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监督法
监督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普法宣传知识试题及答案道
普法宣传知识试题及答案道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TA 5AB- TTAK 08- TTA 2C】一、单选题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C )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A、人民代表大会B、民主党派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社会团体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A)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A、本级B、各级C、上一级D、下一级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A )公开。
A、社会B、一部分人C、特定人群D、本级人大代表内部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D )。
A、业务报告C、总结通报D、专项工作报告B、工作总结5.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D)并向社会公布。
A、代表大会B、党委C、主任会议成员D、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B )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A、人民群众B、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C、各民主人士D、党委7.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 D )。
A、检查B、慰问C、评议D、专题调查研究8.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A)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A、人大代表B、群众C、常委会组成人员D、工作人员9.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A )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A、二十日B、三十日C、十日D、十五日10.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A)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曾经有过三次变化。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的监督法起草小组于1990年10月下旬拟出的第一个监督法草案,其调整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包括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的监督法起草小组分别于1997年8月、1999年7月提出的监督法草案和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2004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的监督法草案,其调整范围既包括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又包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
二审后,根据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监督法的调整范围作了修改,2006年6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监督法草案,调整范围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一是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广义的监督来看,审议工作报告,有赞成的意见,有批评的意见,也是监督;审查计划、预算,最后要决定、要批准,也包括了监督。
但是,各级人大一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按照宪法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
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哪个?
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哪个?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而宪法监督的职责就是审查法律是否合宪。
▲一、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哪个?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拓展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类型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办法发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修订办法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 第三章实施 第四章审议 第五章督促和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和“一府两院” 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方法途径。1994年至今,先后制定了《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 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等规定,形成了一套行 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人 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不断创新,形成了执法检查“六步曲”,实现了“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链条,为 我市的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将我市多年来执法检查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 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出台执法检查办法,成为进一步推进执法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切实增强监 督工作的深度和刚性,实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迫切需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 检查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的办法
01 办法发布
03 草案说明 05 审议结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练习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练习题及答案•1、(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o A.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o B.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o C.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o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o A.公民在遭到抢劫时o B.公民在疾病时o C.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o D.公民在年老时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o A.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o B.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o C.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o D.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4、(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o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o B.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o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o D.事实上平等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o A.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规定o B.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o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o D.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6、(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o A.受教育权o B.劳动权o C.选举权o D.环境权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7、(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o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o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o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8、(单选题)具有我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
刘胜玉强调 , 在大会期 间 , 全体常 委会 会议听取 了市人大常委 会副主任王 述 祖所 作 的关于 列席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 会第 组成人 员要带 头全面贯彻落 实科学发 展观 二十 五次会议有关情况 的汇报 。 和 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等 重 大 战略 思 与市人 大 代 表一起 , 多做 凝 聚人 心 、 促 刘胜玉在讲话时说 。 即将召开的市十四 想 ,
常委会主任 刘胜玉主持会议并讲话 。 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 代表 的代 表资格 的审 会 议审议并 通过 了市人大常 委会 秘书 查报告 》 和代 表出缺情况 的报告 。 长乔富源宣读 的 《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会议审议 并通过 了乔富源 宣读 的市人 大会第 五次会 议主席 团和秘 书长名 单 ( 草 大 常 委会 主任 会 议关 于提 请 审议 黎 昌晋 、 案)、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孙增 印任 职 的议 案 。 》《 关于提 请审议 于 世平 、
会常 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求 意见稿 )及 会关 于于世平 为天津 市人民检察 院代理检 征 》 所作 的说 明。决定将这 个报告稿提 请 市十 察 长 的决 定 。 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 会议 审议并 通过 了市高级人 民法院院 会议 审议 并通过 了市人大 常委会 副主 长张柏峰 宣读 的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 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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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高勇 、 世平任免职务的议案。 于
家要加强理论 学 习 , 正确把 握形 势 , 坚持 以
谋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天津市第十四 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 , 划好天津发 展大计 。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 当前 。天 津的发展 已经站 在了 一个新 的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家批准的本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五)化妆品监督管理;(六)管理标准化工作;(七)监督管理计量工作;(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九)商标监督管理;(十)广告监督管理;(十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十二)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十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714(颁布时间)
19940714(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职权分别情况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实施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意见,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的处理。
第二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宪法测试答案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年通过的。
D、1982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D、生态环境3、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A、重要组成部分5、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国有经济6、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集体经济的发展。
A、保障7、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的原则。
A、主动性、积极性8、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A、监察机关9、我国从()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B、1988年10、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B、精简11、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B、政治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A、两个月以前14、在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是()。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16、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五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D、谷穗和齿轮19、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生效。
B、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203)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B、个人承包经营C、分田到户D、个体经营参考答案:A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规定选举产生。
A、规章B、法律C、行政法D、地方法规参考答案:B3、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A、居住场所B、婚姻关系C、社会关系D、生活条件参考答案:B4、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政府组成人员D、人民群众参考答案:A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A、街道办事处任命B、居民选举C、选民选举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参考答案:B6、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C、社会主义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C7、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生效。
A、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B、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D、报国务院批准后参考答案:B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A、工商B、税务C、公安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考答案:D9、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正确的做法是()。
A、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B、接受宣传品C、不管不问D、阅读宣传品上的相关信息参考答案:A1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诉讼和仲裁制度D、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参考答案:AD11、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参考答案:A12、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7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以政府令第46号发布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以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一)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二)负有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津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四)受委托享有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第二条规定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不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享有执法权的委、办、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第六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法律保护,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非法干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治区、直辖市国家权⼒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根据⼈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五)规定军⼈和外交⼈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七)决定特赦;(⼗⼋)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国际间共同防⽌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治区、直辖市进⼊紧急状态;(⼆⼗⼀)全国⼈民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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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网络竞赛试题(答案)
宪法知识网络竞赛试题(答案)宪法知识网络竞赛试题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A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A、本级B、各级C、上一级D、下一级2、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D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3、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A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B、民族自治C、基层群众自治D、特殊的经济制度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D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C、自然环境D、生态环境6、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间的(A )A、平等、团结、互助B、平等、和睦、互助C、平等、和谐、互助D、平等、友爱、互助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党制度是(D )A、一党制B、两党制C、多党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受教育权是一部分公民的权利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0、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C )A、没有选举权B、停止行使选举权C、准予行使选举权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1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驻外全权代表由(B )任免决定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2、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D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A、50B、40C、35D、4513、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BA、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14、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CA、1月14日B、12月14日C、12月4日D、1月24日15、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最长是(B )A、一届B、两届C、三届D、四届16、国务院总理人选由(D )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市和区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8.07.14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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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主任会议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且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且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且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凡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范围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发现并查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列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的提请,经审议后,可以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61231(颁布时间)
19861231(实施时间)
20070122(失效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执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的申诉和意见,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重大的申诉和意见,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也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除有特定限期的以外,办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且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的专题情况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机关重要的正式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行政处分;
(四)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