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再探讨——结合《合同法解释(二)》
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周禄涛(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 要] 从一个案例引出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性质的利他合同说、非真正利他合同说和宽泛说三种不同解读,并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析得出宽泛说是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最优解释。
[关键词]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利他合同说;非真正利他合同说;宽泛说[中图分类号] D F4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7203 2005年11月28日,随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审判决的做出,黄以霞等诉王明然买卖合同案也终告一段落。
事件的起因是:2000年5月25日,原告黄以霞等的原工作单位糖果厂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同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该企业。
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清算组对原糖果厂所有实物资产依法委托公开拍卖。
2001年3月22日,被告王明然竞买成交并交付了价款。
同年4月20日,被告与原糖果厂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实物资产拍卖出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取得原糖果厂实物资产所有权,并且对包括原告黄以霞等59人在内的原糖果厂全体在册职工负“组合”义务:吸收原告进该企业工作、为原告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支付原告最低生活费、偿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同年10月10日,被告以上述买受的资产注册成立了辛迪加公司,并自任董事长,但原告与辛迪加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原告在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组合”义务,被告则以原告不是实物资产拍卖出售协议的主体且与原告之间也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等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而合同的解释则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探讨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的解释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即以当事人真实意图为基础进行解释。
这意味着合同的解释应尽量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非片面解释或歧义解释。
2. 合同一致原则合同一致原则要求合同解释应以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为准。
即当合同条款存在明确表述时,应按照文字表述进行解释,而不应随意解释或添加其他条件。
这一原则强调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约束力,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
合同的解释应以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基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解释的方法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之一。
根据该方法,合同的解释应以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为准。
当合同条款存在明确表述时,应按照文字表述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强调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约束力,避免了解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交易习惯法交易习惯法是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根据该方法,合同的解释应参考相关行业或地区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是指在一定行业或地区中形成并广泛接受的一种行为规范。
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时,可以参考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诚实信用法诚实信用法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解释方法。
根据该方法,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
在合同解释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64条
合同法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 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 在利他合同中, 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 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
而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仅仅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直接的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履行中的法律利益仍然是债权人的利益。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合意,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务人应该向第三人做出履行的合意是完全不同的。
后者是关于履行方式的合意,只涉及履行受领人的变化,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变动。
但是,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的合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法律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债务人方面来说,同意第三人对其享有履行请求权,这会影响到他的抗辩权的行使、抵销、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而这种影响在纯粹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中根本不存在。
从债权人方面看,如果赋予第三人以独立的履行请求权,根据利他合同的基本构造,在第三人表示附合于这一约定之后,连债权人也不能撤回和改变这种赋权行为。
但如果第三人没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债权人则可以在债务人进行履行之前的任何时刻,改变先前做出的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对此第三人无权反对。
11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仅就第三人受领履行本身的法律效果而言,不会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这是因为,履行受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来受领履行,但由于他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受领履行,所以他没有获得“财产给与”。
13但在利他合同中,情况则根本不同。
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中其实结合了双重的“财产给与”关系,债权人将自己的履行请求权基于第三人(实际上是法律权益的处分),因而,第三人获得了这一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15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同日起施行,共有7条,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范。
下面是解释二的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对相关交易事项有全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买方享有省略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行为不得侵犯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借款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应为合法约定,若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公示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公示的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公示日起生效。
第三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之间不存在限制法人行为能力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致使承租人利益受到侵害,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追偿损害赔偿。
第五条: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与担保人协商排除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
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由他人提供担保,则该约定无效,金融机构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合同中的“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利益”的具体意义是,通过与约定事项有关的委托、让与方式或者事后支付、赔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七条:法律未对特定合同形成强制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特点和交易常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总结:合同法解释二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
通过解释二,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具体事项和权益保护上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同时,解释二还强调合同中的履行方式,如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法[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
为保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程序,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在蔓延,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
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促进合同交易顺利进行,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司法服务的效果。
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
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多做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利他合同相关理论问题分析作者:郝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8期关键词利他合同第三人法律关系通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利他合同。
从法条字面意义看,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其对债权人所负之义务的合同类型。
有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加深一层,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因而直接取得合同为其设定的请求给付权利而成为债权人。
…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本文所指的“利他合同”抑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因为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第三人获得请求权,因而它规定的合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是普通的束己合同。
其相对性导致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无涉。
早在罗马法中,“任何人无权私自为他人为约定”已经成为公认的法律原则。
契约即“法锁”,具有相对性也是题中之义。
但一味地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关系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应适时予以突破。
利他合同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交易更便捷且成本更低,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实现公平正义也做出了贡献。
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也是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第三人本着对合同的信任为合同的实现做出了相应准备,也就具有了期待利益。
因此,信赖理念突破了传统的对价规则,使得信赖关系并非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信赖理念还将合同责任扩张至侵权责任,将合同内责任扩张至合同外责任,这一理念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此种第三人利益契约,并非是独立的契约类型,而是与任何契约(包括双务契约及单务契约)均得为此第三人利益之约定,例如第三人利益之买卖契约、第三人利益之赠与契约,第三人利益之保证契约或第三人利益之保险契约。
…利他合同的产生其实是一种合同的效力扩张现象,丰富了既有的合同效力理论,催生出了一系列其他合同制度,比如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等。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 年3 月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 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64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
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
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
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刑法第64条解析:追缴、责令退赔与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64条解析:追缴、责令退赔与附带民事诉讼编辑:伊路芳菲《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条文在刑事司法运用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 在刑法体系中该条文内容与犯罪及刑罚问题无直接关系,刑法相关理论较少涉及对该条文内容的研究,使该条文在理论梳理方面处在易于被忽视的境地;2. 与该条文处在易于被忽视境地形成反差的是该条文的运用却较为常见,凡处理犯罪工具的刑事裁判都要适用该条文,财产类犯罪案件几乎都要涉及对该条文的运用;3. 该条文同时使用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等几个在语义上容易混淆的概念,增加了辨析和运用这些不同处理措施的难度;4. 该条文主要解决对犯罪相关财物的处理问题,其适用结果可能会导致与民事司法相冲突。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较为混乱。
本文试从民法思维的角度,运用法律规范及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权利状态分析方法,类型化思维方法等方法论,就对该条文理解和适用问题梳理。
一、条文主要内容及性质(一)犯罪相关财物及相应处理措施的类型化区分《刑法》第64条主要解决对犯罪相关财物的处理问题,并针对犯罪相关财物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等,共计五种处理措施。
对犯罪相关财物,根据其与犯罪相关的程度不同,区分为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与犯罪间接相关的财物。
1. 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
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或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于这些财物与犯罪直接相关,因而国家要对其作出刑法上的处理,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起获、控制以及权属重构等行为,具体是采用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三种处理措施。
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又可分为两种:(1)犯罪所得的财物,在条文中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对其采用追缴、责令退赔措施;(2)用于犯罪的财物,在条文中是指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其采用没收措施。
合同法第64条
合同法第64条协议书[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法第64条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应与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效力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2024年5月30日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协议书合同法第64条合作协议概述:第一条协议背景1.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1.2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应与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2.2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三条合作内容3.1甲方应按照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
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在财产法中,对于租金追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合同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租金。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明确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即构成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要求追缴租金,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这是合同法对租金追缴的基本规定。
二、民法通则对租金追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租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在这一规定中,民法通则明确了出租人的权利,即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出租人的保护,使其在租金追缴方面具备更强的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下面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每月应支付甲1000元作为租金。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月,乙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在多次催促后,仍未收到租金。
在此情况下,甲可以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乙支付欠款1000元,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如果乙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甲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案例说明了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在实际中的应用。
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方式、时间等关键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当一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追缴租金,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结论财产法对租金追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不真正利他合同_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
"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作者:薛军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刊名:政治与法律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年,卷(期):2008(5)被引用次数:3次1.A.Di Majo Dell'adempimento in generale 19942.但如果受领履行的人,在接受履行之后,改变其受领意图,拒绝向债权人转交履行结果,或者在没有法律上可以支持的原因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而保持受领,会发生嗣后的不当得利3.P.Schlesinger Ilpagamento al terzo 19614.G.Wesenberg Vertr·ge zugunsten Dritter 19495.G.Maccarrone Contratto con prestazione al terzo 19976.优士丁尼;徐国栋法学阶梯 20057.R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ndations of the modern civilian tradition 19908.梅迪库斯;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总论 20049.F.Angeloni Delcontratto a favorediterzi 200410.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6)11.L.Moscarini Ilcontratto a favore diterzi 199712.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 200513.F Angelo Delcontratto a favore ditetzi14.薛军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期刊论文]-法学研究 2006(04)1.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3.周禄涛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性质的探讨——从一个案例谈起[期刊论文]-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3)本文链接:/Periodical_zzyfl20080501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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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 享有对 债务人 的直 接请 求权 。[(3 1 2 49 ]) P 中“ 由被指 令人 而 为交付 ” 同 , 经 相 不是 “ 涉他合 三人 . ( ) 合 同法》 二 对《 第六 十四条 的解读 与理 解 同” 。② l 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运用 体系解 释认 为 , 此说 该条 位 于第 四章 “ 同 的履 行 ” 章 中 , 为此 种 履行 方式 合 一 应 的规范 。否定 说 主张 修改 法律 以完善第 三人利
和个别 学者则认 为 , 条规定 了“ 三人利 益合 四类 : 定 说 、 定 说 、 泛肯 定 说 、 足 肯定 该 第 肯 否 宽 不 同”合 同第三人应享 有直接请 求权 。I , 3 J 实 践 中也有 不同 的判例 。 北 京市景 旺机械 “ 说 。国 】 6 各 观点如 下 :
即第三人代 债 权人接 受 履行 的情形 :合 同 当事 当事人 约定 债务 人 向第 三人履 行 ,第三人 应 受 人 之 间约定 由债务 人 向第 三人履行 债务 ,第三 法 律 的保护 , 享有 一定 的权利 和地 位 , 如知悉 例 人 作 为债 务履 行 的接 受者 或 合 同履 行 的环 节 , 权 、要 求履 行不 损害其 固有利 益 的权利 等 ;第 “ 三人 没有合 同 当事人地位 ” 的表述更 为允 当 。③ 不 享有合 同权 利 。
等 同 于“ 三人 利 益 合 同 ” 合 同法 》 排 除 “ 第 《 不 第三人 利 益 合 同” 适 用 , 的 第三 人 是 否 享有 直接 请 求权 应 由 当事人 约定 。0 9年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适 用 f 20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干 问题 的解 若 释 ( ) 第 十 六条 对 合 同 第三 人 的 诉讼 地位 作 了规 定。 解 释 实质 否定 了合 同 第三人 享 有 直接 二 》 该 请求 权 , 限缩 了《 同法 》 合 第六 十 四条 的适 用 范围 。
“ 当事人 约定 由债务人 向第 三人履行 债务 的 , 债 和类 似 的案件 , 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 , 不符合 将 且
务人未 向第 三人履行 债务或 履行债 务不 符合约 公 正与效率要 求 。嘲 定 , 当 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 责任 。” 应
自该法施行 以来 ,对此 条的理 解和适 用一 本文 即从 对争议 观点 的概述展开 。
一
、
《 同法》 合 第六十 四条的争议概 述
直存在 分歧 。主 流学术观点认 为该 条规定 了合
对 《 同 法 》 六 十 四条 的研 究 和 论 述 , 合 第
同的一种 履行方 式 ;1 国人 大法 工委 “ [ 1 全 释义 ” 已略 有 规 模 。韩 世 远 博 士 将 不 同观 点 总 结 为 吲
宁德 师 专学报 ( 学 社 会科 学 版 ) 哲
21年第 1 01 期 ( 第9 总 6期 )
《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的再探讨
— —
结合《 合同法解释 ( ) 二 》
湛 洋
( 中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 0 1
摘
要: 学界 和 司法 实践 中对 《 同法 》 六 十 四条 的理 解 和 适 用存 在 着争 议 “ 第三 人履 行 合 同” 合 第 向 不
担违约 责任 .但应 认为第 三人有权 直接 向债务 解 释 、 系统解 释等 多种方 法 , 并引用 《 同法》 合 立
人请求 履行 。 而“ 以霞等诉 王 明然 等买卖合 法草稿 和起 草 意见I ; 黄 同时 也肯定 、 持人 民 7 J 等 支
同案 ” , 中 二审法 院依文 义解 释认 为该条 排斥 了 法 院在此条适 用 中的创设 性补充 。I 1
第 三 人 向债 务 人 直接 请 求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的权
利 , 而推 翻了一市法 院“ 从 第三人 约款相对 独立
( ) 定说 二 否
否定 说认为该 条文 中的第三人 不享有 直接
收 稿 日 期 : 0 0-1 —1 21 0 4 1 0
请求权 , 且没 有任 何法 律地 位 ; 该规定 与德 国法 的法 律效果— — 合 同效 力及 于 当事 人之外 的第
益 合 同制度 。㈣
( ) 泛 肯 定 说 三 宽
1从 条 文本 身 上 看 , 六 十 四条 并 未 明 文 . 第 赋予 合 同第三人 商接 请求权
法律解 释应 首先采 用文义 解释 。从 文义上
看 .该 条并 未 明确合 同当事人 有无 为第 三人设 此并 非“ 三人 利益合 同” 第 之规 定 。认为合 同第
关 键 词 : 同第 三人 ; 合 直接 请 求权 ; 第 三人 履 行 合 同 : 向 第三人 利 益 合 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性使 利益第三 人对义 务人依 约定取得 了直接 请 ( 《
同法》 ) 四章 “ 同的履行 ” 六 十四条规 定 : 求 权” ”第 合 第 的判决 ; 认 为 , 并 按原 一 审判决 处理 本 案
( ) 定说 一 肯
设备租 赁站诉北京 中能置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肯定说认 为 《 同法》 六十 四条中 的合 同 合 第
租 金纠纷 案 ” , 院认为 . 管合 同法第 六 十 第三人享 有对债 务人 的直 接请求 权。代表性 的 中 法 尽 四条仅 规定债务人 未依约履 行时应 向债权人 承 观点包括法 工委 “ 释义 ”1 , [ 此说 主要运用 目的 2 等
宽 泛 肯 定 说 认 为 该 条 文 规 定 了 “ 他 合 定权 利 。 然不符 合第 三人利 益合 同 的要 件 , 涉 显 因 同” 以及 “ 由被 指令 人 而 为交 付 ” 种情 况 。 . 经 两
笔 【前者 即第 三人享 有 直接 请 求权 的合 同 。后者 三人 没有任 何法 律地位 的观 点 , 者亦不 赞 同。 l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