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创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高效、务实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
每一位成员在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创为律师事务所部分主要人员的简介。
1. 林律师林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之一,拥有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
他专长于公司法、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曾代理多起重大案件并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他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2. 张律师张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成功处理众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
他善于分析案件细节,发现问题的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
3. 李律师李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跨境合作的经验。
他曾在多个涉外案件中协助客户成功维护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4. 王律师王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
他曾代理多起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善于应对各种法律挑战,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利益。
他对法律事务的把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备受客户认可。
5. 高律师高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法专家,对税务立法、税务规范等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
他曾多次成功协助客户解决复杂的涉税问题,为客户节省了大量的税费支出。
6. 刘律师刘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专家,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等。
他曾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创为律师事务所部分主要人员的简介,他们将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法律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功。
第二篇示例:创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创为”)是一家专业化、综合化的律师事务所,在各个领域都拥有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刘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了解到刘先生的困境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分析1. 刘先生的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刘先生于2017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2)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3)伪造虚假合同、发票等证据,骗取他人信任。
2. 刘先生的辩护策略(1)自首情节:刘先生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表现:刘先生在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3)家庭情况: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固定收入来源,妻子和女儿均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法律援助工作(1)了解案件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了解刘先生的犯罪事实、家庭情况以及辩护策略。
(2)收集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刘先生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自首证明、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证明等。
(3)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会见刘先生,了解其心理状况,帮助其树立信心。
(4)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刘先生的犯罪事实、辩护策略以及相关证据,为其进行有力辩护。
4.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刘先生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自己的土地还要被征收?作为征地拆迁的维
权“大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将为我们一一介绍。
土地征收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主要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创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优秀的团队。
本文将为您介绍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人员。
首先,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合伙人张浩,拥有超过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他在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深造,并曾就职于一家国际知名律所。
张浩擅长处理国际商事纠纷、国际投资和并购交易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深受客户信任和赞誉。
其次,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雅婷,是一位资深的企业法务顾问。
她拥有丰富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防控方案。
王雅婷善于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劳动法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
另外,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明阳,专注于金融法律事务。
他曾在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部门担任要职,并就职于一家国内知名金融机构。
李明阳擅长处理金融产品合规、资本市场交易和银行业务合规等问题,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咨询。
此外,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还包括一批精英人才。
其中,律师王帆专注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律事务,曾为多家知名科技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律师李华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和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法庭经验;律师赵文琪专注于房地产和建筑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除了合伙人和律师,创为律师事务所还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来支持日常运营和管理。
该团队包括行政人员、翻译人员和投资顾问等。
他们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创为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他们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各个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
无论是国际商务、企业法务还是金融法律事务,创为律师事务所都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创为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诚信、专业和高效为宗旨,不仅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他们与各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求,创为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赵某、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宝;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赵宝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赵宝【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高航薛惠丽丁超【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宝【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认定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目前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上诉人所申请相关内容需要被上诉人对现有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认定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第一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房屋拆迁“防盗记”——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
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
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
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
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
”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
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反拆迁的“反面典型”,不断有社会上的闲杂人等到王先生家中骚扰,还挑衅称欲对房子进行强拆,王先生及其家人每天担惊受怕,王先生的母亲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时常会出现精神分裂现象,生活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强盗行为”无计可施,后来经朋友提醒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追踪正义,播报法制——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仗法直言,法晚捍正义之力;依律维权,创为鸣不公之冤。
”2017年11月2日,法制晚报社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双边会面”。
一早,法制晚报社专刊部主编王建琦先生、执行主编李奎先生和工作人员来到了朝外SOHO的A座20层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任职授权颁奖。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马桂吉、蒋子冬,党支部书记刘广胜,行政主任李杰进行了迎接。
任职授权仪式中,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首先对法制晚报社此行表示热烈欢迎,紧接着便对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赞柱主任律师和蒋子冬主任律师的任职授权:聘请: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赞柱律师担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一职。
任一职。
聘任证书颁发之后,双方畅谈了合作的法制基础,更深一步谈到双方应当如何可以更好的将法制晚报社的责任“铁嘴”知名度和创为律师丰富案件办理经验的优势相结合,充分发挥创为律师竭力维权在征地拆迁一线的捍权责任感主张正义。
任职授权仪式之后,王建琦先生和李奎先生对创为律所进行了参观,王建奇先生和李奎先生对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征地拆迁维权历史给予了肯定的赞赏。
大数据支持:前台的开庭公告展示。
专刊部主编王建琦先生说科技化、公开化、模式化的办公模式是现代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此举与时代接轨,而且开庭公告的轮播展示一举多得,一来可以帮助被征收人了解律师去往各地的动向,二来可以对律师的工作责任感起到一种督促作用,受益匪浅。
荣誉锦旗:来自全国各地案件当事人赠送锦旗。
“运筹帷幄,超凡自如;维权精英,所向披靡”,在创为律所办公室中挂满了案件经办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每一句恳切的锦旗标语都带着创为律师的欣慰,执行主编李奎先生赞誉说这些大大小小的锦旗是实力的彰显和信任的基石,更是创为律师汗水的象征和诠释。
维权经办案件:在创为律师事务所聚集智慧结晶的地方,不是档案室,不是办公区,而是独树一帜的“案件研讨中心”,案件研讨中心是疑难案件维权的“大本营”,更是帮助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方向的“实力担当”。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某1【当事人-公司】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欣赖宁宁周建辉【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听证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谢某1请求对漏算的14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撤销涉案协议中对333.17平方米的厂房认定为违建的决定,并请求对该部分进行依法依规补偿、变更涉案协议中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并按照周边同等属性房屋市场价进行拆迁补偿,其诉请实质系对涉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结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协议》是否遗漏应予补偿的合法面积;二、涉案《协议》将上诉人所有的333.17平方米厂房面积作为违法建筑进行补偿是否具备合法性;三、上诉人所有的位于浏阳市××街道××社区××街××号占地面积为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问题研究--以医疗数据库为例
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 一
以医疗数据库为例
黄琦汶
( 北京 创为 律师 事务所 北京 1 0 0 0 0 0 )
摘 要: 互 联网医 疗: 是互联网 在医 疗 行业的 新应 用, 其 包括了以 互联网 为 载体和 技术手 段的 健 康教育、 医 疗信息 查询、 电 子 健康档案、 疾病 风险 评估、 在线 疾病咨 询、电 子 处 方、 远 程会诊、 及远程治 疗 和康复 等多 种形式的 健 康管家 服务。 与 此同时 , 随 着互联网医 疗的不断 发展, 互 联网 医 疗 数据 库的 建设 与保护 也越 发紧 迫, 所以 本文 在探讨 何为数 据 库的 基 础之上, 结 合现 行我国著 作 权法的 相关 规定,以 探 究医 疗 数据 库的邻 接权 保护问 题。 关键词:数据库 邻接权保护
1 . 医疗数据库的含义以及特征 性的其数据的选择与编排很难具备著作权所要 意义上的邻接权, 使无独创性数据库名正言顺地 1 . 1 医疗数据库 求的独创性的特点,尤其是在医疗数据库领域数, 受到保护, 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 既 医疗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 ,并 据库包含了大量的冗余性医疗数据。然而制作数 避免法院为了保护数据库而降低独创性的标准, 并 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单独专门立法的高成本。 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 据库的投资要远远大于创作汇编作品的成本, 在 医疗作品、医疗数据或其他医疗材料的集合。 这 且这种投资仅仅是医疗数据的材料选择与编排, 具体制度的设计上, 应考虑如下三个问题。 些医疗数据是医生对患者诊疗和治疗过程总产 这种制作很难具有独创性, 如果要对医疗数据库 4 . 1 在数据库概念方面。 对数据库进行定义。 生的数据,包括患者基本数据、电子病历、诊疗 进行保护, 就必须得降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 数据库是指由数字符号、图案或者其他信息有机 数据、医学影像数据、医学管理、经济数据、医 但是这又是对整个著作权法体系的一个严重挑 构成的、能借助计算机进行查阅的集合体, 具有 疗设备和仪器数据等。 战。 独创性的数据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医疗机 l _ 2 医疗数据库的特性: 2 . 3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 构收集的各种病人死亡的疾病诱发原因,并且这 医疗数据库所收纳的数据本质上就是大数 不兼容。 种原因具有整合性。 据,医疗数据库除了具备大数据库中所含数据的 3 . 我国现行法律对邻接权的保护 4 . 2在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方面。数据库的 些特征之外,其自身也有独有的特点。 ( 1 ) 多 我国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 《 著作权法》 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数据库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态性。医疗大数据包括纯数据、信号、图像、文 和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上面分析可知, 《 著作 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字,以及用以科普、咨询的动画、语音盒视频信 权法》很难对数据库进行有效的保护,实践当中 的权利。 就是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一些积极性的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 反 利,这样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数据库制作者可 息等多种形态的数据,是区别于其他领域数据的 大多应用 《 最显著特征。( 2 ) 不完整性。医疗数据的搜集和 不正当竞争法》 尤其是其一般条款对知识产权制 以自 我保护。 4 . 3在保护的期限方面。因为数据库是一种 处理过程经常相互脱节, 这使得医疗数据库不可 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现有知识产权专项 能对任何疾病信息都能全面反映。大量数据来源 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 , 具有工业产品性质的作品, 过长的保护期并不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如商业秘密、未 给开发者带来很多实际利益, 相反却会阻碍信息 于人工记录,导致数据记录的偏差和残缺,许多 均可由 数据的表达、记录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病例和 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 的传播和使用, 所以对数据库的保护期应比 传统 病案尤为突出, 这些都造成了 医疗大数据的 不完 保护数据库尤其是医疗数据库方面却面临着一 作品更短一些,比如2 5 年,此外, 如果数据库更 整性。( 3 ) 时间性。患者的就诊、疾病的发病过 些理论困境。 新, 可以续展保护期, 但最长不应超过 5 0年,例 程在时间上有一个进度,医学检测的波形、图像 是主体受到限制,依据传统的竞争法, 只 如医疗数据的 不断更新, 其制作人就必须继续享 都是时间函数,这些都具有一定的时序性。( 4 ) 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违反诚实信用 有更新后的数据库的相关权利, 但是不能超过 5 0 冗余性。 医学数据量大, 每天都会产生大量信息, 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才是被禁止的。 数据库的 年。 因而传 当然,对比著作权的合理限制而言,对于数 其中可能会包含重复、无关紧要甚至是相互矛盾 侵权行为主体并非都是传统的竞争主体, 的记录。以上便是医疗数据库的一些特性,这些 统竞争法对非经营性的侵权行为无能为力。 据库的制作者而言, 为了促进社会事业的不断发 特性的存在更加凸显了数据库这一新型邻接权 二是保护方式不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展,为了减少对数据库制作者过多保护从而造成 客体所具有的特点, 所以对于数据库尤其是医疗 主要通过消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主体 对社会进步的阻碍,应对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进 进行保护,但是对于数据库制作者而言,我们必 行限制。 数据库的保护也就更加急迫与不易。 2 . 医疗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困境分析 须赋予其更多的积极性权利, 即数据库的制作 参考文献: 2 . 1 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与著作权思想与表 人~方面可自己 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另一方 [ 1 】 匡文波. 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J 】 . 电 达 二分法理论的不兼容。 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面他人如未经其允许, 且没有法律根据而实施其 脑, 1 9 9 6 ( 9 ) : 9 - 1 0 . 则可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 这样 [ 2 2陈佳强. ]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理论中有两条并行不悖的原则, 即著作权法只保 权利, 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以及当某种思 才能够全面的对数据库制作者进行保护。 [ J 】 . 电子科 技大学学 报 ( 社科版 ),2 0 0 8 , 三是保护具有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反不正 1 0 ( 2 ) : 6 4 — 6 8 ,9 8 . 想的表达形式单一或仅为有限的几种时, 这些表 达和思想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数据库领 当竞争法》不是专门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因此 [ 3 】 雷 柄德. 著作 权法[ M 】 . 张思民 , 译 . 北 京: 域, 尤其是在医疗数据库领域,医疗汇编作品已 没有对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仅仅是在 法律出版社, 反不正当 【 4 】 欧盟数据库指令第 1 条第2 款;W l P O数 经显示出其作为功能性产品的特性,各种医疗 著作权纠纷进入不正当竞争关系时,《 电子数据库的出现使得数据库的这种特性更加 竞争法》 才进行调整,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 据 库条约草 案第 2 条第 1 敖和 美国 H . R . 3 5 4 法 这就赋予了 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法 案第1 4 0 1 条第 ( 1 ) 款. 突出 , 医疗数 据库正 是依 据其结构 性的功能 实现 所以 了方便人们查找和收集资料的目的, 因而医疗数 官的自由裁量是模糊的,不确定,这就容易导致 [ 5 】 刘 春田 主编. 知识产权法 .北京: 高等 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同时威胁着思想与表达二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数据库具有明显的模糊 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 版社. 2 0 0 3 . 9 2 . 性和不确定性。 作者 简介:黄琦 汶, 性别: 女,出 生 年月: 法理论的 两条基本原则。 2 . 2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与传统著作权独创 4 . 建议 1 9 9 1 年1 0 月, 籍贯: 江西省 宜春市 宜丰 县,学 我国可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扩充邻接 位: 性理论的不兼容。 独创性一直是传统著作权的一 硕士, 现 供职 单位 全称及职 务: 北京 创为 律 贯的原则, 但是数据库不管是综合性的还是专业 权的种类, 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 师 事务 所 律师 ��
法律服务全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部分购房者因房屋交付延迟,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开发商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与当地政府产生了矛盾。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开发商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全案法律服务。
二、案件分析1. 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处理(1)事实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房屋交付时间推迟至2021年9月30日。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决方案律师事务所首先协助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在协商过程中,律师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a. 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购房款的5%。
b. 开发商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交付。
c. 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并完成了房屋交付。
2. 开发商与政府的纠纷处理(1)事实认定开发商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未按照政府要求进行环评和土地复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当地政府要求开发商整改,否则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创为“三段五级维权法”的经典KO系列
创为“三段五级维权法”的经典KO系列三段五级维权法,成效⽴竿见影案情概述:2012年8⽉,何先⽣为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在其家乡贵州省福泉市与他⼈签订了⼀份⼟地房屋转让协议,合法取得市区⼀块国有⼟地的使⽤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随后,何先⽣就对该房屋进⾏了扩建,总房屋⾯积达到580平⽶,但经了解何先⽣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13年2⽉28⽇,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向何先⽣先后下达了《违法建设停⼯通知书》、《建设⾏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法建设公告书》。
10⽉17⽇,市规划局组织近百⼈对何先⽣的房屋进⾏强制拆除,对何先⽣的合法财产造成巨⼤损失且⽆任何补偿表⽰。
KO全程:何先⽣听说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三段五级维权法”是创为转为对抗违法拆除⾏为研究总结出来的维权⽅法,希望的曙光在何先⽣眼前亮起,何先⽣⽴即带着满腔期盼来到创为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了解“三段五级维权法”。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韩跃松律师向其详细的讲解了“三段五级维权法”的专业性、灵活性、以及变化多样的组合性的特点,以及应对维权⽅法单⼀、维权⼒度深度不够以及各种维权陷阱的有效性,并根据此⽅法为何先⽣制定了⼀套有⽴竿见影之效的维权策略。
何先⽣果断地做出了选择委托韩律师帮助其维权。
接受委托后,韩律师带领其团队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全⾯了解案件详情后与何先⽣商议决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紧接着对相关部门不予答复的不作为申请⾏政复议,并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撤销福泉市政府下达的《则令强拆决定书》。
韩律师及其团队在福泉市政府、市国⼟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等多个部门之间斡旋,将“三段五级维权法”与具体法律法规相结合,运⽤到该维权⾏动中,理论联系实际,让拆迁⽅哑⼝⽆⾔。
最终拆迁⽅主动找到何先⽣进⾏协商,给予何先⽣⼀处与原有合法房屋⾯积相当的房屋以及近20万补偿款。
律师评述在本案中,当事⼈并未把握恰当的维权时机,导致了房财两空的局⾯。
张安民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张安民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奎浩刘力铭高沛沛【审理法官】徐奎浩刘力铭高沛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安民;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张安民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张安民【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罗永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邓柳青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慧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臧晓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永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邓柳青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慧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臧晓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永波邓柳青薛慧丽丁超臧晓英【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安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关于大荒庄村委会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6:42:57张安民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7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安民,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罗永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赵丙臣等房屋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赵丙臣等房屋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赵丙臣;朱巧枝【当事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赵丙臣朱巧枝【当事人-个人】赵丙臣朱巧枝【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和记英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和记英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和记英【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赵丙臣;朱巧枝【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一)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登记在“赵丙五”名下的9306979号宅基地上房屋系赵丙臣、朱巧枝所建,且案涉9306979号宅基地位于2014年该村(中海地产32号地块)征收范围内。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登记在“赵丙五”名下的9306979号宅基地上房屋系赵丙臣、朱巧枝所建,且案涉9306979号宅基地位于2014年该村(中海地产32号地块)征收范围内。
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在中海地块内未发现赵丙臣和朱巧枝名下的宅基地,只有一处赵丙臣盖在赵丙五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予赔偿。
故对赵丙臣、朱巧枝申请的信息,经开区管委会方无法提供”为由,拒绝对赵丙臣、朱巧枝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实质是对赵丙臣、朱巧枝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与程寒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与程寒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7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淼【审理法官】李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程寒潇【当事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程寒潇【当事人-个人】程寒潇【当事人-公司】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被告】程寒潇【本院观点】上诉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27:42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与程寒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7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7层2006。
负责人:马桂吉,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寒潇。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程寒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李淼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公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原为某私营企业员工。
2018年7月,张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张女士发现企业拖欠其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女士多次与企业协商,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张女士寻求律师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
二、律师介入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团队认为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2. 案件难点(1)企业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脱,否认拖欠工资的事实。
(2)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涉及工资的数额、拖欠工资的时间等因素。
3. 案件关键证据(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2)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是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
四、律师维权策略1. 与企业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工资。
2. 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工资,企业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企业拖欠工资的事实。
五、案件结果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张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裁决企业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的胜利,得益于律师团队的免费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事务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2018年,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乙公司支付XX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亿元,并承诺在股权交割后三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
然而,在股权交割后不久,乙公司便出现经营困难,净利润未达到约定标准。
XX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违约金索赔,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XX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股权交割后三年内,保证子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
然而,乙公司在股权交割后,未能实现这一目标,导致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未达到净利润目标,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乙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乙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京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一项网络广告推广活动,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广告投放的时间、范围、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广告投放,但科技公司认为广告投放效果不佳,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遂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推广费用。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广告投放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推广费用?3. 如果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广告公司能否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审理1. 证据认定(1)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广告合作协议》;②广告投放数据截图,显示广告点击量和转化率;③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同期同类广告投放效果。
(2)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广告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广告合作协议》;②广告投放记录,包括广告投放时间、投放平台、投放费用等;③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报告》,显示广告投放效果符合合同约定。
2. 法院审理(1)关于广告投放效果法院认为,根据《广告合作协议》的约定,广告投放效果应以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报告》为准。
经审查,该报告显示广告投放效果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科技公司关于广告投放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费用支付法院认为,根据《广告合作协议》的约定,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推广费用。
鉴于广告投放效果符合合同约定,科技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推广费用。
(3)关于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推广费用。
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与赵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与赵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林生卫华李琴【审理法官】饶林生卫华李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赵建军【当事人】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赵建军【当事人-个人】赵建军【当事人-公司】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王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罗永波北京市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罗永波北京市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颖罗永波【代理律所】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新桥外国语高中学校【被告】赵建军【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所作认定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根据新桥学校在仲裁中提交的工资条,赵建军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000元和课时费组成,新桥学校认可一审中认定的赵建军2017年12月的课时费数额,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该月工资并未高于课时费数额,虽新桥学校坚持主张该月基本工资已经发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新桥学校应该补足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
法律服务所案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法律服务所近日接待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乙方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供应,但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乙方确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2. 付款纠纷:合同约定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
甲方多次催要,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拒绝支付。
3. 证据情况:甲方提供了以下证据:- 货物供应合同- 货物交付凭证- 乙方确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文件- 多次催款记录- 乙方拒绝支付货款的录音证据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方提供了以下证据:-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 甲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图片三、案例分析1. 证据认定:- 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乙方确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文件、多次催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 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和图片,仅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但无法证明该瑕疵影响了货物的使用性能,因此不足以否定甲方的履约行为。
2.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
黄东风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黄东风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顾栩菲冷慧【审理法官】王鹏跃顾栩菲冷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东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黄东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黄东风【当事人-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佩佩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晓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佩佩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晓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佩佩王晓伟李强【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东风;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书证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依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
实践中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有很多类型,一是适用并不调整本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三是适用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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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
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
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
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
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
”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
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反拆迁的“反面典型”,不断有社会上的闲杂人等到王先生家中骚扰,还挑衅称欲对房子进行强拆,王先生及其家人每天担惊受怕,王先生的母亲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时常会出现精神分裂现象,生活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强盗行为”无计可施,后来经朋友提醒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
王先生为了改变一家人水深火热的生活,每天早出晚归,到街头巷尾到处打听拆迁专业律师团队,从具有“经验”的朋友处得知,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专门从事拆迁维权案件,并且已经为很多人都要回了合理的补偿,成功帮助当事人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与创为律师事务所主任面见沟通,希望可以为家人拉起一道拆迁“防火墙”。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之后,当即拉开了维权之争的序幕:
维权路迢迢,创为亮金牌:创为律师事务所委派负责拆迁的金牌律师团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对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后,创为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律师代表韩跃松律师和杨猛律师去当地进行前期调查了解。
经过律师的几经周转,从当事人的口中得知,该房屋的产权并非仅仅属于王先生一人,而是属于王先生、王先生母亲以及王先生哥哥三人共同所有,而王先生的母亲与哥哥也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授权。
所以,针对王先生所签署协议具有争议,属于无权代理,对于这份拆迁协议,韩律师和杨律师首先向拆迁单位寄出了律师函,希望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与拆迁单位达成统一,适时的提出协商来缓和拆迁补偿矛盾,协商是速度最快、效率最高、最节约社会资源的方式,也是为王先生据理力争的主要环节。
与此同时,两位律师为了防止一些社会不安因素再次伤害王先生及其家人,向该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
在等待拆迁单位回复的同时,韩律师与杨律师对本案一些政府批文申请了公开,也相应的查阅了此次拆迁相关的信息材料,决定从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综合着手进军,从而摄取更多有效性信息,为后续的谈判增加筹码。
拆迁单位也在收到律师函后提出了协商解决,经过两位律师与拆迁单位多次交涉以后,提出了重新制定协商拆迁的补偿事宜合议,两位律师乘胜追击,
综合考虑了王先生及其家人的提出的100万元补偿要求,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经过协商,决定补偿金额为300万元,安置房屋面积为150平米。
在原有的请求上又多挽回的200万元使王先生一家始料未及。
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创为律师团队为王先生带来的是生活的一份感动和希望的光芒。
拆迁谨慎行,创为警醒点:本案中王先生在拆迁单位的诱导下,签订了不公平补偿协议,但王先生及时的认清了协议的问题,知道自己深陷“骗局”。
在强拆实施之前及时的找到了创为律师团队,此案件拆迁律师如果是发生在强拆之后介入的,那么就不会这么容易破解“迷局”,即使最终会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但也会大费周章。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