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普法要点
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2013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也是深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年。
一年一度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是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的重要节点,为了加快地方水电行业的法制进程,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为地方水电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安法治联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水电的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12〃4”普法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总监副组长:党委书记成员:党委副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成员如下:主任:(兼)成员:党群工作部主任生产部党支部书记、安全监察部主任营销部党支部书记、主任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调度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党群工作部干事四、时间安排1、根据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11月中旬至12月末结束。
2、各责任中心自行设计载体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12.4”法制宣传活动。
组织本地、本部门人员积极参与中国普法官方微博、微信等开展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主题征文征集活动。
3、各责任中心要在坚持传统的“12.4”法制宣传活动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利用移动通信、短信普及法律知识常识,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增强效果。
2013年重要法规评述汇总1
2013年重要法规汇总评述1二、本期热点法律法规1、对于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的情况,今年实施的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调整或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
《办法》还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
《办法》还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
(各学校、幼儿园使用)2013年度公职人员普法考试复习资料20131113
标准答案 : 对 考试复习资料 ,供本单位的人员传阅 ,正式考试题目从里面挑选 .判断题 ,单选题,多选题各 10道,共30道.此复习资料适用于 科级以下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判断题1.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标准答案 : 对2.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即使双方已 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也不生效。
标准答案 : 错3.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标准答案 : 错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标准答案 : 错5. 法治政府是指按照人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即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标准答案 : 错6. 对于在身体上完全被强制,丧失意志自由或者完全受欺骗,受蒙蔽而对危害结果不能预见的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危 害结果,不应以胁从犯论处。
( )标准答案 : 对7. 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复议。
( )标准答案 : 错8.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标准答案标准答案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标准答案 : 对 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2.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标准答案 : 对,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才可申请 9.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11.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13.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 ) 标准答案 : 对标准答案 : 错1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
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
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2013年,我校普法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广大师生法律素质为基础,以提高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工作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教育法制建设进程,深入开展校务公开、政务公开,为构建文明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一、普法工作目标通过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学校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法守法用法水平。
为“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教”方略在我校得以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的网络,形成学校、社区和家庭“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
二、普法主要内容普法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青少年教育及成长、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三、任务与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1、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赵日宏任组长,副组长张晓云、夏广义、李桂杰及各班班主任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各班主任及各科任教师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1、继续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继续坚持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学法制度。
重点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中小学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继续坚持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
积极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
2013年法制教育资料
2013年法制教育资料题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目的: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是保护青少年成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二、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
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
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在制定2013年的普法工作计划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1. 目标设定:- 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 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服务的覆盖。
2. 普法内容:- 重点普及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
- 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法等进行专题普法。
- 加强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教育。
3. 普法方式:- 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社交媒体等。
- 开展法律讲座、研讨会、模拟法庭等互动性强的活动。
- 制作和分发普法宣传册、海报、视频等资料。
4. 普法对象:- 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普法计划,确保普法工作全面覆盖。
- 特别关注青少年、企业员工、公务员等群体的法律教育。
5. 普法资源:- 整合法律专业人士、教育机构、社区组织等资源,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 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普法工作。
6. 普法效果评估:- 设立普法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普法活动进行效果评估和反馈。
-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普法计划,确保普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7. 普法创新:- 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利用游戏、动漫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
- 鼓励创新思维,不断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
8. 普法时间安排:- 制定详细的时间表,确保普法活动有序进行。
- 根据国家法律宣传日、重要节日等时间节点,安排重点普法活动。
9. 普法资金预算:- 合理规划普法工作的资金使用,确保普法活动顺利实施。
- 争取政府、企业、社会资金的支持,为普法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10. 普法合作与交流:- 与其他地区、国家进行普法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普法经验和做法。
- 建立普法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上述计划的实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法治意识强、法律素养高的公民社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3法律常识重点(600条)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2013年法制学习笔记内容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2013综合法律知识资料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030812(一)法的概念(P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律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提示: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法律的基本特征(P2)1、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P3)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0512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1)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2)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①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②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③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09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070811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3、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四、法的分类(P5)040607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识记)(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四、法的分类(P5)040607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识记)(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法律的要素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P6)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05060708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1)假定,即行为条件;(2)处理,即行为模式;提示: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3)制裁,即法律后果.提示: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如果...则...”.例如“宪法规范”、“刑法规范”.(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P8)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因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于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命令性规范中的“如果……则……”这两个要素都表现在一个条文当中,一个条文就是一项指令.在立法中往往将命令性规范结构要素中的相同内容集中起来,规定于一些条文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或者“制裁”集中表述.(三)法律规范的种类(P8)1、部门法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0609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提示:确定性规范又分: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规范(例刑法57条第款).(1)相对确定性规范可以分为:①必择其一的规范(例刑法27条第2款);②任选的规范(例刑法37条);③情况性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104条.05(2)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刑事诉讼法)231条.(3)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例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理解掌握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和涵义.5、专门化规范(P11)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11(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二、法律原则(P12)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和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2、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3、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三)法律原则的种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二)法律概念的种类(P14)(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前者如合同、正当防卫,后者如放火、杀害.(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问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3)按照其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等.(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一、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提示: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二)法律渊源的分类(P15)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11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2、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4、政策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P16)0405121、宪法;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P18)05081112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式有三种: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照一定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特点:(1)具有系统性,即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部门法分类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等标准,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一定的系统.(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3)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07102、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03提示: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法典编篡;法规清理.(五)法的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P19)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1)法律的空间效力.(2)法律对人的效力.(3)法律的时间效力.出现法的溯及力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1①新法取代旧法;②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③新旧法并存时.提示:我国刑法中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适用旧法,即“从旧”;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即“从轻”.062、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P20)(1)法的效力位阶.1112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3)法的效力的裁决(家长裁决制)07081012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如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法律体系(P22)(一)法律体系的概念07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1、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只要是现行有效的,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来;2、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即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P22)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在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理解记忆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05060910(三)我国的法律体系(P23)04051、宪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刑法部门;4、民商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8、军事法部门;9、程序法部门.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P25)(一)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观.(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3、影响的因素不同.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第四节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律制定的概念(P26)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二)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三)法律制定的阶段(P26)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分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P27)10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0506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P27)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民主的原则(P28)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三)科学的原则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三、我国的立法体制(P29)0506(一)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二)《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05061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案的提出(P31)1、《宪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0712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08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二)法律案的审议(P3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08(三)法律案的通过1、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07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四)法律的公布(P3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2、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06第五节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P32)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两种基本形式: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11二、法律适用(P33)12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06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10 12三、法律遵守(P35)(一)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4、违法必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2013普法资料
学生法制教育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教案四落实(2013.2—2014.2)蓄水小学2013.2学生法制教育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教案四落实(2013.2—2014.2)根据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文件精神,做好法制课“四落实”,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工作。
一、站在培养合格公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课“四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
《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指出,“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
在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对学生进行民主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提高国民素质和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
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现代社会合格公民,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法制教育从娃娃开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将法制课“四落实”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到法制课教材、课程、师资、经费“四落实”。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将法制课“四落实”切实落到实处。
第一,要配备法制教材。
为确保中小学法制教材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各级各类学校指定教材为《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
2013年全区司法法制工作要点
2013年全区司法法制工作要点一、立足服务保障,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和创新1、按照市、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依法行政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研究。
坚持不懈地抓好教育引导,不断提升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理念,通过强化依法行政基础建设,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开展。
2、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题,配合争当排头兵和绩效考核活动,围绕涉及司法行政发展的难点、重点问题,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做好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工作的创新性理论研究。
3、切实提升系统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提高系统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
做好单位执法证年检注册和法制培训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督考评,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和管理模式4、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明确考核范围、内容及考核方式,细化执法工作考核指标,不断调整和完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责任心,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风气。
5、做好系统各业务部门执法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强化执法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执法检查活动,突出抓好司法所、法律援助、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窗口单位的执法工作。
6、进一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向深入。
在健全制度、分解执法责任的良好基础上,将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评议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向纵深推进,并认真加以督促落实。
重点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的质量,促进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7、做好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积极推进系统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前置审查工作,重点解决规范性文件备而不审的问题,建立完善审查意见反馈、征求意见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013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2013年法制宣传日主题第一篇:2013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2013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2012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11年法制宣传日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2010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2009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08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7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6年法制宣传日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4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3年法制宣传日主题: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2年法制宣传日主题: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第二篇:2012法制宣传日主题12.4”法制宣传日标语口号1、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3、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4、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第三篇:法制宣传日主题第四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第三届法制宣传日主题:“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第二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第一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第四篇:法制宣传日活动主题阳峰中学法制宣传日活动2013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13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校围绕“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
现将我校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2013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法制精神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校师生集中开展以“加强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执教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进程,为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3.7普法学习内容
要求:先把普法学习的内容写完,然后写上“2013年个人学法用法情况总结”。
写完后交到学年组长或分管领导处,然后统一交到“教科研室”。
集体学习时间:2013.8.30主讲人:刘志军集体学习内容:普法及自我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第一次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次自学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三次自学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福田区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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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
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要求,为规范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东莞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请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代建方案中提出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附表: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表
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备注:计算例中括号内第一个数为工程总概算分档的变动数,即设一新技术类项目工程总概算为X,若10001≤X≤50000,则项目代建管理费为300+(X-10000)×2%,依此类推。
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
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2013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体系第三年,也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之年。
今年我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现实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为此,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大力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全镇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引导全镇党员干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力加强对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乎民生热点问题的宣传普及,重点围绕宪法、人民调解法、交通安全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等法律法规开展学习宣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房屋拆迁、维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着力化解、协调多样性、复杂性、源头性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的作用,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3法规要点
法规要点:1、P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2、P2 经济法:如:统计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管理法、预算法、能源法、采购法、反垄断法3、P4 部门规章:如什么什么的办法、什么什么的规定、什么什么的实施细则4、P1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5、P14 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r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
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层,遭到乙的拒绝。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
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
普法内容知识点
普法内容知识点1. 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法治意识是指公民对法治的认知、理解和追求,是一个人的人文素养和道德修养的体现。
法律观念是指个人对法律的态度和认识,是一个人理解和遵守法律的程度。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拥有良好的法治意识可以使人们更加理性、理解和尊重法律。
•法律观念的特点:法律观念需要客观公正,准确理性,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并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2. 宪法和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是国家各项法律的依据和框架。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国家制度和法律地位等内容。
宪法的修正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
•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多个部门。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在实践中,法律应当相互协调,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 法律适用和解释法律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事实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断定。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解释和阐述。
•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法律应当按照法律的字义和精神来进行。
法律适用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充分、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综合分析和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解释的形式:法律解释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通过法律修订或颁布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法律解释。
4. 法治保障机制法治保障机制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和保障公众参与等方式,确保法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法律制度建设: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法律监督: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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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丰富内容,改进方式,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习培训、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学法情况考核考试等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适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项活动。
9、推进主题活动深入基层。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使主题活动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
10、加强经验推广交流。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主题活动的经验,适时组织召开全国“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进会。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加强主题活动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实际效果。
五、认真组织中期督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全面落实
15、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4月份以前发出通知,对中期督查工作进行安排,确定督查的步骤,制定督查标准及办法,并做好动员发动工作。
16、扎实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地各部门从下半年开始,对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中期督查进行自查,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抽查,确保督查活动取得良好效果。9月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各地各部门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国抽查工作。
11、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内容、途径和方式,加强对“法律六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进一步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力度,促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12、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按照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进行。
三、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8、认真组织策划。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全国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进行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方案,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载体,丰富内容,创新途径,努力提升主题活动效果。
13、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国家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4、深化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认真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创建工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坚持校内法制教育课与社会第二课堂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大学生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7、加强重点对象的分类指导。注重总结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入。
17、认真做好中期督查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于9月份以前对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中期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各地各部门总结和抽查的基础上,对“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阵地和载体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8、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设专栏、专刊、专版、专题节目、微博、手机报等,使法制宣传教育更便捷,更有针对性,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25、加强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要求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更好地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更好地创新发展,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力求多出成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3、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努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19、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法窗口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图书馆、文化场馆的作用,加大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公交移动电视等动态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法制宣传栏、宣传园地建设,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20、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文艺大奖赛等推进活动,促进法制文艺进一步发展繁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推荐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适时制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新的要求,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新的精神状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3、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作用。发挥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各级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引导他们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蓬勃生机与活力。充分利用中国普法网、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讯和普法简报,及时传播信息,加强学习交流和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为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2、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1、加大对外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结合各种重大外事活动,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
七、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2、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