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名牌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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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四章监管管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文件,建立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信息系统,指导督查全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录入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风险与信用等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录入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管信息、监督抽检信息和其他涉及调整风险与信用等级的信息,健全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档案。

陕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

陕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

陕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制造业产品)商标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盖章)企业代码:□□□□□□□□□申报类别:□新申报□复评(首次获证时间年度)企业所在地:市县填表日期年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印制陕西名牌申报材料制作及填写说明填报说明1、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的《申报表》,一个产品对应一份材料,使用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

一个产品装一个资料袋,资料袋上写明申报单位,申报产品名称。

2、《申报表》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按规定格式、内容和顺序沿长边胶装或钉书机装订,不得使用打孔、拉杆塑料封皮等装订。

装订前后顺序严格按照目录顺序和内容排列。

3、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企业自留,现场验收备用),电子材料一份。

在清单中要写明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四号字体,位于页脚的外侧。

4、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要用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

如;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与专利单位一致,提交专利申报证书可作为评分依据,仅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分。

5、“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由申报企业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牌一致。

表述与价值有关的指标,除出口额用“万美元”外,一律用人民币“万元”表示。

6、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填报。

7、申报陕西省名牌产品告知书、申报陕西名牌产品综述、表1、表2、表3、表4、表5、表6由企业填写。

“企业性质”按国有、国有控股、集体、集体控股、外资、民营企业填写。

产品所属行业,依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8、表7由各市名牌机构填写,应征求本地名推(指)委成员单位意见并公示后形成综合意见;9、有关指标解释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顾客满意度(满意率)=抽查中对该产品满意的顾客数量/总抽查数×100%新产品产值的概念:指本企业报告年度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

60条-汽车销售行业常用法规

60条-汽车销售行业常用法规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9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单位: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发布日期:1985-09-06
生效日期:198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8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2011)
该标准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26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
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陈钢会签)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下达的。标准将由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检总局联合发
布。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 GB3874-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
18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
编号:第 150 号 通过日期:2012 年 6 月 27 日 通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12 年 12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13 年 10 月 1 日
2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值及测量办法
限值及测试方法》的第一次修订。该修订是
在 GB3874-1999 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生产
汽车及在用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

陕西省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陕西省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
陕西省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采用扑克牌法产生。

2检验依据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2019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9755-2014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9757-2001溶剂型外墙涂料
JG/T24-2018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
HG/T4343-2012水性多彩建筑涂料
HG/T4344-2012水性复合岩片仿花岗岩涂料
GB/T22374-2018地坪涂装材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市场交易活动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质量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计量局
1Hale Waihona Puke 87.7.1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24号
1999.12.5
27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4.9.5
28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2001.10.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3.14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10.1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号
1995.2.1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83号
2007.12.29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
第390号
2003.11.1
43
陕西省名牌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陕名办
1号
2005
44
陕西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93号
2004.4.1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1987.2.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53号
1990.4.6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10.1
16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3号
1990.8.24
17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实施日期】201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三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将第二款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四)将第二十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食品是指已取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号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殊食品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体系检查、“双随机”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条各设区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指导、-2-督查、考核,采取“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抽检等方式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每半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不少于30家(次)。

第六条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西咸新区各新城及其它各县(区)级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双随机”抽查、抽检等方式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企业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频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纳入监管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40-84〔2019〕12号】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标准化正文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检验机构第三章质量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检验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陕食药监发〔201 6〕47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信用等级年度评审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坚持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相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标。

第四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批和公示。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的受理、初评和上报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章信用分类和评定第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市场(A级)、基本守信市场(B级)、失信市场(C级)和严重失信市场(D级)四个级别。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评定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义务执行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义务执行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续两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守信市场(A级)。

1.一年内无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不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国、省、市三级监管部门的抽检合格率;3.监管部门未对市场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4.依照监管工作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附件1)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各次检查评定结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合格数均≤10%。

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监管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独立、公平、公正、严格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产品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产品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第六条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科或者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协助完成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协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条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性检查;(二)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的抽查;(三)产品包装和质量标识的检验;(四)产品市场销售的追踪检测;(五)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产品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和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监督和检查各类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的产品,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产品监督检查应当尊重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监督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滥用监督检查权力。

第四章产品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检查情况,确保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三章计量器具第四章计量数据第五章计量认证和确认第六章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七章计量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质监稽〔2012〕7号)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

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刹车片、机动车制动液、化肥、人造板等产品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零部件、电动工具、灯具、轮胎、电线电缆产品为重点,组织各级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和假冒伪造CCC认证标志、证书行为,加大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等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陕西省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健用品说明书第三章保健用品的标签第四章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印制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陕西省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第一条为保证保健用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的保健用品名称的管理。

第三条审批保健用品时一并对保健用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规范的名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进行更改。

第四条保健用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保健用品的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名称顺序为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保健用品的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品牌名采用产品的文字型注册商标,品牌名后应加“牌”字,注册商标需按照《商标法》规定使用。

保健用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或品牌;(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几个主要原料的缩写、产品功能或/和使用部位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用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

第八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为推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强化企业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省局新修订了《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信用分类和评定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四章分类管理第五章附则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强化企业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辖区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暂不纳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工作,发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公告。

第二章质量信用分类和评定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陕食药监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7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解决白酒生产行业中存在的原料验收制度执行不严、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做好我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督企业落实白酒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白酒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签署书面文件进行授权,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全省白酒生产企业要在2月底前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2014年3月10日前向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上报完成情况,同时将授权文件上报省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备案。

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列入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查要求。

二、全面检查企业落实原料验收制度情况。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落实和检查依据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购进每批次原料都要有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

外购原酒的企业要有对外购原酒的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明确外购原酒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批次原酒的数量、等级、执行标准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含塑化剂检验项目)。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1-9-17执行日期:2001-9-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产品。

第四条**级府应当对推进**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年销售额、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向征求意见;(三)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四)经审查确认的**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陕工商函字[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陕工商函字[2006]39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商标法》,强化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施名牌兴陕战略,提高我省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对2003年认定的陕西省著名商标进行重新确认。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著名商标的组织宣传、审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现就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1、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创立著名商标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到每个企业,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2、申报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按照去年陕工商函字〔2005〕39号文件办理,对商标所有人申报的材料按照《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经局长或者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对不符合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不得上报,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3、要认真做好到期陕西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延续确认工作。

2003年省局以陕工商字〔2003〕101号文件认定的“秦岭”等76件陕西省著名商标三年有效期今年已满,各设区市工商局要扎实细致地做好重新确认工作,要指定专人进行联系,书面通知到每个企业,帮助企业提出申请,不申请延续确认的,必须说明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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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名牌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陕名办〔2005〕1号
来源: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时间:2008-8-28 8:28:49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名牌产品的质量,维护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销售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负责陕西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名牌产品的监测管理工作。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名牌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名牌产品质量负责。

名牌产品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符合《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五条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

名牌产品的标识标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六条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收集名牌产品的质量、服务、信誉、市场占有率等信息,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

第七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加名牌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照《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的上报名牌产品的年度监测数据。

第八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名牌产品,在三年有效期内,免除省(包括省)一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名牌产品实行企业管理、市场监督、不定期抽查和其他形式等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内容。

第十条在商务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名牌产品冒充名牌;不得伪造、冒用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不得转让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不得扩大名牌产品的使用范围,滥用名牌产品标志。

被暂停或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从暂停或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
工作的检验机构,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质的,可享受名牌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名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名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必须持有省名牌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名牌产品检验委托书,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

检验结果未经省名牌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不得向除被检验方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被检验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报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名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另行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

复检结论为终局结论。

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商务活动中,以非法名牌产品冒充名牌产品,伪造、冒用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被暂停或撤销省名牌产品称号继续使用名牌产品证书、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转让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或任意扩大名牌产品使用范围,滥用名牌产品标志的,按照《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撤销名牌产品称号处理,并依法追究其产品质量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用户、消费者针对名牌产品的质量问题,可向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举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名牌委员会办公室,省名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指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
收取检验费的,则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委托授权擅自对名牌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数据的,随意向除被检验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授权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抽取样品或返还样品的,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名牌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陕西省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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