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检 务 督 察 工作 应 坚 持 日常 督 察 与集 中督 察 相 结 合 , 形 成 个纵 横 交 织 的 内部 监督 系 统 , 使 检 务 督 基 层检 察 机 关 面 临 人 员 少 、 任 务 重 的 暂 行规 定 , 目前 的检 务 督 察 内容 主 要 包 括 ( 3 ) 加 强对 整 改 结 果 的 督 现实问题, 从 近 几 年 的 办案 数 量 来 看 , 检 察 检 察业 务 、 队 伍 管理 以及 内部 监督 等 方 面 , 察 工作 规 范 发 展 。
1 基层检察机关 开展 检务督察工作的必 2. 2督察 机构不 完善
要性
基 层检 察机 关 作 为检 察 系 统 最 基 础 的 权 的 全 面监 督 , 因此 , 检 务 督 察 工作 任 务 非 个 部 门 的工 作 特 点 、 办案程序、 办 案 纪 律 以 组成单位 , 承担 着 绝 大 部 分 的 工作 量 , 发挥 常 繁 重 。 从 基 层 检 察 院看 , 检 务 督 察工 作 一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都 比 较 精 通 。 着履行检察职能 、 维 护 检 察 机 关 良好 社 会 般 由纪 检组 牵 头 , 监 察科 负责 具体 工作 , 并 3 . 3 强化督察 力度 , 注 重检务 督察 工作实效 ( 1 ) 细化 检 务 督 察 内容 , 增加 操 作 性 。 基 形 象的 重 要 作用 。 因此 , 基 层检 察 机 关 的队 未 设立 专 门 的 检 务 督 察 工 作 室 , 也 未 能 设 立 专职 督 察 人 员 , 导 致 人 员 的 配 备 与 繁 重 层检 察 机 关应 结 合 自身 工 作 实 际细 化 督 察 的 工 作 任 务 极 不 适 应, 从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工 作 范 围 , 同时 , 要 建立 健 全 检 务 督 察 工作 整 个 检 察 系统 工作 的 规 范 化 水 平 , 大 力加 了 该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 档 案 , 力 求 实现 检 务督 察 工 作全 覆 盖 。 ( 2 ) 创 强基层检察机 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 对推 动 伍建设水平和执法 办案质量 , 直接决定 了 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 义。 1. 1 加强 队伍 建 设的必 然要 求 2 . 3 督察成 效不 明显 新 工作 方 式 , 提 高 工 作效 率 。 基 层 检 察 机关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展望
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督察职责 、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为检务督察工作提供有 力法律保障。
拓展督察范围和方式
将检务督察范围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 领域,同时采取多种督察方式,如明察、暗访、 调查问卷等,确保督察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加强督察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化的督察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 督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 公正性。
检务督察制度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
检务督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监督 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等问 题,导致某些案件的监督效果不 佳。
挑战二
由于检务督察制度缺乏完善的协 调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作存在障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 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挑战三
检务督察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存在 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在 案件数量较多、办案人员紧缺的 情况下,监督成本可能会成为制 约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 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通过检务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人民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检务督察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案例一
某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 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 和效率。
案例二
某省级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 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案例三
某检察院在检务督察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案人 员的执法行为、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了检务 督察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认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认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各级院都很重视,成立或明确了机构,建立了制度,相继开展了多形式,全方位的检务督察活动,为促进我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的提高,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健康有秩的发展,还有待于研究探讨。
下面我就对开展好检务督察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从我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出发,根据高检和省院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和要求,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一、检务督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我省的检务督察源于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早在年,省院就对全省检察机关的执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我省检察机关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有再上升的趋势,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内部自我监督力度不够,造成了检察权的滥用或不正确使用。
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借鉴我省其他司法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由省院研究室起草了《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年月下旬启动,开始在部分单位试点,年月下旬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年对全省个市省院和个基层院考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
到目前,这项工作已有个年头(到今年是第个年头),《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也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完善,基本涵盖并浓缩了几乎所有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评分标准。
与此同时,我省以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中心的检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开始形成。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年月高检院颁布)中的关于“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的要求,年省院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设立了检务督察机构,建立完善了检务督察制度。
从全省的检务督察情况看,由于省院、市州院、基层院机构设置不同,履行职能的部门不同,因此,表现出的形式也不同。
应用文-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研究
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研究'摘要在检务督察制度推行历经将近五年后的今天,检务督察理论呈现出了多样化和个体化的特点,面对如此众多又各有千秋的先进典型,我们要吸收各种合理的意见,借鉴各种先进的成果,不断完善和检务督察制度。
笔者在学习、参考这些先进单位的同时,结合本院开展的检务督察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检务督察制度内部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0-02一、检务督察制度是科学发展观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发展和演变当前,与健全的法律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相对滞后,它与检察事业的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所差距,如何才能结合实际情况正确、有效的开展内部监督活动,正确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是当时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高检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
从检务督察的运行效果来看,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到了初步遏制,检察机关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检察队伍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这些现象证明,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有利于加强领导,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有利于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层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对检务督察制度的及发展按照高检的统一部署,我院于2007年通过了《检务督察实施办法》、《案件质量考核规则》,成立了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室,分设了检察事务、检察队伍、检察业务共三个督察组,确立了检务督察制度。
督察前党组书记、检察长亲自听取督察方案、明确督察重点,督察后亲自审阅督察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在党组会或办公会上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整改,使检务督察工作避免了形式化、走过场。
初始,督察组成员仅由五个综合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针对业务督察项目中,督察组力量比较薄弱、督察部门单一,被督察部门对督察组的意见和建议心中不服气、不积极主动配合的情况。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因此,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研究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从近几年的开展情况看,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工作量,发挥着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1 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现实问题,从近几年的办案数量来看,检察机关办案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基层院尤为突出,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办案人员却无明显增势,绝大部分基层院面临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进不来,留不住”或是“进得来,留不住”的现象,整体素质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不能完全适应,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瓶颈。
1.2 提高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办案任务,且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如何在繁重的工作中提高办案质量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点。
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过程中会出现偏坡。
因此,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应建立科学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公正执法。
1.3 规范检察纪律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正人者必先正己”,随着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诱惑越来越多,检察干警接触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大,受社会风气影响的程度也更为严重。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功不可没。
但存在机构类似重叠设置、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
为给检务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专门独立机构。
但不能产生机构重叠、权责不明等现象。
综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工作职能存在诸多相似问题,可以将其科学合并、优化人员,发挥其因有的职能,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驾护航。
标签:检务督察;机构设置;问题;思考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然而,由于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行使检察权时难免也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以案谋私、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检察权滥用现象。
那么这些情况又由谁来监督呢?回答是“纪检监察部门”。
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纪律监督权,通常为事后监督,是有局限性的。
从法律角度看,检察机关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这是不具体的,是框架性的东西,往往处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状况。
因而,检务督察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多年的试行乃行之有效。
一、检务督察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组织体系、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权责、督察结果运用等5项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
并构建了一支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威的检务督察队伍\+①。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②。
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议事规则)\+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暗访工作规则)\+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实施办法》\+⑤。
从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
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有编独立机构。
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
个 重要 方面 基层 院开 展 检 务督 察 工作要 建立督 察机 构 , 予督 察部 门一定 的权 力和督 察措 施 , 确界 定督 察 范围 , 赋 正 督
察的 方式要 灵 活 多样 、 求 实效 讲 关键 词 基层院 检 务督 察 科 学发展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I-6 -2 】 0 — 5 22 1 )22 70 中图 分类号 : 2 . D9 6 1
在 达 到从源 头 上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检 察人 员违 法违 纪的 目的。
一
用, 切实 』强检 察机 关 的 自我监 督 制约 。具体 要做 到 以下几 点: J u
一
、
明确 开展检 务督察的对象 、 内容 、 方式及近 期督察工作重点
是成 立检 务督 察室 。 院检 务 督察 室 设督察 员若 干名 , 我 由一 名
检 务督 察 的对象 是基 层 院及 其工 作人 员 。 督察 的主 要事 项 :
一
副局 级检 察员 担任主 任 , 监察 室合署 办 公, 行“ 与 实 一套 人马两块
是遵 守 和执 行 国家法 律法 规 以及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重 大工 作部 牌 子” 通 过整 合监 察督 察资源 , 成监 督 合力 , 。 形 为大 督察机 制 的
一
关 料 , 要时扣 留、 必 封存 ; 违 反法律 、 埘 法规 、 纪律 、 规章 制度 , 不 依法 、 范 、 明 、 规 文 安全 办案 和违 反检 容 、 捡纪 的 可当场 责令 立 纠正 : 对违 反枪支 、 警械 、 警车 使用 规定 的, 以当场 予以扣 留; 可 对
正在 实施严 重违 法纪律 行为 、 严重 影u检 察机关 形象或 拒绝 和l ¨ 5 且 碍督 察人 员执 行 任务 的 , 有权 制止 或带 离现 场 , 干部 管理权 限 按
检务督察工作职责
检务督察工作职责一、引言检务督察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监督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检务督察工作负责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和执行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务督察工作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二、监督法院工作1. 监督法官的执法活动:检务督察负责监督法官的执法活动,包括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判决的合法性,以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
2. 检察法院的工作:检务督察还需监督检察法院的工作,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法律监督的执行情况。
3. 监督判决执行情况:检务督察还需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能够及时、准确地执行。
三、审查法院工作1. 审查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检务督察负责审查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包括起诉、开庭、举证、辩护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审查判决的合法性:检务督察还需审查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断其是否违背公正、公平和合法原则。
3. 审查法官的执法能力:检务督察还需审查法官的执法能力,包括法律知识储备、审理案件的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
四、处理申诉和投诉1. 受理申诉和投诉:检务督察负责受理申诉和投诉,包括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满、不服和不当行为的投诉,以及对判决结果的申诉等。
2. 调查申诉和投诉:检务督察还需对受理的申诉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3. 处理申诉和投诉:检务督察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诉和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撤销、纠正错误、补偿受害者等。
五、加强司法监督1. 审理过程监督:检务督察负责对法院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庭审记录的真实性、法庭秩序的维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等。
2. 法律适用监督:检务督察还需对法院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确保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 司法纪律监督:检务督察还需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和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
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作者:何翠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检务督察制度的探索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要建立督察机构,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科学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7-02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
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一、明确开展检务督察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近期督察工作重点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基层院及其工作人员。
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
根据高检院部署,近期基层院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1月7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检务督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促进执法公正、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起着重要作用。
二、检务督察实践中需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检务督察机构应该在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检察中心工作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督察。
一是着力落实干警考勤制度,督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
二是督察警用车辆管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杜绝涉警车事件的发生。
三是督察廉洁从检情况。
突出督察财务管理,制止大吃大喝、大手大脚行为,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三)坚持制度管理。
要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围绕规章制度制定出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来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把检务督察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作为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服务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设置虚化,影响检务督察效能发挥当前基层院由于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检务督察工作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履行,这在客观上弱化了检务督察的职能。
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就完全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如果领导不重视,可能连最基本的督察器材都配备不齐,更不要说经常性的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二)督察手段简单,难以对执法办案动态监督目前检务督察的手段规定了暗访、现场和专项督察三种方式,虽然采取这些方式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工作纪律和检容检纪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执法办案的问题却难以发现,更谈不上监督整改。
(三)督察制度不健全,导致督察效果软化由于督察保障机制、督察结果运用机制、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每次督察后,仅仅以检务督察通报结束工作,检务督察的实施和结果的运用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刚性特点,致使检务督察制度落实难到位,检务督察的成效不明显。
二、我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尝试针对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在近年来的检务督察工作中,通过加强督察力量,拓宽督察范围,创新督察方式,规范督察程序,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检务督察力量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务督察领导力量。
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政治处、办公室负责人和监察科全体为办公室成员。
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调整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力量。
任命纪检组长为督察长具体组织日常督察工作,政治处、监察科的负责人为副督察长,为监察科增配精通法律业务的专职内勤,各业务部门按照要求明确了检务督察联络员,负责协调配合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务督察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了人员保障。
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
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检务督察制度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基层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具体职责,因此,加强基层内部监督机制,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工作就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检务督察的性质和作用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有些部门和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足,认为有了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是多余的,即使建立督察,也不知道是如何发挥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作用。
检务督察制度从实践到建立属于刚刚起步,对检务督察有这种片面认识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应该明确,首先,检务督察是建立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与保障人权制衡的价值基础之上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来实现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透明性。
其次,检务督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同,检务督察是以执法活动为对象的检察督察,而纪检监察主要是党内以人为对象的纪律监督;检务督察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目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权利和活动,具有全面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纪检监察主要是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主要在于对违纪者的惩戒;检务督察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特点是把关口前移,而纪检监察重点在事后监督、事后查处。
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务督察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一是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
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检务督察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就应该坚持在党组和检察长的直接授权下,按照高检《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由党组领导的,相关部门组成的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之外的检务督察室,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对各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错误,保障执法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加强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建议
加强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建议随着基层社会治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也倍受重视。
但在具体实践中,许多基层检务督察工作仍存在多种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加强基层检务督察工作。
一、加强法制意识,提升工作水平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核心在于依法履职,依循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工作水平。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基层检务督察工作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建议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目前,基层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着效率低下、流程冗长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工作的效率,例如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案件排查和研判等。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基层检务督察工作是一个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岗位,因此需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包括加强培训、提高警示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等。
只有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才能全面完成基层检务督察工作。
五、深化与社区的互动交流,积极倾听民意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离不开与社区的交流与协作。
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社区的互动交流,积极倾听民意,搜集各类意见和反馈信息,加强社区宣传和宣传教育,为社区和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基层检务督察工作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与社区互动交流等措施,可以不断提升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检务督查工作总结
检务督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务督查工作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发展。
检务督查工作是指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为民务实。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各级检务督查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首先,检务督查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级检务督查机构通过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
同时,检务督查工作还加强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检务督查工作在推进廉洁高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级检务督查机构严格执行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有效打击了腐败行为,提高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廉洁高效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此外,检务督查工作在为民务实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检务督查机构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总的来看,检务督查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为民务实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同时也要看到,检务督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希望各级检务督查机构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其职责权限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有一定的交叉与联系,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不同的职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二者应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形式,但还是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不同,纪检监察强调的事后监督,主要职责是查处;而检务督察强调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突出的特点是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应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责定位,明确各自的监督重点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运行。
关键词: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二者关系;内部制约一、我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与现状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及制度运行情况,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
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天津市检察机关而言,市院、分院、区县院加起来二十多个院,也只有市院设有专门督察人员,还是挂靠在监察处,其余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督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督察工作人员,而大部分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
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大多还是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摘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
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
《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检务督察的性质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检务督察机构不专。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看,检务督察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室,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职的检务督察工作,容易造成检务督察几年开展的检务督察工作看,督察的方式大多数是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式,专项督察占据主要地位,并且督察的内容在督察前已以电话或文件的方式告知被督察对象,督察的内容都是被督察对象精心准备过的,不易或根本看不出被督察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的首要之重,应是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配备专职的检务督察人员,保证各项检务督察工作能落实到位。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既可避免检务督察工作由纪检监察干部兼职的现象,又可解决兼职检务督察干部心有余而力不
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公诉人出庭情况及不捕不诉案件等督察内容具体化,坚持做到检察业务重点督察与检风检纪常规督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上级机关专项督察与本级检察机关日常督察相结合,使检务督察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杜绝检察队伍出现问题。
(四)强化整改结果,确保检务督察工作的效果。
一是加强对整改结果的督察。要在进行检务督察通报的基础上,对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看整改是否到位、措施是否有效、责任是否追究等,保证督察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充分运用督察结果。要将检务督察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挂钩,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使广大检察干警切实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检务督察工作引起足够重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推动检务督察工作向前发展。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务督察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促进检察队伍清正廉洁的重要推手,从这几年检务督察的运行情况看,虽然通过检务督察肃清了检察队伍的一些不良因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检务督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对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如何充分发挥检务督察职能作用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此促进当前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保障检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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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j查塾金三!!竺!!型圭!:i:i!篮鲞隧塑圈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何翠红摘要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检务督察制度的探索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要建立督察机构,赋予督察部I'q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科学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702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
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一、明确开展检务督察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近期督察工作重点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基层院及其工作人员。
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
根据高检院部署,近期基层院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二、重视基层院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构建的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随着高检院对近期检务督察工作重点的部署,检务督察工作量有所J J u大,对检务督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院重视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
我院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中,JJⅡ强调查研究,不断作者简介:何翠红,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总结经验,完善督察内容,改进督察方式,强化督察实效;加大督察通报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督察成果的效用;进一步』J u强检务督察队伍建设、督察经费和装备保障,为检务督察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继续完善检务督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发展轨道,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制约。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室。
我院检务督察室设督察员若干名,由一名副局级检察员担任主任,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通过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为大督察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督察室主任对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组长对检察长负责,检务督察室同时对上级检务督察机构负责。
检务督察室的职责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常规检务督察,对执法办案环节和其他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发出《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对办案质量或执法不公等问题组织督导,提出建议;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效果提出评估意见;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案件复查和案件质量分析;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调研,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是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
如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
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
三是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
从上到下培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官组成检务督察队伍,使督察制度有组织和人员保障;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和物质力量也应予保障。
三、解决基层院检务督察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这几年各地基层检察院尝试着开展了一些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较好实效。
但由于从上到下没有制订一套完整的检务督察制度,各地操作无规范可依,特别是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无章程,难以使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不懈,从而使检务督察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
同时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为此基层院在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增强检务督察可操作性,细化被督察对象出现问题后处置事项等制度的同时,应正视并着力解决检务督察(下转第276页)267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墨匦圜筐.竺竺!型圭!.f叁墨尘圭塾盒思想,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搞好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提高干警素质,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遏制涉检上访要预防、减少、解决涉检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各级检察机关除了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政策规定外,还必须坚持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执法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是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民执法意识,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能够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保持执法者应有的公平、正义、廉洁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干警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要精研法理,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使法律文书成为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四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公正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塑造良好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度。
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以案释法。
宣传法律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要持之:以恒地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
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
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结合办案实例教育当事人,使他们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崇尚法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意识。
(三)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清静,实行花钱买平安的政策,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吊起了一些上访人员的“胃口”,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
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震慑不法分子。
(上接第267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推动检务督察工作深入开展。
具体难题及解决对策是:一是检务督察时间仅限于工作时间,对八小时以外干警的活动难以控制。
很多违法违纪事件,如受贿、出入不良场所等发生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而检务督察对此很难同步督察。
因此基层院应将检务督察延伸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就检察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适当进行督察;二是督察方式还没有与信息化紧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不多。
对此,基层院应结合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务督察的技术含量。
要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将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数字化管理内容和素材进行信息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通过专职人员的统计、对比、分析、存档,实现对案件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坚决避免承办人因接受管理监督而增加的任何负担。
在建立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的基础上,专门研发检务督察管理软件,突出以监督执法办案和执纪守规为重点,将执法执纪监督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相衔接,有效推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种考核的新结合:三是检务督察工作业务肤浅的问题。
不少基层院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组织管理、检务保障等督察开展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层面上,就事论事较多。
对此基层院应拓展督察领域,加大督察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检务督察规定,增加检务督察的内容,去掉一些假大空的内容,使检务督察的内容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关系难以处理的问题。
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特别是自侦部门所办理的案件都有严格的保密要求,《检察人员纪276律守则》也要求检察干警不应该说的不说,不应该问的不问。
在办案现场不是办案人员都难以涉足,特别是一些重特大案件办案地点都对非办案人员保密,部分基层院还实行异地办案,对这些异地办理的案件进行检务督察就更加困难。
同时部分业务部门认为督察部门是无事找事,影响办案效率,因此不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