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废止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桂政办发〔2015〕10号
(八)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设施配置标准。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重复配置,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安排采购。
(九)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货物的市场调查,货比三家,详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质量,夯实编制采购预算基础,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四、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十一)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评审专家要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严格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供应商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五)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监督机制,确保采购质量。
(十六)采购单位要编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招标采购中,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并对采购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十一)加快建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打造政府阳光采购。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商场供货制和建立网上商城。通过扩大采购单位购买的选择范围和采用网上购买、电子竞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等方式,着力解决协议定点供货采购价格高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二、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对象。
质疑书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四、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提供原件。
六、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2、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严厉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受理供给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查询拜访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干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需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给商的陈述和申辩。
经审查核实后,区别分歧情况分别办理:1、质疑供给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
八、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常用法律法规重点解析
前言
相关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部颁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常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 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 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 格进行审查。
常用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58号令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 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 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试题答案
卷一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 )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 )进行独立评审D.客观、公正、审慎,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某货物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下列采购文件中关于分值的设置合法的是:D.价格分为40分,技术分为50分,商务分为10分3.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D.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本项目只针对中小企业采购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内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D.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由()制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的原则作出结论D.少数服从多数7.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下列哪个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D.国有企业8.下列哪一项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A.线下拍卖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情况且未影响成交结果时,下列哪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C.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处2500元罚款10.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B.主管预算单位1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数额为()元以下。
B.10万1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事的扶持政策13.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报告由( )送交采购人?A.采购代理机构14.由5个人组成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人员A.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15.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下列错误的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01
•【字号】桂财采〔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采〔2018〕24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随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新的要求,现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文件予以废止,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日。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四)购买招标文件未投标也有质疑权
即使未参加投标,只要有招标文件,就有质疑、投诉的“通行证"?在某个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
中标结果公示后,该公司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且中标公司存在围标嫌疑。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此次采购项目,该公司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提出质疑。
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这家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传真给了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认为,该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废标。
透过上述案例,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是否还具有质疑投诉的权利?有人认为对过程和结果无权质疑北京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但不能对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
例如,招标项目评标前,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了,有投标人在饭店与专家接触,正好被路人看到了,路人就有权进行举报,这是完全合法的,不管这个路人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判作无效标,被路人看到了,那这个路人是无权为相关供应商鸣不平的,即便这个路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只是没参与投标而已”。
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们有一个项目就是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没有参与投标,以人民来信的方式投诉到了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受理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
这位从业人员不满地表示,购买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之后才能称之为“投标人”,未参与投标,即放弃了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的权利,不能对中标结果提质疑,更不要说直接去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了。
财政部94号令-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个别题目为广西题目)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目(D卷)姓名: 分数:所在地区(按递交申请资料的地市填写):单位: 联系手机号码:一、填空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4.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内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6.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8.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顾问”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顾问法律服务 果)等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的购买内容、方式程序、支付标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
最后,召开随机抽取工作会,公开抽取方案及过
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建立了合同履约和绩效考评 程。此次检查由市财政局统一抽取全市检查的代理机
机制,确定了省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 构及项目。本次抽取分为代理机构抽取和项目抽取,
要闻
心考核等次为优秀。同时,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也在
广西:
公告中指出,考核发现,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的同时, 废止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017 年广西自治区采购中心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通知,正式废止《广
存在 2 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重点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作出规范要求。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施行,该办法相关规
《通知》明确,此次检查范围是陕西省级各部门、 定已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新的要求。为此,广西壮族
各单位 2017 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共 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
十二项。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体系, 原则,由大连市财政局牵头,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行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大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 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 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各级财政部
青海:探索购买法律顾问服务新模式
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统一的工作计划表,明确了各
青海省财政厅联合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政府 检查阶段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
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实施办法》(以
其次,分级开展检查工作。按照检查工作计划,
下简称《实施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动买单,为村 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对通过随机抽取产生的代理
(居)民提供服务”的全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机构进行检查,并由大连市财政局汇总各阶段工作报
《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 告。随机抽取的检查名单、检查结果(含处理处罚结
招标2018年第35期.indd 50
2018/9/3 12:05:38
检查按照单位自查、重点抽查、整改提高和总结 的通知》予以废止。
通报四个阶段进行。
《通知》要求开展检查要精心组织、突出整改、 辽宁大连: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注重长效,强调各部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
大连市财政局公布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确
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 定检查代理机构 40 家,占大连市现有代理机构的
问题。
据了解,2006 年 6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
陕西:开展政采专项检查不走过场
理办法》,旨在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
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 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
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但随着
并及时上报检查资料,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5%,其中大连市本级 10 家,区市县 30 家。目前,
分析其原因,并逐一说明情况,及时堵塞漏洞,确保 各项工作正陆续展开。
取得实效。同时,各部门、单位应以此次检查为契机,
大连市首先明确工作任务。即,此次检查工作按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相关职能 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
村(社区)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承担 均由电脑程序随机抽取。
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村(社区)
(责编 :刘伟)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调动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公共法
律服务的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操性,为村
(居)民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基本公共法律服
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基本遵循。
50