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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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李庄案是中国律师执业中的一个重要案件,它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李庄案入手,探讨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以期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一些参考。

李庄案是指2009年11月重庆市打黑运动中,涉嫌贿赂法官的律师李庄被捕入狱的案件。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和争议,不仅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还涉及到了中国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等问题。

在我国,律师的职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了限制,许多领域不允许律师介入。

律师的执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和打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导致律师难以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我国,律师执业的环境也较为恶劣。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指控和惩罚往往过于严厉,甚至存在任意拘捕和虐待等现象。

社会对于律师的职业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律师是“讼棍”、“权力掮客”等,导致律师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存在混乱现象。

由于律师执业门槛较低,大量从业者涌入市场,导致律师数量过多而质量不足。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监管机制,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惩罚。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知,消除对于律师的误解和偏见。

同时,媒体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行业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李庄案是一个涉及多方面问题的案件,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进律师执业环境的契机。

我们应该从完善立法保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律师执业困境,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毕淑婷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局限于律师辩护,加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三难”问题,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也制约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着眼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尤其是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比,逐步分析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的比较,阐述我国刑事辩护立法的变化与发展,指出特色亮点,最后针对我国刑事辩护的尴尬现状,提出可行解决途径。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二、两大法系下刑事辩护的发展(一)英美法系刑事辩护现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

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文化因素的相互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逐步认识到惩罚功能的重要性,也吸收了职权主义的做法,立法随之进一步完善。

在英国,除了非专业治安法官外,所以法官均从律师中选任。

其辩护主体限于律师,其中出庭律师可以在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从事辩护业务,必须独立执业,成长为这类律师有着严格要求;事务律师只能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出庭辩护。

辩护律师的高水准无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有助于更有利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对律师而言,一般要在其要求后4小时内安排会见。

这有助于律师尽快展开辩护前的准备,为调查取证赢得时间,避免有些证据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被逮捕后,询问前,应有如下警告语:“你不必讲什么,但如果你在讯问时未提及你日后在法庭上赖以作证的事实,这将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

你所讲的一切可能会在被用来作证据。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文本刊全媒体记者许然近日,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最高检也发布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会上指出,“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的被告人陈仓从判决无罪到判决死缓,“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原犯罪嫌疑人从涉嫌杀人到无罪释放,背后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

不过,在当下个别法理情兼顾不当的刑事案件依然存在。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缺乏常识判断,有的疏于情理考量,使案件不仅偏离实质正义,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面对一些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要如何抽丝剥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化解双方矛盾?一些法律工作者与相关学者向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讲述了他们自己的经历与思考。

罪与非罪,尺度不易把握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何无罪判决率较低?王学堂(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法官):对无罪的关注,实质是我们在追问如何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获其清白。

目前无罪判决率较低体现出实践中对于“疑罪从无”理念的贯彻还不够彻底。

我曾在基层法院工作12年,印象中很少遇到过无罪案件。

比如,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这类案件来看,其中的界限很难把握。

有时候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为改判无罪,不仅是案件主审法官的事,还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各方要承受的压力较大。

李雪琳(曾任某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在改判无罪案件中,不少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

其实在基层法院刑庭,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案件连1%都不到。

相对而言,关于诈骗、盗窃、寻衅滋事的案子很多。

像诈骗、盗窃这些案子的案情也相对简单,法官一般根据起诉书就能定罪量刑。

所以,虽然基层法官每月要处理上百个案件,但这更像流水线操作,基本看看起诉书就知道该如何量刑。

偶尔遇到难搞的、鲜见的案件,也会向中级法院请示。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水平,其价值在于对人权和民主思想的尊重与保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以及阅卷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导致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进行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该困境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近日,继”李庄案”之后,”北海事件”中的四律师”伪证罪”再次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四名律师因替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而被逮捕,逮捕人数之多为全国首次。

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改革转轨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辩护的风险大,回报少,辩护难,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等。

一、问题的展现2011年1月28日,北海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因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

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6月29日,杨在新律师被逮捕,其他三名律师取保候审而释放。

由于证据不足,指控四律师伪证罪罪名不能成立,经多次延期审理,本案已于11月14日庭审完毕,暂未宣判。

据不完全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几年里,有百余名律师因从事刑事业务而锒铛入狱,蒙冤受屈,事后又证明大部分人是被冤枉的,是受到了职业报复。

[1]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快速增加,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13547件。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内容提要:律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甚至倒退。

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问题上,律师界应当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刑事辩护困境的具体表现--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根源的剖析;《刑法》第306条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不良影响;刑事辩护的出路不仅在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而这需要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

关键词:刑事辩护三难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第306条改善执业环境近几年,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依法履行辩护人、代理人的职责,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此大背景下,刑事辩护实践却较1996年以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明显的退步: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值得庆幸的是,刑事辩护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刑事辩护倒退”的问题,也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

但是,在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律师界对于如何解决刑事辩护的困境却缺乏理性思考,在各种论坛上大都是诉苦、发牢骚,鲜有根源的剖析和建设性的意见。

为了能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本文试图揭示刑事辩护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真正困难,并就彻底解决辩护难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刑事辩护的困境:几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强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然而,事与愿违,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尽管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却举步维艰。

具体而言,刑事辩护实践的困境可以概括为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一)会见难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深入了解案情,才能切实履行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者的职责。

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

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

但 是 八 个 月 前 的 一 幕 让 他 记 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 隆
下身份证 !”张凯说 : 你们如果是警 “
”对方掏出了警 尤 ,“ 新 我越挣扎 ,手铐的齿 轮就嵌得 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富舂来到一当事人 察 ,先出示一下警官证。 紧,我 的手指失去 了知觉 。 ”张凯说 。 家里了解情况。此前 ,当事人的父亲在 官证 ,张凯 刚想要记录他们 的警号和名
犯罪嫌疑人龚钢模辩 护律师 的李庄 ,被控 刺 伤 两 位 小 镇 官 员 ,夏 霖 以 公 益 援 助 的
以伪造 证 据罪 、妨 害作 证 罪于 21 00年 1 方 式介入此 案 ,并与邓 玉娇 的母 亲张树 月 8日被 重 庆市 江 北 区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梅 签 署 了委 托 协 议。5月 2 1日,夏 霖 两 年零 六 个 月 。 张 凯 一 直 密 切 关 注 着 李 庄 案 的进 展 , 在 看 守 所 里 见 到 了邓 玉 娇 ,邓 玉 娇 讲 述
在接 “ 案子 ”之前,张凯没有想 到 敲 门声 持续 了半 个小 时,来 人离 开 了。 这群人 随即扑了上 来 ,一番 拳打脚踢将
到 了 下 午 五 点 ,有 人 进 门 ,他 们 冲 着 张 两位律师 打倒在地 ,然后两人的双手被
反铐住带到了当地 派出所 。张凯事后 向当
地 有 关 部 门进 行 了 投 诉 ,事 件 过 去 了 8 个
该案继续 由重庆警方侦查 、重庆检察院审 相关证物 。夏霖看到 了一丝希望 。 查 起诉 、重庆法 院审理 将有 失 公 正,会
午饭 时 间,张树梅被 野三 关镇 的派
引起公众质疑 ,且违 反程 序正义之原则。 出所 所 长 叫走 。 夏 霖 知 道 , 一 旦 证 据 被 ” 倡议书发出后 ,很多律师 响应 ,但公众对 毁 ,邓玉娇的言辞就变成孤证而失效力。

法律职业伦理案例

法律职业伦理案例
2018年2月6日,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开庭审 理此案并当庭宣判,10名行凶者均因寻衅 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其中当地拆迁负责人 周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此次维权案事件上下联动、处置及时,取 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北京律协、江苏律协共同维护刘勇进律师 人身权案:2017年6月21日,北京在明律 师事务所律师刘勇进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法院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在法院 门口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
01.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律师业务处处长刘建东分析,《通知》明确,法官不得随意 打断或者制止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 代理意见
02.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 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原则上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法律职业伦理 案例
20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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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案例
目录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23024/6/29
1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 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第十九条
24024/6/29
1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协会应当受 理
问刘勇进律师,并积极协调救治
3
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在相关媒体上主动发
声,强烈谴责打人者的暴行,同时主动向北京
律协通报案件情况
4
21日晚,北京律协在官网发表声明高度关注此

5
22日上午,北京律协主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一
行赶赴扬州市慰问被打律师,并调查了解相关

“要解当务之急,更谋长久之计”——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要解当务之急,更谋长久之计”——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的 基 础 。 时 , 要 拓 宽 社 情 民 意 的 表 达 渠 道 , 护 群 众 的 同 也 维
见》 中办发 【003 号 文件 )其 中提 出 :各 有 关部 门要 ( 2 1 10 , ‘
各 司其 职 、 切 配合 , 一 步 健 全 完善 相 关 政 策 措施 , 密 进 为
律 师 事 业的 又好 又快发 展 提供 有 力保 障 ,不 断 开创 我 国
等 问 题 , 与 现 行 的律 师 管 理 规 定 存 在 一 定 的 矛 盾 。 都
于 宁
建议稳 定律 师税 收征 管 方式 、 善律师 税收 政 策 完 21 0 0年 9 1 份 以来 , 国各 地律 协 及律 师事 务所 、0月 全 连续 反映 , 国家 税务 总局于 2 1 0 0年 6月初发 布 的《 国家税
感受, 以及提 交 大会 的提 案 和建 议 的 内容 。
税 收征 管方 式 、完善 律 师税 收 政策 促 进 中 国律 师 事 业 又 好 又快 发 展 的提 案 》 《 于建 立 从律 师 中选 拔 法 官 、 、关 检察
官制 度 的提 案 》 《 于 建议 在 中国人 民政治 协 商 会议 中 和 关 增设 法律 界 别 的提 案》 三件 提 案提 交 大会 。在 谈 到提 案 内 容 时 . 宁说 : 作 为专 职 会长 , 刻关 注 着我 们 行 业发 展 于 “ 时 中亟 待 解决 的问题 ,很想 借 参 政议 政 的 机会 推 动 这些 问 题 得 以解 决 。从 题 目和 内容 上来 说 , 年 的这 三件 提 案 , 今 意在要 解 当务 之 急 , 更谋 长 久之 计 。 ” 记 者 注 意 到 , 于提 出每个 提 案 的 时机 与 把握 , 对 于宁

论程序正义视域下的中国刑辩律师困境

论程序正义视域下的中国刑辩律师困境

力 显然 受 到贵 族 、 教会 的制 约 , 尤 其 是 教权 , 在 中世 纪
讲 内容 、 如何将字词拆分合并以达到最佳演说 、 辩论效
果。 在此 时 期 , 律 师 并未 形 成 , 因为法 庭 不允 许 代 理案 件、 为他人 辩 护 。 然而 , 奴 隶制 民主 制度 的产 生 、 辩 论之
代理 律 师 的 同时 . 也 会 同时雇 佣一 名或 几名代 诉 律师
[ ] ( 印 代诉 律 师构 成 了律 师 阶层 的领 军 人物 。 “ 代诉 律 师
群 体大 约 在 1 3 世纪 末 已经逐 渐成 为职 业律 师界 的领袖 人 物 ,……只 有多 年执 业且 饱学 多 闻的律 师才 能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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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两大 代 理 律 师在 辩论 技术 上 的不 足 .大多数 当事人 在雇佣 一名
伍在 这样 的环境 下逐 渐成 长壮 大 虽然 专业 律 师在 殖
民地 时期 出现并 在政治 舞 台上有 所作 为 .但 此 时美 国 的律 师职业 从根 本上说 还 是 由英 国的律 师职 业 沿袭 而 来的. 并且 还未 形成 近代 意义上 的律 师职业 。
l 竹丘与维
法 掌 论 坛
论 程 序正 义视 域 下 的中 国刑辩律 师 困境
口 周 以婧
( 武 警警 官 学 院 。 四川 成 都 6 1 0 2 1 3 )

要 :律 师职 业 自产 生之 初 就 与 正 当程 序 有 着 紧 密联 系 , 正是 程 序 正 义赋 予 了律 师 职 业 以 内在 的价 值 追 求 。 但
曾达到巅 峰 ) 和法律 至上 的传 统 。 亨利 二世 和 亨利 三世 统 治期 间 .王室在 司法 领域进 行 了持 续不 断 的 司法 改

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作者:李傲霜张立晗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7期【摘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现存执业环境中存在的巨大风险、法定权利难以充分有效行使、律师职业普遍不被理解以及执业压力过大、潜规则等原因让不少年轻律师尤其是年轻女律师刑事辩护领域望而却步。

究其根源,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使刑事辩护律师常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容易触碰法律底线,而且法律规定对律师的歧视更加剧烈,律师执业不顺畅,容易畏手畏脚。

为了解决这种困境,从完善立法、建立律师保障机制等角度出发,以期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执业权利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保障一、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一)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律师最大的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是律师辩护成功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保护这种信任,法律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除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外,律师都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律师法》第33条还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定遵从了一般大众认知,符合传统人伦道德。

可是在李庄案中,李庄获罪入狱源于其当事人龚刚模的告发,同时龚刚模还成立立功,这样无形中就是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鼓励忘恩负义。

刑事犯罪本身具有暴力性,在辩护失败后,刑辩律师还可能遭受自己当事人或受害人打击报复。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困难我国是纠问式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作为辩护方对抗作为控方的国家机关——检察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

一旦将某人逮捕,我国民众传统思维便将其视为“坏人”,刑诉法中虽然规定公检法有调查取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权利,可是却常被忽略,司法机关的惯常思维便是证明该嫌疑人有罪和罪重。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的普法意识的提高,律师作为法律界的重要人物,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尽职尽责的同时,也经常遭遇各种挑战和困境。

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遇到的挑战和困境更加严峻。

1. 刑事辩护的困境刑事辩护是律师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刑事辩护的环境和形势非常复杂,律师承担着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刑事辩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法制环境复杂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法条不够明确,执行不够严格,法律适用有时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的情况。

这给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在一些具有风险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可能会被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发挥最大的作用。

1.2 风险压力大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不断地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方面沟通交流,不断搜集证据、分析案件,使自己更加熟悉案件,提供更为有效的证据和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面对风险,因为律师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可能会面临威胁和攻击。

1.3 社会舆论压力社会舆论压力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之一。

在一些敏感案件中,媒体对被告人和律师进行负面报道,可能会对律师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律师可能无法真正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造成被告人无法得到公正审理的情况。

2. 解决办法在面对刑事辩护的困境时,律师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2.1 深入法律研究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案例,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通过案例分析学习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2.2 掌握社会资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不断扩大自身的社会交际圈,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与检察官、法官、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让自己与司法系统保持紧密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展开刑事辩护工作。

2.3 积极维护形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注重自身形象的维护,经常参加各种法律培训和社会活动,展示律师执业良好的形象和专业素养,以吸引更多的受害人和当事人前来咨询和寻求帮助。

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境, 推进我 国刑事辩护权的法制建设有极 大帮助 。 [ 关键词] 刑事辩护制度 困境 反思 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改革后 , 在许多方 面取得 了诸多进展 , 尤其是辩护律师 在诉讼 中的辩护权得 到了一定程度 的拓 展 。但是从实 践层面看 , 师 律 因从事职业辩护而与检察官 、 警察发生 冲突, 直接遭受刑事指控 的现象 也愈发 频繁 。另一方面 , 省律师协 会刑事专业 委员会 的副主任 , 某 曾 总结历年数据得 出我 国近年来 , 刑事案件 的审理数字在不断上升 , 律师 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却下降 了近一半 。再引 申出最近 的重庆 打黑 中的李 庄案 , 广西北 海刑 案 4 名辩护律师被指妨 害作证 被抓 , 刑事辩护律师都 因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最终 使 自己成 为刑事被告人 。 由此可见 , 国律师 的刑辩 业务正在逐 渐滑人窘 困的境地 。本文 中 尝试分析这背后的深层原因 , 并提出一些建议 以供商榷 。 二、 困境的根源分析 1 司法实践层面的原因 、 第一 , 会见 制度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 , 在正常情 况下 , 当事人 被扣押 以后 ,8 4 小时内可 以会见律 师 , 但是在实 际的司法过程 中, 侦查 机关往往 以案情重大 , 需要保密为 由而拖延会见 的时 间, 或者 以各种理 由或者根本就不提 出任何理 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 。同时 根据《 刑事诉讼法 》 9 条 , 第 6 侦查机关会在律 师会见 当事人的短暂 时间 内“ 当然派员” 在场监督 , 这不仅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 , 不敢 向律 师畅言 , 影响律师 了解真实情况 ; 而且侦查人员一般要求律师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 人时不能“ 谈论 案情” 。这样 的会见制度 , 禁让律师的工作 不 无法开展 , 同时也是 对律师权 益的巨大侵犯 。 第二 , 调查取证受限 。我 国现行立法是 以限制 、 制约律师调查权利 为主, 定权利为 辅 , 以设 在一定 程度上捆住 了律师 的手脚 , 律师成为 使 “ 刀尖上 的舞 者” 因此在刑事侦查 阶段 , 明确禁止律师 自行进行 。 法律 案件调 查 , 能收集其 他证据 , 不 甚至不 能与侦 查机关 讨论证 据的合法 性 。同时 , 有关部 门对律师须提供 的资料 和手续要求不一 , 的需要 司 有 法局的盖章认可 , 的要有 当事人本人到场才可 以查询 , 有 或者对律师调 查给予诸 多限制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 定 , 律师在侦查 阶段只能提供 法律咨询和代理 申诉 、 控告 , 至在取证遭到拒绝时也有理无处 申诉 。 甚 第三 , 阅卷权虚设 。对 于刑辩律师 的阅卷权 , 很显然 , 目前对律师 阅卷范 围仅限于诉讼 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 料 , 对案件情 况有关键意义 的其他证 据如 : 物证 、 书证 、 证人 、 言等都查阅不到 , 护律师要提 出 证 辩 有效 的辩 护意见 只是一 句空话 , 这种制 度亦形 同虚设 。控方利用公权 力调查 、 证 、 取 审讯 , 而律师一不能前往 调查 , 二无强制措施 , 三无 阅卷 权, 如何掌握证据 ?如何进行辩护 ?如何与公诉人抗辩 ?刑事诉讼法 》 《 第 3 条表面上 给律师阅卷范 围, 6 实际操作 中 , 最高人 民法院却又在 “ 诉 讼文书” 的司法理解 中限制了这一阅卷的范围。 2 立法层面的原因。 、 () 1立法上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 灭 、 伪造证 据 , 帮助 当事人毁灭 、 伪造证据 , 胁 、 威 引诱证人 违 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的 , 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处 一般称 为“ 律师伪证罪”从而产生 了一 系列 弊端 。首先 , 师被指控伪证 罪的 , 律 风险大大增加 。一旦 出现证人推 翻以前证词或者 出现 与以前证词 不相 符 的时 候 , 律师便首 当其冲 , 面临 随时追究刑事责 任的困境 。其次 , 律 师遭受职业报复 的可能性增大 。大 多数 “ 律师伪证罪 ” 由检查机关 直接 立案调查 , 这就为有关人员的职业报复提供了渠 道。 () 2 豁免权 的缺 失。律师职业在 中国尚处 于不发 达的职业 , 在中国 古代 , 历代统治者 大部分禁止这 一行 业的发展 , 官方 称这一类人为 “ 讼 棍 ”是要被处 以刑罚 的。 美 国著名汉学家 D・ , 布迪评 论说 , 在一个文盲 高 达总人 口8 %的国家 , 0 如果没有受过教育 的人 的帮助 , 难想象老百 很 姓 能够 得到正义 。随着依法治 国的提出 , 律师这一 行业才渐渐发 展。 但 在普通 老百姓乃 至一些 政府官员 、 司法 者眼 中 , 律师仍 是麻烦制 造 者 , 师在执业 中要 面对许 多的障碍。如当初 的李庄 案 , 律 最近的北海律 师案。 律师在执业 中被人 陷害而 锒铛入狱者有之 ; 因发 表不同意见被 法 院工 作人 员非 法拘禁 者有 之 ; 因代 理案件 被对 方 当事人 毁容 者有 之 。国外 的律 师职业大多有 一些豁免性 的规定 , 律师在刑 事诉 讼 中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律发通〔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帮助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组织律师协会会长、刑辩委员会委员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骨干积极参加相关司法机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共同研究制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形成法律政策理解把握的共识,加强一体执行,务求取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

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

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

律师之“原罪”洗涤及合理社会定位

律师之“原罪”洗涤及合理社会定位

在母亲胎 里 的时候起 , 我就 有罪 了 。 ” [ 2 略按 照
《 圣经》 , 原 罪 可 分 为 人 类 共 同 的“ 原 罪” 和 一 个 族群 或职 业群 体 独有 的“ 原 罪” 。人 类 的 始 祖 亚 当 和夏 娃 在 伊 甸 园 中 , 因受 了蛇 的诱 惑 , 违 背上 帝戒律 , 吃 了禁 果 , 犯下 罪过 , 他 们 的罪 过
成 了整 个 人 类 共 同 的 原 始 罪 过 。同 时 , 有 些 特
来 人 们 对 律 师 社 会 定 位 的不 同 期 待 , 集 中反 映
了 中 国社 会 围 绕 法 治 与 人 治 、 权 利 本 位 与 权 力 本位 、 改 革 体 制 与 沿 袭 旧 制 等 相 反 趋 势 的 对 立 。到底 应 该 如 何 恰 当地 对 律 师 做 社 会 定 位 ?
犯 下 的罪 行 。《 圣 经 ・旧 约 》 对“ 原罪 ” 的 经 典
描述是 : “ 我 无 疑 在 出 生 时 就 是 有 罪 的 。从 我
钱财 , 不 顾 正 义 与 法 律 … … 帮 为 害 一 方 的 黑 老 大 奔走 。律 师 都 成 这 样 了 , 正义何在, 天 理 难 容” 等激烈话语 不绝 于耳 o D ] 某种 程 度上 , 近 年
( 总9 4期 )
De c ,No . 9 4
律师之“ 原罪’ ’ 洗涤及合理社会定位
郭 延 军
( 上海 交通 大 学凯原 法学 院 , 上海 2 0 0 0 3 0 )
摘 要 :封 建人 治 社 会 形 成 的 民 间法律 代 理 人 士“ 原 罪” 偏见, 对 当代 律 师 阶层 遗 毒
的“ 恶” , 他 们从 消极 方 面推 动 中国 法制 的 完善 , 增进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

论我国辩护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困境及解决

论我国辩护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困境及解决

论我国辩护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困境及解决论我国辩护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困境及解决引言: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任务是坚决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正当审判权。

然而,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他们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辩护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困境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忠诚义务的困境1.洗脑效应在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保障不充分的情况下,部分律师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压力,甚至因为司法机关的影响而与被告人产生利益冲突。

这将使辩护律师难以始终忠诚于自己所代表的被告人,失去对被告人的坚定支持。

2.职业尊严受损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辩护律师可能会面临外界的压力、诋毁和威胁。

尤其在一些政治敏感案件中,他们的职业尊严和道德权威容易受到挑战,这对于他们履行忠诚义务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3.信息不对称由于程序不公、取证不严谨等原因,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往往难以获得与公诉方同等的信息。

这使得辩护律师在履行忠诚义务时面临较大困境,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辩护和保障。

二、忠诚义务的解决1.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整个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遏制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

这样能够为辩护律师提供更大的工作空间,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忠诚义务。

2.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审批机构,加强对律师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大对律师的法律保障力度,明确禁止任何针对律师的威胁、打击和干预行为,切实保护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权益。

3.加强司法公正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透明度,改进司法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辩护律师提供公正客观的司法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忠诚义务。

4.推进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包括辩护律师。

加强取证工作,完善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获得充分的信息,以更好地履行忠诚义务。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

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

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

二是存在生存危机。

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

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

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

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

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

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

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四)在税负环境方面。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

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

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

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访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会长于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在今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第四、五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律师以高票当选为新一届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作为新一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专职会长,就任期3年内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构想,于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总页数】4页(P28-29,92-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J],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J], ;
3.当前教育最大挑战在家庭——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 [J], 赵秀红;
4.跨行业并购战略致胜——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主任肖金泉 [J], 陈捷
5.网络治“暴”:亟需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委会胡钢律师 [J],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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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辩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阮齐林认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们将其看成是
自身权益的代表。
朱征夫表示 ,“ 国的情况尚无统计数 36 的价值取 向存在 问题,“ 全 0条 它本身毫无
字,但从实际情况看 ,与陕西省的这个比例 问题 ,就是没有它 ,谁做了它所禁止的事,
同一时间, 网上也流传着一个题为 “ 于 相差不会大。 ”朱亦坦承 ,自己基本上不再 也完全可以按照 37 0 条来定罪处罚。问题在 宁会长 ,请把你 的政 协代表 ( 文如此, 代理 刑事案 件 ,而其 团 队一年也 只是接 一两 于 ,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妨害 原 应为委员 )资格让给真正敢言的律师”的 单刑事 案件 。 帖子。 作证 ,单单规定辩护 ^ 妨碍作证,起到类型 对 36 0 条的担忧还来 自其执行者往往
两 会 期 间 ,于 宁 最
现在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
该条文生效当年,北京大众旭业律师
看法 ,因为动辄可能被关 事务所刘亦翔律师即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
上几 个 月甚 至几 年时 间让 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拘传。此后十年 ,律
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 师被迫诉 的案 例屡屡见 诸报端。全国律协 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 “0 3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 ,至 20 年 07 由于 36条 的规定, 全国有 18 0 0 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 越来越多的律师趋向于做 罪的为 3 起。 2 非刑事诉讼业务,这导致 十多年来 ,该条文的废弃被屡次提及 ,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秦希燕联 低。陕西省律协的调查显 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了 “ 取 示,该省 7%的 刑 事 案 消 《 8 刑法 3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0 于 。 CP 宝 宁 固/ 姜 成 F
3 6 致刑辩率走低 0条
者获知,该条文彼时一度引发激烈争论,律 是抵触律师,发展到严重的程度 ,就可能利 更有北京刑辩律师说 “ 会长不是刑辩 律师 ,没有切肤之痛 ,对维护刑辩律师权益
律师失 望的 背后是对 36条 的焦虑。 师行 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司法部亦提出不同 用 36 0 0 条来整律师。 ”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告 意见。但争议之声随后被叫停 ,此条款反对
终决定暂缓提交关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 36条 0 ( 以下简称 36 ,涉及 0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
证罪)作出司法解释的提 案。他的身份是全国政协 委员 ,但更主造证据 、妨碍作证罪”的建议。
Ul F 1 I 卫 01 C IS
刑事律师何时洗脱 原罪’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刑 法第 3 6条令律师们害怕 ,也久受诟病 ,要求废弃之声年年不 断。面对律 师群体 0 对于全 国律协 “ 不作 为”的沸腾非议 ,于宁终于忍不住站 出来说话 了
查型望耋』 壁 生 窒』 史鲞缝
中国新闻周刊 : 准备会后直接 向最 是指专业 的律师辩护 ,据我估计不会超过 你
高法院提 出?
于宁 :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是准备 提供 , 但对于刑事案件低辩护率这个事实大
“ 引人关注 的并非仅仅因为陈的成功演讲, 和最高人民法院做一些沟通 。这个提案既然 家都承认。 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 , 更主要的是因为邀请陈的是上海律协,律师 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 36 0 条作司法解 做其他诉讼业务或者非诉业务更赚钱 固然 们希望北京律协 、全国律协能有所表态。 ” 释,沟通会有利于促进这个工作,可能更顺 是—个因素,更重要的是因为刑事辩护风险
的应对流于形式,重要原因在于会长的执业 要进行调研。政协委员在会议闭幕期间也可 个 怎样 的状况 ?
以提交提案,我觉得另行提交的效果可能更
21 1 1 00年 月 0日,上海律师协会邀请 好些 。
陈有西律师就刑事辩护问题作长篇演讲 ,引
发如潮好评。一位多次受托“ 打捞出事律师” 的资深刑辩律师告诉 《 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
” 辩护率低造成的直接影响是 ,犯罪嫌 化的作用 ,有种专门防范律师的意味。
作为全国律师行业 的掌 门人,于宁的 疑人 的辩护权受到直接损害。在朱征夫看

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全 国 l 万律师的合 来, 5 刑事辩护是“ 为生命和 自由辩护的职业” , 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全国律协刑法
诉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 “搞刑辩太危险’ 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3 中国新闻周刊J003 9 6J 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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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 不能尽心尽力” ,他们认为 ,律协对 36 0 条 起副作用 ;
背景。
中国新闻周刊 : 刑事辩护 目前处于一 于宁 : 国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分为公 我 民辩护与律师辩护,通常所说的刑事辩护率 3%。当然,详细的统计数据需要法院方面 0
作和起诉工作,刑辩工作是一项法律允许的
法权益,在过去 3 个月中因为重庆打黑的缘 如果这个职业危险了,那说明生命和 自由正 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认为 ,“ 相对于侦查工 故,这种期待被推向极致。但全国律协保持 在面 临危 险 。 其 限有的低调。 36条的内容在 17 年刑法 中并不存 对立的工作 ,但是放在一个具体机关、一个 0 99 在,在 19 年的刑法修改中才被写入 。记 具体办案人员身上 ,就可能不太欢迎、甚至 97

些。
大。
“ 废除 3 6条 的时机 尚不成熟” 0
中国新闻周刊 : 多人认 为这是造成 很
中国新 闻周刊 : 有人认 为刑事辩护的
于宁 : 我也注意到这种观点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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