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
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3.04.24裁判规则在银行附近这一公共场合安装爆炸装置,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另外趁此混乱时机持枪抢劫运钞车的,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爆炸罪。
正文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案张某1。
2003年2月9日因涉嫌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张某2。
1993年12月因流氓被教养三年,1995年9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5月19日因病监外治疗,2003年2月8日因涉嫌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李某1。
李某2。
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爆炸、杀人、抢劫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18日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3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犯罪事实如下:一、2000年年末,被告人张某1、张某2伙同张显光(在逃)多次预谋,抢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11号沈阳市邮政局泉园储蓄所门前接送钱款的运钞车,为此,被告人数次跟踪该车,窥视行走路线、提押款时间、押款人员。
而后购置了作案工具绒线帽,脖套、军大衣、尖刀等。
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某1骗租辽AG2595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会合张某2、张显光,在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路26—5号附近,乘司机李俊(男,36岁)不备,用猎枪和尖刀将李杀死,将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中,把车开回暂租房处,以此车作为抢劫交通工具。
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李某2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等作案工具至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张某1、张某2、张显光偷偷靠近运钞车,持猎枪向押款员赵国庆(男,42岁)、申科(男,31岁)各开一枪,将二人击倒在地,抢走运钞袋两个,内有人民币8098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显光乘李某2驾驶抢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研讨
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研讨案例一:故意杀人罪背景介绍:小明与小张是大学室友,他们关系紧密。
某日,小明在宿舍内与小张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之下,小明用刀捅伤了小张致使其不幸身亡。
犯罪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杀害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明知刺伤小张可能会导致其死亡,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分析:1. 主观方面:小明与小张之间的争执导致小明情绪激动,而小明使用刀具行凶的行为表明其明确意图伤害甚至杀害小张。
小明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主观恶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素。
2. 客观方面:小明对小张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使用了危险的刀具,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张的生命丧失。
除此之外,是否鉴于小明无力抢救等因素,对小张使用的暴力行为是否其直接死因,需要进行详细的鉴定与分析。
3. 行为结果与后果:小张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小张因为小明的暴力行为而丧失了生命,从行为结果上,小明的行为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求。
量刑建议: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考虑到小明是首次犯罪,并没有犯罪前科,可以适度从轻处罚,但仍然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建议对小明判处有期徒刑数年,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促使其反省、悔罪并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背景介绍:小红是一名快递员,某天,她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之下用拳头殴打了顾客,导致对方受伤。
犯罪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
小红在与顾客发生争执后主动动手殴打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分析:1. 主观方面:小红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但她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表明其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2. 客观方面:小红对顾客实施了暴力行为,使用了拳头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受伤。
偷井盖是什么意思
偷井盖是什么意思一、偷井盖是什么违法行为1、偷井盖的主观故意是侵占财产,而并非危害公共安全,以盗窃路财案论。
2、偷井盖的主观故意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知道他人必经路径,故意盗取井盖进行报复打击。
属于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侦查监督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发[1993]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2.01【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一时期,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今年1至4月,安徽省境内的五个工务段共发生拆盗铁路器材、盗割通讯线路的案件100余起,仅破案收缴的钢轨、桥梁等铁路器材就达110吨。
今年5月,某沿海地区的一条军用通讯电缆被盗割2万多米。
1月至5月,胜利油田所属的陈庄油田被盗窃抽油杆9820米,油管、输油气管线6730米,电力线1520米和3口油井重10余吨的整套抽油机。
7月13日,胜利油田东营至幸店的一条输油管道,在广绕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因2个阀门被盗割,导致6896吨原油外泄,污染面积近百亩。
6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广播电视局中波转播台的馈线被盗割1000多米,导致转播停机。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打击不力。
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没有引起重视,破案率不高;对一些犯罪分子处罚偏轻,甚至罚款了事,没有震慑力。
二是一些个体收购人员唯利是图,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收购规定,对出售物品者不登记、不验证,明知赃物也照收不误;还有一些乡镇办的冶炼、熔炼厂擅自收购废旧金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助长了盗窃、破坏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把盗窃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使盗窃、破坏风愈演愈烈。
一起盗窃地漏箅子案引发的争议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摘要:刑法虽不理琐细之事,但一起普通的盗窃地漏箅子案还是能够引起学界、实务界的定性之争。推而广之,盗窃井盖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即能否将盗窃井盖这一行为的危险性质视之为与放火罪、爆炸罪等行为的危险性质相当,还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并立足于对《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语义解释与范围界定才能加以解答。
所以,本文就秉持着这种“不拘泥于盲目先见”的治学之道,斗胆地选取生活百态之再平凡不过的一起盗窃地漏箅子案的定性问题一表己见,兼与曾在此问题上撰文立论的、著名刑法大家之一的简介
2008年5月6日1时至3时许,被告人李宝生骑三轮自行车,先后三次到平谷区平瑞街西侧便道,用撬棍将便道上75cm×45cm地漏箅子16块(价值人民币2240元)盗走;2008年5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宝生再次到平谷区平瑞街西侧便道,用撬棍盗走便道上地漏箅子6块(价值人民币840元),后欲运往其家时被民警抓获。地漏箅子被盗后,造成街道路面上留下深坑,直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生以盗窃大街路面上地漏箅子的方法危
回归本案,被告人李宝生盗窃便道上地漏箅子的行为,在法院看来系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老师对此撰文表示道:“地漏箅子是道路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说,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该罪的成立以‘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前提,而被告人盗走的是便道上的地漏箅子,虽然能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却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于是,司法机关便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难看出,这一判决,也是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亦即,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本案认定为盗窃罪也能做到罪刑相当。”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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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36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 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 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酌情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 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 人员。
就本案而言,池某的行为不仅无犯罪 的故意,同时也无过失。行为人中午经历 丢车事件,晚上又实际丢车,当时与联防 队员发生误会时正是晚上,环境黑暗能见 度低,行为人的精力全部集中于寻找被盗 车辆,联防队员尽管表明身份,但是仅仅 是一次口头说明,并未多次强调或者出示 其他明确证明身份的标志或证件。并且, 联防队员在对方没有回答的情况下,从背 后锁住其脖子,也使得池不可能预见自己 身后的人为联防队员并且正在执行公务。 在不可能对于对方的行为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界定:概念、特点(两面性: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损害 结果的非正当性)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定罪与无防卫情况一样,但量刑上显著差 异。 四、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比较 旧刑法第十七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 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案例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PSL-603U调试手册(智能站)国网版本V1.0
工具软件名称 SGVIEW UpdateTool VSCL61850 PS61850 CONNER SACWaveAnalysis
版本 V3.60 V1.28 V4.10 V4.10 V2.60 使用低版本工具!!
备注 表中为新六统一保护配套工具最低匹配版本,工程应用中严禁
工具软件版本更新请关注工程技术部发布网站: http://jv-s-sp/rd/TSrelease
文档版本 V1.0
修改说明 适用于六统一线路保护 V3.00 版本的初始稿。
修订日期 20术部
PSL-603U 智能站调试手册
目 录 版本说明.......................................................................................................................................................................................................... - 2 目 录................................................................................................................................................................................................................ - 3 1. 现场信息确认.....................................................................................
宝元_m520i_系统使用手册_简体中文版
2.4.1 絕對座標畫面..................................................................................................................25 2.4.2 相對座標畫面..................................................................................................................26 2.4.3 機械座標畫面..................................................................................................................27 2.4.4 座標量測.........................................................................................................................28 2.4.5 離開系統畫面..................................................................................................................29 2.5 程式機能(PROG)....................................................................................................................30 2.5.1 現行程式.........................................................................................................................31 2.5.2 背景程式.........................................................................................................................37 2.5.3 檔案總管.........................................................................................................................38 2.5.4 程式核對.........................................................................................................................44 2.5.5 手動輸入.........................................................................................................................45 2.5.6 通訊連線(RS232).......................................................................................................46 2.5.7 DNC 直接傳輸加工功能.................................................................................................50 2.6 補正機能(OFFSET) ................................................................................................................51 2.6.1 刀具補正.........................................................................................................................51 2.6.2 巨集變數.........................................................................................................................52 2.6.3 座標系設定 .....................................................................................................................53 2.7 銑床 EASY-CAM .........................................................................................................................55 2.7.1 前言 ................................................................................................................................55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安溪县金火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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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以贪 财图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决定罚金的数额,应 根据犯罪的情节,并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实际经 济负担能力,并在法院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 期缴纳。刑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属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 者免除。
第一课时
安溪金火中学政治组 许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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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5月17日一审 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 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4月22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 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
职 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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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特点
管制
主刑
拘役(不是拘留) 只能独立适用,
有期徒刑
不能附加并用。
刑
无期徒刑
罚
死刑(最严厉)
罚金(不是罚款)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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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独立适用 也可附加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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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6岁的李某因为多次参与赌博而欠下赌债500多 元,为了偿还赌债,他多次手持三棱刀,强抢9名小学生的财 物,得赃款400多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
国家惩罚犯罪的强制手段法律后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最严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管制管制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行劢自由由公安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行劢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期限期限33个月个月22年年拘役拘役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劢改造由公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劢改造由公安关执行安关执行期限期限1166个月个月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期限内66个月个月1515年年剥夺自由剥夺自由幵实行劳劢改造幵实行劳劢改造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自由实行强迫劳劢改造终身剥夺自由实行强迫劳劢改造不社会永丽隔离不社会永丽隔离死刑死刑剥夺生命只适用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剥夺生命只适用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子罚金罚金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数额的金钱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将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戒全部将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戒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8•【分类】其他正文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关键词】盗窃窨井盖破坏交通设施罪改变案件定性【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北郭下村、涞阳南路等地的废品收购站。
【诉讼及履职过程】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
11月13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同年4月26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同年7月21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偷西瓜不算偷?抢井盖不算抢?
龙源期刊网 偷西瓜不算偷?抢井盖不算抢?作者: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33期偷瓜免罚反要求瓜农赔钱?井盖无人看护就算不上哄抢?面对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不少网友质疑,办案警方是否在“和稀泥”?“偷瓜”事件发生在2019年7月29日,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20余元。
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
耿某双膝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办案民警认为,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300元。
“哄抢井盖”事件发生在2019年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在当日途经信阳市固始县时发生侧翻,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
货主表示,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
为何不予立案?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回应称:此事算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
当晚事故车被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
而少量完整的井盖被村民拿走属于侵占,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
偷盗多个西瓜,是否犯罪?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解释,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数额需达到一定要求。
在“偷瓜”事件中,偷瓜者金额较低,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處罚。
偷瓜者受伤,瓜农是否该担责?付建表示,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
虽然最后造成偷瓜者受伤,但这属于瓜农“正当防卫”,民警不能以所谓“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而在村民“哄抢井盖”事件中,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这里的财物(井盖)并非无主物,也非抛弃物。
警方提出的“未看护”,不符合事实,应对哄抢的村民进行治安处罚。
如村民行为构成犯罪,则应追究村民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井盖问题也日益严重。
近年来,全国多地频发井盖被盗事件,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交通堵塞。
然而,很多人却不知晓这个看似“闹腾”的小问题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法律层面,偷井盖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盗井盖的危害盗井盖不仅会影响城市交通秩序,而且还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隐患。
如果路面上没有井盖,行人和车辆都会面临巨大的危险,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井中,发生事故。
同时,盗井盖也会影响市政基础建设的稳定性,给公共设施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
因此,盗井盖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盗井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盗井盖其实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盗井盖者盗取了某些高风险路段的井盖,一旦路面出现突发情况,就可能对过路行人或者车辆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有可能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如果这样的事故真的发生,盗井盖者就可能会因为过失犯罪而受到制裁。
而如果盗井盖者盗取井盖的行为被证明是故意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如何防止盗井盖?为了防止盗井盖这一恶劣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强安保力度。
利用现代化监控设备实现对井盖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警,追究盗井盖者的法律责任。
2.设立报酬和奖励机制。
对于贡献信息或者举报盗井盖者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也有助于防止盗井盖的发生。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
加强对于盗井盖行为的法律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明确盗井盖属于“不法行为”,同时提醒大众注意自我安全。
总之,防止盗井盖是整个城市治理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我们应该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措施,从多个方面开始着手,从而有效防范和制止盗井盖行为的发生。
同时,盗井盖行为也不应该被纵容和宽恕,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应该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和制裁,为城市道路的安全稳定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两高《意见》:“偷井盖”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两高《意见》:“偷井盖”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17期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使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還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人民日报》)。
偷下水道井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下水道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排水、交通和居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偷盗下水道井盖的事件屡见不鲜,给城市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将探讨偷盗下水道井盖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
一、偷盗下水道井盖的法律性质1. 犯罪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盗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水道井盖属于公共财产,偷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犯罪性质。
2. 侵权行为除了犯罪性质外,偷盗下水道井盖的行为还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偷盗井盖导致道路安全隐患,侵害了公众的通行权,属于侵权行为。
二、偷盗下水道井盖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破坏公共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破坏或者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偷盗下水道井盖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偷盗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偷盗下水道井盖的行为损害了城市形象,偷盗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偷盗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偷井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保护地下管线的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偷井盖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探讨偷井盖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公共利益。
二、偷井盖的法律性质1. 侵犯财产权偷井盖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井盖作为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或相关部门所有。
偷井盖行为导致井盖的损坏或消失,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2. 危害公共安全井盖缺失或损坏,容易导致行人或车辆掉入井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偷井盖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偷井盖行为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井盖损坏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或者因井盖缺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
三、偷井盖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偷井盖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偷井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偷井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 其他责任偷井盖行为还可能引起其他责任,如:(1)损害赔偿责任:因偷井盖导致公共设施损坏,相关部门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2)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偷井盖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单位可能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参与偷井盖的犯罪团伙,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发生一起偷井盖事件,导致一辆轿车掉入井内,车主受伤。
偷井盖的注意事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偷井盖的注意事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内容:偷井盖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给社会治安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偷盗井盖不仅破坏了城市的基础设施,还给行人和司机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增强公众对偷井盖行为的认识,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本文将阐述偷井盖的注意事项,以期提高社会对偷井盖现象的关注,增加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这篇文章将以提供偷井盖的注意事项为主题。
首先,我们将介绍偷井盖现象的背景和情况,包括偷井盖的目的、手段和危害。
其次,我们将详细列举一些避免成为偷井盖受害者的方法和技巧。
这些方法和技巧包括加强社区安全巡逻、安装密封井盖、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等。
最后,我们将对当前的防盗技术进行评估,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文章的目标在于提醒公众加强对偷井盖行为的认识,并提供一些有用的注意事项,以帮助人们预防和应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市民对偷井盖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成如下形式: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概述、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将阐述偷井盖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文章结构的介绍将帮助读者了解本文的整体安排,以及每个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目的部分将说明本文的写作意图,即通过总结和展望的方式提供读者关于偷井盖问题的一些思考和启示。
2. 正文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偷井盖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将介绍在偷井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强调偷井盖的危害和违法性。
注意事项二将介绍在实施偷井盖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具体操作和技巧,包括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拍摄、选择合适时间和地点等等。
通过这两个注意事项的介绍,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偷井盖行为,并意识到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3. 结论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偷井盖问题的未来发展。
偷井盖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直接关系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然而,近年来,偷井盖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偷井盖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偷井盖案件的法律分析1.偷井盖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井盖行为属于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具体而言,偷井盖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1)破坏交通设施罪:偷井盖行为可能对交通设施造成破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破坏电力设施罪:部分井盖下可能存在电力设施,偷井盖行为可能导致电力设施损坏,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盗窃罪:偷井盖行为也可能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偷井盖案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井盖案件的刑事责任如下:(1)破坏交通设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偷井盖案2019年,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邪念,先后多次偷窃小区内井盖,并变卖所得。
经鉴定,被盗井盖价值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破坏交通设施案2020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私利,先后多次偷窃公路上的井盖,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出行安全。
经鉴定,被盗井盖价值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结论偷井盖案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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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
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八、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5件典型案例公布
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
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
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
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案件警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
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
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四、周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
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
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
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
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
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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