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发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沪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地区的居民住宅或其他合法建筑、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乡村民宿作为一种新兴休闲业态,具有较高的吸引力和附加值,已成为促进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推进超大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打响海派乡村民宿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现提出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统筹规划,守住安全底线,鼓励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乡村民宿集聚发展。
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广大市民休闲度假好去处,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新产业,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附:导游自由执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旅发[2016]59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59号)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全面推进导游体制改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国家旅游局决定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在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的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的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现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附件:1.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2.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2016年5月5日附件1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针对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需求,积极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创新发展,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畅通导游执业发展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旅游市场环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浦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浦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青府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浦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4〕3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现成立青浦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0日附件青浦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陈建国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峰副区长副组长:潘勇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旅游局(文物局)局长衡晓勇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苏备备区档案局副局长赵冬英区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副主任徐军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陆杨区经委副主任钱玲区商务委副主任赖伟春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王伟强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沈备云区科委副主任赵荔区国资委副主任吴志强区民政局副局长费晓勤区财政局副局长刘文星区教育局副局长邓春兴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李峥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沈磊清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陆晓峰区水务局副局长陈海区退役军人局副局长田惠敏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副局长王卫红区统计局副局长邵伟区机管局副局长张晓燕区民族宗教办副主任程炜璇赵巷镇党委委员周怡徐泾镇党委委员唐文倩华新镇党委委员金圣君重固镇党委委员张琴白鹤镇党委委员周丽朱家角镇党委委员陆波练塘镇党委委员吴建芳金泽镇党委委员姚雯夏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肖永芹盈浦街道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曹慧香花桥街道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潘辉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金峰青浦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华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文辉青浦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霞慧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潘勇强同志兼任。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旅办发[2012]281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12.06.11【实施日期】2012.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旅办发[2012]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全面提升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游客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公共服务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游客为本、需求导向,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的科学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形成统一领导、全社会协同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协调有序发展;坚持先进引领、强化规范,以标准和示范工程引导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末,基本建设完善全国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初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在东中西区域间、城乡间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四)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饭店从业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意见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饭店从业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从业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和旅游院校:根据“上海市旅游行业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总体规划,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面提高饭店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礼仪规范等综合素质,将对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从业人员开展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本市饭店从业人员、旅游院校在校生,以及社会上有意到饭店从业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应试者可根据本人的外语水平报考相应的等级。
二、考试科目本考试包括英语、日语和韩语三个语种,英语和日语从高到低设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韩语目前只设C级。
外语A级和B级单门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具体设置如下:三、日程安排根据本市旅游行业迎世博教育培训总体安排,将于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期间开展迎世博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考试政府补贴工作,在此期间将安排四批集中性的考试,具体安排如下:注:LW1001批、LW1002批、LW1003批考试的具体日期待定;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考试日期发生变化,以另行通知为准。
四、证书有效期《上海市旅游行业员工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发证日期起,三年内有效。
五、参考教材1、《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考试—饭店英语考试大纲》2、英语A级教材:《饭店运营实用英语》《饭店服务实用英语》3、英语B级教材:《饭店服务实用英语》4、英语C级教材:《饭店基础英语》5、《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考试—饭店日语考试大纲》6、日语A、B级教材:《饭店情景日语》7、日语C级教材:《饭店基础日语》8、韩语C级教材:《饭店常用韩语》9、《饭店综合知识考纲》10、饭店综合知识教材:《饭店综合知识》、《世博,让我们做得更好——上海旅游行业迎世博员工读本》六、免考规定1、凡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考英语A级笔试;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考英语B级笔试;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日语A级笔试;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日语B级笔试。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各导游行业组织、各旅行社::根据《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的通知》,本年度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定于2022年11月27日(周日)举行。
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中级导游等级考试1.学历要求:初级导游报考同语种中级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中文(普通话)导游和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外语导游、中级外语导游报考其他语种中级外语导游的,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执业经历:考取导游资格证书满3年(2019年11月27日前考取),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2年(2020年11月27日前考取),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2年8月21日)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记录为准),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级导游等级考试1.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包括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等专业)、外语类大专学历。
2.执业经历:考取中级导游证书满3年(2019年11月27日前考取),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2年8月21日)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报名程序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上海考区)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和下载准考证3个环节。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沪文旅发〔2024〕8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沪文旅发〔2024〕84号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行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支撑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22号)要求,在本市范围内组织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方向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业务范围,服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见附件1)有关要求。
(三)布局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促进文旅传统产业升级、支撑文旅新业态培育,人工智能文旅应用,沉浸式技术文旅场景应用,文化数字化发展关键环节应用,文旅装置装备创新设计制造集成,文旅领域其他重要技术创新应用。
文博领域及首批12个技术创新中心(筹)已有的研究方向不纳入本次申报。
二、申报程序(一)具备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提交市文化旅游局。
(二)市文化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
(三)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鼓励以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
三、注意事项(一)截止时间文化和旅游部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沪人社专〔2022〕26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附则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以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
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第四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沪财行[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6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立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支持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为做好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9月22日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2021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制定本指南,并对2021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一、资金分类“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2类。
(一)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名录见附件2);(二)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支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见附件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沪府办规〔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强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本市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
第二条(总体原则)本市帐篷露营地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文明生态、安全有序、融合发展”的总体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群体特殊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场地选址)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改变林地基本属性。
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
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和环评审批的帐篷露营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帐篷露营地建设与经营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且不能对河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00.11.08【实施日期】200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安全、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文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旅[201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创
建工作的通知
(沪旅〔2011〕28号)
各区县旅游局、文化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文化综合执法优势,探索文旅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共同繁荣发展,从2007年起,市文化执法总队与市旅游局共同启动了本市第一、第二批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创建工作。
先后有黄浦、青浦、浦东、卢湾、徐汇5个区的旅游局、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创建了7个文化旅游景区,分别是:豫园地区文化旅游景区、朱家角古镇文化旅游景区、东方绿舟文化旅游景区、新天地文化旅游景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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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演出审批公示
上海演出审批公示
根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所有在上海市举办的演出都需要经过审批。
审批过程中,演出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在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将对演出内容、演出场所、演出时间、演出人员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在审批通过后,演出单位可以正式开展演出活动。
审批结果将会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演出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所、演出单位等信息。
公示时间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以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演出信息。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演出活动的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演出信息,并对演出活动进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了解上海市的演出活动,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演出审批和公示工作,保障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服务给市民和游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旅游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旅游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旅游专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发研[2013]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旅游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旅游专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沪府发研【2013】0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入研究上海旅游业加快改革发展,切实推进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建设进程,现将201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旅游专项课题面向社会发布并公开招标。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课题目录1、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重点旅游功能与项目布局研究2、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功能完善与服务配套研究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客流组织与旅游公共服务配套研究4、上海新城建设中旅游功能与项目布局研究5、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6、上海都市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面向全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课题研究工作,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负责。
鼓励跨单位、跨专业开展联合研究,鼓励课题承担单位给予经费、人员和时间等各方面配套支持。
2、课题组负责人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与所申报课题内容有关的研究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题组主要成员须熟悉相关领域情况,曾经开展过相关领域重大问题研究。
3、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申请课题研究。
4、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研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有理论、数据和案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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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发文
沪旅[2010]59号
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
今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年,是国家旅游局确定的中国世博旅游年,也是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世博盛会的要求,切实完成世博旅游安保各项任务,特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接世博安保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
根据本市世博安保、反恐工作要求,区县旅游部门要督促所辖旅游企业的安全防控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到位;旅游企业要对安全防控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可疑点、可疑物的能力;旅游饭店要增加内保的巡查频率,及时劝离无关人员在店内的逗留,认真执行公安部门关于住客登记手续和访客登记手续等规定,加强世博会期间的旅游住宿安保工作。
二、深入排查治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火设施、治安防范设施、供电设施、电器设备、压力容器、营运车辆和游艺设施,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
进行检查治理,对严重老化、运行不稳、安全隐患严重的设施设备,坚决予以淘汰和更新,将各种安全隐患降低至最低程度。
三、完善旅游安全预案,切实落实应急措施。
根据世博安保、反恐工作要求,本市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队、A级景区点要结合不同季节和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切实落实各类应急措施。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游时要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的气候变化,根据特殊气象的预警预报,及时向游客发出相关的提示、告知,并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坚决杜绝车辆、游乐等运行设施设备超载超荷,杜绝驾驶员和操作员疲劳工作;要做好夏季食品安全工作,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严把食品货源和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关,彻底消除危及食品安全的各种隐患。
四、强化培训,抓好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
为做好世博安保社会面防控工作,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企业对招募的平安志愿者进行专题培训与指导,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
通过平安志愿者的驻点守护,及时收集并报告所发现的可疑对象(人和物品),消除安保隐患,维护广大游客、旅游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抓好培训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要针对各自特点,结合世博安保、反恐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有效应对各
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六、加强督查,强化重要节点的安保工作。
旅游饭店、旅游车船、A级景区点等旅游企业均系游客相对聚集场所,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加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世博会期间,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消防、工商、技监、文化执法和体育等部门,加强对重点旅游场所的安全督查,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在世博期间、节日期间和重要节点,加强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守,确保联络畅通,做到责任明晰、落实到人。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世博安全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