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高环保绩效,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三、评价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评价。
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排放情况。
2. 环境管理机制:评价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等。
3. 环境投入比例:评价企业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用于环保工作,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保管理人员配备等。
4. 环境责任承担:评价企业是否严格履行环保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5. 环境文化建设:评价企业是否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环保意识,建设良好的环保企业文化。
6. 行业影响力:评价企业在所属行业对环保事业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包括技术创新、环保工作经验分享等方面的影响力。
四、评价流程1. 评价申请:企业可向环保信用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或者由相关环保部门主动对企业进行评价。
2. 资料准备:企业需提供相关环保资料,包括排放数据、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入情况等。
3. 现场检查:评价机构根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环境监测仪器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现场监测等。
4. 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制定评价报告。
5. 反馈意见: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反馈给企业,企业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6. 审批批准: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评价结论,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7. 结果公布: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1. 优秀标识:对于环保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关的优秀标识,包括奖励名单公布、优秀企业标识颁发等。
2. 合格标识:对于环保表现合格的企业,给予合格标识,鼓励企业继续加大环保力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5: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资料收集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
――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要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促进环保部门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信用等级最好的企业为绿色,次之为蓝色,再次为黄色,接下来是红色和黑色。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二)评价对象的确定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坚持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测试卷附带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测试卷附带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A.企业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以上B.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C.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应不低于5%D.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答案】 B2.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B.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C.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D.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答案】 C3.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内,向复议税务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交《答辩书》。
A.10日、30日B.7日、10日C.15日、30日D.10日、15日【答案】 B4. (2016年真题)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对检察人员的询问可以保持沉默C.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后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D.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财务状况包括欠税的情况保密【答案】 A5. 下列开采或生产的产品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是()。
A.汽油B.天然气C.轻稀土D.矿泉水【答案】 A6.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等四项业务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公告2018 8号纳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1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Q_JHY 001-2018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
Q/JHY 瀚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HY 001—2018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Standard of enterprise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2018 - 01 - 18 发布2018 - 08 - 01 实施瀚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3.1信用评价Credit evaluation (1)3.2信用意愿Credit willingness (2)3.3信用能力Credit capacity (2)3.4信用服务Credit service (2)3.5商业征信Commercial credit (2)3.6信用评定Credit rating (2)3.7信用等级Credit rating (2)3.8信用报告Credit report (2)3.9社会信用服务机构Social credit service (3)3.10企业信用评价Enterprise credit evaluation (3)3.11企业信用评价主体Subject of credit evaluation (3)3.12信用评估人员Credit assessor (3)4 一般规定 (3)4.1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规范,由信用评估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及其它方式合法采集、验证被评对象信用信息,通过科学分析方法,客观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3)4.2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使用方对评价业务提出针对性要求的,征信机构结合其特定要求开展业务。
(3)5 基本原则 (3)5.1 客观性 (3)5.2 独立性 (3)5.3 审慎性 (3)5.4 系统性 (3)5.5 前瞻性 (4)5.6 保密性 (4)6 评价程序 (4)6.1 委托评价 (4)6.2 签订合同 (4)6.3 评价准备 (4)6.4 现场调研 (4)6.5 报告撰写 (5)6.6 报告提供 (5)6.7 异议处理 (5)6.8 级别公告 (5)6.9 资料存档 (5)6.10 信息保密 (5)6.11 数据库管理 (6)7 信用报告 (6)7.1 报告首页 (6)7.2 报告概述 (6)7.3 报告正文 (6)7.4 附件说明 (6)7.5 备查文件 (7)7.6 信用等级标识与释义 (7)附录A(规范性附录)企业信用评价要素指标 (8)附录B(规范性附录)信用等级限制性与调级性条款 (10)附录C(规范性附录)招标投标企业信用等级标识与释义 (12)参考文件 (13)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起草。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指对企业、机构、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和表现进行评价,以评估其环境表现的良好程度和信用水平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环境不良行为的警示和惩罚机制。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对象: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表现将被评估。
2. 评价指标:制定科学、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环保投入、环境管理体系、污染减排、资源利用效率等。
3. 评估方法:采用量化和非量化相结合的方法,包括数据统计、排放监测、现场检查、信用调查等。
4. 评级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价对象进行评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不合格等级别。
5. 公示和奖惩:将评估结果公示,对良好表现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良表现的则给予相应的惩罚或限制。
6. 跟踪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评价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效运行。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增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促进社会的环保参与和监督。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
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制度发展路径探索——以《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视角
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制度发展路径探索——以《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视角摘要:为响应十九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号召,鼓励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福建省率先推行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制度。
文章立足《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揭示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三大亮点,并结合统计数据指出当前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建议政府明确评价指标、限制排污权交易、学习美国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日本行业协会自律模式,为福建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模式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动态评价 主体独立性 排污权 信用机构● 陈志英 石德金一、引言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为保护资源,防止生态污染进一步加剧,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最高立法机关健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各省市也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纷纷出台地方环境保护规章,福建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清水蓝天”专项活动,重拳出击,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的需求也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不断探索,形成今天初成体系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2005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2010年前在全国推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志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进入探索阶段。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201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通知,标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试行办法》提出各省市根据地方实际确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予以推行。
在此基础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确定在福建省内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5: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注:1.满分为105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得分。
2.第12项“企业自行监测”中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以及第22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中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附件1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70分(含70分)〜95分的,评定为环保合格企
业;得分在60分
(含60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4、评分具体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豫环办[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办[2018]1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2018年7月25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税总局河南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律义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重大意义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环境管理转型,实现政府、企业、公众环境共治的重要制度,也是打赢环境污染攻坚战、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信用建设,把健全环保信用制度作为2018年重点改革事项强力推进。
省厅更是把健全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作为加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亮点工程,专门成立王仲田厅长为组长的环保信用制度宣传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具体量化工作任务、评价程序、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全力推进贯彻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把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作为阶段性中心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同部署、同督察、同验收、同考核,大力宣传贯彻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排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社会联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全面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法律义务,持续推进节能减排。
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25题,共25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应负担的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的转嫁形式是()。
A.后转B.前转C.旁转D.消转【答案】B【解析】前转亦称“顺转”,是指纳税人在进行货物或劳务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
2.下列不属于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是()。
A.社会保障基金预算B.一般公共预算C.政府性基金预算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答案】A【解析】全口径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障不等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3.某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80分,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A级B.B级C.C级D.D级【答案】B【解析】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4.扩大水资源改革试点不包括下列哪个城市()。
A.北京B.天津C.河南D.重庆【答案】D【解析】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计征。
5.记录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的是()A.已交税金B.销项税额C.未交增值税D.预交增值税【答案】A【解析】"已交税金"专栏,记录纳税人当月巳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
2-2-6
抽查一个月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10
2-2-7
技术资料有代签字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10
2-2-15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10分:愈期经催办整改的扣15分
15
分值合计: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系数)
10
2-1-9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10
2-1-10
未落实晨会制度的,扣5分
5
2-1-11
未建立完善隐患风险四张清单,扣5分
5
分值合计: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系
三级指标
分值
扣分
备注
项目信用
信息(IoO)
工程质量
(0.3)
*2-2-1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图纸施工的,扣5分
10
2-1-6
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及到岗履职不符合相关规定,扣5分
5
2-1-7
施工现场未实行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的,扣10分
10
2-1-8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未设立"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危大分部分项清单、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10
2-2-3
现场实体质量抽查,每发现1起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2-4
混凝土试件养护室未达到湿度、温度控制要求的,扣5分;发现无试件标识的,扣5份;养护室内试件与施工记录不符或无记录的,扣5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全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全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02
•【字号】甘环公告〔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
全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
结果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定和复核程序规定,经审议并公示后,决定核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等453家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现予公告。
附件:1.2018年全省大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表
2.2018年全省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附件1
附件2
2018年全省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
果表。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青环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9〕58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4〕88号)要求,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管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违法行为。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企业范围(一)2018年青海省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1)。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环境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企业,应及时增补为参评企业。
(三)已经关闭或者已被列入关停淘汰整合计划的企业可不参评。
(四)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评价信息基准年以2018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基准。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仍按照企业自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初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发布的方式进行,评价指标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执行。
四、环境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认真对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如实、准确地填报《青海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表》(见附件2),并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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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依据
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评价依据为: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以及参与评价的企业2018年度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环保投诉情况、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二、评价范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区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酿造、制药、发酵、印染、采矿业等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五)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八)自治区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坏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