院(或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XXX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实施门诊统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参保居民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
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但不得提取现金。
连续参保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自动清除归零。
二、建立连续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第二年度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3%,第三年度起每年提高报销比例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高为7%。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以后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居民待遇执行。
三、实行生育定额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平产200元,剖腹产600元给予定额报销。
四、建立在校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终结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个参保缴费年度5000元。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基金支付5000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知识一、什么是门诊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的制度。
二、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1、城镇职工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2、城镇居民自2013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不再缴费。
三、参保人员如何签约?参保职工每年4月份、参保居民每年1月份与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
签约采取单位集中签约、个人签约、网上签约相结合的方式,自签约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是参保人员到单位集中办理签约。
二是本人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直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三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中办理签约。
参保人员办理签约手续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参保职工可分别于次年1月份、4月份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
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四、参保人员如何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到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结算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在门诊统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并配合医护人员核对身份,就诊时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要求医护人员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不得多开药或重复开药。
五、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城镇职工正常缴费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2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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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 12- 1
法规 � � � � � � 编辑戚 成
三 诊统筹的医疗服务管理
各市要根据当地基
立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 出风险共担 机制, 防止基金超支�要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 , 提高基金 使用效率, 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实行零结余� 三 � 认真组织落实 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是今 年我省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尚未 建立门诊统 筹制度的市, 要 按照人社部发 [20 0 9] 6 6 号� [20 1 1 ] 5 9 号和 鲁人社发 [20 1 0 ] 35 号文件精神, 加强组织领导 , 加快工作 步伐, 力争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1 0 月1 日起组织实 施�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市, 要按照部和省的 意见要求,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扩大实施范围, 不断 提高保障 水平�省厅年底前将对各市开展门诊统筹工 作情况进行 专项调度和检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 展城镇居
独列账� 分开统计�各地要改革门诊统 � 筹费用结算方式, 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已刊登在本 � � � � 通过采取按人头付费 � � � 定额包干以及 总额预付等方式, 建 刊 年第七期上 此处略
鲁人社发 �20 1 1 � 6 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 遍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二 �进一步明确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要求
� � 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门诊 � 统筹有 关问 题的 意见� (人社 部发 一 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 城镇居 [ 20 1 1 ] 5 9号 ) 转发给 你们, 并 结合我 省实际 , 提出 以下意 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 制度的保障 范围, 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门 诊统筹所
关于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几点思考
关于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几点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对于门诊统筹这种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之一,需要不断进行改进优化门诊统筹流程将统筹保障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解决。
我国关于医疗保障体系的意见中曾经指出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将门诊小病也纳入医保体系中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强我国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的度认真研究一些重要的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
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在政策经济以及其他各项指标的规定上面有所不同,很多地区即使建立了门诊统筹保险制度,但是在首诊结合上也会存在一定的难题,接下来本文就阐述笔者关于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几点思考,以供参考。
关键词:必要性不足原因优势及特殊性统筹与保险服务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统筹制度逐渐发生改变。
不断提升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合理性,做好门诊统筹的功能定位,对门诊统筹中的不足加以改进,以期能够为居民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但当下我国基层医疗组织在整治服务方面较为落后,这也使得门诊统筹无法进一步有效提高,同时各地门诊统筹的结算方式有所差别,导致门诊统筹也存在一定的难点,无法满足各路参保人员的正常需求。
而且在门诊统筹的定位方面也存在模糊现象,试点区域进行,优先推广政策也无法有效执行,对于以上这些门诊统筹中的问题也需要不断完善,基于此本文将展开以下论述。
1医疗门诊统筹的必要性在我国随着医疗保险主线扩大覆盖范围,我国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都能得到医疗体系的保障,门诊统筹也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医疗保险科目,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门诊统筹的改进与完善能够不断提高参保居民的报销比例,完善医疗保险相关制度。
总的来说,实现门诊统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医疗保险中,门诊统筹能够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统筹是能够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小病大病的重要诊疗制度。
可以更好的普及全员居民,各种疾病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诊断,而且降低居民费用,压力提高他们的承负能力。
其次通过门诊统筹还能够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面,门诊统筹可以让医疗保险能够共济更多居民,并且使得所有就诊人数提高,南京就诊费用可以降低,最后也就使得居民能够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琼人社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7号)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使用范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有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范围。
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93号)规定执行。
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是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123号)规定执行。
四、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式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采取项目后付制办法,即参保人员在事先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记账,再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XX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同步推进;(五)坚持立足基层,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参保居民须在XX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一体化建设的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
参保居民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居民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按照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会宁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会宁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的通知(会社险发〔2012〕10号)根据《白银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2〕3号)精神,从2012年开始, 全市城镇居民普遍开展门诊医疗费统筹,以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通知如下:一、门诊统筹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县社保局具体负责管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政策的宣传、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居民必须在指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有条件的定点药店)或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
二、费用筹集与待遇支付1、费用筹集:门诊医疗费从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后,不再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2、待遇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⑴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20元以内(含20元)的部分先由个人负担,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疾病门诊报销按家庭户单独核算,在校学生及幼儿年累计报销人均不超过20元,其他居民年累计报销人均不超过30元。
糖尿病、高血压、肝病患者单独核算,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元。
⑵参保人员到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与门诊医疗机构即时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专用处方》、《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花名册》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花名册》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结算。
⑶糖尿病、高血压、肝病(以下简称特殊疾病)患者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之前住院病历到县社保局审核认定门诊特殊病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
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5、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6、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心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肝硬化;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慢性肾炎;15、中风后遗症;16、重性精神病;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
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 目前来看 不得不 承认城 镇职 工医 三是 围绕打 工经 济 ,注意 考虑部 分 的原 则不 变 ,又要 不 为 其 所 局 限 ,
非从业 ) 家属 由新 在补 助方式 的创新 上 另辟蹊径 ,做 保 中心和社 区居委 会机 构在能 力建 进城务工人 员的 ( 设 方面还相 当滞 后。一是 已建 立并 农合改为城镇居民医保的对接问题;
补 充 政 策 时 ,更 应 该 注 意 到 那 些 有 镇职 工、城 乡居 民参保混 合互 换交 续不论 放在 社区还 是放在 医保 中心
可能 阻碍和 影响城 镇居 民医疗 保险 叉对接 的 问题。在 对接上 如何做 到 都很麻烦 ,一个年度 内 5 0元以下门 与城镇职 工医 保、新 农 合有效 衔接 既不 违 背政 策原 则 ,又 不损害 参保 诊 医疗费 都不花 费的概 率很 低 ,不 而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务 ,尤 其是缺 乏计算 机专 业人 才和 居 民医保 的对接 问题。在 实施过 程
开 拓 创新 的 管理 水 平 和 实践 经 验 。 慎考虑。
( 四)城镇居 民医疗保 险应采用
卡 医管人才 ,更谈不上具 有与时俱进 、 中这 四类情 况都需 要认 真把握 、谨 哪种 “ 与证 ” 向社 会保 障卡过 渡
心 和社 区保 障服 务 机 构组 织 实 施 , 进城读 书学生 由参 加新 农合医保 改 再 三斟 酌 、创 新工 作思路 ,既要 坚 这 是 国 务院 按职 责 作 的 总 的定 位 。 为参 加城 镇 居 民医 保的 对接 问题 ; 持做 到按 国发 [0 7 0号文 件要 求 20] 2
民基本 医疗保 险 试 点 的指 导 意 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人社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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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减轻了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了制度保障能力,受到群众广泛欢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安排的要求,今年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门诊统筹的重要意义
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整体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推动医药卫生体制各项改革协调发展。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今年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工作任务。
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绩效。
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着眼于调结构、建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
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
2011年新
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立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额)和最高支付限额。
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
根据门诊诊疗和药品使用特点,探索分别制定诊疗项目和药品的支付办法。
针对门诊发生频率较高的特点,可以采取每次就诊定额自付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起付额。
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次均门诊费用、居民就诊次数、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
要结合完善就医机制,统筹考虑门诊、住院支付政策,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
各地可以针对这些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根据门诊保障需要,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的考核,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做好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等其他改革的衔接,做到相互促进。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的使用。
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甲类药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提出明确要求,并纳入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体系。
对部分患者门诊基本医疗必需的乙类药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研究探索制订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外购药品的支付和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降低药品使用成本。
将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避免分解就诊、重复收费等不规范诊疗行为的发生。
四、创新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
创新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管理重点逐步由费用控制向成本控制转变,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保障绩效。
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群众基层就医,促进分级医疗体系形成。
发挥医疗保险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合理使用门诊和住院资源,降低住院率,从总体上控制医疗费用。
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
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
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通过谈判,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统筹地区要研究制定门诊统筹团购办法,明确规则、内容、流程等,在人头服务、慢病管理、常用药品、常规诊疗项目等方面探索团购工作。
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
要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五、加强经办管理
加强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在统一进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分开统计。
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完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
随着门诊统筹付费机制的完善,充实细化协议内容,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奖励处罚挂钩。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统筹地区要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尽快将网络延伸到
全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网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运行监控,方便即时结算。
提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部署层级,数据至少集中到地市一级。
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机构传输就诊结算信息,逐步由定时回传提高到实时回传,内容应包括个人就诊基本信息和各项医疗服务的汇总及明细信息(含自费项目)。
六、积极稳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门诊统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
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要做好重点专题探索工作,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探索职工门诊保障统筹共济办法。
门诊统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医改各项工作协同推进。
各省(区、市)要充分发挥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上下互动的合力。
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