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
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
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 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宪法监督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
它的内容包括对下列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它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保障、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
首先,我国的宪法保障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我国对宪法权威的保护和维护。
在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宪法保障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程序合法和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各项活动的准绳和规范。
其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行政监察机制。
行政监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进行监视和纠正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监察由国家监察机构主导,并由地方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察,对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追究责任,保障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再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和公民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院审查的活动。
司法审查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通过审理行政诉讼和确保行政法律之正确适用,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在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主要通过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参与等形式实现。
社会监督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有效推动了政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通过宪法保障机制、行政监察机制、司法审查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相互配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
这些机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国家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未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政治班米鹏畅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来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怎样处理违宪事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等,都应有一些具体制度和法律规定[5]。
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弊端和困难,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监督法》等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从而使宪法监督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监督法律。
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2002年 8 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
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设立专门机构。
也就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我国设立一个什么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
因为设立宪法委员会有宪法的依据,它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也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而宪法监督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
▲一、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类型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含义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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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制度性质的制度选择。从维护社会主义法 着一定的缺陷 ,并且这些缺陷将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 制 的统一性和宪法的尊严以及实施“ 依法治国, 建设 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推进而 日 凸现 ,需要我们予 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方略出发 , 在国家最高权 以完善 。 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的同时 ,采取 由最高 我们认为完善现行 宪法监督制度 ,必须从进一 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 步健全宪法监督机构和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程序这 一是针对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所存在 实施的职权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设计。我国 两个方面人手,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宪法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 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不完善的现状, 在保障国家权 位、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等决定了在我国只能 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赋 及其常委会行使 监督职权的方式和途径。二是针对 宪 予了监督机关对所有 的违宪行为或与宪法相抵触 的 现行宪法监督 程序尚没有系统全 面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罢免违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法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致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难 以行使宪法监督职权 ,导致宪法监督制度缺乏力度 的权力 ,不仅符合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议行合 ” 的特点。 也符合我国的基本 国情 。我 国现行宪法 的状况, 国外监督制度, 借鉴 进一步完善现行 的宪法 规定全 国人大享有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的 监督的程序和机制。 职权 ,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 全 解释宪法 、 监督宪法 的 我国的宪法监督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 实施” 的职权 , 表明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形 督体制 ,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不仅在于体现了宪法在 式下 ,监督宪法实施 的权力统一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效 委会行使 , 这种政体不适宜另设专 门的监督机构 , 也 力 ,同时也体现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 不可能将违宪审查权交 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行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立法机关的性质。但是实 使。此外 , 监督宪法实施 , 除由法定审查机关全 国人 践证明 ,现行宪法采取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 O l 天的会议 。时间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 审查并撤销违宪的法律 、 法 制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 1— 5
我国宪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宪法监督摘要: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宪法的原则性造就了宪法监督的复杂,本文从宪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我国当先宪法监督制度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和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三件解决矛盾的办法。
关键词:宪法监督体系制度宪法监督司法化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监督呢?对于宪法监督,目前国内的学说众多,很多人一提到宪法监督,本能的想到就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我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首先,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都只是手段,都是实现宪法监督的方法,所谓宪法监督应当是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等多种手段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宪法施行的一种制度,这些手段并不能认为就是这个制度。
其次,实现宪法监督的手段也并非只有这两种,现在的通说认为,宪法监督的途径有:合宪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等等,众多监督的手段在此也更加体现出宪法监督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或者是宪法诉讼。
因此,如前文所诉,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既然宪法监督是一种制度,那么就不仅仅有手段,还需要有主体和目的,目的当然并不复杂,保障宪法的顺利合理实施,维护宪法的立宪原旨。
而主体,在各个国家各有不同,如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法国的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以及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由宪法法院进行监督等。
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有着自己的一套体系。
我国宪法监督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所谓事前审查是指事前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违宪性进行审查和备案。
事后审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有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宪的国务院及部门的行政立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撤销权。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国家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监督作为一种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运行机制,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宪法监督的主要作用包括:1.保护宪法权威和有效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监督能够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宪法被侵害和篡改。
2.维护法治秩序:宪法监督是一种法治行为,能够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基础,宪法监督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宪法权利被侵害。
4.防范权力滥用:宪法监督能够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1.立法基础的确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基础是宪法和宪法法律。
1982年,我们国家制定了第一部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公民有对宪法实施监督的权利。
2.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立:我国宪法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制定和修改宪法进行监督的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有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的职责。
3.宪法解释权和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权威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宪法审查制度,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保护宪法的权威。
4.公民的宪法诉权: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宪法诉权,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有关侵犯宪法权益的申诉,国家机关有义务对申诉进行反馈和处理。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机构的权力不够独立:目前,我国宪法监督机构的权力不够独立,对于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有限,容易导致宪法监督的效果不理想。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
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
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
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因此,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
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而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非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监督主要的内容就是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以上三个方面内容的合宪性审查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1)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
反之,如果听任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的规定相背离并在国家生活中适用,就必然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必然要损害到宪法的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实施。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包括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是否有严重的越权和失职行为,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尤其是监督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宪法行使职权。
另外,宪法规定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并要求它们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地共同实现国家的职能。
如果国家机关之间由于权限不清而发生争议,则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损害宪法的权威。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因为宪法是最高法,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外,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也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并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就我国而言,宪法监督的内容也应包括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行为的审查在内。
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行为也应同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否则将会损害宪法确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4)对以上三个方面内容的合宪性审查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但是宪法条款本身的正确含义在适用时往往由于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歧义,从而影响合宪性审查的进行。
因而监督宪法实施虽不包括宪法解释的内容,但两者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宪制国家均由宪法授权某一有权威性国家机关进行宪法解释工作。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会 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
不得 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 各 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 、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 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
法律 的行为 , 必须予 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 的特权 。( 三) 明确 了宪法监督机关 , 扩大了宪法监督 机关 的范围 。规定 了全 国人大和全 国人 大常委会拥有 监督宪法 实施 的职权 , 从而 明确 了我 国的宪法监督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令 国人 大常委会 同为 宪法监督机关 的规定 ,弥补 了前几 部宪法 只规定 全 国人大为宪法监督 机关所造成 的全 国人大 闭会 期间宪法监 督 机关 缺位的不足 , 使宪法监督 活动更具经常性 和规范性 。 在此种现状下 ,不 得不说如今 我国宪法监督 制度对促进 社 会 主义民主建设起 到了极大的作用 ,对 依法治 国方略 的实施起
件以及 由此所采取 的措施 、国家机关领 导人行使职权 与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 的原则 和内容抵触 。违宪 审查法还应 当将 确立宪法
到 了保 障作 用。但是不可否认 , 在实践中宪法 监督 制度 还存 在着
一
的最高权 威性原 则, 宪法 的发 展原则 , 审理 方式和结 果 的公 开原 则, 多数决定 原则作 为其基本 原则规 定下来 , 用法律 手段来 保 障
2 0 1 4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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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
论 我 国 宪 法 监 督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及 改进
寿佳奇
浙 江师 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 2 1 0 0 0
摘
要: 现在世界上很 多立宪 国家大都依据 本国国情设立和 完善相应 的违 宪审查机构, 行使 违 完审查权 , 维系宪政 生活 的健 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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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有限,事务繁忙,议程紧凑,其工作方式自然不适合对偶然性、随机性强的违宪事件进行审查监督;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虽然较人大全会要灵活,但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活动也日益被繁重的立法任务所占据,对宪法的监督则始终难以形成一种专门化、系统化、经常性的工作,这无疑制约了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
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不能不看到的是,现行监督制度的这种方式仍然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
“侧重”和“忽视”此消彼长,相对应而存在,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宪法监督的盲区,弱化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整体效果。
3.3,违宪救济方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制裁性不足,损害宪法权威。
法律制裁必须能够对被制裁对象产生直接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益”后果,才能够产生实质上的制裁效果,进而给被监督主体以守法的外在动力。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不论是事后监督意义上的撤销违宪性法律、法规,还是事前监督意义上的不予批准违宪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这无疑使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色彩,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相比之下,罢免是所有违宪救济手段中较有制裁性的一种,但它本身又是我国宪法规定得最为原则、最为粗略,实践中最少操作和最不易操作的一种监督方式,因而在违宪制裁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进而对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对发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新型政治文明做了部署。
在此大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以
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又极富历史意义的工作。
依据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上述不足之处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
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司法审判通常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终裁原则”。
因此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诉讼(主要指以违反宪法为理由控告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公众赖以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可以考虑授权人民法院(当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解决一些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允许公民直接依宪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
这样做不但可以使公共权力获得最具实效的外在监督方式,也可以使普通公民通过亲身参与宪法实施,获得对宪法精神的经验性认同,进而建立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一法治理念的合理期待,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法律不能制裁便不是法律”。
在改革宪法监督制度,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具体化,从而使被罢免者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使其因违宪行为而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因违宪行为而被罢免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度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
这样一来,“遵守宪法”便不仅具有倡导意义,也具有了强制意义,通过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
直接政治利益损失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地震慑并教育违宪主体,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巩固宪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周伟.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社会科学,2004/05
[3] 吴延溢.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有特色及其发展空间.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