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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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2.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专门立法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法律,监督宪法实施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缺乏对宪法监督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就给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职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宪法监督主体追究一切违宪行为、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形成了鲜明对照,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层出不穷,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形式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由于立法技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的可能性极大的增加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统一经济,要维护市场的统一,首先就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因而对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日渐强烈。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改善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已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在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真正实现宪法权威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前提。

第一,法治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都需要以宪法为逻辑前提,以宪法的实施为保障。因为: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统摄着其他所有法律,所以,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只能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规范、约束政府权力的人民契约,只有宪法才能使自然人有可能组成政治共同体,从而开始政治文明;只有宪法才能规范、制约并矫正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政治文明行为。但是,宪法的这些功能并不会随着宪法的颁布而自然实现,而是要有特定机关切实监督实施宪法,宪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纵观我国建国以来五十多年宪政历程中宪法的监督实施情况,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出台并有17条宪法修正案,但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实践中宪法的实施监督情况就更加不容乐观,一方面,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宪法监督机关却长期不作为,迄今为止没有宣布查处任何一起违宪案件,致使我国宪法长期以来被

“虚化”。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容,就连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性质、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主体、违宪的内容、违宪的时效、违宪的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取得共识,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方方面面的,是比较复杂的,但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真正全面实现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公民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但是,必须承认,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内容,却没有关于违宪立法损害公民权利时如何救济的规定。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而这种损害所必然具有的普遍性及其损害程度的严重性,当然比行政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又如,行政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关,所以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来自最高行政机关的侵犯,对来自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对来自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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