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案案例之一——养猪场关停通知下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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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电力侵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电力侵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电力侵权纠纷案代理意见企业生产经营中,电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生产要素。

因此,断电是拆迁方的常用手段之一。

近日我们团队为一个代理人起诉了拆迁方的断电行为。

拆迁方实施的停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2017年3月25日,在企业主未拖欠电费,也未接到任何停电通知的情况下,拆迁方派人剪断企业厂房内的保险丝以及剪断厂外的电线,导致原告厂区停电,全面停产停业。

企业员工向供电公司打电话报修,得知不是供电公司派人剪断电线,而是被告派人剪断。

3月31日,供电公司派人将原告供电设备修好,厂房恢复供电。

然而,就在4月12日,拆迁方又派工作人员到厂房强制破坏电力设施,中断对当事人的供电,使得当事人企业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再次报修,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是他们实施的停电行为,但是因为收到拆迁方文件所以不能恢复供电。

拆迁方称,3月25日是供电局依据《供电条例》对我方当事人实施的中止供电行为。

事实上,在周六的早上——一个机关单位都下班的日子,环保局在当天做了《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之前,就有自称是拆迁方工作人员的人来实施了断电行为。

因此,供电公司在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后,拿到拆迁方根据《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作出的《中止供电函》,再派遣工作人员来到企业厂区实施剪断电线、拆卸电闸把手等,在时间上基本上是不具有可能性的。

但是该《中止供电函》确确实实是加盖了拆迁方的公章,那么如果拆迁方对此不知情,为什么要给供电公司出具该函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将责任推给供电公司,补强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以显得比较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3月25日当天,从原告报警、报修反馈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派出所民警还是供电公司维修工作人员的答复,都直接指向了拆迁方。

因此,在停电当天的反馈情况,远比不能确定真实制作日期的《中止供电函》可靠也可信的多,因为基本不存在串供的可能和必要。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3月25日企业多次报修后,供电公司核实后确实没有收到拆迁方正式函件,才在3月31日给原告恢复了供电。

吴少博律所:鲍鱼养殖场被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吴少博律所:鲍鱼养殖场被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鲍鱼养殖场被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导读】鲍鱼的人工养殖在我国发展迅猛,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所以开发的养殖方式不尽相同.鲍鱼的养殖方式有工厂化养鲍鱼、坑道扬鲍鱼、浅海筏式养鲍鱼等。

本案例是某国际公司在某沿海城市租赁土地及海域来养殖鲍鱼。

后因修建码头,该养殖场被征收。

本案例中介绍该养殖场提起诉讼维护其补偿标准。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十年拆迁补偿案件的经验,结合某沿海城市的鲍鱼养殖业主的诉讼经过,给水产养殖提供法律建议,当遇到征收时,补偿的标准及补偿的项目如何确定?关键词:鲍鱼养殖、征收、补偿【案情介绍】1、某公司的用地情况: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某鸿公司。

1997年9月10日,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县某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位于某林镇林场的集体土地面积50亩,作为鲍鱼养殖场及其他水产育苗场用地,租期从l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随后某鸿公司开办养殖场并建成房屋,于2003年5月12日由某县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证号分别列某房地证字第C0XX8165—C0XX8171号,房屋所有权来源注明向某林镇政府租地建房,期限从l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9月30日,某鸿公司与某县某林镇林场签订《租土地协议书》,租用某林镇林场原某鸿鲍鱼场后面土地56亩,租期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2、某公司用地的征收情况:某县政府因某港某太通用码头用地需要,征收位于某林镇某山北侧的某林镇下某村、内某村、某林林场、渔农队部分集体土地。

某鸿公司的鲍鱼养殖场用地在该征地范围内。

该某港某太通用码头项目用地通过某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并经某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某港某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位于某林镇某山北侧的某林镇下某村、内某村、某林林场、渔农队部分集体土地面积499.21亩作为某港某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导读】马某自1995年起经营的某七乡造纸厂,经营手续齐全。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意见进行了设备改造,使年产达到10000吨以上。

但2001年8月,某县环境保护局却强行关闭了马某的造纸厂,捣毁了原告厂子的设施设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环保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某县环保局却辩称按照某县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县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应由某环境保护局单独承担,马某起诉对象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十多年的专注拆迁维权经验,以本案例的案件事实给广大企业主提供法律意见。

在拆迁维权诉讼中,专业的委托代理是救济的基础。

关键词:造纸厂、关停、联合执法【案情介绍】马某于1995年开办的某七乡造纸厂是一家乡镇企业,1996年投入运营。

在开办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马某购置了一台大型设备,使企业年产量达到了100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某县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重对本县年产5000吨以上的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共调查核实全县符合5000吨以上的造纸厂13家,不包括马某的的某七乡造纸厂。

2001年8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由某县环境保护局和另外四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养殖业禁养,依据的是什么?

养殖业禁养,依据的是什么?

养殖场禁养,依据的是什么?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户。

近来比较多的是各个地区关于养殖场禁养关停的新闻报道。

也是各地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同时也是对十三五生态环境规划中有关畜禽业环境污染的改善措施。

那么禁养、关停的依据是什么呢?【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拆迁维权办案经验。

对于该企业主,最迫切关注的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是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另一方面是禁养关停后的补偿依据。

2014年1月1日是施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该法规明文规定了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方法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该条例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1、划定为禁养区的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相关法规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解读:涉及养殖场禁养关停的八个常见问题

解读:涉及养殖场禁养关停的八个常见问题

解读:涉及养殖场禁养关停的八个常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8月10日由猪场动力网主办的“南农高科特约·第二届猪场污水处理和废弃资源利用技术论坛”在八朝古都开封召开,来自全国各地超过200家规模相当的猪场企业主齐聚古都,共同探讨如何破解北方猪场的环保难题。

“要论养猪我肯定比不过大家,但是要论养猪场关停补偿问题我绝对比大家有经验。

”这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的幽默调侃。

伴随着台下热烈的掌声,李平律师站上讲台,为台下数百家养殖企业住娓娓道出八个问题,全方位解读养殖场关停搬迁的补偿问题!养殖场依法关停搬迁的补偿一直是这两年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猪场拆迁补偿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补偿也相差甚大,甚至有养殖户拿不到补偿,养殖户该怎样应对这些问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

对于养殖户遭遇上述情况,如何才能合理的弥补损失,用最小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业维权律师李平从维权实务角度,分析解读实践中养殖户面临关停搬迁窘境,该从哪些角度进行维权。

《具体解读》1、关停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就明确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3)《大气污染法》(4)《水污染防治法》(5)《土地管理法》(6)《城乡规划法》2、哪种情况会引起关停?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被划入禁养区涉嫌违章建筑3、对养殖场进行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呢?(1)拆:拆”指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强制拆除。

(2)关:“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简单地要求关闭,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设备和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定,直接把养殖场关闭,然后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吴少博律所案例评析:鱼塘养殖场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吴少博律所案例评析:鱼塘养殖场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鱼塘养殖场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12年9月,李某经营的鱼池养殖场在承包的坑场清挖鱼池时发现部分高岭土。

遂向当地县地矿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提出采矿申请。

同月当地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在申请书上签发“同意清挖池土”,加盖公章,地矿局也签发了同意办理采矿手续的意见。

但在2012年12月,土地局在未立案情况下,对鱼池养殖场挖池取土的行为调查取证,组织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并当场向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此时李某并未停止清挖鱼池取土的行为。

2013年3月,土地局再次向养殖场发出《通知书》,然李某以已经过批准为由继续挖池取土。

同年9月,土地局和地矿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两家的行政管理职权由更名后的县国土资源局行使。

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李某停工,并围攻挖地现场。

李某被迫停止了清挖鱼池,但投入施工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且鱼苗几乎全部死亡,还包括土地承包租赁费等,将近损失四十万人民币。

李某无奈遂将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2012年,土地局和地矿局签发批准其清挖池土。

之后,原告雇请人员准备挖池取土,土地局却两次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然而,土地局至今未对清挖池土行为作出任何处理,致其无法经营,造成养殖场鱼苗损失、土地承包款等经济损失计453560元。

为此,原告李某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土地局两次对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实施土地违法行为,后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原告仍在挖池取土的行为未作进一步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自接到两份《通知书》后并未停止挖池取土的违法行为,而是将新、旧鱼池挖成连片鱼池整体使用。

原告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到目前为止,尚未举证证实自己享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养殖场被强拆,政府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被强拆,政府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各位企业主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名律谈拆迁》栏目,我是吴少博所的律师石磊,本期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养殖场被强拆,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最近一段时间呢,我们接到很多关于养殖场关停禁养的咨询,今天结合一则我刚刚办完的案子,和大家探讨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子呢是一起强拆案,但其中涉及到招商引资、养殖场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等诸多因素,相对而言比较特殊,下面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案情概述2013年8月,王先生在经过层层审批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蓄禽养殖公司,同年10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据此向王先生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

法律分析1、是否可以强制拆除王先生的养殖场王先生的蓄禽养殖公司各项手续、证件齐全,但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王先生的养殖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要求限期拆除,而王先生并未自行拆除,此时是否可以施强拆呢?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王先生的养殖场确实位于自然保护区,属于禁养范围,那么王先生现在的养殖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在作出行政决定,然后王先生未按照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以及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据的就是《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强制拆除,而不应当在未履行任何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下来实施强制拆除。

2、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王先生的养殖场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且在建立时所在区域并不属于禁养区,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

我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养猪场关停通知下达后

养猪场关停通知下达后

养猪场关停通知下达后,企业主该怎么办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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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

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

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

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养殖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养猪场、关停、养殖业主、补偿【案情介绍】1988年初,某区某镇某街村村委会成立该街村猪场(属集体所有)。

因经营不善后转包给马某乙(已故)。

后马某乙儿子经营该猪场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1至2011年12月31日由该村村委会经营。

于2012年12月18日转包给马某甲经营,双方签订《某街村猪场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期为2012.1.1—2031.12.31.双方约定了若该猪场出现禁养、关停等政府未到合同有效期间届满的经济损失由马某甲接受经济补偿和赔付事宜。

2016年12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要求马某甲经营的养猪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若逾期未自行关停的,某镇人民政府将实施强制关停。

马某甲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就关停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2016年养殖业又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强势影响,也就是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转移的强势执行,很多地区都定下了禁养区清场的最后期限。

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

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禁养的问题,他们的养殖场被相关县级政府划分到禁养的范围之内,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呢?特别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养的相关问题,在我国从上位法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进行了适度的规定。

从法律的位阶和层级上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

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

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

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行政指导”促禁养区圈禁 解决养殖业主所面临的难题是关键

“行政指导”促禁养区圈禁  解决养殖业主所面临的难题是关键

“行政指导”促禁养区圈禁,解决养殖业主所面临的难题是关键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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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7&id=11824禁养大限将至,这个省级畜牧协会协助养户走出困境的方法值得推广通过近期的禁养区域的划分及禁养区域内搬迁、关闭关停等新闻报道可以了解到,禁养期限临近,因此近期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力度很大。

政府在实施关停的同时,更应该着重解决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实际难题。

该则新闻分三部分组成:山东省“搭台”破禁养区养殖场户之困、地方政府需加强对禁养区猪场的引导和指引、具体列明了五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山东省启用“行政指导”政策来帮助禁养区的养殖户解决现有的难题。

禁养后,畜禽怎么办?设备怎么处理?人员怎么安置?有继续养殖意愿的则会急于寻求新的合适场地。

”如8月14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及山东省畜牧协会共同发起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开展“过桥”行动倡议。

畜牧协会为禁养户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指引养户到非禁养区继续养殖。

山东省畜牧协会前期首先在他们搭建的各个养殖产销QQ群、微信群等渠道里为面临搬迁关闭的养殖场户发布相关信息,以期解决其燃眉之急。

“以服务为主,主要是搭建平台,畅通信息,促进对接。

”对于此项行动,该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唐建俊介绍,具体而言,即在禁养区外粪污处理设施配建齐全、有闲置场地、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户与禁养区内关停搬迁养殖场户之间,搭建供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部分是缓解环保整治于畜禽污染的矛盾。

列出了两者矛盾的原因:一个是养殖前几年还是政府鼓励的,甚至还给予各种补贴,然而转眼间却成了环保的弃儿,造成了极大的反差,缺乏缓冲的时间。

土地遭强征 鱼塘遇填埋 当事人真的无能为力吗

土地遭强征 鱼塘遇填埋 当事人真的无能为力吗

土地遭强征鱼塘遇填埋,当事人真的无能为力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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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以家庭的名义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并自行出资在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和一片鱼塘。

多年经营,鱼塘的规模已初见成效。

但是,好景不长,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葛店开发区新城总体建设规划,结合电子商务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张某房屋及鱼塘所在地的集体农用地。

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张某与征地部门一直未就补偿价格协商达成一致。

2015年5月,在没有事先告知,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十几名施工人员闯入张某的鱼塘,将鱼塘的水抽干,大量鱼苗死亡。

后又将鱼塘强制填埋,张某的土地被强行征用。

张某对这种暴行愤怒不已,但是却深感无能为力。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十多年的专注征收拆迁维权经验,以本案例的案件事实给广大养殖户企业主提供法律意见。

在拆迁维权诉讼中,专业的委托代理可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理补偿。

第一,委托专业维权律师团队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张某并不知道土地征收决定等征地法律文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发改委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案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以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征地情况。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事人可得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对张某鱼塘、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具体决定。

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

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

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吴少博律师之企业拆迁讲堂,今天讲述的内容主题是环保关停禁养,你的胜算在哪里?本次课程主要从环保禁养关停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共性来分析总结出四个方面。

并在问题的基础上给养殖业主提供建议,告知养殖业主在环保关停中如何做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们环保禁养关停中所存在的问题。

结合环境大年的大背景大政方针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央环境督察组已经是第四批进驻各省区监察环境改善进度。

在这样的国策背景下,环保禁养关停,似乎成了政府的一种号召,更是政府的一种强制实施的任务。

同时环保禁养关停,养殖业主尤其关心的问题是补偿如何到位。

因此总结环保禁养关停中在当前存在的问题如下:补偿资金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补偿资金主要是财政拨付。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财政拨付几乎为零!因此环保禁养关停的补偿成为了难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那?因为财政拨付在这块是零拨付或少拨付。

导致很多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还处于摸索阶段。

甚至补偿与禁养关停同步实施,这样的政策力度过大,甚至是一种行政命令来完成。

整体来说这块的财政资金不到位是形成问题的关键点。

举例来说,如整个北京市延庆区必须限期关闭XXX数量的养殖企业,在划定的禁养关停区域内必须关停,这就是以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一种任务。

但财政资金用于补偿的几乎为零,如何补偿给养殖业主?环保关停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跟征地拆迁补偿比较起来,拆迁联系着征地,土地就是财富。

同时呢征地也关联着某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因此,这样的征收补偿就比较好办。

跟政府财政基金上是否充裕毫无关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案例解读:淘汰落后产能数十砖瓦窑企业突遭强拆维权案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部分新型墙材公司企业法人的情况反映,称:企业正处在依法合规经营、正常纳税的状态中,却突然遭到驿城区政府、胡庙乡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强制拆迁,部分企业法人遭到强制拘留,几家被强拆的新型墙体材料公司查看情况,其中几家公司已经成为废墟,还有个别公司被拆除了相应部分。

追溯:被拆除企业多为政府招商引资而来2005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实心黏土砖瓦窑场,出台了《关于治理整顿砖瓦窑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2007年6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42号)》文件,对发展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同年十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105号)》文件,文件详细制定了为投资兴办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企业开通绿色窗口、财政扶持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工商等优惠政策。

那么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下场呢?事起:涉事企业因西部山区规划而变“违”据涉事企业所述,所有涉事公司都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依法依规申办各种手续建的厂,不仅为当地提供了税收,还带动了就业,现在却被定性为违法企业,说拆就给拆了,这到底因何所致呢?据李姓企业主透露,主要原因与驻马店西部山区规划有关。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历时3年,于2015年7月评审通过,2017年4月进行公示。

据驻马店规划局官网介绍,西部山区位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西部,交通便捷,距中心城区最短距离仅5公里。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当中,结合山区自然资源、地貌风貌、文化内涵和未来发展需求,依托该市西部山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将金顶山、蚂蚁山、乐山等连成一片统一规划,意在打造驻马店“城市后花园”。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是谁赋予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环境执法的权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里,存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乃至村委会借口当事人企业或者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要求当事人关闭关停,甚至限期拆除。

对此,吴少博律师指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没有环境执法权的,其下达的关停关闭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越权行为,视法律威严于无物。

我们国家从2012年4月1号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对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界定下这个条例是处于什么样的法律位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由国务院进行公布实施的,国务院所公布实施的在法律上讲就是行政法规,是要高于环保部所拟定的部门规章的,也就是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位阶层次要比这个高。

所以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执行的过程中只需要遵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一类的基本性法律,这就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法律地位上的位阶层次。

虽然看起来这个条例的效力和地位都是在众多法律之下,但在实际中其法律位阶已经很高了,在实务当中,要进行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拆除,所参照的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就是本部条例。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因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就是规定养殖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观这个部分中的内容,只有第三十七条有用明确的语言阐述,涉及关闭关停的内容。

条例中关于养殖场关停关闭是怎么说的呢,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建设养殖小区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首先要责令停止这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拒不停止的,处2万到10万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在企业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企业最关心的事莫过于拆迁补偿的方案,并且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与拆迁方展开谈判,但是在实践中这场谈判的双方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拆迁方常常在谈判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迫使企业接受其方案,停水停电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浙江某造纸厂的拆迁案件,企业在与拆迁方三次谈判没有达成一致之后,收到了当地镇政府的“最后通牒”,限企业十日内搬迁,到期不搬迁将对企业断水断电。

企业主顿时无计可施,连夜赶往北京找到了吴少博律师请求帮助。

为什么拆迁方这么喜欢用停水停电来威胁企业呢?吴少博律师指出,企业是通过生产经营来盈利的单位,通过盈利来维持自身的运转,一旦拆迁方停止了水电的供应,就直接掐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营业,自然就谈不上盈利了。

没有了利润,企业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活力。

,所以拆迁方一旦祭出停水停电的大招,企业就只能一直承受着亏损或者是接受拆迁方的条件。

拆迁方对企业停水停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吴少博律师认为,企业首先要明确的认识到,不管拆迁方是什么部门,下达停水停电命令的是什么部门,其行为都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7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件类型总结

2017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件类型总结

2017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件类型总结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2017年,对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忙碌的,为了能更大程度的帮助我们的企业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所的律师常年奔赴在全国各地,进行搜集证据,多方接洽,复议和诉讼。

全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对我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分类,大致分为十个案件类型,并在诸多成功案例中撷取其中的10个代表性案例分享给大家,为即将面临征收拆迁或已经遭遇拆迁的企业朋友提供一些指导,用案件事实告诉大家企业拆迁维权并不可怕。

1.江苏连云港某建材企业征收案推荐理由:合法企业,面临征收,征收方威逼利诱,被迫签订空白协议案情简介:当事人企业为当地科技创新型生产企业,占地面积1.7万平,曾多次获得科技奖项和被评为先进单位。

2017年6月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征收,当事人找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为5000余万,当地征收办聘用拆迁公司以1000余万的补偿价格征收当事人企业,当事人不同意,第三方拆迁公司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当事人及家人,当事人由于被长时间的骚扰恐吓,最后妥协签下空白协议。

数日之后,面对即将关停的企业和家人的殷切期盼,当事人怀着维权的决心,北上聘请律师介入。

2.山东潍坊某房屋征收案推荐理由:以拆违名义变相征收,当事人欲哭无泪案情简介:当事人涉案房屋面积约12000平米,由于当地火车站南广场进行开发建筑,要求征收当事人房屋,征收方与当事人沟通征收事宜,在未谈及补偿问题时,当事人不同意搬迁,随后,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书》,内容大致为当事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则强制拆除。

在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后,相关部门又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凌晨,当事人1万多平米的建筑却被强制拆除。

3.济南某加油站征收案件:推荐理由:房屋和地上物建筑价值低,特许经营权补偿是关键案情简介:当事人涉案建筑用于经营加油站,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

“花样”逼迁,养殖业主不能只是无奈叹息-吴少博律所原创

“花样”逼迁,养殖业主不能只是无奈叹息-吴少博律所原创

“花式”逼迁,养殖业主不能只是无奈叹息环保督查局进驻各省,对各地的环境监管,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各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首先,环保督察组进驻各省对养殖业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

当地不合格的养殖企业及养殖场一律关停,甚至对禁养区的养殖场进行强拆措施。

其中山东地区部分地市禁养区企业关停进度已经达到90%以上。

本次的环保督查虽然起到了小幅提振,从供应端来却也带来了利空打压作用。

尤其各个地方政府对于环保的监督力度需要大力加强措施,各地政府的“压力”很大,于是关闭关停演变成了“逼停”。

这也是无端的“政绩作祟”,养殖业主不能只是无奈叹息。

实务中,“花式”逼迁的方式有哪些?吴少博律师在其主编的《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一书中,对“花式”逼迁的方式大致总结了几种。

常见的方式有一下几种:第一、断水断电断路等。

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是反复提及到遭遇“三断”该怎么办。

征收方采取这样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多数企业因为这样耗不起只能无奈妥协。

第二、威胁恐吓被拆迁人。

经常听到的就是:“如果你要不按照我给的补偿进行拆除,就按照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或者不签拆迁协议恐吓其不给予相关证件等方式。

企业拆迁中征收方还会拿出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城管、税务、工商、环评、环保来影响扰乱被拆迁人正常的生活及正当的权益保障。

有些地方在拆迁时还出现过故意破坏企业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主因此觉得损失累加严重,自然而然会无奈的搬迁或关闭关停。

第三、以其亲属相威胁等株连式逼迁。

家里有公职人员或党员的,用其工作条件或特使的身份来强制性的要求搬迁或强制关闭关停。

关于养猪场补偿

关于养猪场补偿

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的关停,适用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1、是从你经营,比如用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者是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你养殖进行关停。

这两年网箱被拆除,你考虑一下是不是就是按照水污染法进行的呢?2、是从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可能你涉嫌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的问题,你可能用了基础农田等;3、是从建筑的角度,就是城乡规划法来确定你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二个问题、如果被拆迁,如何来要求补偿?第一,如果确需采取了关停关闭并且厂房要进行拆除了,我们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因为他所达到的效果,尽管你是不要地,但是对养殖户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养殖业不养了,我上面的建筑也不复存在了,就应该参照你征收拆迁的标准来给予补偿;第二、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进行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你来主张你的损失,比如我可以主张我房子内的设备机器无法再重新利用,我本身利用时间才用了5年,其他的5年已经没法用了,这个机器的重置价的损失;再比如我停产停业损失,一年我能赚20万,你给我拆了,5年不能经营了我可以主张这100万,当然这个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你的损失,这个损失还包括了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

作为养殖场拆迁应该如何补偿,这是一个从上位法的立法本意以及上位法本身所应该保有的一些含义中所推论出来以及民事上的基本规则来进行推论,当然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有养殖户朋友说:“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地方政府不执行。

就像我们某县一样,所有养殖场一律拆除,一个不留。

个别养殖户的鸡鸭猪限期没处理的,活生生都给拍了。

有谁能为某县成千上万的养殖户做主,欲哭无泪”。

很显然,强拆问题依旧没有过去,很多不好的现象还在发生,而广大客官对补偿显然还不是很清楚。

日前,农业部长已经公开表示,养殖场拆迁确实存在极端做法现象,也的确侵害了养殖户的利益。

而且既然知道已经损害养殖户利益,为什么没有行动表示呢?难道不该补偿那些受损的养殖户吗?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问题不严重普遍,上面是不会发表声明的,很显然猪场强拆还存在许多强硬伤民的地方,可是,只是发表声明是不是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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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养猪场关停通知下达后......
【导读】
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

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

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

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养殖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养猪场、关停、养殖业主、补偿
【案情介绍】
1988年初,某区某镇某街村村委会成立该街村猪场(属集体所有)。

因经营不善后转包给马某乙(已故)。

后马某乙儿子经营该猪场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1至2011年12月31日由该村村委会经营。

于2012年12月18日转包给马某甲经营,双方签订《某街村猪场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期为2012.1.1—2031.12.31.双方约定了若该猪场出现禁养、关停等政府未到合同有效期间届满的经济损失由马某甲接受经济补偿和赔付事宜。

2016年12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要求马某甲经营的养猪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若逾期未自行关停的,某镇人民政府将实施强制关停。

马某甲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就关停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23日马某甲就其经营的养猪场的关停补偿事宜委托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参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实地勘查该养猪场,了解到该养猪
场经营状况良好,年毛收入800万,纯收入300万。

该猪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路面硬化在5000平方米左右,10栋猪舍,4栋仓库,生活用房两栋,门卫室两间,锅炉房一间,浴室两间,消毒方两间,厕所两间,干粉蓬一个268平方左右,污水处理池两个,污水池收集10个,污水过滤池2个。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2016年12月26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

2016年12月28日,向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补正材料。

2017年1月17日,向某区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

行政复议:
2016年12月26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并要求依法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书所适用的《某市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停工作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7年2月2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件评析】
1、关停补偿跟拆迁补偿类的案件一样,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赔付款是关键点。

由吴少博、李晓宁主编的《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之实战篇中专门介绍了拆迁谈判。

对于关停、禁养的补偿谈判可以借鉴拆迁补偿补偿的谈判技巧。

首先是确定谈判双方的人员,一般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跟一般的工作人员了解补偿情况,并反映出自己的补偿期望价位,通过其一般的工作人员反馈。

等掌握到关停的具体标准,并尽量保证能满足自己预期的期望值时一锤定音。

其次是谈判地点和谈判时机的选择。

时机上肯定是首轮谈判和定局谈判比较重要。

但原则上建议被关停的养殖业主被动谈判。

最后是回避自己的弱点来尽量提高得到的补偿额度。

2、《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有公开的职权义务。

申请人申请即可得到该部分的信息。

因此,信息公开,使得政府的政策必须公开为民众所知悉,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尤其涉及到关停业主切身利益的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决定、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其中的第18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便民措施,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实施力度。

4、《行政诉讼法》45条规定了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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