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发机械[2008]01号货物丢失赔偿与处罚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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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赔偿与处罚暂行管理规定》

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

针对公司销售部门前期在产品销售发运环节中出现的途中货物丢失现象,为明确落实失职责任人员并追究其赔偿与处罚责任,现制定《货物丢失赔偿与处罚暂行管理规定》,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责任主体:货物出库装车出厂之前,负责办理发货的业务人员应对照出库清单核实并确认货物数量;货物一经出厂,发货业务员应对货物完整运抵并移交客户负全责。

二、赔偿与处罚规定:①对运输途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情况,如业务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且对本公司信誉和客户经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时,发货业务人员可仅按货物成本价赔偿;②如因货物遗失,已经对本公司信誉和客户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发货业务人员对货物丢失事件蓄意隐瞒,已形成仓储和财务部门月末无法核销账务的事实,发货业务人员除对丢失货物按成本

价赔偿外,公司还要对其失职行为按照货物价值的10%~50%酌情给予严肃的经济处罚。

三、赔偿与处罚程序:①销售部长按照本管理规定对丢失货物事件签发处罚单(包括丢失货物责任人、丢失货物物料代码、丢失数量以及对货物丢失事件的部门处理意见等);②仓库保管员对丢失货物数量签字确认;③财务部门划价并签字确认丢失货物成本价值;④赔偿金额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自丢失货物责任人的次月工资单中扣除。

四、丢失物料的账务核销:仓库依据经公司领导签批过的处罚单(原件)核销丢失货物数量;财务部门凭处罚单(复印件)作相关账务处理。

五、本管理规定送达部门:销售部、物资部、财务部

六、本管理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公司办公室

2008-12-31 抄送: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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