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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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78号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深入地学习和掌握规定内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
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食品标识规定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8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