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亲子鉴定遭拒还可以认定父子关系吗
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强制进行吗 - 副本
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强制进行吗现代社会因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数不胜数,因此,孩子的抚养权与亲子关系的鉴定纠纷也就越来越多。
亲子鉴定程序在一方面可以作为是否出轨的证据,同时也是争夺抚养权的重心。
那么,亲子鉴定程序可以强制进行吗?律伴网小编为你讲解。
一、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
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
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不做亲子鉴定,怎样推定亲子关系
不做亲子鉴定,怎样推定亲子关系王某通过某社交网站认识了男士张某,张某向王某出示了身份证、飞行执照和离婚证。
随后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王某怀孕,张某才告知王某实际并未与妻子离婚。
儿子王某某出生后,张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等各项费用。
一审中,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官结合王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张某的私密照片,推定张某与王某某存在父子关系,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某每月抚养费8000元,直至王某某18周岁止。
张某上诉后,经张某申请,王某同意,二审法院启动了亲子关系鉴定。
鉴定意见支持张某是王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适用。
即当一方否认与他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如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首先,亲子关系鉴定是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但需要当事人的高度配合。
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司法解释成为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使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慎重推定亲子关系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交必要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因为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确认亲子关系通常会对现有家庭的完整性、子女的成长环境、身心健康乃至当事人名誉等带来重大影响,且必然导致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变化。
本案中,一审法院推定张某和王某某父子关系成立,是因为王某提交了大量自己与张某的亲密合影、张某个人的私密照及录音资料等证据,非一般男女朋友关系所能取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证据”。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怎么处理
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怎么处理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关于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怎么处理1、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或者母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或者母以及成年⼦⼥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九条⼆、哪些情况需要在上户⼝前做亲⼦鉴定1、⽆出⽣证。
因种种原因,孩⼦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或没有在医院出⽣,因⽽没有规范的出⽣证,上户⼝时就需要做亲⼦鉴定。
或已有出⽣证,但出⽣证上⽗母的名字和⾝份证、户⼝本上名字不⼀致,需要亲⼦鉴定证明。
2、因孩⼦被拐卖、遗失,后⼜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需要和亲⽣⽗母上到⼀起,⽽需要亲⼦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育,现有法定证件⽆法证明孩⼦的亲⽣⽗母关系。
或单亲家庭,孩⼦户⼝需从⽗亲⼀⽅转⼊到母亲⼀⽅,或需从母亲⼀⽅转到⽗亲⼀⽅,要做亲⼦鉴定。
4、弃⼉回家上户。
孩⼦被抱养出去,⼜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育,孩⼦户⼝上在他⼈名下需要转到亲⽣⽗母名下,需要做亲⼦鉴定。
5、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招⼲时,因怕其他⾏业⼈员进⼊特殊⾏业,在招⼯招⼲时需要本⾏业⽗母和孩⼦做亲⼦关系证明。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夫妻一方要求亲子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一方要求亲子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张浩认为所有的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都能配合做亲子鉴定,所有问题便会随着鉴定结论的出来而一锤定音。
然而,难就难在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处理?外国的亲子关系诉讼法律规定,结合国内目前现有规定,上海离婚律师张浩总结出以下两个处理原则:1.法律推定原则法律推定,即法律己将适用推定的条件预先作了规定,当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已经确定某一基础事实存在,据此推出另一事实也存在,而该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是很多。
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就是一个法律推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是基础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是推定事实。
如果法官确认基础事实存在,则可推定出推定事实存在。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5条,也是一个法律推定的规定,其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是基础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是推定事实。
如果法官确认基础事实存在,则可推定事实存在。
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最典型代表为美国。
美国亲子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中心,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借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
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父母与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子女昀地位,不得变更。
①再例如,法国法规定,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父母子女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此而确定亲子关系,不能加以争执,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亲子鉴定可以被拒绝吗?
亲子鉴定可以被拒绝吗?一、法律规定的拒绝情形亲子鉴定可以被拒绝的情况是有规定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必要的身体样本或其他物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认定并责令提供。
- 法律规定下的拒绝在法律规定下,当事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身体样本或其他物证进行亲子鉴定,无故拒绝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法律保护下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任何鉴定均需经过当事人同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无法确定亲子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权益。
- 法律责任拒绝提供必要的身体样本等物证进行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对于司法程序和案件结果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 亲子关系隐瞒如果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亲子关系不能被确认,进而影响到家庭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障。
三、应在何种情况下拒绝亲子鉴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有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例如家庭纠纷、心理障碍等。
- 家庭纠纷在家庭纠纷较为严重,当事人可能会出于个人原因或对于亲子关系的怀疑而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 心理障碍某些当事人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对于鉴定结果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因而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四、如何避免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为了避免拒绝亲子鉴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可以通过合理沟通、法律规定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应对。
- 合理沟通在进行亲子鉴定前,双方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对于鉴定可能产生的疑虑和不安。
- 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后果。
五、结论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朧手段,尽管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拒绝的情况,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护,当事人最好还是合作进行鉴定,以维护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和谐。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亲子关系和纠纷问题。
公安局亲子关系证明不给开还能咋样证明
公安局亲子关系证明不给开还能咋样证明公安局亲子关系证明不给开还能咋样证明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亲子关系证明的开具。
许多场景中,亲子关系证明被要求提供,例如办理国内外出行、入学、户口迁移等手续。
然而,有时候公安局并不愿意开具亲子关系证明,这给一些家庭带来了困扰和不确定性。
那么,在公安局不给开亲子关系证明的情况下,我们还能采取哪些方法来证明亲子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为什么公安局不愿意开具亲子关系证明。
一方面,公安局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对亲子关系证明的开具有一定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或组织以开具亲子关系证明为要求,但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公安局必须提供该证明。
因此,在公安局不给开亲子关系证明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证明亲子关系。
1. 出具公证书或律师证明除了公安局的亲子关系证明,家长可以尝试出具公证书或律师证明来证明亲子关系。
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公证机关的认可和保障。
家长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例如出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
律师证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并出具证明文件。
2. 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家长可以准备其他的身份证明来证明亲子关系。
例如,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该报告可以证明父母与孩子的基因关系。
此外,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父母的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等。
这些身份证明可以作为亲子关系的间接证据。
3. 寻求亲子监护机构的认证一些亲子监护机构可以提供亲子关系的认证服务。
家长可以选择一个正规可信赖的机构,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给他们进行认证。
该机构会根据不同的认证标准和程序来判断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些亲子监护机构的认证被一些公司或组织所接受。
4. 与亲友、邻居等相关证人的证明亲友、邻居等可以作为相关证人,出具证明信来证明亲子关系的真实性。
证明信可以包括亲属关系、居住情况、互相照顾等方面的内容。
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应如何处理
⾮婚⽣⼦⼥请求确认⽗⼦关系拒绝亲⼦鉴应如何处理⾮婚⽣⼦⼥是指⽗母并没有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下来的孩⼦,但是他们和普通的孩⼦⼀样,⾮婚⽣⼦可以与亲⽣的⽗亲进⾏亲⼦鉴定。
那么,如果拒绝的,应当如何进⾏处理?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案情总结:拒绝亲⼦鉴⼜⽆合理理由的,应当推定对⽅的主张成⽴。
案情简介:⾮婚⽣未成年⼦⼥主张确认⽗⼦关系苏某与李某于1995年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确⽴恋爱关系之后,苏某离开南通。
2001年,苏某在南京产⼦,李某未在场。
苏某有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载由其⽗亲李某信息的《出⽣医学证明》。
李某在得知苏某⽣⼦后,也曾托⼈带现⾦给苏某。
但后来,李某未⽀付过抚养费⽤。
2011年7⽉,苏某以李某对苏⼩某不履⾏⽣⽗责任为由诉⾄法院,请求确认孩⼦苏⼩某与李某的⽗⼦关系。
并在诉讼中,提出亲⼦鉴定申请,但李某拒绝。
法院判决:拒绝亲⼦鉴⼜⽆合理理由的,应当推定对⽅的主张成⽴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初步提供了其与李某关系亲密、其⼦的《出⽣医学证明》等证据。
尽管李某否认与苏某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是却对出具⾝份证原件办理出⽣证明等相关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也不能提供任何⽀持其主张的证据。
现在⼜拒绝亲⼦鉴,在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第⼆款推定苏某的主张成⽴。
律师说法:拒绝亲⼦鉴定⼜⽆合理理由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规定,“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可知,在请求确认亲⼦关系的民事案件中,⼀⽅不愿意配合做亲⼦鉴定的,原则上是不强制其配合的,但如果另⼀⽅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亲⼦关系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存在亲⼦关系。
申请亲子鉴定遭拒_能否认定父子关系
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申请亲子鉴定遭拒【案情】经他人介绍,刘某与洪某相识,并于2012年10月结婚。
度完蜜月后刘某外出打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
洪某与男同学高某关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刘某怀疑妻子搞婚外恋。
不料,2015年7月,洪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儿子刘梦生(化名),剖腹产手术同意书由高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也由高某承担,新生儿父亲登记为高某,刘梦生随洪某生活。
2017年刘某起诉要求与洪某离婚。
诉讼中,刘某称刘梦生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洪某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将刘梦生藏匿,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鉴定。
【分歧】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并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点评】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对此应确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条件,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
既不能片面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如此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其为生父
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其为生父2009-07-29 09:18:19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话题背景■备受媒体关注的重庆少女赵某认父一案,近日有了最终结论。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刘某存在父女关系)。
2003年6月22日赵某之父(下称赵父)偶然听到了妻子沈某与原来邻居刘某的通话内容:自己养育十六年的女儿赵某是刘某的亲生女儿。
2004年1月4日,赵父委托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对其与赵某的亲生关系进行鉴定,结论是:赵某与赵父不具有亲生父女关系。
同时,妻子沈某也将女儿的身世向丈夫和盘托出:1985年7月至1986年农历冬月间,刘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生育了赵某。
同年,赵父以沈某、刘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沈某和刘某与赵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以确认纠纷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是侵权诉讼,判决支持了原告对沈某的赔偿请求,但驳回其确认请求。
2006年1月,赵某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刘某系父女关系。
审理过程中赵某提出申请要求与刘某作亲子鉴定以确定父女关系,刘某却拒绝提供基因样本。
一审法院作出推定,确认刘某是赵某的生身父亲。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适用类推原则确认身份关系,最终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该案件之一波三折和诸多戏剧化之处在于:养父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女儿提起确认生身父女关系之诉;疑为生父者拒绝亲子鉴定要求;最后的判决并未支持看似合情合理的认父请求等等,都使得对于该案的法理追问成为必要。
就这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疑难问题,本网特别邀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关专家对此发表看法。
■本期主持人张维■本期嘉宾: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级法官)徐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爱民 (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议题一】养父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主持人:确定诉讼的性质对于案件的正确审理是十分必要的,它直接影响到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
有关亲子关系事实的认定,一方请求亲自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有关亲子关系事实的认定,一方请求亲自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简某竣诉邓某抚养权纠纷案说理方法【案情简介】原告:简某竣。
法定代理人:项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邓某。
2008年至2010年9月,原告简某竣的母亲项某某与被告邓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曾在新罗城区租房同居生活,后两人产生矛盾于2010年间分手。
后项某某与简某祥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项某某曾于2010年9月2日给被告发过两条短信,内容为:“小孩不是你的,我们准备结婚了,以后不要来找我”;另一条内容为:“我跟他在一起一个多月了”;2010年9月3日,项某某又给被告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们恩断义绝了,实话告诉你小孩真的不是你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骗你的”。
2010年10月21日,项某某与简某祥登记结婚,项某某于2011年5月1日生下一名男孩即原告简某竣,在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居民户口簿上显示原告父亲为简某祥。
而后由于简某祥怀疑婚生小孩简某竣非其亲生,夫妻双方因此发生婚姻纠纷,导致项某某与简某祥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书第二条内容为:“儿子简某竣由女方抚养,由于儿子非简某祥亲生,所以简某祥不负担任何抚养费”。
2012年7月3日,项某某与简某祥在永定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简某竣、原告母亲项某某、简某祥、被告邓某血型均为A型。
目前,原告由其母亲项某某独自抚养。
另查明,2012年1月至7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840元。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原告简某竣与被告邓某存在亲子关系;二、原告简某竣由其母亲项某某抚养,被告邓某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简某竣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简某竣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书摘要】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亲子鉴定,可推定成立或者不成立亲子关系
亲⼦鉴定,可推定成⽴或者不成⽴亲⼦关系【案例】陈晓华与⾦丽经⼈介绍认识,结婚2年,⾦丽⼀直没有怀孕,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男⽅陈晓华有⾝体问题导致不能怀孕。
陈晓华就到医院进⾏⾝体检查、医治,断断续续,⼀直也没见好,可是在2007年妻⼦怀孕了,2008年⼉⼦出⽣,⼀家⼈很⾼兴。
之后,双⽅⽭盾激化,经常吵架,⽭盾不可调和,⼥⽅⾦丽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男⽅承担抚养费。
男⽅陈晓华要求进⾏亲⼦鉴定,他拿出⾃⼰到医院检查的病历,“我和她当时只有⼀夜在⼀起,以我的⾝体情况,从概率上来看⼏乎是不可能的。
” ⼥⽅⾦丽对于鉴定申请⼀⼝回绝,“这是对我的⼈格侮辱!”。
最后,在法官的追问和告知法律后果之后,⾦丽主动要求不鉴定,并认可⼉⼦不是亲⽣的。
---来源南京地区开庭的⾸个涉及亲⼦鉴定的案件。
【解释条⽂】最⾼⼈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法院判决】⾄写稿之时,此案还在审理中,未判决。
【律师分析】通过医院病历等证明,男⽅陈晓华是不可能有⽣育能⼒的,不会导致⼥⽅⾦丽怀孕并⽣孩⼦,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如果⼥⽅拒绝做亲⼦鉴定⽽且⼜没有证据予以推翻男⽅的证据,⼈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关系诉讼中⼀⽅当事⼈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主张成⽴的法律后果。
亲⼦关系诉讼属于⾝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和认领⾮婚⽣⼦⼥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关系纠纷时,如果⼀⽅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关系,另⼀⽅没有相反的证据⼜坚决不同意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1⽇开始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关系⼀⽅或者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不配合法院进⾏亲⼦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非血亲关系
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非血亲关系近日,广东省南海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男方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虽已离婚且女儿归女方抚养,但很想彻底澄清“父女”之间的关系。
为查明真相,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无奈遭到女方拒绝。
法院并没有按惯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法以推定方式判决名义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吴某某(随母姓)。
然而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吴某对此不置可否,双方为此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加深。
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
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原某,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女方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某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败诉。
但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某合法合理的亲子鉴定申请不能得以进行的主要责任不在原某,而在女方吴某。
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
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原某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律链接: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它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诉讼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非血亲关系。
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时候该怎么办呢,下面让YJBYS 小编为大家解答,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那么法院将推定另一方主张亲子鉴定的结果成立,。
2、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确认是否为婚生子女和认领自己亲生子女这两方面的诉讼。
由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律领域也带来了比较便利的程序。
这样一来,亲子鉴定技术就比较值得信服,为法律亲子案件的处理上提供了证据和便利,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如何进行亲子鉴定1、两种类型:(1)个人亲子鉴定。
如果您的报告不是派任何用处,只是想知道孩子(或者自己)是不是亲生,那就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可以自己提供样本,也可以到鉴定中心采样,个人亲子鉴定会保护客户隐私,可以匿名,需要提醒的是,个人亲子鉴定的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结果仅供自己参考,资料共享平台《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https://www.)。
(2)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2、三种方式:(1)传统的亲子鉴定是进行血型测试。
妻子拒绝让儿子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处理
妻⼦拒绝让⼉⼦做亲⼦鉴定法院如何处理丈夫怀疑⼉⼦并不是⾃⼰亲⽣的,就打算带孩⼦去医院做⼀个亲⼦鉴定,但却遭到了妻⼦的反对。
往往这个时候做丈夫的会更加认定妻⼦⼼中有⿁,觉得孩⼦真的不是⾃⼰亲⽣的,就打算起诉。
那么,妻⼦拒绝让⼉⼦做亲⼦鉴定法院如何处理?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解答。
妻⼦拒绝让⼉⼦做亲⼦鉴定法院如何处理?解释明确规定:亲⼦鉴定中⼀⽅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关系不存在亲⼦关系诉讼属于⾝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和认领⾮婚⽣⼦⼥的的诉讼。
DNA亲⼦鉴定技术简便易⾏,准确率较⾼的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
据数据显⽰,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条的规定,如果⼀⽅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关系,另⼀⽅没有相反的证据⼜坚决不同意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关系⼀⽅或者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不配合法院进⾏亲⼦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如何申请做亲⼦鉴定要确定⼦⼥是否亲⽣,亲⼦鉴定结论是⾮常重要的证据。
但我国在亲⼦关系鉴定⽅⾯的⽴法还是空⽩。
⽬前,最⾼⼈民法院只允许各级⼈民法院采⽤⼈类⽩细胞抗原做亲⼦关系鉴定。
⾄于如何启动亲⼦鉴定程序,⽬前也⽆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都同意做亲⼦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提出书⾯申请后,由⼈民法院委托有关亲⼦鉴定机构进⾏鉴定。
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
若有⼀⽅不同意,或⼦⼥较⼤,法院则从严掌握,即⼀⽅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你妻⼦同意做亲⼦鉴定,⽽且鉴定结论证实了你的疑⼼,法院会⽀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如果妻⼦不同意做鉴定,你应当想办法从其他⽅⾯举证。
若你能提供⾜够证据或法院从其他途径查明⼩孩确实⾮你和妻⼦所⽣,那法院在判决你们离婚时,你不但可以拒绝抚养孩⼦和承担抚育费,还有权向妻⼦和孩⼦的⽣⽗追索因抚养孩⼦所⽀出的费⽤。
亲子鉴定遭拒绝,该怎么办
亲⼦鉴定遭拒绝,该怎么办亲⼦鉴定遭拒绝,该怎么办3⽉22⽇,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起与亲⼦鉴定相关的抚育费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不仅未⽀持原告⽅的亲⼦鉴定申请,⽽且驳回了原告⼩洋(化名)要求被告黄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1995年正⽉,原告⼩洋的母亲秦某按民俗与章某举⾏结婚仪式,同年7⽉10⽇补领结婚证。
1996年1⽉,秦某⽣下⼩洋。
2003年3⽉,秦某与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婚⽣⼦⼩洋随秦某⽣活并由其负责抚育;章某的婚前财产⾃愿赠与其⼦⼩洋所有。
然⽽,2005年9⽉27⽇,⼩洋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份,⼀纸诉状将农民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给付⼦⼥抚育费。
秦某诉称,1994年她与被告黄某相识,1995年两⼈同居并致其怀孕,此后她与章某仓促结婚,因此⼩洋的⽣⽗事实上是被告黄某。
现要求被告黄某给付⼩洋10岁前的抚育费8万元,并在今后每年承担抚育费8000元。
被告黄某辩称,秦某所述不是事实,其怀孕与⾃⼰⽆关,⼩洋与其不存在⾎缘关系,故不应承担原告⼩洋的抚育费。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黄某与⼩洋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作亲⼦鉴定。
法院依法通知黄某配合,但黄某不同意作鉴定,亲⼦鉴定⽆法完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对抚育费给付的⽀持,应以双⽅当事⼈之间存在⾎亲或拟制⾎亲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持的前提,是原告⼩洋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关系,⽽原告⽅所举证据显然不⾜以证明这⼀点。
尽管原告⽅提出亲⼦鉴定申请,但被告黄某不同意作鉴定。
因法律未授权法院强制进⾏,故不得强迫当事⼈作亲⼦鉴定。
秦某提供的证据⾄少形式上证明⼩洋的⽗亲系章某,法院民事调解书亦载明⼩洋系秦某与章某的婚⽣⼦。
在原告⽅未完成⼀定的证明责任,被告黄某⼜拒绝作亲⼦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推定黄某与⼩洋之间的⽗⼦关系是不妥当的。
因此,原告⼩洋向被告黄某主张抚育费依据不⾜,难以⽀持。
⼀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亲子鉴定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律无效?非专业的瞎解读之风,该刹了
亲子鉴定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律无效?非专业的瞎解读之风,该刹了刚才闲逛看到一篇文章,题目还取得挺惊悚,《重庆发布:亲子鉴定未取得夫妻双方同意一律无效!》稍微用脑子想一下,这种话题就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无数讨论,可是,这种讨论是有效讨论吗?不,都是些扯淡闲话。
因为这篇文章的解读,从第一个字开始,就错得离谱。
这件事的起因是重庆市五中院发布了一个《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这明显是赶在三八妇女节送上的一份政治礼物、法律礼物,可被自媒体一解读,瞬间变了味。
亲子鉴定必须要夫妻双方签字,这是否就意味着打官司的时候,没有夫妻双方同意,就不可以做亲子鉴定,那么就无法证明孩子到底是不是亲生的,于是就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出轨、给自己戴绿帽、自己替人养孩子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意味着,只要对方(主要是指女方)咬死不承认替别人生孩子、婚生子不是自家老公的,那位被戴绿头巾的老公就只能打碎门牙往肚里咽,不认也得认?是这样吗?当然不是!这白皮书根本就不是这意思,而是告知大家,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不仅是不能违背夫妻一方的意志单方委托亲子鉴定,也不能违背孩子的意愿强行做亲子鉴定。
这就是为保护基本的隐私权等人权而已,没有法律上非此即彼认定的意思。
那么,在打官司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得仰仗这份亲子鉴定呢?没有亲子鉴定,就无法认定孩子是不是亲生的,不能否认亲子关系?当然也不是《民法典》第170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确有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的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另一方不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则法院是可以推定拒绝方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是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及现代化DNA检测技术来确认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缘关系。
可提供父母、子女关系鉴定,兄弟姐妹鉴定,表兄弟姐妹鉴定,外祖父母和亲孙鉴定以及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鉴定等证明。
▲一、非婚生子女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解释(三)》使“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这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及现代化DNA检测技术来确认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缘关系。
可提供父母、子女关系鉴定,兄弟姐妹鉴定,表兄弟姐妹鉴定,外祖父母和亲孙鉴定以及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鉴定等证明。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
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
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二、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如何确认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3、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
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推断亲子关系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推断亲子关系尊敬的法院:我写信是拒绝您对我的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
我理解,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和确立亲子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而,我坚信,无需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同样可以依法推断亲子关系。
首先,我认为家庭中的亲情和亲子关系是无法简单地通过生物学因素来定义的。
亲子关系是一种情感上的互动和相互依赖关系,是在长期相处中建立起来的。
这种关系常常是通过父母对孩子的养育、教育和照顾来实现的。
事实上,无论亲子鉴定结果如何,我都不能否认我对孩子的爱和责任,以及我对他的付出。
其次,我相信亲子关系的确立应该基于诚信和信任的原则。
如果法院决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且我同意了这个请求,那么这将是我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
然而,如果我拒绝做亲子鉴定,这并不意味着我对亲子关系的否认或对法庭的不尊重,而是出于我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尊重。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推断亲子关系,那么还有其他证据和因素可以被考虑进来。
例如,亲子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家庭照片、亲戚朋友的证词、医学记录和其他相关文档来证明。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客观的依据,从而推断出亲子关系的存在。
总之,我希望法院能够理解我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
我坚信,亲子关系不仅仅是生物学上的联系,更是建立在情感和责任上的关系。
我愿意配合法院的调查,并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我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做出公正的决定。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顺祝法庭工作顺利!此致敬礼[您的姓名]尊敬的法院:再次感谢法院对我的案件给予关注和处理。
我写信是为了表达我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决定,并提供相关理由。
我坚信,无需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同样可以依法推断亲子关系。
首先,亲子关系的确立应当基于情感和责任的层面。
亲子关系是一种特殊且复杂的情感纽带,是亲人之间长期相处和相互依赖的结果。
纵观历史和现实,无数的亲子关系建立在了亲情、爱和责任的基础上,并不仅仅依靠生物学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亲子鉴定遭拒还可以认定父子关系吗
【案情】
经他人介绍,戚某与汪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
度完蜜月后戚某外出打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
汪某与男同学姜某关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戚某怀疑妻子搞婚外恋。
不料,2011年4月,汪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儿子戚华生(化名),剖腹产手术同意书由姜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姜某承担,新生儿父亲登记为姜某,戚华生随汪某生活。
2013年戚某起诉要求与汪某离婚。
诉讼中,戚某称戚华生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汪某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将戚华生藏匿,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鉴定。
【分歧】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并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评析】
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对此应准确确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条件,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
既不能片面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如此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本案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戚某与戚华生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