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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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

要意义。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

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这样的完善将有助

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

参与感。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

发展。

【关键词】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

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

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扞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第62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

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对违

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非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二、政治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国务院组成

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治监督,对他们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

由全国政协和各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进行监督;党和纪检组织对党员和行政干部实行政治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

媒机构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助于保障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政府依法

行政,提高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廉洁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高 凛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

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

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

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论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论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法学研究

zhigong falv tiandi

-2-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

论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陈 玫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

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

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专门监察机构;宪法监督司法化

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全面有效的保障机制,其中宪法监督制

度又是其中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并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职权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将修

宪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将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

会,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目前以现行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为

具体落实,辅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

查工作程序》等程序规范,形成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制的

宪法监督模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以下特点以及优势:一是由中国人自

己创建的,较为符合中国国情;二是具有广泛性和群众参与性。

一、宪法及法律的特点表现形式

(一)有效性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途径,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

2. 宪法权利保障: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申请保护宪法权利。

3. 宪法解释权的监督: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保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程序合法,确保宪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4. 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我国通过设立宪法保护机构来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宪法保护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和监察机关等,它们负有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人民宪法权利的职责,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促进宪法实施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总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权利保障、宪法解释权的监督以及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等。这些内容构成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

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

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

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

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诉诸宪法原则的一些案例的出现,更强化了人们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期待。

一、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

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是效法前苏联宪法,在“议行合一”的宪法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诉诸宪法原则的一些案例的出现,更强化了人们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期待。

二、制度的设立

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年10月,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冰封”已久的宪法监督制度有望被激活,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望成立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各级权力部门的违宪行为将被纠正。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方略出发 , 在国家最高权 以完善 。 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的同时 ,采取 由最高 我们认为完善现行 宪法监督制度 ,必须从进一 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 步健全宪法监督机构和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程序这 一是针对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所存在 实施的职权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设计。我国 两个方面人手,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宪法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 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不完善的现状, 在保障国家权 位、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等决定了在我国只能 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赋 及其常委会行使 监督职权的方式和途径。二是针对 宪 予了监督机关对所有 的违宪行为或与宪法相抵触 的 现行宪法监督 程序尚没有系统全 面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罢免违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法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致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难 以行使宪法监督职权 ,导致宪法监督制度缺乏力度 的权力 ,不仅符合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议行合 ” 的特点。 也符合我国的基本 国情 。我 国现行宪法 的状况, 国外监督制度, 借鉴 进一步完善现行 的宪法 规定全 国人大享有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的 监督的程序和机制。 职权 ,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 全 解释宪法 、 监督宪法 的 我国的宪法监督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 实施” 的职权 , 表明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形 督体制 ,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不仅在于体现了宪法在 式下 ,监督宪法实施 的权力统一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效 委会行使 , 这种政体不适宜另设专 门的监督机构 , 也 力 ,同时也体现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 不可能将违宪审查权交 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行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立法机关的性质。但是实 使。此外 , 监督宪法实施 , 除由法定审查机关全 国人 践证明 ,现行宪法采取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 O l 天的会议 。时间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 审查并撤销违宪的法律 、 法 制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 1— 5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它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保障、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

首先,我国的宪法保障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保障机制是指我国对宪法权威的保护和维护。在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宪法保障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程序合法和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各项活动的准绳和规范。

其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行政监察机制。行政监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进行监视和纠正的活动。在我国,行政监察由国家监察机构主导,并由地方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察,对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追究责任,保障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再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和公民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院审查的活动。司法审查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通过审理行政诉讼和确保行政法律之正确适用,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在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主要通过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参与等形式实现。社会监督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有效推动了政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宪法的监督和保障。通过宪法保障机制、行政监察机制、司法审查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相互配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这些机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国家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未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执政党能否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存在的缺陷比较大,不能适应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瓶颈问题,在目前我国所处的环境之下,既有强烈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需要,也有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和条件,并不是理论界的杞人忧天或无病呻吟。

从理论上讲,任何的制度都是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创设制度的人本身是不完善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我们这样说不意味着要人们放弃对制度进行完善的追求,也不是要否认同一类型制度之间的可比性。仅仅意在使人们明白,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劳永逸之事,一项制度的优越、合理只是在特定的时间、背景而言的;一项制度存在的缺陷也不可能是全面的,而是和其他同类型制度的优越之处相比较而言的。

宪法监督的范围,就是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力指向

的具体目标。宪法监督的对象是“违宪”,作为违宪的表现形式有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法规的违宪和行为的违宪。在这里,法律、法规违宪撇开不说,针对行为违宪作论述。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着一个分歧,那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采取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发生违宪?执政党能否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居于执政党和领导核心的地位,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政治上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便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享有宪法监督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政治上的被领导者能否监督其政治上的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能否将中国共产党纳入到宪法监督的对象之中,自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问题,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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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有限,事务繁忙,议程紧凑,其工作方式自然不适合对偶然性、随机性强的违宪事件进行审查监督;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虽然较人大全会要灵活,但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活动也日益被繁重的立法任务所占据,对宪法的监督则始终难以形成一种专门化、系统化、经常性的工作,这无疑制约了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不能不看到的是,现行监督制度的这种方式仍然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侧重”和“忽视”此消彼长,相对应而存在,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宪法监督的盲区,弱化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整体效果。

3.3,违宪救济方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制裁性不足,损害宪法权威。法律制裁必须能够对被制裁对象产生直接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益”后果,才能够产生实质上的制裁效果,进而给被监督主体以守法的外在动力。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不论是事后监督意义上的撤销违宪性法律、法规,还是事前监督意义上的不予批准违宪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这无疑使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色彩,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相比之下,罢免是所有违宪救济手段中较有制裁性的一种,但它本身又是我国宪法规定得最为原则、最为粗略,实践中最少操作和最不易操作的一种监督方式,因而在违宪制裁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进而对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对发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新型政治文明做了部署。在此大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以

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又极富历史意义的工作。依据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上述不足之处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司法审判通常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终裁原则”。因此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诉讼(主要指以违反宪法为理由控告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公众赖以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可以考虑授权人民法院(当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解决一些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允许公民直接依宪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这样做不但可以使公共权力获得最具实效的外在监督方式,也可以使普通公民通过亲身参与宪法实施,获得对宪法精神的经验性认同,进而建立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一法治理念的合理期待,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法律不能制裁便不是法律”。在改革宪法监督制度,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具体化,从而使被罢免者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使其因违宪行为而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因违宪行为而被罢免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度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这样一来,“遵守宪法”便不仅具有倡导意义,也具有了强制意义,通过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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