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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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国际商法之公司法.

国际商法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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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湖南省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5日, 是中国联通在湖南的省级分支机构,负 责经营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电信业 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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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 司法的规定,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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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5)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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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管理体制有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与公司法相一致 一般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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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新股的条件
时间: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间隔1年以上;
连续盈利: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支付股利; 财务:3年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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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的转让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记名股转让,需股票持有人背书,并由公司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转让,直接在证券交易所交付即可;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 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和精力等高管人员必须申报所 持股份,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能超过所持股份 的25%,且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除特殊情况,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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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职权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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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 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 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 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 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 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 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 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 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 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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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 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 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 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 撤除。 (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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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 为了统一代理法规范,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国际上做了以下有益的尝试: (一)《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二)《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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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与无效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1.法定代理 2.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的规定: 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1、明示授权(明示代理) • 2、默示授权(暗示代理) • 3、表见授权 • 4、客观必须的代理 • 5、追认的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 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 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代理人 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 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表见代理
•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 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 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 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 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 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 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 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 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 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 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 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何斌锋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何斌锋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CISG

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A
B
双方当事人所在 的营业地,而不 是其国籍
定义
判断标准
C 法人or自然人
D
当事人
标的
货物及有形动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 不同的国家; (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3)涉及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以 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 (4)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产生了合同 准据法问题。

在市场经济国家,对内对外的买卖法基本上是一套法律, 在中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国合同法》统一了中国的合同法,与此同时废止了 《中国经济合同法》、《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国 技术合同法》。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销售 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的各项规定,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中国政 府参加了该次外交会议,并签署了该公约。其后,中国又 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 的缔约国。该公约也于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即: (1)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概述 比较公司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在西方国家里,多数是中小企业
二、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人合性企业 合伙企业的存亡与合伙人有密切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不具有法人人格 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小知识】
什么是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 “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 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 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 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 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民法总论》龙卫球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P336
(三)有限责任的价值的负面效应
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可以 说将公司有限责任的异化推向了顶峰 案情简介: 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 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 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 该公司 公司付给诉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 另外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
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萨洛蒙蒙公司10000英镑有担保的 公司债 其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 萨洛萨蒙 洛萨蒙洛蒙妻公子 司萨洛的蒙儿子股1 权萨洛结蒙儿子构2 萨洛蒙耳子3 萨洛蒙儿子4 萨洛蒙儿子5
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在股东滥用 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 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
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
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各国公司法简介
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不 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 立法传统、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 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可变性。公 司法也不例外,各国的公司法有着 较大的差异,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 家公司法的简单介绍 :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 。 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 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 , 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 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皮货 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 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 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 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 为抗辩。
请问: 被告是否侵权?
五 、事后追加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法律行为 , 这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 ,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四 、客观需要的授权
■ 是在某一 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时 , 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 , 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 合理根据: 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 权 。一般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 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 , 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 , 非公司业务 ,拒绝付款 , 法院 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司目的订车 ,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 代理人 , 故公司应付款 , 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章资料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章资料

Principal-agent (委托代理)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s the arrangement that exists when one person or entity (called the agent) acts on behalf of another (called the principal). In general,a contract is used to specify the terms of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principle)授权或 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 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人(Principle)









代理人(Agent)
实施法律行为 (act)
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2.外部法律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Independent from internal relationship
特定情况下,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委托代理
(1)代理人用明示或者暗示形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2)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是代理人, 代理人要对该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签字蜡封合同上签名,即使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要对该 合同负责。 (4)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情况下,代理人要对所订的合同负责。 (5)商业惯例要求代理人对该合同负责。
Unlike an employee,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does not work regularly for an employer but works as and when require,during which time she or he may be subject to the Law of Agency.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前国际货 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 的缔约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 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 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1)错误
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 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 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 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 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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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国的合同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 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 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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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 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 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 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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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 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之意。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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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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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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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 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 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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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技术合同2.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book P861.双务合同2.单务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1.主合同2.从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五、合同法的概念和渊源1.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渊源:book P87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要约的当事人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3. 要约的形式要求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4.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 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 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例如: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

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

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悬赏和商业广告不同,而且商业广告也因而广告的内容不同而区分为要约邀请和要约两种的。

如:广告的内容很明确,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如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这样的广告就是要约了,只要看到广告的人,按上述内容,支付价款,即为承诺又如:广告的内容是很模糊的,只是说有质优价廉的产品,先到先得,这种就是要约邀请了。

悬赏广告之所以是要约,因为悬赏广告的内容必然是明确的,都是针对很明确的一件事,要求别人的帮助,并明确表示会给与什么样的报酬,所以符合要约的条件6.要约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B.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a 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b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要约人.7.要约的消灭(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3)要约因撤销终止.(4)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5)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案例: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2)本题中的广告内容为"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包含以下的含义:① "服用一颗药丸" "指定方法" 和"特定期间",表明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有数量,有方法,有时间,要约的一个特点就是,受要约人只须表示"同意"即成立合同②这种多对象的要约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本题中"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包含了责任和向多人承诺履行合同的能力(100英镑的责任,有1000英镑的准备)(3)如果是在国外,那么索赔成立,如果是在国内,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对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在国内的一般情形是索赔价款不能超过合同金的两倍(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 承诺的构成要件(1)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必须知晓要约的内容(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3)承诺一般是无条件的。

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除非: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3. 承诺的生效时间(1)投邮生效原则(2)到达生效原则(3)了解生效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规定:a. 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时生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桩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4.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1.对价的概念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

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2.对价的种类(1)已履行的对价(2)待履行的对价3.对价的有效要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败诉。

(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二)法国法的约因约因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最求的最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同无效,但赠于合同除外。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I.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法的规定(1)无行为能力人:A.10岁以下的儿童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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