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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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走向了立体。

空间权制度,特别是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度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立法上相继得以确立。

在我国尚没有关于空间权制度、也没有地下空间权制度的专门立法,这与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大版《草案》),在人大版《草案》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41条),而没有采用传统的空间权或者地上权概念。

因此,有必要对空间权或者空间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产生发展以及基本含义和性质进行研究。

一、空间权的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的日渐稀缺,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已经从平面化走向了立体化开发利用,尤其是人们的眼光开始向下。

这一世界范围的土地利用趋势,带来了土地权利观念和立法模式上的变革。

土地立法经历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

因此,也就有了空间使用权的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种以地表之上空中或者地表之下地中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的财产权应运而生,这种权利就是空间使用权”。

“从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开始以来,各国先后于民法典,或经特别法或经司法判决,抑或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而正式确立了土地地表上空及下空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

但空间权产生的基础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原因,更有理论层面的原因,即人们对于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转变。

在古罗马,所有权是绝对的。

这种所谓的绝对性在土地上的表现就是“根据自然法,地面上的物品添附于地皮”、“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以地表为中,延至地表上下的无限空间”。

根据这种理论,个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上穷天寰,下及地心”、“土地属谁所有,土地的上空及地下也属谁所有”。

“因此,欲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与有效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在所有人有利益的范围内,法律应当赋予土地所有人以充分的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之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探究

不动产登记之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探究

不动产登记之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探究摘要:城市建设中对于地下空间的有效开发与利用为城市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此种背景下需要面临较为严峻的地下空间确权问题。

虽然在前期发展中,部分地区积累了一些地下空间的确权登记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还有部分地下空间的建筑用地难以确权,主要是由于其产权不够清晰,存在用途不合理的现象,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这将严重阻碍地下空间的开发进程。

因此,本文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提出几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动产产权纠纷问题的发生频率,是保障产权清晰、提高产权管理水平的关键性工作。

目前来看,在地下空间的使用权确权工作中还面临一定的挑战,虽然在《物权法》中指出,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被细分为地表使用权、地上使用权和地下空间使用权,且可在不损害已有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设立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没有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确权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导,导致在确权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有待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方法展开研究。

1.不动产登记背景下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迫切性城市建设工作的高效开展使得城市用地资源呈现出短缺的现状,要想保障城市的有效建设与发展,则需采取有效的城市规划建设措施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

现阶段来看,城市建设中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力度正在逐步增大,但因其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偏高,有很大一部分经营主体提出了针对地下建设用地产权的确权登记需求。

而如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并未出现明确的制度内容来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将空间作为权属认定的单位,具体是指具备独立的使用价值且存在封闭界限的空间(地上空间或者地下空间),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然而,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涉及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内容,导致地下空间的使用权难以有效明确,出现产权纠纷的几率增大。

空间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空间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 )理 论 基础 :土地 所有 权 的 社会 话 2 罗 马 法 强 调 的 是个 人 主 义 思 想 , 欧 洲 各 国亦 是 罗 马 法 的 继 受 者 。而 受 这 一 思想 影 响 的各 国传 统 的 土 地 法 理念 及 其 制 度 ,都将 地 表 、 空 中 及 地 中 三者 合 为 一 体 予 以规 定 的 , 即土 地 的所 有 权 人 对 土 地 地 表 、 空 中 及地 中拥 有 绝 对 的 权 利 。 罗 马法 这 种 以个 人 主 义 为 核 心 的 土 地所 有制 度 在 观 念 上 受 到 了 “ 会 的 、 团体 的 土 地 社 所 有 权 ”巨 大 的冲 击 。 “ 地 私 有 的 独 占性 ,排 他 性 与 土 地 利 用 土 的 公 共性 之 间 的矛 盾 激 化, 国家 开始 对土 地 所 有 者 的空 间 使用 权 实 施 限 制 。 ”许 多 国 家 的政 府 亦 开 始 对 土 地 所有 者 的空 间 使 用 实 施 限 制 。 空 间 权 的相 关法 律 理 念 及 相 关 立 法 应运 而生 ,在 土 地 法 制 史 亦 具 有 了 跨 时代 的 意义 。它 穿 透 了绝 对 所有 权 、个 人 主 义 理 念 的 重 重 限 制 , 在社 会 高速 发 展 ,土 地 资源 需求 日益 高 涨 的 时 候 , 对 有 限的 土地 资源 的利 用 实现 了充 分 的利 用 。 三 、空 间权 基 本 问题研 究 ( )空间 权性 质 1 空 间 权 作 为一 种 新 型 的权 利 ,但 是 由 于各 国在 空 间 权 的 进程 各 不 相 同 , 因 为造 成 在 空间 权 的 立 法 、判 例 和 学 说 也 不 仅相 同 , 对 空 间权 的争 议亦 从 没有 停 止过 。主要 有 以下 几个 学 说 : 第一 、 空 间权 否定 说 。 此 种 观 点认 为 , “ 论 是 普 通地 上权 或 者 是 区 分 地 上权 ,均 无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摘要】地下空间利用是指通过对地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的过程。

本文通过对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概念与特点,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以及国际经验借鉴。

展望未来,提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方向。

本文旨在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的改善和发展提供参考,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关键词】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国际经验、展望未来、总结提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土壤、岩石层中未开发的空间,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利用潜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地上的空间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地下空间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补充。

我国地下空间资源丰富,但目前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如何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空间环境,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有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际经验借鉴,期望能够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地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概念与特点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地下空间中进行开发利用、建设设施和设备并享有收益的权利。

本科毕业论文总结(精选11篇)

本科毕业论文总结(精选11篇)

本科毕业论⽂总结(精选11篇)本科毕业论⽂总结(精选11篇) 难忘的⼤学⽣活将要结束,同学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毕业论⽂是⼀种有计划的检验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本科毕业论⽂总结(精选11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本科毕业论⽂总结1 本⼈为了完成这次毕业论⽂,本⼈从20xx年11⽉开始了我的毕业论⽂准备,时⾄今⽇,论⽂基本完成。

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历经了⼏个⽉的奋战,紧张⽽⼜充实。

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本⼈认为最⼤的困难是对这⼀课题的问卷调查及对这⼀课题了解得不是很渗透,但在指导⽼师和同学的帮助下,通过上⽹和去图书馆查阅相关⽂献等,这些困难都迎刃⽽解了。

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11⽉份,在指导⽼师的帮助下,本⼈确定了论⽂写作的⽅向和题⽬,并通过上⽹、去图书馆等⽅式下载和查阅了⼤量相关论⽂,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的撰写。

在仔细分析、征求指导⽼师之后确定了毕业论⽂的提纲,并按时完成论⽂的开题报告等相关⼯作。

此外,在指导⽼师建议下,本⼈还设计了此次论⽂的问卷,在相关企业进⾏抽样调查,通过对企业的抽样调查,让这次论⽂的数据等更具有科学性、正确性。

在论⽂写作过程中,本⼈秉着谦虚、谨慎的态度,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向指导⽼师请教,并按照指导⽼师的要求不断完善论⽂的写作。

本⼈抱着早⽇完成毕业论⽂,争取顺利毕业的⽬的,按照提纲认真完成毕业论⽂。

在初稿中,由于本⼈看错了毕业论⽂设计的要求,⽽且没有仔细阅读参考⽂献的写作格式,导致出现不少问题;在论⽂写作中,提纲的有些内容没有论述,重点不够突出,并且语⾔不够简练等,幸⽽得到指导⽼师的及时指导。

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我根据指导⽼师的指导重新阅读了本科的论⽂设计要求,并通过询问同学等,及时改正了这些问题;对于在论⽂缺少提纲提到的内容,本⼈也通过查阅⽂献,阅读相关论⽂等,把缺少的内容及时补上去;此外,本⼈还精简了论⽂的语⾔,突出论⽂的重点。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

地下空间的物权问题探讨地下空间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可供人类利用的区域,是地下空间的主要和基本种类。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归属或利用的需求对城市地下空间所享有的各类权利的总称,是于“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在法学界往往被简称为空间权或地下空间权。

在我国同样出现了不少对土地进行立体利用的实践地下空间权也正在成为本土理论研究的热点。

但是在权利构造方式上现有法律基本是将“地表权”与地下空间权等同的且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因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研究缺乏私法视角。

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规则的研究更是相当薄弱。

在社会实践中小区停车位、地下人防工程、地铁、地下管道、地下市政设施等地下空间及其附属物产权的不清晰一直制约着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开发。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物权的构造模式出发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类型、体系、立法模式、权属范围、物权变动、登记技术等详加分析总结归纳出能够有效促进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利用的基本物权规则以期裨益于理论与实践。

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从地上权模式到地下空间权模式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权利体系问题在我国仍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就现有的域外立法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构成并非单一而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既包含归属形态的权利——地下空间所有权以及其衍生权利空间相邻权也包括诸如区分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等用益形态的权利还包括担保形态的权利主要是空间抵押权。

与平面权利相比地下空间权在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1)地下空间权“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间或地下之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一般地上权模式“至于地下空间所有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则更为稀少。

当下各国和地区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立法主要形成如下三种立法模式不同”, 是一个垂直的、立体的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将土地权利认定为平面的概念; (2)地下空间由于涉及地表土地的使用和安全地质复杂因而开发技术要求高安全要求高,其权利的使用范围、容积率、深度、强度及功能上所受到的政府管制力度远较其他地表权利为大。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陈渝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措施。

19目前尚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客观需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财产权得以产生的动因。

人类利用土地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发展水平。

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

工业革命的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的所有与利用转向立体的所有与利用。

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旺繁荣,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珍贵。

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此间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的立体利用。

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地下空间不再附属于地表,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

因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动因作上,[1]开发而减少或消耗。

人们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管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都不引至空间的减损。

2、权利内容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一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其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

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

3、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地下空间是基于一定的地表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由于其即以登记[3]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发布时间:2023-03-02T01:12:41.444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10月20期作者:王杉[导读]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阶段,尚没有法律依据,亟需在立法层面寻求突破,为接下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提供支撑为背景,剖析国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案例,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功能定位等做出预测,并简析我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与实施层面存在的障碍。

王杉( 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阶段,尚没有法律依据,亟需在立法层面寻求突破,为接下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提供支撑为背景,剖析国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案例,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功能定位等做出预测,并简析我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与实施层面存在的障碍。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立法实施一、引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相继提出了“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及“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旨在解决目前我国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冲突,重叠,以及各部门职责交叉不清,地方性实施规划反复更改等问题。

[1]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我国现有空间法律体系及弊端目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层面空白较大,涉及到国土空间规划的只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海域管理法》等。

缺少一部统一的国家层面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

虽然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在持续推进,但主要依靠各种中央政策来实施,在法律上一直处于真空状态,而且没有法律的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地位模糊不清。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功能定位,与现有法规的衔接等方面并没有原则性规定。

以至于目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定,实施等层面都处于摸索阶段,随着未来国家发展,人们将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的保护,规划从业者们也将重点关注国土空间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最新本科毕业论文的总结优秀5篇

最新本科毕业论文的总结优秀5篇

最新本科毕业论文的总结优秀5篇本科毕业论文的总结篇一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和《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了摸清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设计工作,教学部组织督导专家杨文川、张俊荣、张树棻、刘继新四位教授和实践实习科负责老师对2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了中期检查和指导。

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系组织自查情况、教师指导情况、题目一览表、工作任务进度表、中期检查及指导记录表、开题报告、初稿完成情况、纪律以及论文设计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

同时督导专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各系进行了交流。

通过检查发现,总体情况良好。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要成效1、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各系系主任都很重视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管理,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基本上都能按照学院毕业论文时间安排表进行,多数教师能做到认真负责、悉心指导、严格要求,指导记录填写详细、规范。

2、各系工作进度正常。

各系论文工作进度正常,论文的进程日期安排都比较详细,个别系还向督导专家上交了详细的工作任务进度表和论文进展情况汇报表,把论文设计时间的进度详尽到每一天,而且并结合本系专业情况对自己系的指导教师做了具体的安排和要求。

3、学生态度端正,认真仔细。

大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按照进度正常进行,只有艺体系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因外出实习的特殊原因,没有完全按照进度进行,但基本上能跟上学校安排的论文时间进度表,其他各系大部分学生都能够遵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和开题报告中的进度安排完成任务,上交开题报告并且认真仔细,态度端正,完成质量较好。

二、主要问题1、少数系对学院的文件理解把握不到位,对有关的工作规范执行随意。

个别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不到位。

①开题报告审阅不严,并且没有按时收齐开题报告。

②管理、工作计划执行不到位,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正。

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辨析

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辨析

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辨析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就各自权益的争议不断。

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关系着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建设、维护乃至规划等面的工作,如不从源头上辨析,那么上述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笔者从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现状和争议焦点入手,展开本次论述,以期为本问题的解决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占用空间的现状分析(一)线路下的种植物屡禁不止、情况频发,重影响电网及人身安全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受利益驱动,常常不顾线路或自身安全,在线路下种植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经济林木,重危及线路及人身安全。

更有甚者,有的个人或者企业恶意在线路下种植昂贵树木,要求供电企业支付高额赔偿费。

(二)线路下的建筑物越来越多,线路与土地使用矛盾日益明显随着商品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特别是城市土地,架空电力线路覆盖在城市上空,有线路的地,土地的使用势必受到影响。

为了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搬迁线路乃至变电站的诉求越来越多。

(三)工程施工受阻现象时有发生。

在部分工程施工地,一些人以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占用其土地为由,要求供电企业给予各种“补偿”,否则阻挠施工,重影响工程工期。

(四)其他影响线路安全的情况例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开山放炮、取土、采、采矿等行为、在线路下堆放杂物,导致线路对地距离缩短,影响线路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等。

电力设施保护区,特别是架空电力线路的占用空间问题如果得不到法律源头的支持,将出现供电企业要么赔偿、要么搬迁两个直接后果,即一面供电企业将为此支付高额的费用,这其中不乏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恶意的情况;另一面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将处于“无家可归”的争议中。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法益的辨析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保护电力设施还是设施外的人身安全,还是两者兼有。

我国地下空间权属浅析

我国地下空间权属浅析

我国地下空间权属浅析在“减量规划”的发展背景之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为城市带来更多的空间资源,呈现出很大的发展潜力。

但是,目前在我国关于地下空间权属方面的上位法相关依据中,都没有单独明确提出关于地下空间权属的内容。

各省市采取设立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方式,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进行管理,且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本文将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等方面入手,研究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的基本情况及确权意义。

标签:地下空间权属;确权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的权属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两部分。

研究地下空间的权属会涉及到权属法定、权属设定和权属登记三个层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已经解决了地下空间的权属法定问题。

但是国家对于地下空间的权属设定和权属登记并未明确说明,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權属登记程序及相关要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范为适用标准。

(一)使用权的取得国内各省市均明确规定,除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划拨供地的条件外,地下空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此外,多数城市参照常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模式对地下空间的具体供地方式进行了明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国防、人防、防灾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利益需要的地下空间,均以划拨方式供地。

但就地下车库(位)问题略有差异,如杭州和无锡规定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车库(位)和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可以划拨。

另外,广州、东阳规定,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

单建经营性用途地下空间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国际空间站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国际空间站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作方协商。如果行为者的所属 国在合理 的时问 内同意另一合 作方行
使 管辖 权 或 没 有 提 供 对 行 为 者采 取 任 何 诉 讼 行 为 , 另 一 合 作 方 可 以 该 对 该 行 为 者 行 使 刑 事 管 辖 权 。。 该 定 无 疑 扩 大 了 刑 事 管 辖 权 的 范 围 , 益 于 维 护 空 间 站 的 良好 秩 序 。另 外 , 有 如果 现 存 条 约 规 定 了 引渡
主要依据外 空五条约及 19 9 8年《 政府间协定》 对若干重要法律 问题予
以 分析 。


国 际 空 间 站 的登 记 、 辖 与 控 制 管
《 登记 公 约》 2条 第 l 规 定 : 发 射 国在 发 射 一 个 空 间物 体 进 第 款 “ 入 或 越 出 地 球 轨 道 时 , 以 登 入其 所 须保 持 的适 当 登 记 册 的 方式 登记 应
有人员应一概受登记 国的管辖和控 制?对于这一 问题 的解 决,1 9 98
年 的 《 府 问 协 定 》 较 为 具 体 的规 定 。 该 协 定 第 2 政 有 2条 规 定 , 参 加 并 国对 其 各 自提 供 的 飞 行 部 分 以及 在 各 该 飞 行 部 分 上 属 于 本 国 嗣 民 的 人 员行 使 刑 事 管 辖 权 。 而 , 间 站 所 载 人 员 既 要 接 受 空 间 站 登记 囝 因 空
方面, 也不得使其空间物体及其人员侵犯其他 国家的正当利益 , 并使
其 所 执 行 的任 务 不 与 空 间 法 相 冲 突 。 这 里 存 在 两个 较 复 杂 的 问 题 需 予 以说 明 。 首先 , 如果 空 间站 上 的人 员 全 部 或 部 分 来 自非 登记 国 , 么 如 何 那 行 使 管 辖和 控 制 呢 ?是 否 依 《 空 条 约 》 8 的 规 定 , 间 站 上 的 所 外 第 条 空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探索实践探究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探索实践探究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探索实践探究摘要:在当前社会改革发展中,土地资源相对比较匮乏,为了推动城市更好发展,开始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与之对应的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要求更加严格。

基于此,本文就从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角度出发,进一步探讨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探索实践,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探索实践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城市人口数量增多,土地资源更加紧张。

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由平面开发朝着地下空间蔓延。

随着国家改革发展,我国把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发展重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规划体系,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发展提供了依据。

2020年,超过50%的城市已经完成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编制,并对城市重点地区控制规划进行补充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通过加强地下空间普查,推动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一、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结合当前情况来说,由于部分地区没有落实好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在不动产权利关系上缺少明确性,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引导和技术规范,开发部门如果享有该土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会从自身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城市地下空间随意开发和使用。

对于地面建筑来说,地下不动产建筑在安全性、技术性和整体性方面有着较高标准,如果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缺少合理规划,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将随意开发,给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产生一定影响,无法保证地下空间结构安全[1]。

所以,通过实施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不但能够保证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让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规划变得更加合理,从根源上降低对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质量的影响,保证工程整体结构安全。

二、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探索实践(一)完善相应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缺少对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明确要求,在对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操作。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摘要】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是当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介绍了空域使用权的产生与内容,以及空域使用权的保护方式。

接着,探讨了物权化的定义及特点,深入分析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路径。

在提出了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对法律实践的启示,以及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未来发展方向。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借鉴,促进了我国空域使用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空域使用权物权化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为未来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推动我国空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我国空域使用权, 物权化, 法律规定, 产生与内容, 保护方式, 定义及特点, 路径, 法律实践, 启示, 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空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空中行使支配和管理权利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空域使用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对空域使用权的规定相对较少,存在法律空白和不完善的情况。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已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加强空域管理、促进空中交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既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深化和完善,也是对空域使用权属性的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通过探讨空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与内容、保护方式,以及对物权化的定义及特点,可以为我国空域使用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对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路径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是当前法律界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

空域使用权是一个新兴的产权形态,其在法律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研究其物权化过程对于完善我国的空域使用权制度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涉及到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问题,研究其物权化路径可以为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域资源的利用日益紧张,研究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对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1. 引言1.1 空域使用权的概念定义空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空中领域的管理与控制权利,包括对空域内的飞行、占用、利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空域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空中航行、空中通信、空中电波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空中领域的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权利。

空域使用权是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内的一部分,是国家对空中领域实施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空域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管理权责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空域管理面临一系列挑战和困难,如民航与军航等利益冲突,空域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空域使用权进行法律规范和制度改革,实现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以促进空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1.2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现状在实际中,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空域使用权的性质特殊,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干预和侵权,导致管理混乱和权利纠纷频发。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明确,空域使用权的界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现状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通过实施物权化,将空域使用权转变为有形的权利,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空域使用权,减少管理上的纠纷和侵权行为,促进空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开发。

也需要加强立法和法规的完善,明确空域使用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为实施物权化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2. 正文2.1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是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法律基础之一。

根据《物权法》,空中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由国家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的使用权。

这为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空中交通管理法》也对空域使用权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使用空中土地时,需遵守国家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为我国空域使用权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文件也对空域使用权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浅议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

浅议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

浅议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作者:裴莹莹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15期【摘要】公共空间是公众自由活动的开放式场所,人人均有权在此活动,然而权利的交织也产生了权利的冲突。

对于公共活动区域进行的广场舞,在满足舞者健康娱乐权的同时却侵犯了附近居民的安静休息权,而法律规制的不健全、执法监督的不完善,激化了权利主体之间的矛盾,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以广场舞噪音侵权的问题来探究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规制和解决。

【关键词】公共空间;广场舞;噪音侵权;法律规制1公共空间权利冲突概述1.1公共空间概述公共空间,是相对于私人空间而言的。

对于公共空间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狭义上,公共空间是指那些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等;而在广义上,公共空间不仅仅只是个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这些活动大致包括自上而下的宏大政治集会和公众自发的日常文化休闲活动。

[1]1.2公共空间中的权利及冲突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之间发生摩擦、碰撞,从而导致不可调和的部分出现。

权利冲突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两种权利的界限相互交叉,使得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所享有的利益有所消减或者发生双方权利不可包容的情况。

由于公共空间是公众都有权利使用的室外场所,所以每个人都有在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等地自由活动的权利,而恰恰是人人有权利,导致了冲突的出现。

以广场舞为例,它是中老年娱乐活动的方式之一,而且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重视而愈发流行。

广场舞所需要的空间一般会集中在公园或者是小区的广场,舞者在公共空间跳舞正是实现其健康娱乐的权利,而想在公园散步、在小区安静休息的人们是享有安静休息的权利的。

广场舞那强劲的音乐伴奏、高分贝的声音效果,常常会侵扰到想安静休息的人们,由此广场舞也成了多种争端的导火索。

广场舞所引起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噪音侵权上,由此可能引发暴力冲突、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触犯到刑法。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范俊丽
作者机构: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版物刊名: 理论观察
页码: 60-6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空间地上权 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摘要:空间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空中或地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的权利。

空间地上权由于在立法上没有定义性的规定,所以对其内涵的界定不统一,对其进行界定时必须在其概念中包含区别于普通地上权的特定属性。

由于这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正确分析其物权法属性。

同时我国将空间地上权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的立法体例是存在缺陷的,为此我们应采取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列的双重立法模式。

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摘要: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未得明确界定,是造成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产生“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根本原因。

学界的相关研究,要么缺乏规范支撑,要么误用解释方法,未能切实回答“权力空间何以定界”的关键问题。

通过对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可以在文义解释层面得出限制司法解释行权的实质条件,在体系解释层面得出司法解释授权相对于立法解释、法律的范围边界,它们的指向都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中的“立法”可进一步解释为作为司法解释对象的法律及其上位法,“目的、原则和原意”的内涵则显得客观性程度过低,基本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主观判断,无法以法解释学方法充分阐明,留待立法解决更为适当。

关键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法解释学;立法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我国实现法制统一、保障正确司法最重要的机制,司法解释的规范化运作正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经过四十年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发展,有关调整司法解释的法律规范却依然稀缺,与该制度的重要性形成了鲜明反差。

法律规定尤其是限权条款的缺位,直接诱使司法解释权不当扩张,导致大量司法解释逾越了应有的界限。

这种被学界称为“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至少引发了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破坏国家机关间的权力分工,动摇法治根基;第二,侵夺立法机关的立法职权,减损法律权威;第三,干扰法律制度的安定性,影响社会预期。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与立法及立法解释的界限,划定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从而激活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机制,一并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司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转授而来,因而在理论层面,权力的边界应当是一种现实存在,它只能作用于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是附随且受限制的。

然而,实践情况却并非如此:“许多本应由立法解释的内容,被具体应用解释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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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空间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慎先进 , 董伟关键词: 空间/空间权/空间利用权/地上权内容提要: 土地利用的立体化,带来了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空间已脱离传统的法律概念而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

空间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但并非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应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中规定该项制度。

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人口膨胀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地表向空中和地下拓展。

如耗资达200亿美元的英吉利海峡隧道,为地下建筑物书写了光辉的一页,斯德哥尔摩在20世纪就有了地下人行通道,现在又有了地下音乐厅,并打算在2020年建成一座小型的地下城市。

土地利用的立体化,必然带来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

现代西方各国的土地立法已实现了由平面的土地立法向立体的土地立法转变。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物权法,加强对空间权法律问题的探讨,对建立完备的物权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空间和空间权的概念土地在物理属性上可分为地表、空中和地下三个部分。

但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这三部分是结合为一体而被土地所有权人条件地加以利用的。

古罗马法中素有“谁拥有土地就拥有土地上下的无限空间”[1]的法谚。

在工业革命以前,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继承了罗马法的所有权绝对主义的思想,奉行土地所有权“上及天宇,下及地心”的思想,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支配力理所当然地及于地下及空中。

因此,此时的空间并不是独立权利的客体。

此后,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建筑技术的进步,人们利用和改造土地的能力获得了极大提高。

地下铁道、空中走廊、高架桥、高压电线陆续出现,空间不再仅仅是土地的附属,而是具有特定价值形态的物,人类对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也就是所谓土地的立体利用。

对土地立体利用现象的日益普遍化,使得对空间的利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另一方面,起源于罗马法并被近代欧陆各国私法所确认的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在19世纪末受到了“社会的、团体的土地所有权”观念的冲击。

由于“土地私有的独占性,排他性与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开始对土地所有者的空间使用权实施限制”,此时,空间法理随之产生。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空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空间指除地表之外的一切空间范围,而狭义的空间仅指一定范围的空间,即指隶属于地上权空间范围之外的那部分空间。

也就是说,空间在法律上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作为地上权当然附属部分的空间,这部分空间当然归地上权人所有。

因为地上权人在土地上建设工作物或者种植林木时,必然会使用这部分空间。

如果将这部分空间拿走,则地上权人的权利将徒有虚名,设定地上权也将毫无意义。

第二部分空间指除地上权当然附属空间部分以外的空间,一般指横切于空中或地中的断层空间。

空间权的客体所指的空间应是后一部分所说的空间。

同时,空间权所指的空间也应排除了外层空间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所指向的空间。

那么空间能否作为一种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呢?应该说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概念本身是在不断发展的。

从罗马法开始一直到近代,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仅仅指有体物。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物的认识从关注物的自然属性转变到重视物的法律属性,使许多在自然属性上原本不属于物,但由于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被纳入到物的范畴,如虚拟财产。

通说认为,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对象都是物。

应该说,空间是完全符合物的上述条件的。

因此,空间是能够成为权利的客体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此看来,所谓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物权。

那么,在一块土地之上既存在土地所有权,又存在空间权,是否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客体要求为特定的独立物,而对于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物性,均系透过法技术之运作,借登记簿上登记之笔数、个数而表观出来。

” [2]传统观念是从土地的平面利用加以考虑的,一旦土地上下空间独立的经济价值显现出来,并且可通过不动产登记确定其范围的话,那么在特定的空间便可成立物权。

也就是说,此时的土地和其上下的空间从法律观念上看应该不是一物,而是数物了。

因此,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成立空间所有权并不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

鉴于对空间的大规模的开发利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在立法中确定了空间权。

(一)美国。

最先关注空间权立法的是美国。

1927年伊利诺斯州制定了《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租赁的法律》,此即美国关于空间权的第一部成文法。

此后,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制定了《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该法的制定被认为是“对此前判例与学说关于空间权法律问题基本立场之总结”,因此倍受注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德国。

德国当代民法中将空间权称之为“次地上权”,即以地上权为本权而再次设立的地上权。

次地上权概念的提出,为土地上下空间脱离地表而独立地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

(三)瑞士。

《瑞土民法典》对空间权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第675条规定:“在他人土地的地面上下以挖掘、垒作或以其他方式长期与该土地连接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只要其役用以地役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得有一特别所有人”。

可见《瑞士民法典》中是将空间权当作地役权来处理的。

(四)日本。

日本于1966年修改《民法典》,在其中增加了有关空间权的规定,对此是在第269条之后追加规定的,该条第一项规定:“地下或空间,固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

可见,其将空间权界定为一种地上权,其范围为地下或上空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

第二项规定:“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

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

由此可见,日本将空间权也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在其《不动产登记法》中还规定了空间权的登记程序。

二、空间权的主要内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空间权的构成空间权的体系构成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

空间利用权又包括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两种,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租赁权和空间借贷权两种。

还有的学者认为,空间权除了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外,还包括空间相邻权。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空间权应该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相邻权。

因为正如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种类一样,空间相邻权也只是相互毗邻的空间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它仅是物权,而不存在所谓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1、空间所有权。

空间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在传统民法中并没有空间所有权这一概念,它是被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中的。

就空间所有权的主体而言,它理应属于土地的所有人所有。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相应地,空间的所有权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那种认为,空间只属于国家所有的观点显然是站不脚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空间利用权。

当空间所有人将空间以一定的形式转移给他人使用时,他人就取得了对空间的利用权。

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空中或地中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的权利。

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空间利用权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

空间地上权一般作为地上权的特殊形式予以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该权利形式既包括一般地上权,也包括空间地上权。

日本在昭和四十一年(1966年)修订民法典时,采取附加形式将空间地上权条款附加在“地上权”一章中,将其作为地上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最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仿效日本立法例,在地上权一章中增设附加条款,专门规定了空间地上权制度。

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特定的空间为自己或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空间地役权不仅包括地役的内容而且包括人役权的内容。

[3]就空间地上权和地役权来讲,它们与普通地上权和地役权相比,在权利客体和利用方式存在着较大差别。

为了因应土地空间利用发展的需要,确实有对其单独立法规定的必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空间权人的权利空间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合理的利用特定空间的权利。

空间权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空间权的客体——特定的空间,并对之产生排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但是空间权人对空间权的利用必须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空间权或他人的所有权。

因此空间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空间权利证书,对记载的空间使用的范围行使占有权、使用权。

第二,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空间并获得经济利益。

空间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目的使用空间。

如果空间权人不按照约定的内容而使用空间,空间所有权人可以完全无偿的收回空间权。

当然如果空间权人按照空间使用的目的使用所得到的收益应该归空间权人所有,这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独立支配特定的空间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由于空间权属于物权,因此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登记以后就有权排除一切对其利用空间的不法妨害及其他方式的侵害,如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空间权人有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空间利用权的法律性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空间利用权的法律性质,学者们也是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一)空间利用权是物权空间利用权是物权,具有物权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空间权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笔者认为,虽然对空间的利用需要通过合同予以设定,但正如抵押权的设定一样,当事人确实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但是抵押权是物权而非债权。

只不过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意定空间利用权与法定空间利用权而已。

(二)空间利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源于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分类,空间利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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