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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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20年8月14日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预案执行时间: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籼稻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三条在预案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省发改、粮储、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启动预案地区,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含最低收购价水平)时,要及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收购。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正文:----------------------------------------------------------------------------------------------------------------------------------------------------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要求,我局于今年5月14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闽粮办法〔2007〕53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近几年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于6月25-27日对南平、泉州两市及其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现将核查工作情况函告如下: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004年以来,我省多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以及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规定,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

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并实行了年检制度。

从本次抽查情况看,南平、泉州两市大多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年检工作,并定期将审核、年检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激励与问责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福建省粮食局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4项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陈化粮销售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第五条: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各省(区、市)及中储粮总公司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及时将销售(成交)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也不准超计划销售处理。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1.03【实施日期】200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04〕121号)精神,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闽粮执法〔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执法〔2020〕180号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38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代收代储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要结合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针对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运用夏粮收购的经验,深入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行为;(二)跨地区从事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三)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做到品种公示、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和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四)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行为;(五)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主动加强与当地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安排收购资金贷款,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六)是否全面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否严格落实直接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并通过“一折(卡)通”向售粮农民兑付补贴;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确保今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我们提前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和部署。

现将粮食收购准备工作的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一、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为了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成立了专门的粮食收购工作领导小组。

由_____担任组长,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粮食收购工作;_____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收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仓储、质检、市场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详细的粮食收购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预测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确保粮食收购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市场调研与形势分析在粮食收购准备阶段,我们组织人员对粮食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通过走访农户、粮食经纪人、粮食加工企业等,了解粮食种植面积、产量、质量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

根据调研结果,今年粮食种植面积较去年有所增加,预计产量也将有所提高。

但由于受到气候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粮食质量可能会有所下降。

同时,市场需求方面,随着国内经济的逐步复苏,粮食加工企业的需求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

针对市场形势,我们制定了合理的收购价格策略,既要保障农民的利益,又要确保收购工作的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与粮食加工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拓展销售渠道,确保收购的粮食能够及时销售出去。

三、资金筹备充足的资金是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们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争取到了_____万元的粮食收购专项贷款。

同时,合理安排自有资金,确保收购资金足额到位。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加强资金的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对每一笔收购资金的支出都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挪用现象的发生。

四、仓储设施准备为了满足粮食收购的仓储需求,我们提前对现有仓储设施进行了清理和维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闽政[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要求,上海、广东、福建等沿海粮食主销区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为了在全省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和创汇农业,农业结构调整已迈出了一定的步伐。

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广大农民群众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调整步伐,提高耕地产出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粮食市场一直比较活跃,已具有一定规模;粮食供求缺口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与粮食主产区长期形成的购销关系比较稳定。

通过近几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我省粮食工作“三个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逐步增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初步具备。

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取向改革的必要步骤,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又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我省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因此,全省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抓住机遇,坚定改革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促进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做法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是指经过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与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粮食市场的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收购、倒挂价等违法行为。

在中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主要由国家粮食局和省级粮食局负责。

具体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仓库配备设备、人员规模等信息。

核查及审批部门会对申请对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如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

通过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单位或个人获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书,才能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同时,认定部门也会定期对已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依法履行收购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闽粮粮〔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闽粮粮〔2021〕206号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服务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油交易行为,促进全省粮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防控廉政风险。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闽粮粮〔2021〕15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2月2日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规范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细则所称的粮食指包括国家政策性粮、地方储备粮以及社会贸易粮在内的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条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联网运营,负责福建省国家政策性粮、地方储备粮和社会贸易粮等竞价交易组织,承担会员管理、商务纠纷调解、交易结算等工作。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粮办执法〔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闽粮办执法〔2021〕19号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粮食储备监管效能,提升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0﹞40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粮食储备协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增强对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认识近几年,全省粮食储备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新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综合治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按照国家要求综合施策、强力推动,初步形成粮食储备协同监管新格局,构建上下贯通、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

但随着粮食流通和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形势新变化,以及职能调整后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运用综合协同监管手段,实现对粮食储备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要通过与多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在正常开展日常业务检查、执法督查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监管,不断强化和加大监管效能,确保我省粮食储备安全。

二、厘清职责,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网络(一)强化对中央事权粮协同监管的落实。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协同监管的分工要求,中央储备粮行政监管、中央储备粮棉管理情况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以国家粮食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为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其他中央事权粮食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监管为主,垂直管理局配合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1998]1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02
【实施日期】1998.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闽政〔1998〕10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1998年6月22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的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福建省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福建省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福建省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2.01.01•【字号】闽粮行[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福建省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闽粮行[2002]121号2002年1月1日)各市、县(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的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对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具体意见:一、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一)凡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成分所有制的主体,下同)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法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2.有与粮食收购相适应的仓库产权证明或相关租赁证明材料;3.有与粮食收购品种相关的质量保证措施,企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有粮食储检专业人员;4.粮食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企业或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年用粮500 吨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办者,向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可实地勘查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粮食收购资格证明。

企业凭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证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粮食局: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

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精神,为健全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包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制度、程序以及包括年审制度在内各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的备案和通报等。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闽粮购字[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粮购字[2000]32号2000年10月30日)各地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今年我省秋粮收购工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发明电(2000)153号文件下达了2000年中籼稻和晚籼稻的定购价和保护价。

10月25日,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省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全省秋粮收购价格安排会议。

为了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全省秋粮收购价格安排会议的精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与外省接壤县市收购价格如何确定问题与江西、浙江、广东三省接壤的县市,其具体收购价格由所在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以及与外省接壤县市实际出台的收购价格相衔接的精神确定下达,并报省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备案。

二、顺价销售问题(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收购费用水平,促进顺价销售。

在可以顺价销售情况下,必须做到即购即销。

(二)在不能顺价销售情况下,对粮食购销企业今年收购的定购粮(扣除晚季公粮)和敞开收购本省农民今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保护价粮,视同超储粮对待,据实给予超储费用补贴(每年每50公斤3元)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必须加强配合,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根据实际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数量,将超储费用和利息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为此,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必须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政策的落实,不得出现拒收、限收现象,并要坚持敞开收购本省农民当年自产自售的余粮,注意防止敞开收购省外粮食以及社会私商粮贩低价从农民手上购来的粮食。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的函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的函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号】闽粮函〔2020〕178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
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的函
闽粮函〔2020〕178号
建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的函》(潭政函〔2020〕56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区已于2015年建成3万吨现代化仓容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区征用南平市建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界首粮食收储点,占地面积12610 m2,建筑面积3667.92 m2,办公楼和附属厨房各1座,仓库6座,仓容4956吨。

盘活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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