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等;义务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人大代表的任期是五年,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故而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比较高的,若不加以抑制,会引起民愤事件的发生,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一)判断题84道(你若认为是错的,请回答正确答案):1、《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对)2、《代表法》规定,代表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
(错)正确答案:《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工作关系在距原选区较远时,可不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法》规定,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无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代表法》规定,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对)8、《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和案据。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10、《代表法》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会议可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错)正确答案:第9条第2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案,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案,提高代表建议案办理质量,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要成立承办机构,同时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工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件,认真组织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到本单位,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的,应当及时安排接洽,上门征求代表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并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建议得到解决后及时向代表予以通报;确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最新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
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
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
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
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
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的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制度一、“人大代表之家”是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场所。
“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由乡镇人大主席兼任,配备一名联络员。
“人大代表之家”下设若干个活动小组,每个活动小组配齐配强组长、副组长、记录员。
“人大代表之家”各代表活动小组在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人大代表之家”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根据县、乡(镇)人大的工作部署和计划,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代表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四)开展视察、调查。
每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1-2次,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级人代会的议程和议题以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开展活动、督促政府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等。
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1、什么是议案议案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议事原案。
经法定机构确认,并确定按照议案办理的称之为议案。
2、议案的内容范围关于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何理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第二是监督权;第三是人事任免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第一,候选人提名案。
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第二,罢免案。
请求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公职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三,质询案。
对“一府两院”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公务活动等进行质询和要求答复的议案。
这种质询案一般是对这些部门决定的方针、政策或者重大措施有意见,或者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人员提出质询,所涉及的内容都是极为重要的。
第四,特定问题调查案。
第五,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为决定、决议的议案。
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也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或影响的有关问题和事情。
重大事项可以是某方面的具体的发展计划,也可以是某项较大的工程,还可以是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某一关系全局的问题。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议案,都要有题目、理由和方案,不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如何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如何正确履行代表职责作者:张天科来源:《法治与社会》 2020年第5期文/张天科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那么,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才能做到平时不能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单位,又保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职行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人大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当代表重要的是应意识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有了这种强烈的代表意识,才能热心人大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加强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履职水平。
党和国家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人大代表应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同时要注意了解政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才能在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不断提高履职水平,正确、有效地行使好人大代表职权。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人大工作不仅法律规定多,而且程序要求严格。
人大代表只有学习、掌握好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在参与决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做到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代表需要学习和熟悉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人民政府公布的各项规章、规定等。
二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运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包括宪法、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通过的对各项会议制度、职权行使、工作程序所作的决定、规定等。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同志们: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方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一是认识要端正。
从代表来说,当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国家职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表达着代表的法律职责、社会事业心和对人民的责任感。
每个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兑现承诺,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
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及各级组织来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地方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
所以,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上升到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积极地对待,切实办好,绝对不能作为人民来信来访来看待和处理。
另外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工程,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
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那么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
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同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的动议与目录管理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第五章决策执行和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大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联合接待群众可行吗?
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联合接待群众可行吗?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08年第02期最近,有些地方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联动定期接待群众制度,试图拓展民情诉求渠道,实现党内、党外的全方位监督。
但有人认为,这样做混淆了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各自职责,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大刘建新联合接待群众明显混淆各自职责我认为建立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联动定期接待群众制度,明白无误混淆了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各自职责,尤其会影响人大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反映社情民意虽然是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共同职责,但三者对收集的社情民意的处理方式和效力不同。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的权力,其职责是法定的。
主要通过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质询案等途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代表议案、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党代表的职责是依据党章和党的有关工作条例,重点是对各级党委、纪委实行监督,通过党组织反映社情民意。
政协委员是我国政治协商会议这一统一战线组织的组成人员,其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参政议政,主要通过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政协会议上提出提案方式进行,是一种民主监督,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人大代表的联系对象主要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党代表的联系对象主要是党员,而政协委员的联系对象主要是统一战线的各个阶层,三者联系对象的侧重点不同。
作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途径主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何金书蒋松柏联合接待群众不宜推广笔者认为,我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大多是兼职的,各自的职责不尽相同,目前,联动定期接待群众这种做法还不宜推广。
乡镇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会议流程
乡镇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会议流程
一、收集意见建议
1.人大代表提交书面意见建议
(1)书面提案内容详细描述
(2)附带相关资料和证据
2.意见建议由人大机关接收
二、筛选和分类
1.人大机关进行初步筛选
(1)根据性质和重要性分类
2.形成意见建议汇总表
3.分发给相关部门和委员会
三、部门审查
1.相关部门对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1)分析可行性和影响
(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形成部门审查意见报告
四、委员会审议
1.人大常委会召开审议会议
(1)讨论部门审查意见报告(2)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
2.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告
五、提交决议
1.委员会通过审议意见报告
2.形成决议文书并提交人大会议
六、人大会议审议
1.人大会议安排审议议程
2.讨论并表决意见建议决议
3.形成正式决议文件。
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稿)
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合提出。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准确、具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
第五条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收集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分类整理后,县人大常委会落实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件3个工作日内,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分管领导签批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七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
第八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注重实效、力求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办结。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创造条件,抓紧解决;(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四)对不属于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对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对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根据《xx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促进建议办理成果转化,提高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满意度。
县政府及时组织相关承办单位对 xxxx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了“回头看”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xxxx 年,县政府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 xx 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落实到县财政局、教育局、交通局、水务局等 xx 家单位具体承办。
从“回头看”开展情况看,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体较为重视。
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机制、提高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承办建议办理最新进度情况,部分承办单位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了二次梳理,并重新答复代表。
目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以下简称“A”类建议)的 xx 件,占 xx.x%;“B”类建议 xx件,占 xx.x%;受目前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留作参考或不可行(以下简称“C”类建议)的 xx 件,占 xx.x%。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办理力度不断加大。
县政府办认真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强化督查督办,创新工作机制,促进规范办理。
及时印发了《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xxxx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提高了整体办理工作水平。
各承办单位将建议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建议的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县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工信局等多家单位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建议办理工作。
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主要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各承办单位基本都明确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承办科室或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推动问题再落实。
关于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几点思考孔显君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04-09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一)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法律的规定。
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由此可见,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办理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法定的义务。
对于承办单位来说,代表建议不是可办不可办的问题,而是必须办并且必须办好的问题。
其次,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促进部门工作的有效形式。
代表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帮助"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这与承办单位的利益是一致的。
同时,代表所提建议大都经过调查研究,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理好这些代表建议,就能够进一步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提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各承办单位对此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不允许也不应当存在抵触情绪。
再次,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政府和"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要对人大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代表建议体现了广大选民的意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面对这送上门来的建议,各承办单位更应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认真办理好代表建议,把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变成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诚恳接受监督、自觉改进工作的过程,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树立起自己的良好形象,让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真正把代表建议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要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动机、办好建议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时间要求等,真正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对症下药。
面复人大代表时,要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态度,对联合办理的建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要达成共识再答复代表,使代表全面了解建议的办理情况。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一、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如何提议案①主体法定。
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②内容法定。
代表议案内容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③要素法定。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④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①作用不同。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部分。
而后者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
②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后者没有。
③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后者内容则十分广泛。
④处理方式不同。
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后者不一定。
▲三、代表座次如何安排除列席和旁听大会的人员在固定区域就座外,35个代表团代表席次每年都要进行轮换。
去年大会期间,在会场中间区域按列就座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等7个代表团今年将分移至会场两侧,其他28个代表团相应地向会场中间区域移动。
什么是质询权,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质询权,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质询权是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受质询机关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
(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质询案运作的程序包括: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编辑:倪雅凝 & 魏薇。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正文:----------------------------------------------------------------------------------------------------------------------------------------------------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8年9月18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获得通过。
主要审议意见如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创新平台载体逐步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提升,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逐渐扩大。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科技创新人才匮乏,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科研经费投入不充足,社会协同创新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较低。
建议:1.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协调创新资源配置,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吸引创新创业人才聚集、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等一批鼓励科技创新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2.强化企业创新地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交流、培训、考察、典型引导、政策激励等方式,引导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强化竞争意识。
下大力气扶持一批大型龙头企业,引导社会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政策扶持,科学分类,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拓展中小微企业成长空间。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人才技术支撑。
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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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年修正本)(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7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准备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
第八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的重大问题的事项;(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应当由下一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办理的地方性事务;(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交该议案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法规修订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第十二条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有领衔代表,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面提出,一事一案,并亲笔签名。
第十三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第十四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负责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提议案人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和分类。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整理后,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后,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所提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不足法定联名人数的,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对超过代表大会规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应当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办理。
第十七条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八条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领衔代表关于代表议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大会表决的,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未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必要时可以用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的代表议案,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八个月内办理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议案内容,进行视察、执法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在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其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章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质询案提出:(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事项;(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事项;(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四)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事项;(五)重大失职和渎职的事项;(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面提出,一事一案。
提案人应当亲笔签名。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答复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二十八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受质询机关应当接受代表的质询。
拒绝代表质询或者敷衍塞责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十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三十一条代表应当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十二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面提出,一事一议,并亲笔签名。
第三十四条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受理,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汇总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建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实行重点建议公开、交办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和跟踪督办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