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

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

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我司组织制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基坑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和工作实际,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附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八、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九、塔式起重机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应进行配平。

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平衡,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令--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令--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全方位深度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解读37号令和31号文背景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1、关于37号令的权威人士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我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2、关于31号文的非权威人士解释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3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

31号文既不能没有又不能与37号令合一起,如果没有,37号令可操作性差;如果合一起,则限制技术发展,也有损政府令的权威性。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目的: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
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4类性 质严重、危害性大的行为,同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也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产 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第11页,共122页。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这次《管理规定》专门强 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管理规定》还针对建设、 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前期安全保障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7页,共122页。
三、《管理规定》实施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要重点解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第25页,共122页。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三是要抓好监管执法,加强依 法治理,对各类危大工程违法违 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严格落实罚
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 罚措施,强化惩戒震慑。
第26页,共122页。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持续开展“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其中一项
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32页,共122页。
四、危大工程概念(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 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 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5页,共122页。
二、《管理规定》发布的目的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㊁法规的规定,现就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本通知所称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㊁材料等的采购㊂二㊁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㊂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㊁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㊁结果的合法公正㊂三㊁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㊂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㊂四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 2014 20号)相关精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㊁影响公平竞争㊂五㊁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㊂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㊂六㊁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9 127号各区(开发区)㊁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现将‘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5月5日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㊀㊀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㊁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㊃72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㊂第三条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建杭州市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㊁解聘㊁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㊂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㊂第四条㊀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深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八)钢结构㊁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九)人工挖孔桩工程;(十)水下作业工程;(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㊁平移㊁转体等施工工艺;(十二)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㊁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三)其他㊂具体以住建部㊁省建设厅确定的标准㊁范围为准㊂第五条㊀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㊁作风正派㊁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六)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㊂第六条㊀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㊁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㊂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㊂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建委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㊂公示无异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㊂第七条㊀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㊂补充专家经公示后由市建委颁发聘书㊂第八条㊀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㊂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㊂第九条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㊁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㊁单位提出申辩㊁控告的权力; (六)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㊂第十条㊀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二)承担与本人专业㊁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㊁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㊃82㊃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部门文件(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七)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八)严格廉洁自律㊂第十一条㊀市建委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 自愿㊁开放㊁流动㊁择优 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㊂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委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㊁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六)由于个人健康㊁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3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十)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6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提出,暂停抽选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要经市建协审核㊂第十二条㊀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㊂第十三条㊀专家组的组成采用抽选结合方式,抽取专家比例一般不大于50%㊂第十四条㊀论证工作应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㊂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㊁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㊂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㊁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㊂第十五条㊀市建委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㊂第十六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㊂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⓪的通知“(杭建工发 2009 5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㊂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 2019 62号各区㊁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㊁财政局:为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 2019 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㊃92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

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批流程

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批流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 OA 平台上传、审批、专家论证、上报、上传论证报告、施工月报等流程
OA 平台上传
经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专项方案从 OA 平台安全专项方案上传。 (应在准备论证前 7 天完成)
网上审批
打开 OA 平台,在右下角点击协同办公,在右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栏点击网上审批,在下拉菜 单里,点击安全专项方案审批流程,出现安全专项方案审批页面,在页面菜单 栏,查看待阅的任务项,点击打开待阅任务。
上传进度图片 上传结束图片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于每月 1 日至 5 日(节假日顺延) 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 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只有当本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结束,项目部方可上传能够证明超危大 工程施工结束的照片并点击本分项工程结束。
可以看到待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再由总工最终审批;不通过时,提 出修改意见,由原编制单位按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直至通过。 (该项方案审批由科技质量部、安全部一同审批完成时间在 3 个工作日内)
上传平台、 选取专家及 通知有关人 员参会
按照预定的专家论证时间,至少提前 4 天将专项施工方案上传至北京市建委危 大平台上并在平台上选取 5 名专家(其中包括一名安全类专家),并由集团科技 质量部把审批通过的方案电子版分别传给受邀请专家,再由项目部根据专项施 工方案的需要通知业主、监理、设计、勘探、专业分包等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会, 并根据工程需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论证及 方案的再次 上传
1、专家组长通过平台填写论证报告,现场下载打印,专家及项目负责人签字。 2、方案论证后 3 个工作日内上传论证报告扫描件。 3、专项方案最终版的上传 (1)论证结论为通过的,不再上传专项施工方案; (2)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则需要在论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再次上传 按论证会要求修改后的施工方案; (3)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在论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项目部按照专家提 出意见组织人员重新编制、审批,并在平台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并设 置再次论证时间及地点。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六)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认真组织
5
修改完善。项目部负责将修改完善方案报专家委员会确认。 (七)专家论证会后,项目部需将上述(五)专家论证资料以及完善
的危大专项方案报技术部备案。
第四章 危大专项方案的执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认可后的危大专项方 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
4
图 2 危大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流程
(三)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事先将拟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的 主要内容,制作成PPT幻灯片,现场进行介绍,且保证每位专家人手一份纸 质版的安全专项方案。
(四)危大专项方案经由专家论证通过后,由专家签署论证报告(附 件二)。
(五)形成专家论证资料: (1)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三)。 (2)专家证书。 (3)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二)(总承包单位盖章确认)
危大专项 方案名称
方案编 方案执 制情况 行状态
检查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记录人
日期
注:1、方案编制情况分为:A 编制,B 审核,C 审批;2、方案执行状态包括:○1 准备阶 段○2 已验收○3 实施过程中○4 暂停○5 结束○6 文件已上传;
11Biblioteka 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
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
其它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以及论证程序

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以及论证程序

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以及论证程序“专项方案"的全称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专家论证"是指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那么,哪些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方案?又有哪些还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呢?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方案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危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了本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1、危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

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方案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需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劳力计划需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的工程概况、将危大工程纳入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之内,严格落实奖惩措施,责任到人,公司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目进行考核。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设安全办公室执行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排除,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

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

(二)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87号文件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办法”附件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四、专项方案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及附表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及附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程序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颁布的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在建项目现状,特制定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程序,供公司各项目部参考。

2.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2.1 深基坑工程2.1.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1.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2.2.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2.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2.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2.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2.3.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3.2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2.4 脚手架工程2.4.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4.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2.4.3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2.5 拆除、爆破工程2.5.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5.2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5.3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5.4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通知。

一、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如需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在经过专家论证后,危大工程施工方案需要被评定为“通过”,施工单位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果结论是“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需要按照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完成相关审核和审查手续,修改情况也需要及时告知专家。

对于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方面的内容。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间:2009-06-02点击:463 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白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建技〔2012〕09号
关于印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
公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
证审核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分公司所属各单
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曰
-1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专
家论证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规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核程序,保证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建设部和山西省建委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高危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三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根据建设部所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
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构筑)物安全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
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
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
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一)项目经理部负责高危方案的编制工作。

项目总工程师是高危方案编制、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编制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技术保障能力、安全施工需要等,以确保工程在保证安全、质量、进
度等条件下顺利进行为原则。

(二)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参加论证会:
1.专家组;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专家组负责高危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论
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初步审核,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第七条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高危方案的审核,集团公司总工负责高危方案的审批。

第三章方案论证、审批程序
第八条报审单位将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本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分公司技术质量部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合格后,由报审单位负责抽取专家,确定论证时间、地点,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进行方案预审,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家组推选专家组长,并由组长分配审查任务,组织论证工作;
(二)报审单位介绍分项工程概况及方案的相关内容;
(三)专家组对方案内容中存在疑问的部分进行质疑,报审单位应予以解释、补充完善;
(四)专家组对方案进行内部讨论、论证;
(五)专家组形成论证报告和指导性意见,所有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十一条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报审单位根据论证
报告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需要做重大修改的,
报审单位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

第十二条施工方案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成后,报审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方案会同专家论证
报告报送网上进行审核、审批,对重大或特殊分
部分项工程的高危方案还要经集团公司总工审批。

第十三条专家组论证费用由报审单位支付,费
用视工程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
每位专家500-1200 元/次。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高危方案经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
团公司总工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对高危方案的一般修改,报分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经分公司总工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高危方案有重大修改时需重新组织
论证。

第十六条高危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程师组织
方案编制参与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分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建设部、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
文件不一致时,按照建设部的文件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