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CPA 经济法 专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专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制度考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相同点: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2、出资期限3、出资转让考点二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点:1、组织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利润分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经营期限(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6、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为3年。
7、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各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各是如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面,我们首先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各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1.现金1)中方投资者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方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2012年新增)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场地使用权(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问题总结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问题总结一、外资企业的出资《外资企业法》对出资期限没有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对出资期限作了以下规定: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没有对出资期限做出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出资期限作了以下规定:第三十一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未作规定;其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
专题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考点1】注册资本1. 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而非批准);(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报原审批机关核准”是一个特定程序。
2.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图4—1【考点2】出资方式1.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 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 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相关链接】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考点3】出资期限表4—1 出资期限的比较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普通出资期限一次付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分期付款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得超过2年资额之前, 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点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1. 转让条件(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 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考点5】组织机构1. 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出资期限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减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公司法不需要批准或核准2.投资总额【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三)出资方式(四)出资期限1.期限:设立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3.同步出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六)组织形式与机构1.组织形式: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1.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
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点归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普通的出资
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支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并购
一次支付3个月。
分期支付要批准,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内支付60%,1年内全部缴清。
3.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待遇。
低于25%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遣返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经济法笔记第三章第三节
第三节中外全资经营企业法(P7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多项选择题○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 外资企业名解○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得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助记:由谁,按什么原则,谁批准,在哪里,有什么资格)○1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3)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多选○2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3)能扩大产品出口(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多选○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2)违反中国法律(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4)造成环境污染(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全营一方权益。
多选○4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1)立项;(2)洽谈签约;(3)审批(4)登记注册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名解○2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也可作为单选)名解○3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也可作为单选)名解○4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也可作为单选)掌握:上述三项文件的关系是: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1.个人独资企业担当何种责任?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利机构是什么?答:最大的权利机构董事会。
3.合同效力体现,有效,可变更, 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
给例子(推断合同效力)P1334.合同可变更, 可撤销的种类:因重大误会,显失公允,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给例子选择属哪一种)P135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如何设立,出资多少钱等(案例)P496.产品质量法什么是产品缺陷赔偿责任,什么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各担当什么责任?答:产品缺陷陪产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用户, 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受害人依法担当的一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瑕疵,违反了其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所应担当责任。
各担当责任P1617.股票的分类,按什么分,分什么?P236答:依据股票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依据股东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一般股和优先股。
依据认购, 买卖股票的货币种类不同,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
此外,股票还可以分为面额股及无面额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绩优股及垃圾股等。
8.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爱护什么的,适用的条件(什么适应此法)?答:消费者为生活须要购买, 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爱护。
农民购买的种子, 化肥也受本法爱护。
9.背书前后责任担当责任方法。
P26510.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答: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P24311.外观设计专利的爱护范围应当依据什么确定(B)A.说明书B.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C . 实物模型或样品D . 说明书加图片或照片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13.推断抗辩有哪几种形式?P138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一、引言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在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方式与期限更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讨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方式与期限的规定。
二、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作为其出资的一种方式。
货币出资可以直接转化为股份,股东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同时也可以作为公司运作的流动资金。
2.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将具体的资产或者财产权益转化为公司的股份。
实物出资可以是房产、设备、土地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3.知识产权出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形式,也可以成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
股东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以此为公司创造价值。
4.劳动出资:除了资金和资产,股东还可以通过劳动方式进行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主要指股东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者劳动力为公司创造价值,作为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应不同的权益,也反映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职责和地位。
三、股东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与保障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和保障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公司出资方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1.出资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在出资方式上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公司不能强制要求股东采取某种出资方式,应当尊重股东的意愿。
这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本出发点。
2.出资方式的公开透明性:股东出资方式应当公开透明,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设立或者变更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出资方式及具体金额等相关信息,确保出资方式的公开透明。
3.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审查: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关注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
对于涉及国有资源的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税会实务】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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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出资方式与期限规定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出资方式与期限规定一、背景介绍股东出资是指企业中股东根据协议约定,向企业注入资金或其他资源。
出资的方式和期限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目标和发展计划。
本文将围绕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出资方式与期限规定展开讨论。
二、出资方式的选择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入现金资金。
出资数额应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并以货币单位表示。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实物资产(如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出售或转让给企业作为出资方式。
出资方应提供相应的真实评估报告,并将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软件等)转让给企业并作为出资方式。
出资方应提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证明,并将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企业。
4.其他出资方式除了上述常见出资方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的出资方式,如股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等。
这些出资方式应在协议书中具体约定。
三、出资期限的约定1.确定期限出资期限是指股东出资的时间范围,通常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经营周期和发展计划等因素来确定。
出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例如5年、10年等;也可以是灵活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
2.分期出资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将出资款项分期注入企业,每期出资金额和时间应在协议书中详细约定。
分期出资可以有效缓解股东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确保企业按计划获得资金支持。
3.提前出资和滚动出资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在协议约定的期限之前提前出资。
同时,当出资期限到期后,如果双方意愿一致,也可继续延长出资期限或进行滚动出资,以满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
四、其他约定事项1.利息、股息和分配方式股东出资协议书中还应明确约定利息、股息和利润分配方式。
股东出资的资金是否享有利息或股息,以及企业利润如何分配,均需明确约定。
2.违约责任股东出资协议书中应包含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等事项。
经济法复习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相关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合作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相关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国民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这一规定说明,外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设立成承担其他责任的企业,比如说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还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是外资企业首选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对合营企业的规定相同。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货币出资必须是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即世界货币或称硬通货出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人民币出资,但是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第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设备的正常价格。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这说明外国投资者不能以只享有使用权的他人所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出资而只能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来出资。
二是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适销产品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相当,并且其作价金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的资料,同申请书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有权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实施进行检查。
2.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一次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
如果是分期出资,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次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注会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旳比较(P88)(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旳相似点1.注册资本旳概念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旳关系3.出资方式(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旳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置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旳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分期出资旳出资期限5.出资额旳转让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旳他人转让所有或者部分权利旳,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同意。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旳区别1.组织形式(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企业(2)合作企业取决于与否获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旳,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旳,其合作各方旳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2.出资比例(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旳25%(2)合作企业取决于与否获得法人资格:获得法人资格旳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旳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旳25%;不具有法人资格旳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旳投资比例不受25%旳限制【解释】不具有法人资格旳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旳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旳限制。
3.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旳合作企业,一般设置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旳合作企业,一般设置联合管理委员会4.收益分派(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派损益(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旳约定分派损益【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旳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协议旳约定分派损益。
5.投资回收(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2)合作企业:假如在合作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旳所有固定资产免费归中国合作者所有旳,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1)合营企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2)合作企业:必须在协议中订明7.董事长旳产生方式不一样(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旳,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旳,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旳任期不一样(1)合营企业:4年(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9.董事会旳尤其决策不一样(1)合营企业(3条)①企业章程旳修改②合并、分立、解散③注册资本旳增长、减少(2)合作企业(3+3条)①合作企业旳资产抵押②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旳③变更组织形式【解释】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旳,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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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考题•单选题】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以美元缴付出资
C.以劳务作价出资
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因此选项A不正确,B正确;以劳务作价出资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因此选项C不正确;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
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能以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
因此选项D不正确。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后果,两种情形)
(第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
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
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外币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美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6年)
A.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