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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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作者:梁春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和合理运行,宪法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宪法监督主要包括宪法监督主体、方式、手段和效力。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宪法监督制度仍然存在提起宪法监督主体狭窄、宪法监督主体不明确、宪法监督权模糊、监督程序繁杂以及宪法监督的弱制裁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本文将提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权宪法主体作者简介:梁春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事处,研究方向:法学与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01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

为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和合理运行,宪法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宪法监督是为保障宪法实施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

宪法监督对推动宪法进步,巩固宪法的根本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概述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指根据宪法的授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当前国家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依法处理违宪的案件并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宪法顺利施行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

本文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主体、方式、手段以及效力。

现将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当今大致形成了四种宪法监督制度:一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二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为英国和原苏联;三是由专门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监督模式,典型代表为法国和原联邦德国;四是由宪法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奥地利。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授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领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宪法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需要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宪法的实行情况和掌握宪法权利的制度。

它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宪法诉讼、议会监督、司法审查等多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这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宪法法律的有效执行。

首先,应当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制定的监督。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当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行使权利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违反了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维护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宪法诉讼方面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在依法行使权利时,遭受侵害,或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违反宪法,应当依法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监督形式,可以通过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案件,维护宪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

宪法诉讼包括个人宪法诉讼和群体宪法诉讼两种形式。

个人宪法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对宪法全文或者某些条款进行维护的行为。

群体宪法诉讼是指一组人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群体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宪法规定,以及对某些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维护的行为。

三、议会监督方面议会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要求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议会对政府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宪法监督中,议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在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时,议会可以要求政府说明其决策的合理性、依法性和效果,同时通过对政府的询问和质询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

度谈一些 自己的看法。
是 最早设 立 这 种 体 制 的国 家 , 宪 法 法 院专 门负 责监 督和 保 障 宪
法 的实施, 后来这一制度 又被大 陆法 系国家所借鉴。目前, 这
宪法监督 的涵义和方式
种监 督体制发展为两种 形式: 一种 是以德 国为代 表的宪法法 院, 这种形式下设立的宪法 法院并不 审理普通 民事、 刑事 、 行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r s pe ct i ve
完善我 国宪法监 督 制度 的思考
口 岳学敏
【 摘要 】 宪法监督是国 家为了 保证宪法的实 施而进行的监督。 我国现行宪 法和法律早已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 规定, 但
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 现行 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些弊端 日 益凸显, 急需进一步完善。 文章围绕完善我国宪法
高 国家 权力机关 , 又是 最高立法机关, 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 行国家立法活动和决定人事问题及其他重大 问题等 。 全国人大 力, 这正与监督宪法实施 的职权相统一, 更有利于保证宪法的 及 其 常 委 会 职 责 实 在 过 于繁 重 , 难 以有 效 行 使 监 督 宪 法 实 施 权 威性。 作为全国人大 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 常委 会当然享 有 的职权。 长期 以来的实践证明,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 目前为
监督制度进行论述 , 提 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以期能对我 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 关键词 】 宪法监督 事前审查 事 后审 查 宪法诉讼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 文 献标识码 】 A
纵 观 人 类 发 展 的历 史 兴衰 , 凡是 政 清 明和 者 则 昌: 凡 是 政 关 有 效行 使 违宪 审 查 的国家 几乎 没有。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律,确保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

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为了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宪法监督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宪法监督机制的概述宪法监督机制是指对宪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旨在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监督机制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既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也确保了宪法的有效性。

第二部分:宪法解释机构宪法解释机构是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负责对宪法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权力边界进行解释和阐释。

在我国,宪法解释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它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机构的作用在于保证宪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

第三部分:宪法监督机构1. 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宪法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腐败行为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并防止了宪法的漠视。

2.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力量。

宪法赋予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

通过司法审判,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公民和法律主体的行为合法性。

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宪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

公众通过舆论监督、群众路线等方式参与政府决策、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宪法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部分:宪法监督机制的优势与挑战宪法监督机制的优势在于保障权力合法性,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然而,宪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宪法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它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宪法违反行为。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2)3.宪法监督的内容缺失,监督对象的范围过窄。

从理论上讲,宪法监督的对象应该包括违宪现象,既包括立法上的违宪,也包括行为违宪。

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的是对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涉及的不多,政党行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在监督范围之内,其实这些行为更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影响国家的政治活动,他们作出的决定以及指定的内部规则可能影响到公民宪法上的实体权利或者程序上的权利。

而我国宪法没有将这些本来就属于违宪审查范围之列的行为纳入违宪审查中去。

对于国家机关的行为就有相当一部分无法审查,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发布的决定若违宪,全国人大棠委会不能审查,同样,全国人大棠委会指定的法律自己也不能审查其合宪性。

四、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近期设想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选择宪法监督模式,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当前世界宪法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机制的缺陷和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和基本制度设计,来考查宪法监督机智的运行效果。

笔者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吸收以上方案的积极因素并避免其消极因素,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共同构成宪法监督主体,笔者称之为复合宪法监督主体。

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

[4]1. 由复合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力的原因在于:(1)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指导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保障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只能归属于人民。

在现代国家,人民主要是由代表机关(议会)来代表,即通过定期选举的代表及时、有效地把人民当前的想法、愿望和价值观以立法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立法权是联系政府与人民的基本形式。

宪法监督权则是保障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等切实得到遵守的一项权力,主要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文件的撤销或中止,而撤销或中止法律文件的权力是立法权的核心成分,应由立法机关行使。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

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

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

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

对宪法监督机制的认识500字

对宪法监督机制的认识500字

对宪法监督机制的认识500字宪法监督机制是指国家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宪法权威性,并促进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领域的积极参与。

宪法监督机制作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措施,其建立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的支撑,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宪法监督机制的核心是政府权力的监督,即对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

政府对公众的治理过程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公众利益的程序。

因此,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监督机制需要有实际可行的措施和制度来保障其有效性。

由此,目前已经存在的宪法监督机制包括宪法惯例、司法宪法解释、立法宪法解释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合宪性的监督。

首先,宪法惯例指的是在宪法实践中,未在法律上载明但长期得到广泛遵守的宪法原则和规则。

宪法惯例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其次,司法宪法解释指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

这些机构对于宪法规定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判决和解释有着强制力。

此外,立法宪法解释也是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重要部分。

共和国主席可以通过有关议案,把宪法规范的意义告诉人大常委会,表示某一文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以此发挥立法宪法解释的作用。

最后,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合宪性的监督也是宪法监督机制的一部分。

这个过程是指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国家行政机关规章和地区性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符。

宪法监督机制建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确保宪法实践身份地位,并通过有效监督,使宪法实践合规。

其次,它可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

再次,它可以促进法治建设,为国家建设法治体系做出贡献。

最后,它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法治领域,在国际法治秩序领域做出贡献力量。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3.3,违宪救济方式 (2)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参考文献 (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宪法监督的主体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论述宪法监督制度

论述宪法监督制度

论述宪法监督制度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内外和谐的基石。

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各国普遍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宪政机制,旨在确保政府权力在宪法框架内行使,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就宪法监督制度进行论述,包括其定义、发展历程、类型、作用与意义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定义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政治和行政手段,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以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力、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实施和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宪法的发展历程紧密相连。

最早的宪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制,雅典人通过民众议会实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监督制度逐渐演变成为法院系统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形式。

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成立了第一个宪法法院,这标志着宪法监督制度的正式确立。

20世纪以来,随着宪法保护理念的深入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刑事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府间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

刑事制度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对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予以追究。

行政制度主要由权力机关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

司法制度是通过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障宪法的正确解释和实施。

政府间制度主要是各级政府相互之间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公众参与制度则是通过公民投票、公众举报等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

四、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与意义宪法监督制度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监督制度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宪法监督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

它的内容包括对下列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1)论文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1)论文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的,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从回眸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入手,透视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剖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弊症,前瞻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

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浅析中国宪法监督体制

浅析中国宪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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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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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任何一部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

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文以宪法监督主体为视角谈谈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一)自然主体,或称“终极主体”
通常讲,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

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
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二)授权主体
在我国,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决定和命令”。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其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其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模式的优点在于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但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中,其主观任意性决定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而该种模
式也并不十分完善。

其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共和国选举”,“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这一制度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但其缺点在于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三、我国宪法监督取得的成就和现行的方法
(1)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

(3)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4)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5)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一)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1954年宪法作了如此规定:全国人民大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决议。

这种规定过于简单,同时也没有因此而确立监督的具体程序。

后来,极“左”思想盛行,宪法原由遭到了践踏,违宪行为也未得到制止和纠正,甚至连宪法本身也被抛弃在一边了。

1975年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干脆只字未提。

“***”期间,由“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把中央机关的权力集中于“***小组”,把地方机关的权力一律归之于“革命委员会”。

一切无所谓违宪合宪,公民的宪法权力遭到肆意践踏,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1978年宪法恢复了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于该宪法本身不尽完善,况且也没有具体制度来落实有关条文,要求全国人大经常性地履行监督权,这不切实际,也没法办到。

所以,这种规定形同虚设。

不久,该宪法为1982年宪法所取代。

(二)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形成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内容受到严格的合宪法性审查控制,以保证不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表现如下:第一,宪法序言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认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此外,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有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以上规定共同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确立了宪法不可侵犯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宪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第1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此,宪法确立了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主导地位。

第三,宪法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相对于前几部宪法来说,这无疑是迈向法律监督专门化的重要一步,也具体落实了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对宪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使。

第四,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104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消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39条对此作了更详细规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
1.制定立法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有关地方制定的有些法律性文件还存在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门利益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这一倾向已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而引起人们的不满。

所以,应尽快出台《立法法》,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备案审批、违宪责任等加以规范,以保证各层次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民主性、统一性。

同时也为审查抽象违宪行为提供依据。

2.制定人大监督法
在我国,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人大的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享有监督权,并对监督的对象、方式等也作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基本法,其中应包含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效力、违宪责任形式、裁决及其执行等,以保证人大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切实体现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3.制定宪法诉讼法
宪法也是实体法,具有实体法的属性。

因此,宪法的实施同样需要程序法来保障,使其具有“可诉性”,以有利于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他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所以有必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机关、审判程序、责任形式、判决和执行等。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权利法庭,作为宪法权利纠纷的管辖机关。

这既体现了宪法权利的重要性,也有利于维护审判权的统一。

作者:岳晓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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