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讲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 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人民法 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 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 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 案件不适用调解。 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 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 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公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 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 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 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 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 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 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 定处理。 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 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 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 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2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 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 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 律没收,上缴国库。 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 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国库。 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给予处分。”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8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 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基层人民 独任审判: 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 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的;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 有异议的。 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 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4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 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 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 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 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的; 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影响公正审判的; 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 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0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 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 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 制。 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 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 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83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4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 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 相辩论。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 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 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 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 至一个半月。”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 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 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 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 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 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庭审理。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件; 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8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 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 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 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 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 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 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 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 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9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 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 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 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 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 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 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 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 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 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 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 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 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 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 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 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 后陈述意见。”
85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6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 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82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 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 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 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 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 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 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