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
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六)免疫措施情况;(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八)实验室建设情况;(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D 怿义】 本条 是关于动物 、动物 产 品输入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的规定 。
一
要 承 担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重 新 检 疫 所 需 费 用
、
国家对 动物疫 病 实行 区域 化管 理和
本条 在对输 入到无 规 定动 物疫病 区 的动物 、 动物产 品的货主设定义 务的 同时,为避 免将检疫
工措施 指 为 防止 规 定动物 疫 病病 原 进 入无 疫 区 有关 国际组织确 定的区域控制 与风 险评估基本 原
域 ,在无疫 区域周边 建立的隔离 、封锁设施 ,如 则 。国家支持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建立无规 定动 动物 防疫监督 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 品进 出无疫 物疫病 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 区域 的指定通道 等 。无 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 建设 。该办法还 对于无 规定动 物疫病 区的 申请 、 是指处于 同一 生物 安全 管理体系之下 的一个或 多 评 估 和 公 布做 了具 体 规 定 。 个动物养殖屠 宰加工场所 。这些场所 的特定动物
区域。
和外 围一 定关于动物疫病 区域化管理 的规 性 饲 料 、 动 物 遗 传 材 料 、 动 物 病 料 、兽 药 ( 括 本 定。 生物 制 品) 的流 通实施 官方有 效控制 ,验收合格
实行动物 疫病 的区域化管理 ,建立无 规定动 的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由国家 兽医行 政主管部 门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有关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摘自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释
第二 十 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 并采取监测 、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牧动卫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决定对《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准入申请第二章输入监管第三章过境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督管理,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发生,维护无疫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准入申请第一条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的,货主应当在启运3日前,向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输入(过境)申请。
第二条货主申报易感动物输入申请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及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
《申请单》可登陆山东畜牧兽医信息网()下载。
第三条货主申报易感动物过境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农医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通则口蹄疫控制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新城疫控制计划猪瘟控制计划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第三部分基础与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第四部分预防与监测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猪瘟免疫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猪瘟诊断技术规范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猪瘟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检疫与监管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屠宰检疫规范牛羊屠宰检疫规范猪屠宰检疫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第六部分应急与恢复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猪瘟应急处置原则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 通则2 口蹄疫控制计划3 禽流感控制计划4 新城疫控制计划5 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商、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规划,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和类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3•【文号】农医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4号)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无马流感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马流感(EI)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font>娣缎砸梦募?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文)《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文)3 ?/font>趼杂锖投ㄒ?EI 马流感(Equine Influenza)EIV 马流感病毒(Equine Influenza Virus)4 感染期EI的感染期为21d。
5 免疫无EI区5.1 建立免疫无EI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通则》的要求;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EI临床病例;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IV感染;5.4 无EI区及缓冲区内易感动物均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5.5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5.5.1 装运之日无EI临床症状;5.5.2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EI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病例报告。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方案(2篇)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方案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方案一、背景介绍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动物疫病,它们对人类的健康和经济发展都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对抗疫病。
然而,传统的疫病控制方式往往依赖于隔离和扑杀疫病动物的方法,这些方法效果有限且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动物疫病的传播,我们提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效控制和预防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2. 原则:(1) 以科学为依据: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措施和方法,必须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2) 人道主义精神: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预防应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尽量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和痛苦。
(3) 综合防控:采取综合的防控措施,包括预防、监测、早期警报、隔离、治疗、疫苗接种等。
(4)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疫病控制和预防的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动物疫病威胁。
三、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具体措施1. 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措施和方法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和行政命令,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和运作方式。
2. 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建立有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和变异情况等。
监测结果用于指导疫病控制和预防工作。
3. 提高养殖业标准和技术:加强养殖业管理,提高养殖动物的饲养环境和饲养管理水平。
提高养殖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兽医服务和兽药管理,预防和控制养殖动物疫病的发生。
4.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和培训: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力度,促进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
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养殖业者和兽医人员的疫病防控意识和技能。
5. 推广疫苗接种:根据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疫苗接种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4月4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24日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三章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四章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疫区,是指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的区域。
其建设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猪囊虫病、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鸡新城疫、禽流感、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白血病、鸡产蛋下降综合症、兔病毒性出血症、鸭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规定动物疫病名录进行调整。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头、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无疫区内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动物疫病控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 一、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 除遵守《通则》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毗邻
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 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传入。②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③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 有效实施。④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 测准则》进行监测。并证明过去12个月内家禽未发现高致病 性禽流感病毒感染。
动物防疫技术
部分病种无规定疫病区标准
• 三、无口蹄疫区标准 • 1.免疫无口蹄疫区 • 2.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动物防疫技术
部分病种无规定疫病区标准
• 四、无猪瘟区标准 • 除遵守《通则》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毗邻猪瘟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 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猪瘟病 毒传入。②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③区 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④具有有效的 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进行 监测。经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饲养的猪(包 括饲养的野猪)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和猪瘟病 毒感染
动物防疫技术
部分病种无规定疫病区标准
• 五、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 1.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 2.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动物防疫技术
各类区域建设的条件
• 一、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 四、感染控制区 • 三、保护区 • 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防疫技术
各类区域建设的条件
• 一是区域规划。 • 二是社会经济基础。 • 三是机构队伍。 • 四是法规制度 • 五是财政支持 • 六是规划制定。
动物防疫技术
动物防疫技术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 • 一、免疫控制 • 二、免疫无疫 • 语和定义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方案
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畜产品卫生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动物防疫条例》,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督体系和兽医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扑灭或控制国家规定的重点疫病,使全市免疫控制、监测净化(免疫无疫)达到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把我市建成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为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明显提高,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羊痘六种重大动物疫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动物疫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降低。
具体目标:1、全市通过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实现无鸡新城疫、无禽流感的“两无”目标。
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2、正大畜牧有限公司种猪场建立较完备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猪瘟、口蹄疫、布鲁氏病3种重点疫病达到净化目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3、建成以市正大畜牧有限公司、市清江肉联有限公司2个龙头企业为中心的生物安全示范区。
4、辖区内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和大型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兽医实验室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具备病原分子生物学监测能力。
6、建立市、乡、村、防疫员多层次完备的生物冷链体系,达到“市有恒温冷库、乡有低温冰柜、村有小冰箱、防疫员有保温箱”的目标。
本市所辖10个乡、街道办事处,均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范围。
主要创建内容为:正大畜牧有限公司种猪场疫病净化种猪场要进一步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制定常态化的疫病净化监测制度,建立疫病净化档案,建立健康的核心生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使种猪场逐步达到疫病净化的要求。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方案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方案我们要明确目标。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发生特定动物疫病疫情的区域。
那么,如何创建这样一个区域呢?一、基础调研与分析1.收集资料:搜集国内外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法规、政策、技术指南等资料,了解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的形势和任务。
2.现场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当地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控情况,与养殖户、防疫员、政府部门等人员进行交流,获取第一手信息。
3.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疫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防控难点。
二、制定防控策略1.建立防控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包括防疫队伍、防疫设施、防疫制度等。
2.宣传教育:加大对养殖户、防疫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技能。
3.强化免疫接种:根据疫病发生规律,制定合理的免疫接种计划,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4.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5.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三、实施具体措施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养殖环境,提高防疫设施水平。
2.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规政策的落实。
3.强化联防联控:与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疫情。
4.优化养殖结构:调整养殖品种和规模,降低疫病风险。
5.保障养殖户利益:通过政策扶持、保险等手段,减轻养殖户负担。
四、评估与改进2.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策略。
3.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持续的努力,形成一套完善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4.持续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养殖户和防疫员深刻认识到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性。
我要强调的是,这个方案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
只有我们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养殖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注意事项:1.注意信息准确性:在基础调研与分析阶段,一定要确保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准确无误。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误差就可能导致整个方案的失败。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渝府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通过加强预防、控制等手段,使区内动物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低于国家最高残留限量的特定区域。
无疫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蓝耳病)、鸡白痢、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囊虫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鸡白血病等14种动物疫病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残留的农药、激素及国家禁用、限用的兽药和其它化合物。
第四条本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无疫区内的动物疫病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采取免疫、检疫、消毒、疫病监测以及对患病动物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控制。
无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采取环境及过程监控、产品监督检验、溯源追踪等措施进行控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诊断、防治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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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
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六)免疫措施情况;(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八)实验室建设情况;(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评估结论。
第十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评估第十一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
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的要求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审细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的;(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的。
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的;(二)“符合”项总数不足60%的;(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的;(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的。
第十九条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
评估专家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完成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用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对待评估工作,客观反映评审情况。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被评估单位的验收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除现场评审需要的证据外,不得向被评审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
审评专家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审评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第四章公布第二十三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
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对于督查报告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有限疫情(limited outbreak)是指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局部范围发生的规定动物疫情,且疫情扩散风险可控或风险可忽略的,可以采取建立感染控制区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的规定动物疫情。
感染控制区(containment zone)是指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因素及调查结果,在可疑或已确认感染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周围区域划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以防止感染蔓延的区域;(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不能支持无疫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四)提供的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五)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合格的,由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疫状态;不合格的,撤销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经自我评估合格后,提出恢复申请,经评估专家组评估合格的,由农业部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在评估专家组建议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申请及评估合格后,由农业部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二)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的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疫病区检查评估的;(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经整改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提出恢复申请,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