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监督工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附答案)v>《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姓名:部门:分数:编制说明: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 32 题100 分,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
一、填空题(每题 3 分,共 10 题,计 30 分) 1.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建设,制定本法。
2.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每年月日为中国医师节。
4.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5.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6.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7.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
8.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责任、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二、单选题(每题 3 分,共 10 题,计 3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共七章六十七条,自起施行。
A、2021 年10 月1 日B、2022 年1 月1 日C、2022 年3 月1 日D、2022 年6 月1 日 2.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 (1)第一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第二节中医诊所 (3)第三节中医医疗广告 (11)第二章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13)第一节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13)第二节中医(专长)医师 (18)第三章中药药事监督 (21)第一节中药饮片 (21)第二节中药煎药室 (28)第四章中医技术监督 (35)第一节针刺类技术 (35)第二节微创类技术 (49)第三节刮痧类技术 (64)第四节拔罐类技术 (76)第五节敷熨熏浴类技术 (88)第六节灌肠类技术 (105)第七节灸类和推拿类技术 (117)第五章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126)中医药特色监督检查用表 (129)附录1: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3)法律 (203)规章 (203)规范性文件 (203)附录2:名词解释 (207)第一章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第一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检查内容检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等。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1.检查方法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
查看实际科室设置、设施设备、出具的医学文书等,检查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诊疗科目诊治的患者信息、诊治疾病、收入情况等;对超出诊疗科目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机构内超出核准登记配备的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1《医师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将同时废止2、《医师法》亮点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定每年的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1)完善医师薪酬;(2)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3)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不承担民事责任;(4)医师执业中受伤、染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6)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3、亮点二:“在外急救免责”,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免除了医师救人的后顾之忧。
4、亮点三: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师法》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超适应症、超用法用量、超给药途径、超给药人群。
【前提】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
【程序】明确院内管理流程,处方、医嘱的适宜性审核,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1)用药申请:科室及医师提出超说明书用药申请;(2)方案依据:科室及医师提供超说明书用药方案、风险应急预案以及用药依据(用药依据参考说明书、数据库、医学文献等);(3)部门门审批: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初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审批,医务部门备案;(4)处方权限:药事会审批--主治医师处方权,伦理会审批--副主任医师处方权,紧急用药而未审批--视情况报医务部门门审批或抢救结束后补申请;(5)病例书写:须认真完成,保持规范、完整;患者状况、病史、用药指征的记录;避免药物禁用症;注明超说明书用药原因,并再次签名。
(6)知情同意:及时履行患者告知义务,明确使用风险与获益;告知内容:治疗步骤、预后情况、潜在风险、替代方案;告知方式:书面告知最佳,证明医师已告知患者用药风险;告知主体: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意识不清或患者为未成年人才由授权人签署)(7)用药跟踪:进行后续用药跟踪、建立超说明书用药数据库。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工作,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目录前言组织领导及管理措施中医临床科室功能定位与设置中医专病(专科)建设中药房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之间建立协作机制中医药科室中医药文化建设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进一步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水平,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的中医药工作。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电子版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电子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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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五章执业注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考核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共计7章67条,于(B )起施行。
A.2022年1月1日,B.2022年3月1日C.2022年8月19日,D.2022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明确规定每年( B )为中国医师节。
A.8月9日,B.8月19日C.6月8日,D.6月1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立法的目(ABCDE )。
A,.保障医师合法权益.B.规范医师执业行为.C.加强医师队伍建设.D.保护人民健康.E.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4.医师的崇高职业精神包括(ABC )A.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B.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C.甘于奉献、大爱无疆D.提高执业水平。
5.(A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市卫生健康委C.省卫生健康委D.国家卫生健康委。
6.医师资格考试由(A )组织实施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C.省级考试院D.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7.(AB )情况下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A.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B.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二年;C.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D.具有中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8.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A )申请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A.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C.向所在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D.向所在医疗机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准入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组织管理1、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2、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小组组长:成员:3、承办科室由医疗业务与质量管理科负责实施。
(二)技术准入1、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临床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特制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制度。
⑴定义:我中心未开展过的,属国际、国内、省内前沿的医疗技术项目。
⑵审批部门: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管理小组、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⑶审批程序:①申请科室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登记表,包括本次审批项目的国内外进展、院内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具备的条件、医疗风险和并发症、出现意外时的处理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填写后科主任签字并交医务科。
②医管科、质控科组织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专家组讨论、提问、申报者答辩。
③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专家不记名投票,表决;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④医管科记票、登记,上报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⑤中心同意后通知科室准予开展,并通知物价部门审批。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指导
这本书的编者团队堪称豪华阵容,包含了中医教育专家、考试专家、临床专 家以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他们以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经验,精心打磨出这样一 本高质量的指导书籍,为的就是帮助那些对中医有热情、有追求的读者能够更好 地理解和掌握中医的精髓。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指导》不仅仅是对中医知识的简单罗 列,而是以一种系统性的方式,从理论到实践,从基础知识到临床应用,进行了 深入浅出的讲解。它既适合初学者作为入门的向导,也适合有经验的医生作为参 考和复习的工具。
这一章提供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临床实践中的指导和建议,包括如何 处理常见疾病、如何进行辨证施治、如何调整治疗方案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指南 对于考生在考核中表现出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章介绍了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包 括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医患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和规范, 以便在未来的医疗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不仅仅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还着重于实践和应用。 在每一章节的都会有一些实际的案例分析和解答,这些都是非常宝贵的经验和知 识。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医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将理论知 识应用到实际的医疗实践中去。
这本书还充分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求和接受能力,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 免使用过于专业或者难以理解的术语,使得即便是没有中医基础的人也能够轻松 上手。这种人性化的设计使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专业的指导书籍,更是一本充 满人文关怀的工具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指导》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中医指导书 籍。它以其全面而系统的内容,实用而贴近实际的设计,为中医的学习和实践提 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于那些对中医充满热情、追求医术的人来说,这本书无疑 是一本宝贵的财富。它不仅能够引导大家走进中医的世界,更能够帮助大家在中 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高。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中医理疗不能随意做
前不久,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发布通报称:一男子在养生店做针灸、拔罐项目时突然呼吸困难、脸色发黑,最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该男子系因针灸致双侧肺脏破裂,继发双侧气胸,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亡,该案件与针灸存在直接关系。
针灸是我们熟悉的中医理疗项目之一,也深受许多人的信赖和认可。
然而,这个案例的发生,让不少人疑惑:这些中医理疗项目还能放心做吗?要如何避免这些养生悲剧的发生?法律规定:非备案注册中医诊所不得开展针灸、拔罐等理疗服务身子不舒服,做做针灸、拔罐、按摩、推拿,是再寻常不过的事。
然而,对于这些中医理疗项目,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只有进行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才能开展。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包括盲人按摩在内,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李泽雅健康指南河南省中医行业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像按摩、足疗这类普通的理疗手段目前被划为保健类服务,只需要办理正常的工商税务手续即可营业并提供这类服务,但不允许提供任何见血或破皮的理疗服务。
而对于针灸这类理疗服务,相关规定更加严格。
2017年出台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只有实行备案制度的中医诊所,才可以利用中草药、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服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工作指南(试行)》选读
《指南》重点内容介绍
二、师资培训 师资培训采取分级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国家级培训班主 要负责培训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省级培训班主要负责培训 骨干师资,院级培训班主要负责培训一般师资。 1.基地应建立带教师资队伍培训机制,将师资培训与继续 教育挂钩,作为带教老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退出条件。 3.紧紧围绕提升带教意识与能力,结合专业培训特点与规 律,学习借鉴教育先进理念,组织开展院级培训,培训率应 达到100%。 ★4.院级师资培训应紧紧围绕岗位胜任能力,内容为住培 相关制度、住培要求、常用教学方法与理念、常用教学技巧、 常用的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价反馈方法等,提升带教意识 与能力。
《指南》重点内容介绍 2.日常考核由教学秘书、带教老师组织实施,主要考 核学员出勤情况、医德医风、工作数量与质量、完成病 例病种数、医疗文书书写、培训及学习态度等内容。日 常考核不合格者,不应进行出科考核。 3.出科考核由轮转科室考核小组组织,一般在培训对 象出科前完成。应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试行)》的要求,针对不同轮转培训对象分类、分层 进行,开展专业理论、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4.专业理论考核以中医内容为主,比例不得低于70%。 可采取人机对话或纸笔形式进行,可为选择题、问答题, 也可为病历分析。但应符合培训大纲要求,涵盖尽可能 多的知识点。
第五章 支撑保障 一、党(团)组织建设 二、人事保障 三、培训对象待遇保障 四、后勤保障 五、财务保障 六、医疗活动保障 七、信息服务保障 八、技能训练保障
第六章 培训对象管理 一、日常管理 二、医疗活动管理 三、请销假管理 四、奖惩管理 五、沟通反馈管理
《指南》重点内容介绍 第二章 管理过程 二、入院教育 3.入院教育应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 习训练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轮转科室继续培 训。 三、跟师学习 2.跟师学习的匹配应由培训对象依据所学专业及后期 发展方向,在住培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下,同师承指 导老师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每位师承指导老师带教学员 不应超过3名。 4.跟师学习以门诊跟师为主,贯穿于3年培训期间内。 每周不少于半天,全年应不少于30次。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一、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申请与审批1.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申请应提供相关证照和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医疗许可证等,同时需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2.中医药服务机构的审批应经过专业机构的评审,并进行现场审核。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机构,并公示。
3.中医药服务机构在营业期间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按时申报相关数据、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等。
二、中医药师的准入与培训1.中医药师的准入应严格按照中医药师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应提供相关证照和证明文件,并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2.中医药师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水平和需求进行。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同时应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
3.中医药师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药药理学、方剂学、针灸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期限和学时应根据不同级别和专业进行调整。
三、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1.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督应定期进行,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
监督结果应及时通报给相关机构和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包括医疗质量评估、服务满意度调查等。
评估结果应公布,并作为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绩效评定和奖惩依据。
3.中医药服务质量的提升应采取多种手段,如加强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推广科学技术等。
同时,应鼓励中医药服务机构和中医药师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总之,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但仅凭指南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密切协作和监管力度加大,才能保障中医药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指导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中医药监督工作,保障《中医药法》和相关配套文件贯彻落实,规范中医药服务有序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联系人: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任媛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59957756010-59957678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为了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一、监督目标1.加强对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中医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
2.加强对中医药师的监督,确保中医药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
3.加强对中医药药材的监督,确保中药材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4.加强对中医药产品的监督,确保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督内容1.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1)中医药服务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设立,经审批后方可开展中医药服务。
(2)中医药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中医药服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中医医师和相应的中医药师,其中中医医师和中医药师的执业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医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中医药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
2.中医药师的监督(1)中医药师应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中医药师的执业机构应及时通报中医药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中医药师应严格按照中医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3.中医药药材的监督(1)中医药药材的采购、存储和销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中医药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如中药材质量标准、药用植物标准等。
(3)中医药药材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材生产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定期检查和验证产品的质量。
4.中医药产品的监督(1)中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保健食品等。
(2)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包括药品GMP认证、药品注册证书等。
(3)中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中医监督工作制度
中医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医监督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医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中医监督工作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资质认证、服务质量、技术水平、财务管理、人才培养、中药管理等。
二、医疗机构监督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中医药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中医药服务资金,防止资源浪费。
三、中医药服务监督第九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督促其遵守中医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督,通过开展中医药服务评价、检查、考核等方式,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四、中药管理监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管理制度,加强对中药采购、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药的说明书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准确、清晰的中药使用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中药煎煮、制备等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中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山西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山西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以山西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为标题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西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发展。
为了规范中医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山西省制定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指南的内容和要求。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中医临床、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皮肤科等专业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1.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中医药专业学历,并具有中医药执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2.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向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临床工作经验证明等。
(2)初审: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3)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主要评估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专业能力等。
(4)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颁证: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将颁发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给通过认定的申请人。
三、认定标准和要求1.学术水平:申请人需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包括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辨证施治能力等。
2.临床经验: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中医诊疗工作,并具备一定的中医临床技术。
3.专业能力:申请人需具备较高的中医临床技术和操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
4.职业道德: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患者权益,遵守中医医德和中医药法律法规。
四、认定效力和管理1.认定效力:山西省中医医师资格认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认定的中医医师可在山西省范围内执业。
2.管理要求:认定的中医医师需遵守中医医师行业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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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监督工作指南
一、检查依据
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检查内容
对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的执业资质、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检查是否取得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2.检查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在其专业相关领域使用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医师是否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类别共有四种,分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师应取得中医类别《医
师资格证书》。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人员开展中医医疗服务
B.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开展执业活动的医师姓名、开展医疗服务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对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执业证书取得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查看出具的医学文书等,检查是否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
中医医师可在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执业,也可在综合医院各临床科室开展执业。
中医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B.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执业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时间、就诊患者数量、收入情况等;
对《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对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中医医师,查看其《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等,询问并检查其是否有相关培训记录、考核合格证明等。
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中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2)中医医师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中医医师姓名、开展医疗服务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对《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是否经受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适用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
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