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
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结束——。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龙口户口准迁办理指南
办理程序
持有关手续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后到招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感谢观看
龙口户口准迁办理指南
龙口户口准迁办理指导性文件
01 办理依据
03 提交材料
目录
02 办理条件 04 办理程序
龙口户口准迁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 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办理条件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三)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四)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五)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六)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七)“三投靠”人员落户
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提供一份: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二)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办理户籍证明注意事项,怎么办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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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证明须知】 中国拟取消户⼝界限建⽴城乡统⼀户⼝登记制 中央综治委流动⼈⼝治安管理⼯作领导⼩组副组⻓、公安部副部⻓刘⾦国透露,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进⼀步深化户籍制度改⾰的意⻅,拟取消农业、⾮农业户⼝的界限,探索建⽴城乡统⼀的户⼝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中城市户⼝迁移限制。
⼲东拟调整改⾰户籍政策外地⼈买房建房可⼊户 在⼲东购买或⾃建合法住宅的外来事主有望同时迁⼊户⼝!⽇前,针对外地⼈来⼲东购了房但户⼝迁移却困难重重的情况,省公安厅表⽰,⺫前正争取重新启动户籍制度的调整改⾰,购房⼊户拟统⼀政策,届时,凡在⼲东购买或⾃建合法住宅达到⼀定⾯积的事主可同时迁⼊户⼝。
全国登记暂住⼈⼝8673万城乡户籍管理拟统⼀ 下⼀步对流动⼈⼝的管理服务⼯作,要按照以⼈为本的理念,由过去的防范控制型管理转变为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服务型管理,建⽴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作时单位管、暂住地社区管、党团员组织管、系统问题部⻔管、治安问题公安管的⼯作格局 中央综治办:要严格依法管理流动⼈⼝ 中央综治委流动⼈⼝治安管理⼯作领导⼩组办公室⽇前召开了部分省市流动⼈⼝管理服务调研⼯作汇报会。
据悉,根据中央综治委流动⼈⼝治安管理⼯作领导⼩组2005第⼀次全体会议要求和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安排,8⽉中下旬,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6个⼯作组,分赴江苏、福建、⼭东、河南、⼲东、贵州6省就各省开展流动⼈⼝管理服务⼯作情况进⾏了调研。
同时,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也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要求,组织各区县局开展了流动⼈⼝管理调研⼯作。
公安部⻔为了⽅便居⺠办理户⼝⼿续,公布了《办理户⼝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户⼝须知] 居⺠、职⼯家属城镇户⼝申报落户: 由本⼈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份证复印件; (6)投靠⼈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证明; (7)投靠⼈户⼝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户审批表”的签署意⻅,并由户籍警给申报⼈填写《办理户⼝、居⺠⾝份证责任书》交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凭《办理户⼝、居⺠⾝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民警工作调动申请书
民警工作调动申请书工作调动申请书尊敬各位领导:您们好!感谢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本人是XXXXX单位的一名民警,xx年毕业于XXX大学,所学专业是治安管理,曾于XXX年至XXX年在中国人民 __XXX部队服役,于XXX年XX月到XXXX工作,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__”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忠于党,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扎实工作,目前对派出所工作已基本熟悉,能够很好处理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将近两年来,办理各种户籍业务百余次,办理各种案件20余起。
本人此次申请调到XXXXX工作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家住XXXX,距离现工作单位较远,来回如不休息也需8小时的路程,而父亲于xx年患心肌梗塞、脑梗塞等疾病,身体状况一直不佳,母亲又常年身子虚弱,病不离身,妻子在玉溪工作,不能很好照顾父母,孩子又刚满周岁,且本人是家中独子,父母和幼小的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苦。
故此,希望能够调到XXXXX工作,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公安工作,为人民公安事业奉献。
殷切盼望领导对于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批准!再次对领导百忙中抽空阅读本人的申请书表示感谢!此致敬礼!申请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 __,及户籍调动申请书范文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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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7月)》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3月24日 „2004‟27号 公通字 2004年6月15日 „2004‟41号 公通字 „2004‟48号
20
公安部
21
公安部
2004年7月2日
22
公安部
公通字 2004年7月27日 „2004‟60号 公通字 2004年8月19日 „2004‟71号 公通字 „2004‟64号
公安部
公通字 2000年2月23日 „2000‟11号 公政治 „2000‟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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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 公安部、 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 教育部 通知
200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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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公安部、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 决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 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 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商业部 公安部、劳
„83‟公发 (劳)51号
1983年5月4日
11
„83‟公发 (劳)47号
1983年5月5日
12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 通知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 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工业保 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83‟公发 1983年12月22日 (治)165号 „85‟公发 21号 „85‟公发 37号
14
公传发 关于对部分有关收容教养的涉密文 公安部办 „2002‟1947 2002年6月28日 件予以解密的通知 公厅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 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有关收容遣送的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 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通字 2002年9月20日 „2002‟49号 公通字 2003年7月11日 „2003‟50号 公通字 2003年12月18日 „2003‟80号 公复字 „2004‟1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发[1982]63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国发[1982]63号)十年内乱,“四人帮”败坏了党风、政纪,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相当普遍。
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加强政纪、法纪,反对不正之风,各级政府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因此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这股歪风至今尚未刹住。
例如,一些领导干部依仗权势安插子女、亲友;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里安排工作;一些干部损害国家利益,通过“走后门”将自已的子女、亲友调到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单位或工作岗位;一些干部在招收、调配职工的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这些情况在许多地方仍然相当严重。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党风不正、政纪不张的主要表现之一。
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
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不仅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妨害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妨害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重注意这个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将这股歪风基本上刹往。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反复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觉悟,使大家真正认识不正之风的危害,真正认识能否搞好党风、政纪是关系四化建设成败,关系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存亡的问题。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发[1994]8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了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干部职工进出藏配套政策,做好进藏干部职工的内调和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安排西藏干部职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4]20号文件予以转发。
文件对内地干部职工进出藏等项工作制定了配套政策和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干部、工人内调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根据中发[1994]8号文件和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要充分认识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重要意义。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力水平目前仍然较低;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不断进行渗透、分裂和颠覆活动,使西藏不仅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而且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稳定任务。
要更好地完成这两大任务,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
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
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
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
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1985年12月7日)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一|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二| 三| 四| 五| 六| 四| 五| 六|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
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
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
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年度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
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
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
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77.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
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
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津人任[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津人任[2001]3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干部人事部门,各公安分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本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通过考录,被我市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涉及户口需迁至工作所在地或“农转非”的,经审核,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农转非”。
二、办理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审批表》、《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及本人户口登记簿、身份证。
三、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涉及“农转非”的人员,凭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登记户口通知书,凭登记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就地转非手续;对涉及户口迁移的凭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附件:《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略)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4.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
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合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
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难,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正文:----------------------------------------------------------------------------------------------------------------------------------------------------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1991年2月4日人事部颁布人调发(1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和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的;(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关于员工户籍变更的通知
关于员工户籍变更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员工户籍变更事项通知如下: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决定对员工户籍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
本次调查主要是为了及时更新员工的户籍变动情况,以便做好工资、福利和社保等相关事务的处理。
请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户籍变更的申报。
一、户籍变更时间和地点根据公司安排,户籍变更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具体时间和地点请以通知单为准。
二、户籍变更的申报材料在户籍变更期间,请全体员工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户籍变更手续: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 最近一年的居住证明(例如租房合同、水电费单等);4. 婚姻证件(如适用)。
三、户籍变更的程序1.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户籍变更申请表格;2. 填写完整并核对申请表格,将表格、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审核;3. 完成审核后,工作人员会通知员工进行电子化指纹采集,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4. 修改完成后,员工将获得一份新的户籍变更证明文件,该文件将作为员工户籍信息的凭证。
四、注意事项1. 请员工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户籍变更手续,逾期将无法再办理;2.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前往办理户籍变更,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3. 员工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材料的情况,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4. 如有其他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以上是关于员工户籍变更的通知事项,请全体员工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完成相应手续。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合作!此致,公司人力资源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5•【文号】劳社厅函[1999]62号•【施行日期】199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千方百计地促进各类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逐人抓好落实。
要积极做好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培训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
对已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随调家属,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
未参加的,要敦促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附: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1999年6月15日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省区市│ 合│ 北│ 天│ 河│ 山│ 内│ 辽│吉│黑│上│江││数量│ 计│ 京│ 津│ 北│ 西│ 蒙│ 宁│林│龙│海│苏││项目││││││ 古│││江│││├─┬─┬─┬────┼──┼──┼──┼──┼──┼──┼──┼─┼─┼─┼──┤││││小计│4875│44│68│546 │150 │27│110│52│38│44│662 │││全│工├────┼──┼──┼──┼──┼──┼──┼──┼─┼─┼─┼──┤││民││45岁以上│59│1││7│││1││1 ││7││随│所│├────┼──┼──┼──┼──┼──┼──┼──┼─┼─┼─┼──┤││有│人│36岁至44│1717│19│32│201 │59│10│52│22│19│26│213 ││调│制││岁│││││││││││││││├────┼──┼──┼──┼──┼──┼──┼──┼─┼─┼─┼──┤│家│││35岁以下│3099│24│36│338 │91│17│57│30│18│18│442 ││├─┼─┼────┼──┼──┼──┼──┼──┼──┼──┼─┼─┼─┼──┤│属│集││小计│2319│13│24│217 │59│10│62│17│15│13│303 │││体│工├────┼──┼──┼──┼──┼──┼──┼──┼─┼─┼─┼──┤││所││45岁以上│24││1││││││││1│││有│人├────┼──┼──┼──┼──┼──┼──┼──┼─┼─┼─┼──┤││制││36岁至44│745 │7│8│73│20│1│23│3 │8 │6 │104 │││││岁│││││││││││││││├────┼──┼──┼──┼──┼──┼──┼──┼─┼─┼─┼──┤││││35岁以下│1550│6│15│144 │39│9│39│14│7 │7 │198 │└─┴─┴─┴────┴──┴──┴──┴──┴──┴──┴──┴─┴─┴─┴──┘续上表┌──┬──┬──┬──┬──┬──┬──┬──┬──┬─┬─┬──┬─┬─┬─┬─┬──┬─┬─┬─┬─┐│浙│安│福│江│山│河│湖│湖│广│广│海│四│重│贵│云│西│陕│甘│青│宁│新││江│徽│建│西│东│南│北│南│东│西│南│川│庆│州│南│藏│西│肃│海│夏│疆│││││││││││││││││││││││├──┼──┼──┼──┼──┼──┼──┼──┼──┼─┼─┼──┼─┼─┼─┼─┼──┼─┼─┼─┼─┤│241 │178 │137 │147 │633 │438 │262 │284 │129 │44│11│181 │77│21│42││222 │38│4 │4 │41│├──┼──┼──┼──┼──┼──┼──┼──┼──┼─┼─┼──┼─┼─┼─┼─┼──┼─┼─┼─┼─┤│2│2│2││18│5│3│1│2│││4│││1 ││2│││││├──┼──┼──┼──┼──┼──┼──┼──┼──┼─┼─┼──┼─┼─┼─┼─┼──┼─┼─┼─┼─┤│72│55│42│44│252 │149 │82│91│50│23│7 │43│18│5 │15││83│11│1 │1 │20│├──┼──┼──┼──┼──┼──┼──┼──┼──┼─┼─┼──┼─┼─┼─┼─┼──┼─┼─┼─┼─┤│167 │121 │93│103 │363 │284 │177 │192 │77│21│4 │134 │59│16│26││137 │27│3 │3 │21│├──┼──┼──┼──┼──┼──┼──┼──┼──┼─┼─┼──┼─┼─┼─┼─┼──┼─┼─┼─┼─┤│57│92│28│34│517 │246 │106 │87│21│5 │1 │123 │35│8 │26│8 │153 │26│5 │3 │5 │├──┼──┼──┼──┼──┼──┼──┼──┼──┼─┼─┼──┼─┼─┼─┼─┼──┼─┼─┼─┼─┤│2│3│││11│2│││1│││1││││1 │1│││││├──┼──┼──┼──┼──┼──┼──┼──┼──┼─┼─┼──┼─┼─┼─┼─┼──┼─┼─┼─┼─┤│21│25│10│4│179 │82│31│22│7│3 ││18│9 │3 │10│2 │45│15│2 │1 │3 │├──┼──┼──┼──┼──┼──┼──┼──┼──┼─┼─┼──┼─┼─┼─┼─┼──┼─┼─┼─┼─┤│34│64│18│30│327 │162 │75│65│13│2 │1 │104 │26│5 │16│5 │107 │11│3 │2 │2 │└──┴──┴──┴──┴──┴──┴──┴──┴──┴─┴─┴──┴─┴─┴─┴─┴──┴─┴─┴─┴─┘c29324--010515jk。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近几年来《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使用情况,经研究,现对干部、工人调动来沪落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批准从外省市调沪或招收来沪和郊县调入市区(含郊县调郊县)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原各区、县劳动局“申报户口章”作废)。
二、对经批准从国内其他省市来沪落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经批准从国外来沪定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护照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入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办理人户手续。
四、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国内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落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人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其国内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6.27•【文号】劳人劳[1987]20号•【施行日期】198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劳动合同正文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7日)劳人劳〔1987〕20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现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基金的1%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本规定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等级,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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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公通字[1994]97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1994-12-10
【实施时间】1994-12-10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
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