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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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标 签】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属于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定性规定,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减免优惠。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行为,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形成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课税要素没有实质区别,个人所得税层面却对二者的课税要素作出实质区分,这是不合理的。其次,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说,课税要遵循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若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则不征税。因此,是否征个人所得税,要看个人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各个税目当中,并没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一税目,如果要征税,只能将其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是“财产转让所得”,对此作进一步分析如下:

1.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企业在法律上未进行利润分配(没有履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法律程序),在账务上也没有进行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减少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金额,增加相关科目金额),其个人股东没有直接支配被投资公司累计盈余的权利。

(2)缺乏支持“视同利润分配”的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列举了应该视同利润分配的例子,即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的留存利润相应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股票溢价收入以外的资本公积,如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外的所得增加股本/注册资本,税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实质更接近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有实质不同,因此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2.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股权并未发生转移。

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拥有的股权价值提高,但是拥有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即股权没有发生实质转移。

(2)缺乏支持“视同股权转让”的法规依据。

“视同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迄今为止,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中从未出现过“视同转让”的概念,因此,将股权出资视同转让有悖于依法征税的精神。

再次,从征管实践来说,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未取得任何现金所得。在交易主体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强行予以征税,势必会导致税收影响正常、自主的经济活动而丧失中性立场(如个人有可能需要转让部分公司股权以取得纳税资金),也不利于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既不确认所得,又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待纳税人未来转让股权时,仅允许扣除个人的初始投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较为合理的。另外,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在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之后,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应该和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致,都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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